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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責任劃分:明確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及作業(yè)人員在探放水工作中的職責。
2. 違規(guī)處罰:規(guī)定違反探放水規(guī)定的行為及其對應的處罰措施。
3. 預防機制:設立預防水害的程序和標準,包括水情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等。
4.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水災的應急響應計劃,確保事故發(fā)生時能迅速有效處理。
內容是什么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
1. 對于未按規(guī)定進行探放水工作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可能包括警告、罰款、職務調整等。
2. 強調技術管理,要求定期進行地質勘探,評估水害風險,并制定科學的探放水方案。
3. 確保設備完好,如探水鉆機、水文監(jiān)測設備等,定期維護檢查,防止因設備故障導致的事故。
4. 加強培訓,提高員工的水害防范意識和應急處置能力。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強化責任落實和預防為主:
- 通過嚴格的考核和獎懲機制,確保各級人員對探放水工作的重視程度。 - 提高預防能力,及時發(fā)現和處理潛在的水害隱患,減少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 - 在發(fā)生水災時,能夠快速啟動應急預案,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存在的問題
盡管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在理論上有其完整性,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1. 制度執(zhí)行不力:部分企業(yè)可能因為成本壓力或疏忽,未能嚴格執(zhí)行探放水規(guī)定。
2. 技術局限:現有的探測技術和設備可能無法準確預測所有水害,存在一定的風險盲區(qū)。
3. 培訓不足:員工的水害防治知識和技能可能不夠,影響到制度的有效實施。
4. 法規(guī)滯后:法律法規(guī)更新速度可能跟不上行業(yè)技術的發(fā)展,導致部分規(guī)定過時。
以上問題需要通過持續(xù)改進和完善,結合實際情況,確保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真正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保障煤礦的安全生產。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
一、礦長(含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是煤礦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副礦長、安全指揮中心主任是主要負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其它分管領導按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水責任。
二、我礦成立專門探放水領導機構,對探放水工作進行專門監(jiān)督、檢查,結合我礦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對探放水工作進行自查自究,查出隱患要及時發(fā)出整改指令,并進行跟蹤驗收,若未及時整改或整改未驗收合格,要對相關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50——200元罰款。
三、在安監(jiān)站、駐礦工作組及上及安監(jiān)部門對我礦例行安全檢查中,查出防治水安全生產隱患、若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驗收合格要對其相關性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長治市煤礦防治水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行為、依據《長治市重大事故隱患事前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失職、瀆職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篇 _礦探放水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發(fā)生后,除積極組織救援外,應由現場負責人向生產調度室、防治水科、駐礦安檢站匯報。
2、組織有關人員全面調查事故的整個經過,收集有關證據,掌握第一手資料。2小時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隊隊內組織追查,事故報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備檢查。2-4小時事故由防治水科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科領導審核批準后,礦通安科留存。4小時以上探放水事故由總工程師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礦領導審核批準后,礦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參加單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隊組織,通安科、防治水科、技術科、事故單位參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組織、通安科、技術科、事故單位參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及礦領導小組進行分析、追查、處理,結果上報有關部門。
4、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如實反映事故經過,不得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
5、對事故的追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明確不放過;對責任者未經處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6、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根據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通報批評、罰款、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7、罰款處罰標準: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1000-5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100-5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5000-10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200-10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處罰,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事故追查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于不如實反映事故經過,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者,要加倍處罰。
發(fā)生事故后,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調度會上通報,以便其它單位共同接受教訓。
8、舉一反三,對全礦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防治水專項知識培訓。
第3篇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新
一、礦長(含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是煤礦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副礦長、安全指揮中心主任是主要負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其它分管領導按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水責任。
二、我礦成立專門探放水領導機構,對探放水工作進行專門監(jiān)督、檢查,結合我礦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對探放水工作進行自查自究,查出隱患要及時發(fā)出整改指令,并進行跟蹤驗收,若未及時整改或整改未驗收合格,要對相關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50——200元罰款。
三、在安監(jiān)站、駐礦工作組及上及安監(jiān)部門對我礦例行安全檢查中,查出防治水安全生產隱患、若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驗收合格要對其相關性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長治市煤礦防治水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行為、依據《長治市重大事故隱患事前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失職、瀆職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4篇 探放水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發(fā)生后,除積極組織救援外,應由現場負責人向生產調度室、防治水科、駐礦安檢站匯報。
2、組織有關人員全面調查事故的整個經過,收集有關證據,掌握第一手資料。2小時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隊隊內組織追查,事故報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備檢查。2-4小時事故由防治水科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科領導審核批準后,礦通安科留存。4小時以上探放水事故由總工程師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礦領導審核批準后,礦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參加單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隊組織,通安科、防治水科、技術科、事故單位參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組織、通安科、技術科、事故單位參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及礦領導小組進行分析、追查、處理,結果上報有關部門。
4、事故現場人員必須如實反映事故經過,不得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
5、對事故的追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明確不放過;對責任者未經處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6、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根據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通報批評、罰款、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7、罰款處罰標準: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1000-5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100-5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5000-10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200-10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處罰,根據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事故追查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于不如實反映事故經過,偽造事故現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者,要加倍處罰。
發(fā)生事故后,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調度會上通報,以便其它單位共同接受教訓。
8、舉一反三,對全礦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防治水專項知識培訓。
第5篇 探放水超前鉆探運行管理措施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實施方案
1、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的巷道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2、井下除硐室、貫眼、距離小于30米的聯絡巷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煤巷)都必須進行超前鉆探作業(yè)。
3、進行打鉆探測時要執(zhí)行預留30米安全距離的原則,若工作面打鉆條件較好,可以盡可能的延伸打鉆距離,但掘進距離與探測距離之間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時,必須排查清楚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積水范圍和積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時,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米。還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發(fā)生。
二、相關各部門的職責
1、地測科主要負責依據年度生產采掘銜接計劃編制探掘年度總體規(guī)劃;負責編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編制超前鉆探、探放水施工設計;負責井下各類防治水鉆探施工現場成果的驗收;根據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生產中心負責嚴格監(jiān)督掘進、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進度;負責鉆探現場施工環(huán)境的協調。
3、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整體協調工作。
4、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鉆機及相關配件。
5、通風部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qū)域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監(jiān)部門負責對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7、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探水隊組按照設計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鉆探工作的現場施工并做好原始記錄的編錄,對原始記錄進行整理并及時上報礦地測科;若鉆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部門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三、考核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安全紅線”管理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任務采、掘、開隊組不得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違反規(guī)定隊組處罰10000元,并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3、探放水隊未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或設計進行鉆探的,處罰隊組8000元。
4、超前鉆探工程必須在采、掘、開隊組施工前優(yōu)先進行,采、掘、開隊組以任何理由推延鉆探工作的處罰隊組5000元。
5、應進行鉆探的工作面,施工隊組未提出申請進行鉆探的,處罰施工隊組5000元;施工隊組提出申請后,探放水隊未按要求進行探測的,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6、對弄虛作假,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打鉆數據的,要進行事故追查,并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7、鉆探設備、記錄牌板管理不到位的,處罰責任階級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況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月排名第一的隊組獎勵3000元,第二名獎勵1000元,連續(xù)兩次排名最后的,隊組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出解釋。
第6篇 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的措施落實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實施方案
1、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的巷道必須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則。
2、井下除硐室、貫眼、距離小于30米的聯絡巷以外的所有掘進巷道(煤巷)都必須進行超前鉆探作業(yè)。
3、進行打鉆探測時要執(zhí)行預留30米安全距離的原則,若工作面打鉆條件較好,可以盡可能的延伸打鉆距離,但掘進距離與探測距離之間不能少于30米。
4、在探放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時,必須排查清楚采空區(qū)、老窯積水、地質富水異常區(qū)積水范圍和積水量后,才能安排探放水。探放水時,最小超前水平鉆距不小于30米,止水套管長度不得小于10米。還需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防止水患事故的發(fā)生。
二、相關各部門的職責
1、地測科主要負責依據年度生產采掘銜接計劃編制探掘年度總體規(guī)劃;負責編制、健全探放水和超前鉆探運行管理相關制度;負責編制超前鉆探、探放水施工設計;負責井下各類防治水鉆探施工現場成果的驗收;根據地質條件的變化情況安排技術人員進行現場跟班進行技術指導。
2、生產中心負責嚴格監(jiān)督掘進、回采工作面的推進進度;負責鉆探現場施工環(huán)境的協調。
3、調度室負責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整體協調工作。
4、機電、供應部門負責配備鉆機及相關配件。
5、通風部門負責提供“掘抽”工程的相關資料及高瓦斯區(qū)域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有關瓦斯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
6、安監(jiān)部門負責對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7、實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工作的探水隊組按照設計要求編寫安全技術措施,并嚴格按照措施要求進行具體鉆探工作的現場施工并做好原始記錄的編錄,對原始記錄進行整理并及時上報礦地測科;若鉆探工作不達要求時及時向地測部門匯報,以便采取補救措施。
三、考核規(guī)定
1、嚴格執(zhí)行“安全紅線”管理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2、任務采、掘、開隊組不得進行探放水和超前鉆探作業(yè),違反規(guī)定隊組處罰10000元,并追究相關負責人責任。
3、探放水隊未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或設計進行鉆探的,處罰隊組8000元。
4、超前鉆探工程必須在采、掘、開隊組施工前優(yōu)先進行,采、掘、開隊組以任何理由推延鉆探工作的處罰隊組5000元。
5、應進行鉆探的工作面,施工隊組未提出申請進行鉆探的,處罰施工隊組5000元;施工隊組提出申請后,探放水隊未按要求進行探測的,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6、對弄虛作假,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打鉆數據的,要進行事故追查,并處罰探放水隊5000元。
7、鉆探設備、記錄牌板管理不到位的,處罰責任階級3000元。
8、每月底考核情況在調度會上進行通報,月排名第一的隊組獎勵3000元,第二名獎勵1000元,連續(xù)兩次排名最后的,隊組負責人要在調度會上做出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