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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工安全管理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90

焊工安全管理

第1篇 值班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公司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工程的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jgj46-88規(guī)范,減少因工觸電傷害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廠區(qū)、生活區(qū)及外埠工程)從事值班電工、電(氣)焊工 程作業(yè)的所有人員。

第三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必須持有經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北京市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和我公司安全部門年審教育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的《北京城建新創(chuàng)公司特種作業(yè)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廠區(qū)及外埠工程)進行特種作業(yè)獨立操作。

第四條持有值班電工、電(氣)焊工《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或未進行復審的《操作證》,到期自行廢止;《上崗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換,到期自行作廢。

第五條外省、市的值班電工、電(氣)焊工來我公司從事本工種作業(yè)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須持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續(xù),經安全年審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到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申請換領《北京市特種作業(yè)臨時操作證》(以下簡稱《臨時操作證》)和《上崗證》;在有效期內自行進行復審,否則自行廢止。

第六條在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崗位上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持有《北京市特種作業(yè)操作學習證》(以下簡稱《學習證》),并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yè)操作,不得獨立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

第七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安全年審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組織,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學時,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yè);輸出單位和使用單位在輸出和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前,也應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審查教育和考核,嚴禁使用不合格人員。各單位應加強對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操作證》、《臨時證》和《上崗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和獨立操作。

第八條在本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從事電工、電(氣)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單位輸出的電工、電(氣)焊工人員),除持有《操作證》;《臨時操作證》;《學習證》外,同時還必須持有公司核發(fā)的《上崗證》,二證合用方可有效,否則按無證人員處理。

第九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第十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對違章指揮有拒絕執(zhí)行和越級上告的權利;其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拒絕執(zhí)行和越級上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 必須在《操作證》或《臨時操作證》規(guī)定的本種作業(yè)范圍內操作,并隨身攜帶二證,接受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各單位返聘的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必須使用我單位的正式職工,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司勞人、安全部門批準后,方準使用。

第十四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單位負責,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輸出的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單位負責實施。輸出單位應保證向使用單位輸出合格的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十五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及違反本規(guī)定的,公司安全部門依據《安全生產獎罰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獎勵或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實施。

第2篇 電氣焊工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制

1、負責井上下機電設備的制造、維修、安裝和加工制造切、割、焊工作。

2、熟悉電、氣焊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技術要求。

3、嚴格遵守電焊、氣焊操作規(guī)程,愛護設備和工具,保證完成任務。

4、嚴守工作崗位,做到不早退、不遲到,工作時間不閑談聊天、不看書看報、不干私活、不違章作業(yè)。

5、工作完畢,切斷電源并負責搞好環(huán)境衛(wèi)生和班后回收清理工作。

第3篇 值班電工電焊工氣焊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我公司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工程的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jgj46-88規(guī)范,減少因工觸電傷害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廠區(qū)、生活區(qū)及外埠工程)從事值班電工、電(氣)焊工 程作業(yè)的所有人員。

第三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必須持有經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北京市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和我公司安全部門年審教育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的《北京城建新創(chuàng)公司特種作業(yè)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廠區(qū)及外埠工程)進行特種作業(yè)獨立操作。

第四條持有值班電工、電(氣)焊工《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或未進行復審的《操作證》,到期自行廢止;

《上崗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換,到期自行作廢。

第五條外省、市的值班電工、電(氣)焊工來我公司從事本工種作業(yè)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須持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續(xù),經安全年審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到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申請換領《北京市特種作業(yè)臨時操作證》(以下簡稱《臨時操作證》)和《上崗證》;

在有效期內自行進行復審,否則自行廢止。

第六條在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崗位上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持有《北京市特種作業(yè)操作學習證》(以下簡稱《學習證》),并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yè)操作,不得獨立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

第七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安全年審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組織,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學時,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yè);

輸出單位和使用單位在輸出和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前,也應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審查教育和考核,嚴禁使用不合格人員。

各單位應加強對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操作證》、《臨時證》和《上崗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和獨立操作。

第八條在本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從事電工、電(氣)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單位輸出的電工、電(氣)焊工人員),除持有《操作證》;

《臨時操作證》;

《學習證》外,同時還必須持有公司核發(fā)的《上崗證》,二證合用方可有效,否則按無證人員處理。

第九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第十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對違章指揮有拒絕執(zhí)行和越級上告的權利;

其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拒絕執(zhí)行和越級上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 必須在《操作證》或《臨時操作證》規(guī)定的本種作業(yè)范圍內操作,并隨身攜帶二證,接受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各單位返聘的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必須使用我單位的正式職工,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司勞人、安全部門批準后,方準使用。

第十四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單位負責,每月不少于三次;

未輸出的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單位負責實施。

輸出單位應保證向使用單位輸出合格的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十五條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及違反本規(guī)定的,公司安全部門依據《安全生產獎罰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獎勵或處罰。

第十六條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實施。

第4篇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工程的安全管理,嚴格執(zhí)行jgj 46-88規(guī)范,減少因工觸電傷害事故,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公司施工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廠區(qū)、生活區(qū)及外埠工程)從事值班電工、電(氣)焊工 程作業(yè)的所有人員。

第三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必須持有經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考核合格并發(fā)給《北京市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以下簡稱《操作證》)和我公司安全部門年審教育考核合格后,發(fā)給的《北京城建新創(chuàng)公司特種作業(yè)上崗證》(以下簡稱《上崗證》)的人員,方可在我公司施工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廠區(qū)及外埠工程)進行特種作業(yè)獨立操作。

第四條 持有值班電工、電(氣)焊工《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進行復審,復審不合格的或未進行復審的《操作證》,到期自行廢止;《上崗證》有效期為一年,每年在3月15日前更換,到期自行作廢。

第五條 外省、市的值班電工、電(氣)焊工來我公司從事本工種作業(yè)的(包括分包工程),必須持有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核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并在本公司有合法手續(xù),經安全年審考核合格后,由公司主管部門負責到市勞動保護監(jiān)察機關或其委托單位申請換領《北京市特種作業(yè)臨時操作證》(以下簡稱《臨時操作證》)和《上崗證》;在有效期內自行進行復審,否則自行廢止。

第六條 在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崗位上學習實際操作的人員,持有《北京市特種作業(yè)操作學習證》(以下簡稱《學習證》),并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指導下進行特種作業(yè)操作,不得獨立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

第七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安全年審教育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組織,每年一次,每次不少于24學時,并經考核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yè);輸出單位和使用單位在輸出和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前,也應對特種作業(yè)人員進行審查教育和考核,嚴禁使用不合格人員。各單位應加強對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勞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培訓,禁止任何單位使用無《操作證》、《臨時證》和《上崗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和獨立操作。

第八條 在本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從事電工、電(氣)焊工(包括我公司向外單位輸出的電工、電(氣)焊工人員),除持有《操作證》;《臨時操作證》;《學習證》外,同時還必須持有公司核發(fā)的《上崗證》,二證合用方可有效,否則按無證人員處理。

第九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在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不得違章作業(yè)。

第十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對違章指揮有拒絕執(zhí)行和越級上告的權利;其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對拒絕執(zhí)行和越級上告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 必須在《操作證》或《臨時操作證》規(guī)定的本種作業(yè)范圍內操作,并隨身攜帶二證,接受有關人員的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 各單位返聘的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必須使用我單位的正式職工,特殊情況必須有公司勞人、安全部門批準后,方準使用。

第十四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日常安全教育,由其使用單位負責,每月不少于三次;未輸出的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的安全教育由所在單位負責實施。輸出單位應保證向使用單位輸出合格的特種作業(yè)人員。

第十五條 值班電工、電(氣)焊工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及違反本規(guī)定的,公司安全部門依據《安全生產獎罰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進行獎勵或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實施。

第5篇 氣焊工操作安全管理

1、 工作前必須檢查好回火防止器及一切工具是否良好。

2、 乙炔瓶、氧氣瓶、膠管接頭、閥門的緊固件應堅固牢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以及膠管工具上禁止沾油。

3、 每一個乙炔軟管必須有一個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回火防止器,應經常清理水份,并將其放置于干燥溫暖的地方。

4、 冬季施工時,當氧氣瓶、乙炔瓶、回火防止器、膠皮管等物件凍結時,不準用明火烤,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解凍,不準用手搖動。

5、 氧氣管(工作壓力為15kg/cm2 )和乙炔管工作壓力為5-10kg/cm2 )不準相互代用。焊、割炬裝接膠管不準互換使用,氧氣管用紅色軟管,乙炔管用綠或黑色軟管。使用新軟管時,應先排除氣管內雜質、灰塵,使管內氣體暢通。

6、 氧氣管、乙炔管如有漏氣、老化、鼓包和變質時,不準使用,管內應保持清潔,不得有異物。

7、 開啟氧氣或乙炔瓶閥門時,禁止用鐵器敲擊,應用專用工具,動作要緩慢,防止產生火花。嚴禁面對減壓器站立。

8、 點火前,急速開啟焊、割炬閥門,用氧氣吹風,檢查噴嘴出口。無風時不準使用,試風時切忌對準臉部。

9、 點火時,應先把氧氣閥稍稍打開,然后打開乙炔閥,停止使用時,先關乙炔閥,然后關氧氣閥,以防止火焰倒吸。焊接中,當焊槍發(fā)生爆聲或手感到震動時,應立即關好乙炔閥,使之冷卻后進行修理。點燃后的焊槍不準隨意扔放,必要時將火熄滅。

10、點燃后的焊炬不能離開手,應先關乙炔閥,使火焰熄滅后才準放下焊炬,不準放在地上,嚴禁用煙頭點火。

11、 進入容器內焊接時,點火和熄火均應在容器外進行。

12、 在焊、割儲存過油類的容器時,應將容器上的孔蓋完全打開,先將容器內壁用堿水清洗干凈,后再用壓縮空氣吹干,充分作好安全防護工作。

13、 氧氣瓶壓力指針應靈敏正常,瓶中氧氣不許用盡,必須至少預留0.1-0.2mpa的余壓,之后擰緊閥門,閥門處嚴禁沾染油脂,其外殼應有“空瓶”字樣標記。

14、 焊、割作業(yè)時,不準將橡膠軟管搭在操作人員后背上作業(yè)。

15、 嚴禁用焊、割炬的火焰作照明。

16、 氧氣、乙炔軟管需橫跨道路和軌道時,應在軌道下面穿過或其上方吊掛,以免被車輪輾壓破壞。

17、 焊、割嘴外套應密封性好,如發(fā)生過熱時,應先關乙炔閥,再關氧氣閥,浸水冷卻。

18、 當發(fā)生回火時,應迅速關閉氧氣閥,然后再關閉乙炔閥,乙炔管著火時,可采用彎折軟管的辦法,將火熄滅。如回火仍不熄滅且情況緊急時,可拔掉乙炔軟管,再關閉一級氧氣閥和乙炔閥門,并采取滅火措施。稍等后再打開氧氣調節(jié)閥,吹出焊、割炬內的殘留余焰和碳質微粒,才能再作焊、割作業(yè)。

19、 進行高空焊割作業(yè)時,必須使用安全帶。嚴禁工件下站人或工作,以防物體下落砸傷。

20、 工作完畢后,應及時關緊乙炔閥和氧氣閥。

焊工安全管理5篇

1、工作前必須檢查好回火防止器及一切工具是否良好。2、乙炔瓶、氧氣瓶、膠管接頭、閥門的緊固件應堅固牢靠,不準有松動、破損和漏氣。氧氣瓶及其附件以及膠管工具上禁止沾油。3、每一個乙炔軟管必須有一個回火防止器。冬季使用回火防止器,應經常清理水份,并將其放置于干燥溫暖的地方。4、冬季施工時,當氧氣瓶、乙炔瓶、回火防止器、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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