第1篇 礦井運輸提升系統(tǒng)違章行為的安全管理
(1)用嚴禁使用的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2)乘坐猴車時,速度過快,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露出中界限。
(3)候車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的情況下,站立或上下車。
(4)乘坐猴車時,超員。扒車、跳車和坐車人力推車時放飛車;在礦車兩側推車;推車的間距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5)在巷道坡度大于7%的情況下,仍采用人力推車。
(6)擅自在能自行滑動的坡道上停放車輛。
(7)斜井提升時,有人蹬鉤、行人。
(8)在斜巷內違反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guī)定。
(9)運送超高、超寬、超重設備或易燃、易爆物品違反有關規(guī)定。
(10)在絞車信號系統(tǒng)亂打點。
(11)拉運材料不捆綁或擁綁不合格,不按規(guī)定車型裝車。
(12)聯(lián)接裝置損壞的礦車不甩出。
(13)在斜面巷道鐵道上滑行;坐在平巷內休息時距離鐵道距離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14)斜巷掛套鏈、放飛車、停車不打掩。
(15)絞車過卷、接反向,機車闖信號。
(16)特殊工種不掛證上崗,無證開車、蹬鉤。
(17)在鐵道干線施工不設警戒。
(18)斜巷運輸不按規(guī)定安設、使用聲光信號及“一坡三擋” 安全保護裝置或裝置不全、不靈敏可靠。
(19)擅自闖進掛著'禁止通行'或有危險警告牌標的地方。
(20)在無風的井巷中亂跑或睡覺。
第2篇 礦井運輸提升系統(tǒng)的安全管理措施
(1)機車司機開車前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不得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柄取下,扳緊車閘。
(2)兩臺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保持的距離應大于100 m。
(3)礦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應發(fā)出警報。
(4)不得用嚴禁使用的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5)用人車運送人員時,不得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6)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列車車速不得超過4m/s。
(7)乘人車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8)乘人車時,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9)乘人車時,列車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的情況下,不得在車內站立或上下車。
(10)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乘坐人員間距不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有站、仰臥和觸摸輸送帶側幫現(xiàn)象。
(11)檢修人員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佩戴保險帶。
(12)在斜巷內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guī)定。
(13)特殊工種掛證上崗,持證開車、蹬鉤。
(14),斜巷運輸按規(guī)定安設、使用聲光信號及“一坡三擋”安全保護裝置,裝置齊全、靈敏可靠。
第3篇 礦井運輸提升系統(tǒng)的安全管理
(1)機車司機開車前發(fā)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不得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柄取下,扳緊車閘。
(2)兩臺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保持的距離應大于100 m。
(3)礦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減速,應發(fā)出警報。
(4)不得用嚴禁使用的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5)用人車運送人員時,不得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6)用人車運送人員時,列車車速不得超過4m/s。
(7)乘人車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8)乘人車時,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不得露出車外。
(9)乘人車時,列車在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的情況下,不得在車內站立或上下車。
(10)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乘坐人員間距不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有站、仰臥和觸摸輸送帶側幫現(xiàn)象。
(11)檢修人員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佩戴保險帶。
(12)在斜巷內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guī)定。
(13)特殊工種掛證上崗,持證開車、蹬鉤。
(14),斜巷運輸按規(guī)定安設、使用聲光信號及“一坡三擋”安全保護裝置,裝置齊全、靈敏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