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光臨管理者范文網
當前位置:管理者范文網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3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46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

第1篇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怎么寫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實驗室安全管理。

駐校內的其他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的所有實驗場所。

第四條 學校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校實驗工作實際,制定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處置預案。

第五條 學校應當逐級落實實驗室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確定各級實驗室安全崗位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營造濃厚的實驗室安全校園文化氛圍,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七條 學校應當將實驗室安全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

對未依法依規(guī)履行實驗室安全職責,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損壞實驗室器材、設施等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對于屢教不改或造成損失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現(xiàn)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學?;騿挝?應當追究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取消該單位當年所有評優(yōu)參與資格;

對因嚴重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

第九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

分管學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協(xié)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jiān)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

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人。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

學校各二級單位必須制定實驗室安全規(guī)程,明確實驗室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

學?;蚋鞫墕挝粦Y合實際,區(qū)分實驗室類型,分別制定管理細則;

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與隊伍。

第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jù)“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

學校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與各二級單位責任人,各二級單位責任人與各系所(室),各系所(室)與各科研實驗項目負責人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其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結合實驗室特點,組織進行專業(yè)性的安全教育活動,開展各種預案演練、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切實提高實驗室管理和教學、科研隊伍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有條件的高??稍O置適當?shù)陌踩逃龑W分。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實驗室準入考試制度,采用網上考試系統(tǒng)、書面考試和實際操作等方式對實驗人員進行培訓考核。

實驗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參與實驗教學和科研活動。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實行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學校必須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審核、評估,尤其對涉及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危險和隱患的科研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和監(jiān)管,使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資質等條件。

(二)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報備制度。

對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應建立審核流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huán)保規(guī)范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落實“三同時”制度;

項目建成后,須經主管部門安全合格驗收,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后續(xù)管理維護單位和職責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

(一)學校實驗室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當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安全作業(yè)。

(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購置管理規(guī)范,建立從請購、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記錄和控制制度,確保物品臺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學校應當規(guī)范建立化學危險物品存儲倉庫,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化學危險物品的出入庫登記、領取、檢查、清理等應實施規(guī)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臺賬,配備專業(yè)的防護裝備,規(guī)范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和處置程序。

(五)對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存儲必須嚴格安全措施,實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fā)、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的“五雙”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學校應當落實承壓氣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規(guī)定,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

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

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符合貯存條件的環(huán)境中,配備監(jiān)測報警裝置。

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

對于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送檢。

(七)廢棄的危險化學品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統(tǒng)一收集處置。

第十六條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學校應當依法依規(guī)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規(guī)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

(三)實驗樣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統(tǒng)一銷毀,嚴禁隨意丟棄。

實驗動物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實驗動物的尸體、器官和組織應科學處理。

(四)細菌、病毒、疫苗等物品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發(fā)放登記制度。

剩余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

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送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銷毀處理。

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 實驗室輻射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線裝置的管理。

(二)學校必須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在獲取環(huán)保部門頒發(fā)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才能開展相關實驗工作。

(三)涉輻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lián)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

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學校應當落實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措施,規(guī)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

(五)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涉輻人員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及職業(yè)病體檢。

涉輻實驗室管理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專項培訓,持證上崗。

實驗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guī)程。

(六)學校必須編制《核與輻射安全應急預案》。

實驗室若發(fā)生放射性同位素丟失或導致工作人員或公眾受到意外照射,應視為安全事故,并按照應急預案處理。

第十八條 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一)學校應當依法依規(guī)科學規(guī)范地做好實驗室廢棄物收集和暫存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實驗室廢棄物儲存回收站,實行專人管理,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清運處置。

(二)學校實驗室應當對實驗廢棄物實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定時、定點送往符合規(guī)定的暫存收集點,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不得污染環(huán)境。

(三)學校實驗室應根據(jù)實驗操作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特點,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設備,強化通風、除塵和個人防護設備的管理,確保人身和環(huán)境安全。

(四)學校實驗室對含有病原體的實驗廢棄物,須事先在實驗室內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外運處置。

對于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規(guī)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

第十九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與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落實專人做好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安全運行,并做好相應臺賬。

(二)實驗室必須對具有危險性和安全隱患的設備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儀器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

對于超期服役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三)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yè)務和安全培訓,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

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xiàn)場監(jiān)管下,方可進行操作。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單位的專門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持證上崗。

機械和熱加工(含金屬鑄造、熱軋、鍛造、焊接、金屬熱處理、熱切割和熱噴涂等)設備的操作人員,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條 實驗室水電的安全管理。

(一)學校必須規(guī)范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按相關規(guī)范安裝用電、用水設施和設備,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實驗室內必須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漏電保護器;

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氣元件和負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

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

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

嚴禁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和用濕布擦電門,擦拭電器設備前應確認電源已全部切斷。

(三)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

(四)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

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選擇具有足夠安全性能的加熱設備,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畢后拔掉插頭。

(五)化學類實驗室不得使用明火電爐。

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經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設施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根據(jù)實驗室類別、潛在危險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煙霧報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tǒng)(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tǒng))、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部分重點實驗室和使用?;锏膶嶒炇覒友b緊急報警裝置。

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做好設備更新、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工作,并建立臺賬。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和學生實驗安全守則等,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

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更換。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證安全教學。

學校應當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學生)開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學校及校內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科研項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管理。

嚴格執(zhí)行《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guī)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guī)范涉密信息系統(tǒng)、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定密建議。

對于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的內務管理。

(一)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衛(wèi)生檢查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督查,減少安全隱患。

(二)實驗室應當建立衛(wèi)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內的整潔,儀器設備布局合理。

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應當規(guī)范、及時處置。

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 等情況,并按規(guī)定采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第五章 實驗室隱患整改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

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

檢查應當做好記錄。

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實驗室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在定期、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況。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

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廢棄實驗室處理的審批監(jiān)管力度。

對于搬遷或廢棄的實驗室,要徹底清查實驗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時處理,消除各種安全隱患。

在確認實驗室不存在危險品后,按照實驗室廢棄程序,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廢棄實驗室進行拆遷施工。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驗室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蔓延。

發(fā)生較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并逐級報告事故信息,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

對隱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從嚴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實驗室事故后,實驗室所在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職能機構,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寫明事故調查報告,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并上報整改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jù)本管理辦法,結合本校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本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參照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某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實驗室集中了大量的儀器設備、化學藥品、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質。有的實驗需要在高溫、高壓或強磁、微波、輻射等特殊條件下進行;有的要使用煤氣、氧氣等壓縮氣體,工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觸電、中毒、放射性傷害、污染環(huán)境等,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等事故。因此,必須加強實驗室的安全管理,采取切實可行的防護措施,減少或杜絕事故的發(fā)生。

一、用電設備使用安全

1.使用電力時,應先檢查電源開關、電機和設備各部分是否完好。如有故障,應先排除后,方可接通電源。

2.啟動或關閉電器設備時,必須將開關扣嚴或拉妥,防止似接非接狀況。使用電子儀器設備時,應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若電器設備發(fā)生過熱現(xiàn)象或有糊焦味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3.人員較長時間離開房間或電源中斷時,要切斷電源開關,尤其是要注意切斷加熱電器設備的電源開關。

4.電源或電器設備的保險燒斷時,應先查明燒斷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負荷選用適宜的保險絲進行更換,不得隨意加大或用其它金屬線代用。

5.定碳、定流電爐、硅碳棒箱或爐的棒端,均應設安全罩。應加接地線的設備,要妥善接地,以防止觸電事故。

6.注意保持電線和電器設備的干燥,防止線路和設備受潮漏電。

7.實驗室內不應有裸露的電線頭;電源開關箱內,不準堆放物品,以免觸電或燃燒。

8.要警惕實驗室內發(fā)生電火花或靜電,尤其在使用可能構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氣體時,更需注意。如遇電線走火,切勿用水或導電的酸堿泡沫滅火器滅火,應切斷電源,用沙或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9.沒有掌握電器安全操作的人員不得擅自變動電器設施,隨意拆修電器設備。

10.使用高壓電力時,應遵守安全規(guī)定,穿戴好絕緣膠鞋、手套,或用安全桿操作。

11.做實驗時先接好線路,再插上電源,實驗結束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再拆線路。

12.有人觸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體將電線與人體分離后,再實施搶救。

二、易燃氣體使用安全

1.經常檢查易燃氣體管道、接頭、開關及器具是否有泄漏,最好在室內設置檢測、報警裝置。

2.使用易燃氣或有易燃氣管道、器具的實驗室,應開窗保持通風。

3.發(fā)現(xiàn)實驗室里有可燃氣泄漏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撤離人員并迅速開門窗,檢查泄漏處并及時修理。未完全排除前,不準點火,也不得接通電源。特別是煤氣,具有雙重危險,不僅能與空氣形成燃爆性混合物,并可致人中毒、死亡。

4.檢查易燃氣泄漏處時,應先開窗、通風,使室內換入新鮮空氣后進行,可用肥皂水或洗滌劑涂于接頭處或可疑處,也可用氣敏測漏儀等設備進行檢查,嚴禁用火試漏。

5.由于易燃氣管道或開關裝配不嚴,引起著火時,應立即關閉通向漏氣處的開關或閥門,切斷氣源,然后用濕布或石棉紙覆蓋以撲滅火焰。

6.人員離開使用易燃氣的實驗室前,應注意檢查使用過的易燃氣器具是否完全關閉或熄滅,以防內燃。室內無人時,禁止使用易燃氣器具。

7.使用煤氣時,必須先關閉空氣閥門,點火后,再開空氣閥,并調節(jié)到適當流量。停止使用時,先關空氣閥,后關煤氣閥。

8.臨時出現(xiàn)停止易燃氣供應時,一定要隨即關閉一切器具上的開關、分閥或總閥,特別是煤氣。以防恢復供氣時,室內充滿易燃氣,發(fā)生嚴重危險。

9.在易燃氣器具附近,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三、有毒物品及化學藥劑使用安全

1. 一切有毒物品及化學藥劑,要嚴格按類存放保管、發(fā)放、使用,并妥善處理剩余物品和殘毒物品。

2. 在實驗中盡量采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來代替毒物,或采用較好的實驗方案、設施、工藝來減少避免在實驗過程中擴散有毒物質。

3. 實驗室應裝通風櫥,在使用大量易揮發(fā)毒物的實驗室,應裝設排風扇等強化通風設備,必要時也可用真空泵、水泵連接在發(fā)生器上,構成封閉實驗系統(tǒng)減少毒物在室內逸出。

4. 注意保持個人衛(wèi)生和遵守個人防護規(guī)程,絕對禁止在使用毒物或有可能被毒物污染的實驗室內飲食、吸煙或在有可能被污染的容器內存放食物。在不能保證無毒的環(huán)境下工作時應穿戴好防護衣物;實驗完畢及時洗手,條件允許應洗澡;生活衣物與工作衣物不應在一起存放;工作時間內,須經仔細洗手、漱口(必要時用消毒液)后,才能在指定的房間飲水、用膳。

5. 在實驗室無通風櫥或通風不良,實驗過程又有大量有毒物逸出時,實驗人員應按規(guī)定分類使用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不得掉以輕心。

6. 定期進行體格檢查,認真執(zhí)行勞動保護條例。

四、高壓氣瓶使用安全

1.高壓氣瓶的搬運、存放和充裝應注意事項:

⑴ 搬動存放氣瓶時,應須裝上防震墊圈,旋緊安全帽,以保護開關閥,防止其意外轉動和減少碰撞。

⑵ 搬運充裝有氣體的氣瓶時,最好用特制的擔架或小推車,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轉動。但絕不允許用手執(zhí)著開關閥移動。

⑶ 充裝有氣體的氣瓶裝車運輸時,應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滾動碰撞;裝卸車時應輕抬輕放,禁止采用拋丟、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擊的方法。

⑷ 充裝有互相接觸后可引起燃燒、爆炸氣體的氣瓶(如氫氣瓶和氧氣瓶),不能同車搬運或同存一處,也不能與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⑸ 氣瓶瓶體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損壞,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裝氣體,應送交有關單位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一般高壓氣瓶使用原則

⑴ 高壓氣瓶必須分類、分處保管,直立放置時要固定穩(wěn)妥;氣瓶要遠離熱源,避免曝曬和強烈振動;一般實驗室內存放氣瓶量不得超過兩瓶。

a. 在鋼瓶肩部,用鋼印打出下述標記

制造廠、制造日期、氣瓶型號、工作壓力、氣壓試驗壓力、氣壓試驗日期及下次送驗日期、氣體容積、氣瓶重量

b. 為了避免各種鋼瓶使用時發(fā)生混淆,常將鋼瓶上漆上不同顏色,寫明瓶內氣體名稱。

各種氣體鋼瓶標志

氣體類別瓶身顏色字 樣標字顏色腰帶顏色

⑵ 高壓氣瓶上選用的減壓器要分類專用,安裝時螺扣要旋緊,防止泄漏;開、關減壓器和開關閥時,動作必須緩慢;使用時應先旋動開關閥,后開減壓器;用完,先關閉開關閥,放盡余氣后,再關減壓器。切不可只關減壓器,不關開關閥。

⑶ 使用高壓氣瓶時,操作人員應站在與氣瓶接口處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時嚴禁敲打撞擊,并應經常檢查有無漏氣,注意壓力表讀數(shù)。

⑷ 氧氣瓶或氫氣瓶等,應配備專用工

具,并嚴禁與油類接觸。操作人員不能穿戴沾有各種油脂或易感應產生靜電的服裝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燒或爆炸。

⑸ 可燃性氣體和助燃氣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十米(確難達到時,可采取隔離等措施)。

⑹ 用后的氣瓶,應按規(guī)定留0.05mpa以上的殘余壓力??扇夹詺怏w應剩余0.2mpa~0.3mpa(約 2kg/cm2~3 kg/cm2表壓);h2應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氣時發(fā)生危險,不可用完用盡。

⑺ 各種氣瓶必須定期進行技術檢查。充裝一般氣體的氣瓶三年檢驗一次;如在使用中發(fā)現(xiàn)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的,應提前進行檢驗。

3.幾種特殊氣體的性質和安全

⑴ 乙炔:乙炔是極易燃燒、容易爆炸的氣體。空氣中爆炸極限很寬,為2.5%-80%;含有7-13%乙炔的乙炔--空氣混合氣,或含有30%乙炔的乙炔--氧氣混合氣最易發(fā)生爆炸。乙炔和氯、次氯酸鹽等化合物也會發(fā)生燃燒和爆炸。乙炔在使用儲運中要避免與銅接觸。

存放乙炔氣瓶的地方,要求通風良好。新購乙炔要靜放24小時,使用時應裝上回閃阻止器,還要注意防止氣體回縮。如發(fā)現(xiàn)乙炔氣瓶有發(fā)熱現(xiàn)象,說明乙炔已發(fā)生分解,應立即關閉氣閥,并用水冷卻瓶體,同時最好將氣瓶移至遠離人員的安全處加以妥善處理。發(fā)生乙炔燃燒時,絕對禁止用四氯化碳滅火。

⑵ 氫氣:氫氣密度小,易泄漏,擴散速度很快,易和其它氣體混合。氫氣與空氣混合氣的爆炸極限:空氣含量為18.3-59.0%(體積比),此時,極易引起自燃自爆,燃燒速度約為2.7米/秒。

氫氣應單獨存放,最好放置在室外專用的小屋內,以確保安全,嚴禁放在實驗室內,嚴禁煙火,應旋緊氣瓶開關閥。

⑶ 氧氣:氧氣是強烈的助燃燒氣體,高溫下,純氧十分活潑;溫度不變而壓力增加時,可以和油類發(fā)生急劇的化學反應,并引起發(fā)熱自燃,進而產生強烈爆炸。

氧氣瓶一定要防止與油類接觸,并絕對避免讓其它可燃性氣體混入氧氣瓶;禁止用盛其它可燃性氣體的氣瓶來充灌氧氣。氧氣瓶禁止放于陽光曝曬的地方。

⑷ 氧化亞氮(笑氣):具有麻醉興奮作用,受熱時可分解成為氧和氮的混合物,如遇可燃性氣體即可與此混合物中的氧化合燃燒。

五、放射性物質安全防護

1. 基本原則:①避免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和污染身體;②減少人體接受來自外部輻射的劑量;③盡量減少以至杜絕放射性物質擴散造成危害;④對放射性廢物要儲存在專用污物筒中,定期按規(guī)定處理。

2. 對來自體外輻射的防護

⑴ 在實驗中盡量減少放射性物質的用量,選擇放射性同位素時,應在滿足實驗要求的情況下,盡量選取危險性小的用。

⑵ 實驗時力求迅速,操作力求簡便熟練。實驗前最好預做模擬或空白試驗。有條件時,可以幾個人共同分擔一定任務。不要在有放射性物質(特別是β、γ)的附近做不必要的停留,盡量減少被輻射的時間。

⑶ 由于人體所受的輻射劑量大小與接觸放射性物質的距離的平方成反比。因此在操作時,可利用各種夾具,增大接觸距離,減少被輻射量。

⑷ 創(chuàng)造條件設置隔離屏障。一般比重較大的金屬材料如鉛、鐵等對γ射線的遮擋性能較好,比重較輕的材料如石臘、硼砂等對中子的遮擋性能較好;β射線_射線較容易遮擋,一般可用鉛玻璃或塑料遮擋。隔離屏蔽可以是全隔離,可以是部份隔離;可以做成固定的,也可做成活動的,依各自的需要選擇設置。

3. 放射性物質進入體內的預防

⑴ 防止由消化系統(tǒng)進入體內。工作時必須戴防護手套、口罩,實驗中絕對禁止用口吸取溶液或口腔接觸任何物品;工作完畢立即洗手漱口;禁止在實驗室吃、喝、吸煙。

⑵ 防止由呼吸系統(tǒng)進人體內。實驗室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實驗中煮沸、烘干、蒸發(fā)等均應在通風櫥中進行,處理粉末物應在防護箱中進行,必要時還應戴過濾型呼吸器。實驗室應用吸塵器或拖把經常清掃,以保持高度清潔。遇有污染物應慎重妥善處理。

⑶ 防止通過皮膚進入體內。實驗中應小心仔細,不要讓儀器物品,特別是沾有放射性物質的部份割破皮膚。操作時應戴手套,遇有小傷口時,一定要妥善包扎好,戴好手套再工作,傷口較大時,應停止工作。不要用有機溶液洗手或涂敷皮膚,以防增加放射性物質進入皮膚的滲透性能。

六、爆炸性物質使用安全

1. 在做帶有爆炸性物質的實驗中,應使用具有預防爆炸或減少其危害后果的儀器和設備,如器壁堅固的容器,壓力調節(jié)閥或安全閥,安全罩(套)等操作時,切忌以臉面正對危險體,必要時應戴上防爆面具。

2. 實驗前盡可能弄清楚各種物質的物理、化學性質及混合物的成分、純度,設備的材料結構,實驗的溫度、壓力等條件;實驗中要遠離其它發(fā)熱體和明火、火花等。

3. 將氣體充裝入預先加熱的儀器內時,應先用氮或二氧化碳排除原來的氣體,以防意外。

4. 由多個部件組成的儀器中有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時,應在連接處加裝保險器。

5. 任何情況下,對于危險物質都必須取用能保證實驗結果的必要精確性或可靠性的最小用量進行實驗,且絕對禁止用火直接加熱。

6. 實驗中要記住并創(chuàng)造條件去克服光、壓力、器皿材料、表面活性等因素的影響。

7. 在有爆炸性物質的實驗中,不要用帶磨口塞的磨口儀器。干燥爆炸性物質時,絕對禁止關閉烘箱門,有條件時,最好在惰性氣體保護下進行或用真空干燥、干燥劑干燥。加熱干燥時應特別注意加熱的均勻性和消除局部自燃的可能性。

8. 嚴格分類保管好爆炸性物質,實驗剩余的殘渣物要及時妥善銷毀。

七、菌類使用安全

1. 針對實驗室產生的細菌、真菌、毒菌等不同菌種,定期進行消毒滅菌,以保持工作環(huán)境的潔凈,消滅細菌繁衍生長的條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燈照射、輻射滅菌、藥液高溫熏蒸及噴灑消毒藥液等辦法。

2. 操作時必須十分謹慎,減少細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細菌室內的廢棄物應及時妥善處理,不能隨意丟棄。

3. 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護用品,避免皮膚直接接觸細菌及其培養(yǎng)基、培養(yǎng)液等。操作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消毒液等洗手,用過的防護用品應及時清洗消毒。

4. 嚴禁在有細菌繁殖的場所休息、飲食、吸煙。

八、腐蝕性物品使用安全

1. 腐蝕性物品應避開易腐蝕物品存放,注意其容器的密封性,并保持室內通風良好。酸性和堿性物質不能混放,應分類隔離貯存。

2. 產生腐蝕性揮發(fā)氣體的實驗,實驗室要有良好的局部通風或全室通風,并要遠離有大型精貴儀器設備的實驗室。如在同樓設置時,應將使用腐蝕性物品的實驗室設到高層,以使腐蝕性揮發(fā)氣向上擴散。

3. 裝有腐蝕性物品的容器,必須用耐腐蝕的材料制作。使用腐蝕性物品時,要仔細小心,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在通風櫥內進行。使用完畢,應立即蓋好容器,謹防腐蝕劑濺出灼傷皮膚,損壞儀器設備和衣物等。

4. 酸、堿廢液應經過處理后排放,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腐蝕性氣體、液體流經的管道、閥門應經常檢查,定期維修更換。

5. 搬運、使用腐蝕性物品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若不慎將酸或堿濺在皮膚或衣服上,可用大量水沖洗; 如濺到眼睛里,應立即用水沖洗后就醫(yī),以免損傷視力。

九、傳動設備使用安全

1. 傳動設備外露轉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必要時應掛'危險'等類警告牌。

2. 啟動前應檢查一切保護裝置和安全附件,應使其處于完好狀態(tài),否則不能啟動。

3. 所接壓力容器應定期檢查校驗壓力計,并經常檢查壓力容器接頭處及送氣管道。

4. 必須熟悉運轉設備的操作后,方能開車。

5. 運轉中出現(xiàn)異?,F(xiàn)象或聲音,須及時停車檢查,一切正常后方能重新開車。

6. 定期檢修、擰緊連接螺釘?shù)?檢修必須停車,切斷電源;平時應經常檢查運轉部件,檢查所用潤滑油是否符合標準。

十、 實驗室防火安全

1. 以防為主,杜絕火災隱患。了解有關易燃易爆物品知識及消防知識。遵守各種防火規(guī)則。

2. 在實驗室內、過道等處,須經常備有適宜的滅火材料,如消防砂、石棉布、毯子及各類滅火器等。消防砂要保持干燥。

3. 電線及電器設備起火時,必須先切斷總電源開關,再用四氯化碳滅火器滅熄,并及時通知供電部門。不許用水或泡沫滅火器來撲滅燃燒的電線電器。

4. 人員衣服著火時,立即用毯子之類物品蒙蓋在著火者身上滅火,必要時也可用水撲滅。但不宜慌張跑動,避免使氣流流向燃燒的衣服,再使火焰增大。

5. 加熱試樣或實驗過程中小范圍起火時,應立即用濕石棉布或濕抹布撲滅明火,拔電源插頭,關閉總電閘煤氣閥。易燃液體的固體(多為有機物)著火時,切不可用水去澆。范圍較大的火情,應立即用消防砂、泡沫滅火器或干粉滅火器來撲滅。精密儀器起火,應用四氯化碳滅火器。實驗室起火,不宜用水撲救。

十一、一般急救規(guī)則

1. 燒傷的急救

⑴ 普通輕度燒傷,可擦用清涼乳劑于創(chuàng)傷處,并包扎好;略重的燒傷可視燒傷情況立即送醫(yī)院處理;遇有休克的傷員應立即通知醫(yī)院前來搶救、處理。

⑵ 化學燒傷時,應迅速解脫衣服,首先清除殘存在皮膚上的化學藥品,用水多次沖洗,同時視燒傷情況立即送醫(yī)院救治或通知醫(yī)院前來求治。

⑶ 眼睛受到任何傷害時,應立即請眼科醫(yī)生診斷。但化學灼傷時,應分秒必爭,在醫(yī)生到來前即抓緊時間,立即用蒸餾水沖洗眼睛,沖洗時須用細水流,而且不能直射眼球。

2. 創(chuàng)傷的急救

小的創(chuàng)傷可用消毒鑷子或消毒紗布把傷口清洗干凈,并用3.5%的碘酒涂在傷口周圍,包起來。若出血較多時,可用壓迫法止血,同時處理好傷口,撲上止血消炎粉等藥,較緊的包扎起來即可。

較大的創(chuàng)傷或者動、靜脈出血,甚至骨折時,應立即用急救繃帶在傷口出血部上方扎緊止血,用消毒紗布蓋住傷口,立即送醫(yī)務室或醫(yī)院救治。但止血時間長時,應注意每隔1-2小時適當放松一次,以免肢體缺血壞死。

3. 中毒的急救

對中毒者的急救主要在于把患者送往醫(yī)院或醫(yī)生到達之前,盡快將患者從中毒物質區(qū)域中移出,并盡量弄清致毒物質,以便協(xié)助醫(yī)生排除中毒者體內毒物。如遇中毒者呼吸停止,心臟停跳時,應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心臟按摩,直至醫(yī)生到達或送到醫(yī)院為止。

4. 觸電的急救

第3篇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的實驗室安全管理。駐校內的其他單位的實驗室安全管理,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學校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的所有實驗場所。

第四條 學校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校實驗工作實際,制定各項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處置預案。

第五條 學校應當逐級落實實驗室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實驗室安全管理崗位職責,確定各級實驗室安全崗位責任人。

第六條 學校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實驗室安全教育和宣傳工作,營造濃厚的實驗室安全校園文化氛圍,提高師生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七條 學校應當將實驗室安全納入校內評估考核內容。對未依法依規(guī)履行實驗室安全職責,違反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損壞實驗室器材、設施等的,學校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于屢教不改或造成損失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等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 對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現(xiàn)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學校或單位,應當追究單位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并取消該單位當年所有評優(yōu)參與資格;對因嚴重失職、瀆職而造成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事故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章 實驗室安全責任

第九條 學校法定代表人是學校實驗室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實驗室安全工作。分管學校實驗室安全的校領導是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人,協(xié)助學校法定代表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范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工作負有監(jiān)督、檢查、教育和管理職責。各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責任人。

第十條 學校必須設立或者明確負責日常實驗室安全工作的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制定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學校各二級單位必須制定實驗室安全規(guī)程,明確實驗室管理機構及管理人員;學?;蚋鞫墕挝粦Y合實際,區(qū)分實驗室類型,分別制定管理細則;逐級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與隊伍。

第十一條 學校應根據(jù)“誰使用、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逐級分層落實責任制。學校實驗室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與各二級單位責任人,各二級單位責任人與各系所(室),各系所(室)與各科研實驗項目負責人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

第三章 實驗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加強實驗室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將其納入學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實驗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員、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結合實驗室特點,組織進行專業(yè)性的安全教育活動,開展各種預案演練、急救知識培訓與操作等活動,切實提高實驗室管理和教學、科研隊伍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有條件的高??稍O置適當?shù)陌踩逃龑W分。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逐步建立完善實驗室準入考試制度,采用網上考試系統(tǒng)、書面考試和實際操作等方式對實驗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實驗人員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實驗室參與實驗教學和科研活動。

第四章 實驗室安全管理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實行實驗項目安全審核制度。

(一)學校必須對存在安全危險因素的實驗項目進行審核、評估,尤其對涉及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危險和隱患的科研項目進行嚴格審核和監(jiān)管,使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施、特殊資質等條件。

(二)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建設與改造項目安全審核報備制度。對新建、擴建、改造實驗場所,應建立審核流程,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環(huán)保規(guī)范要求進行設計、施工,落實“三同時”制度;項目建成后,須經主管部門安全合格驗收,并完成相關的交接工作,明確后續(xù)管理維護單位和職責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實驗室化學安全管理。

(一)學校實驗室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當認真貫徹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安全作業(yè)。

(二)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購置管理規(guī)范,建立從請購、領用、使用、回收、銷毀的全過程記錄和控制制度,確保物品臺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三)學校應當規(guī)范建立化學危險物品存儲倉庫,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瘜W危險物品的出入庫登記、領取、檢查、清理等應實施規(guī)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必須建立化學危險物品使用臺賬,配備專業(yè)的防護裝備,規(guī)范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和處置程序。

(五)對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存儲必須嚴格安全措施,實行“雙人保管、雙人收發(fā)、雙人使用、雙人運輸、雙把鎖”的“五雙”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應當單獨存放,不得與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學校應當落實承壓氣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規(guī)定,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氣瓶嚴禁入庫和使用。易燃氣體氣瓶與助燃氣體氣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氣瓶必須安放在符合貯存條件的環(huán)境中,配備監(jiān)測報警裝置。各種壓力氣瓶豎直放置時,應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對于超過檢驗期的氣瓶應及時退庫、送檢。

(七)廢棄的危險化學品須交由有資質的單位統(tǒng)一收集處置。

第十六條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安全、轉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學校應當依法依規(guī)落實生物安全實驗室的建設、管理和備案工作,獲取相應資質,規(guī)范生化類試劑和用品的采購、實驗操作、廢棄物處理等工作程序。

(三)實驗樣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統(tǒng)一銷毀,嚴禁隨意丟棄。實驗動物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實驗動物的尸體、器官和組織應科學處理。

(四)細菌、病毒、疫苗等物品應落實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審批、領取、儲存、發(fā)放登記制度。剩余實驗材料必須妥善保管、存儲、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對含有病原體的廢棄物,須經嚴格消毒、滅菌等無害化處理后,送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銷毀處理。嚴禁亂扔、亂放、隨意傾倒。

第十七條 實驗室輻射安全管理。

(一)實驗室輻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線裝置的管理。

(二)學校必須按照《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在獲取環(huán)保部門頒發(fā)的《輻射安全許可證》后才能開展相關實驗工作。

(三)涉輻場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其入口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和防護標準的要求,設置安全和防護設施以及必要的防護安全聯(lián)鎖、報警裝置或者工作信號。射線裝置的生產調試和使用場所,應當具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學校應當落實輻射裝置和放射源的采購、保管、使用、備案等管理措施,規(guī)范涉輻廢棄物的處置。

(五)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涉輻人員參加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培訓及職業(yè)病體檢。涉輻實驗室管理和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專項培訓,持證上崗。實驗室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操作規(guī)程。

(六)學校必須編制《核與輻射安全應急預案》。實驗室若發(fā)生放射性同位素丟失或導致工作人員或公眾受到意外照射,應視為安全事故,并按照應急預案處理。

第十八條 實驗廢棄物的安全管理。

(一)學校應當依法依規(guī)科學規(guī)范地做好實驗室廢棄物收集和暫存工作,有條件的學校應建立實驗室廢棄物儲存回收站,實行專人管理,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清運處置。

(二)學校實驗室應當對實驗廢棄物實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做好無害化處理、包裝和標識,定時、定點送往符合規(guī)定的暫存收集點,不得隨意排放廢氣、廢液、廢渣和噪聲,不得污染環(huán)境。

(三)學校實驗室應根據(jù)實驗操作過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的特點,選擇正確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設備,強化通風、除塵和個人防護設備的管理,確保人身和環(huán)境安全。

(四)學校實驗室對含有病原體的實驗廢棄物,須事先在實驗室內進行消毒、滅菌處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外運處置。對于放射性廢棄物必須嚴格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規(guī)定》《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規(guī)定進行安全處置,不得隨意丟棄或作為一般廢棄物處理。

第十九條 實驗室儀器設備與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制度,落實專人做好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保證儀器設備安全運行,并做好相應臺賬。

(二)實驗室必須對具有危險性和安全隱患的設備采取嚴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儀器、大功率儀器設備、電氣儀器設備必須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護措施;對于超期服役的設備應及時報廢,消除安全隱患。

(三)實驗室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當接受業(yè)務和安全培訓,了解儀器設備的性能特點、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開展實驗教學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險性的特殊儀器設備,須在專職管理人員同意和現(xiàn)場監(jiān)管下,方可進行操作。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等承壓類特種設備和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機電類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有相應培訓資質的單位的專門培訓,經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持證上崗。機械和熱加工(含金屬鑄造、熱軋、鍛造、焊接、金屬熱處理、熱切割和熱噴涂等)設備的操作人員,作業(yè)時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條 實驗室水電的安全管理。

(一)學校必須規(guī)范實驗室用電、用水管理,按相關規(guī)范安裝用電、用水設施和設備,定期對實驗室的電源、水源等進行檢查,排查安全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并做好相關記錄。

(二)實驗室內必須使用空氣開關,并配備漏電保護器;電氣設備應配備足夠用電功率的電氣元件和負載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電氣設備和大型儀器須接地良好,對電線老化等隱患應當定期檢查并及時排除。使用高壓電源工作時,操作人員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嚴禁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和用濕布擦電門,擦拭電器設備前應確認電源已全部切斷。

(三)實驗室固定電源插座未經允許不得拆裝、改線,不得亂接、亂拉電線,不得使用閘刀開關、木質配電板和花線等。

(四)實驗室嚴禁使用電加熱器具(包括各種電爐、電取暖器、熱得快、電吹風等)。確因工作需要,必須選擇具有足夠安全性能的加熱設備,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畢后拔掉插頭。

(五)化學類實驗室不得使用明火電爐。確因工作需要且無法用其它加熱設備替代時,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經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室設施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根據(jù)實驗室類別、潛在危險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煙霧報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應急噴淋、洗眼裝置、危險氣體報警、通風系統(tǒng)(必要時需加裝吸收系統(tǒng))、防護罩、警戒隔離等安全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部分重點實驗室和使用?;锏膶嶒炇覒友b緊急報警裝置。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做好設備更新、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工作,并建立臺賬。

第二十二條 實驗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實驗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制和學生實驗安全守則等,嚴格落實各項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器材管理職責和措施,保證消防器材定點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損壞、挪作他用。過期的消防器材應當及時更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應保持暢通,禁止堆放雜物。

(三)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培訓,熟悉本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滅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證安全教學。學校應當對進入實驗室的人員(學生)開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學校及校內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科研項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加強科研項目涉密工作管理。嚴格執(zhí)行《科學技術保密規(guī)定》等國家相關保密規(guī)定,建立完善科研項目和科研成果相關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實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完善保密防護措施,規(guī)范涉密信息系統(tǒng)、載體和設備等的管理,加強對從事涉密科研項目的科研人員和學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訓。在項目申報、立項和驗收時,及時提出定密建議。對于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實驗室的內務管理。

(一)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衛(wèi)生檢查管理制度,組織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和督查,減少安全隱患。

(二)實驗室應當建立衛(wèi)生值日制度,保持實驗室內的整潔,儀器設備布局合理。實驗材料、實驗剩余物和廢棄物應當規(guī)范、及時處置。實驗結束或人員離開實驗室時,實驗室管理或操作人員必須查看儀器設備、水、電、氣和門窗關閉等情況,并按規(guī)定采取結束或暫離措施。

第五章 實驗室隱患整改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校內各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實驗室安全檢查。檢查應當做好記錄。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實驗室安全宣傳教育及培訓情況;

(二)實驗室安全制度及責任制落實情況;

(三)實驗室安全工作檔案建立健全情況;

(四)實驗室安全設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實驗室安全隱患和隱患整改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在定期、不定期檢查的基礎上,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問題和隱患進行梳理,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況。對不能及時消除的安全隱患,隱患單位應當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提出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安全隱患尚未消除的,應當落實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實驗室安全管理機構應當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學校規(guī)章制度和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實驗室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廢棄實驗室處理的審批監(jiān)管力度。對于搬遷或廢棄的實驗室,要徹底清查實驗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及時處理,消除各種安全隱患。在確認實驗室不存在危險品后,按照實驗室廢棄程序,選擇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對廢棄實驗室進行拆遷施工。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驗室發(fā)生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防止事態(tài)擴大和蔓延。發(fā)生較大險情時,應立即報警,并逐級報告事故信息,不得隱瞞不報或拖延上報。對隱瞞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從嚴處理。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實驗室事故后,實驗室所在單位應當配合相關職能機構,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責任,寫明事故調查報告,及時落實整改措施,并上報整改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jù)本管理辦法,結合本校實驗室工作實際,制定本校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并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普通高中、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可根據(jù)具體情況參照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3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和成人高等學?!?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相關高校實驗室信息

  •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3篇
  • 高校實驗室安全管理3篇46人關注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實驗室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師生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保證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秩序,根據(jù)《中華 ...[更多]

相關專題

安全管理熱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