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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制度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是企業(yè)管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員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確保每個人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2. 安全規(guī)程執(zhí)行: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要求員工嚴格遵守,防止因操作不當引發(fā)事故。
3. 安全教育培訓:定期進行安全知識培訓,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4. 安全檢查與評估:定期進行安全檢查,評估風險,并及時消除隱患。
5.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各類突發(fā)安全事故的預案,確保能快速、有效地應對。
是指什么
生產制度是指企業(yè)在生產過程中,為了保障生產安全、提高效率和質量,所建立的一系列規(guī)則和程序。它包括安全規(guī)定、操作標準、質量控制、設備維護等多個方面,旨在規(guī)范員工行為,預防事故,促進生產的有序進行。
重要內容
生產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
1. 安全管理:強調預防為主,通過風險識別和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2. 質量控制:設定產品質量標準,實施質量檢驗,確保產品符合規(guī)格要求。
3. 設備管理:定期維護保養(yǎng)設備,保證其良好運行狀態(tài),降低故障率。
4. 環(huán)境保護:遵守環(huán)保法規(guī),控制污染排放,實現綠色生產。
5. 員工健康:關注員工健康,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預防職業(yè)病發(fā)生。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由相關部門起草生產制度。
2. 征求意見:廣泛征求員工意見,確保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審核批準:由管理層審核,確保制度符合企業(yè)戰(zhàn)略和法規(guī)要求。
4. 培訓實施:對全體員工進行制度培訓,確保理解和遵守。
5. 監(jiān)督執(zhí)行:設立專門機構監(jiān)督制度執(zhí)行,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罰。
6. 持續(xù)改進:定期評估制度效果,根據反饋和變化進行修訂和完善。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的制定和執(zhí)行,旨在構建一個安全、高效、有序的生產環(huán)境,它不僅關乎企業(yè)的經濟效益,更關乎每個員工的生命安全。因此,每位員工都應積極參與,共同維護這一制度的有效性。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
1、為了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發(fā)展,在公司范圍內實行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
2、獎勵
(1)通過公司年終安全檢查評比,對獲安全生產優(yōu)秀前二名的項目經理部(直屬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視為公司年度安全生產單項獎,獎勵額為:第一名的項目部(直屬單位)獎勵2000至4000元;第二名的獎勵1500至3000元。
(2)結合年終檢查,對各項目部(直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工作實績考核,按安全管理總人數的20%比例,評選公司安全先進工作者,并發(fā)給200元以上的獎金,以資鼓勵。
(3)各單位所得獎金,著重用于獎勵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等直接參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定責任的同志,不搞平均分配。
3、處罰
(1)對責任事故單位及主要領導人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①對上等級事故隱瞞不報的責任事故的單位,對無故拖延事故報告的單位,根據情節(jié)予以處罰,并通報批評。
②安全工作無人負責,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管理混亂;對設備未按規(guī)定檢修,檢驗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規(guī)定要求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按規(guī)定提取,使用勞動安全保護費的;對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違反“三同時”規(guī)定的;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玩忽職守態(tài)度的;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勞動安全衛(wèi)生內容要求和采取相應措施的;由于違章行為而造成責任事故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對責任事故單位處以1000元--5000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單位罰款的10%實施處罰。
③由于責任事故造成職工死亡情況的,對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項目部,對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按單位罰款的20%給予罰款;對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單位,對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按單位罰款的40%給予罰款;對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單位,將對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給予1.5--3萬元的罰款。
④一次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單位,按照直接經濟損失15%的比例予以罰款。
⑤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的處罰,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執(zhí)行罰款。
(2)重傷、死亡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檢察院審定認可的《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結案審批表》。
(3)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交警部門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數額的認定,依據當地保險部門認可的《估損項目清單》。
4.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承包風險金掛鉤。
5、獎懲執(zhí)行
(1)通過年終評比,獲得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公布。根據評比情況以及獎勵數,由公司財務部直接下撥給各得獎項目部。
(2)個人獎勵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發(fā)放。
(3)對責任事故項目部及有關人員的罰款,待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安委會的處理意見,從事故項目部的財務行政經費中劃撥,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4)任何單位不得拒付所罰款,對拒付的單位將視情節(jié)從重處罰。
第2篇 ?;钒踩a獎懲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杜絕發(fā)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 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安全部負責,人資部協(xié)助。
四、 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jié)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罰款或開除,其中出現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 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 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違_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yè)動火。
(3)違反規(guī)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帶電作業(yè)、在鄰近高壓帶電設施或在部分停電的高壓電氣場所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5)駕駛員灑后駕車。
(6)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7)安全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違章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2)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3)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4)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guī)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6)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guī)范、開關無標識。
(7)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8)在公眾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9) 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0)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12)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3)未按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4)上崗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15)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經 營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1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
(18)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guī)定檢測、檢驗。
(二) 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guī)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fā)現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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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責任劃分獎懲制度
1、為了貫徹落實國家、本行業(yè)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各級主管部門的文件及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本項目部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方案和預案,確保本項目安全生產目標實現,制定本制度。
2、本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實行“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簽訂勞務承包合同人為該施工隊安全責任人,承擔該施工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但不包括國家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
3、本項目部在簽訂勞務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支出的責任方,未講明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責任方的,由項目部支付安全生產費用。
4、各施工隊進場施工前,必須與項目部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接受安全教育、培訓、測試和安全技術交底,設置兼職安全員積極協(xié)助項目安全員進行安全管理,否則無權結算工程款。
5、各施工隊在工程款月計量支付時,必須有項目安全負責人的簽字,項目安全負責人拒絕簽字時,必須扣除工程款月計量支付的5%作為風險抵押金,在全部達到下列三個條件時返回:(1)施工期間沒有發(fā)生人員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2)未受到各級管理機構的處罰和批評;(3)安全管理資料齊全。
6、各施工隊必須貫徹落實國家、行業(yè)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各級主管部門的文件及會議精神,貫徹落實本項目部有關安全生產的制度、措施、方案和預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書》和《安全技術交底》及其附件的安全管理要求,如若違反,項目部在施工隊第一次違反時進行口頭批評指正,第二次違反時進行口頭警告或書面通知整改,第三次違反時給予經濟處罰,對個人處罰金額為每人每次罰款50~200元,對集體處罰金額為每項每次1000~5000元,具體處罰金額按照下表標準執(zhí)行:
個人違章行為
每次處罰金額
集體違章行為
每項處罰金額
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
吸煙、用火
200元
未按期整改安全隱患
或整改不到位
1000元
不戴安全帽作業(yè)、
不按規(guī)定使用勞保用品
50元
危險性作業(yè)未按要求
派人維護現場秩序
2000元
未參加安全培訓、未在
安全技術交底表上簽名
50元
未按要求設置安全防護帶、交通引導牌、安全警示牌
1000元
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
50元
無人維護安全防護設施
1000元
專業(yè)設備、特種設備作業(yè)
無證操作
100元
發(fā)生3人及以上集體
違章作業(yè)
3000元
無電工證拆、裝、
維修電氣設備
100元
未按照項目部要求
提供安全管理資料
1000元
不服從上級領導
安全管理
200元
違章指揮
3000元
損壞安全防護、警示、
安全文明宣傳設施
200元
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項目部安全文件造成人員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
5000元
經濟處罰由項目安全負責人主持,項目經理或項目副經理審核后執(zhí)行,罰款在工程款月計量支付時扣除,作為安全專項資金單獨列賬,用于項目部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罰款時應書面通知被處罰的施工隊負責人,寫明罰款原因、金額和整改要求,無須被處罰人簽字確認,但應盡可能提供圖片證據。安全隱患整改費用按照第3條的規(guī)定支出,項目部對3次處罰后仍然不積極整改安全隱患的施工隊有權清退出場而無違約責任。
施工隊違反項目部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受到任何處罰均由施工隊全責負擔。
7、對于積極配合項目安全負責人進行安全生產管理的施工隊,并達到:(1)施工期間沒有發(fā)生人員重傷及以上安全事故;(2)未受到各級管理機構的處罰和批評;(3)安全管理資料齊全,經項目安全負責人提名,各施工隊評比,項目經理核實,項目部在工程結算時對施工隊進行獎勵,獎勵資金從安全生產獎勵基金中全額列支。
8、本制度由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解釋,2023年10月6日起實施,監(jiān)督電話:......。
第4篇 工業(yè)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工業(yè)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在安全生產工作的獎勵與處罰辦法。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的生產及經營管理。
2、獎勵
2.1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2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除年終可評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外,還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議獎規(guī)定給予獎勵。
2.3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發(fā)生或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2.4.對分公司、職能部門各個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年內實現安全目標,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2.5.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防止工傷事故發(fā)生或使國家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3、處罰
3.1.發(fā)生因工傷亡事故的處罰。
3.1.1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3.1.2發(fā)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3.1.3發(fā)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3.1.4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3.2違章違紀處罰
3.2.1對在生產作業(yè)中,不按規(guī)定穿戴好防護用品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2在生產作業(yè)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guī)程操作或無證操作設備儀器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3對高空作業(yè)不系安全帶或上、下同時作業(yè)不戴安全帽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4特種作業(yè)人員無證獨立操作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5對不使用通風設施,向公共場所排放有毒有害氣體或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體的單位和個人,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6對生產區(qū)內機動車輛超速行駛,違章駕駛或違章乘車者,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7對工房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8對違反q/d9243―93《低壓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管理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3.2.9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酌情處罰。
3.3存在事故隱患的處罰
對存在不安全隱患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處罰:3.3.1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
3.3.2對各種安全裝置(如壓力表、安全閥)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校驗的,要酌情給予處罰。
3.3.3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提出申報而未提出申報的單位,要酌情給予處罰。
3.4加重處罰: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加重處罰:
3.4.1領導違章指揮,造成因工死亡、重傷、輕傷、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3.4.2發(fā)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在12個月內再次發(fā)生同類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3.4.3發(fā)生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時間不報的,要加重處罰。
3.4.4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見附錄a)后不按期排除隱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發(fā)生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3.5減免處罰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3.5.1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傷亡事故,可酌情減、免處罰。
3.5.2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本單位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減、免處罰。
3.5.3對事故隱患積極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術水平,在限期內未達到規(guī)定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3.5.4發(fā)生事故后,能積極組織(配合)調查,認真進行事故分析,對事故的有關人員提出嚴肅處理意見,并能認真制訂防范措施的,可酌情減、免處罰。
3.6其他處罰
3.6.1凡阻止、干擾、刁難安全監(jiān)察人員、安全員進行正常工作或無理取鬧、拒絕安全檢查人員檢查的,要對當事人和所在單位酌情給予處罰。
3.6.2發(fā)生事故時,在執(zhí)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對事故的責任者和有關負責人,根據情節(jié)輕重、后果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6.3發(fā)生事故需應賠償經濟損失的,其賠償金額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賠償款應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直至扣完全部賠償。對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較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4、實施與檢查
4.1公司年終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基層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4.2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者由基層單位推薦,公司安委會審議,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4.3經濟處罰由經營部會同財務部門執(zhí)行。
4.3.1發(fā)生工傷事故后,基層單位按本辦法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委會審議,報公司領導批準。
4.3.2本辦法所罰款由財務部門按經營部發(fā)出的“工業(yè)總公司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制通知單”(見附錄b)從被罰單位獎金中扣除,不得攤入生產成本。
4.3.3對所罰款項,財務部門應立專用戶頭,列入暫存款――安全專款中,由經營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4.4本規(guī)定由經營部負責監(jiān)督檢查。
附錄a:事故隱患通知單
()司安字第號此聯單分公司(項目部)留存
:
現發(fā)現下列問題,曾口頭通知同志,現將該問題書面通知你們,請在月&nbs
p;日前將處理情況報送經營部。
經營部
年月日
發(fā)現的問題和建議:
( )司安字第號 此聯反饋經營部
采取的措施和完成的日期:
單位(章)
負 責 人
年 月 日
附錄b:工業(yè)總公司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制通知單
單位:班組: 發(fā)現時間: 年 月日時
地點: 性質:
違規(guī)、違制內容:
糾正措施要求:
處理意見:
經營部
日期
一聯通知分公司(項目部)
第5篇 安全生產業(yè)績考核、獎懲制度
(一) 礦井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二)礦井在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時,應把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未認真落實的情況進行通報、責任追究,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季度、年度安全生產業(yè)績考核的一部分,考核結果納入各單位、部門季度、年度績效考核中。
(四) 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財產損失、重大事故隱患等,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執(zhí)行公司及礦井有關規(guī)定。
第6篇 危貨運輸管理――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危貨運輸管理――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八、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與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車隊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車隊內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懲處違章違規(guī)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車隊的服務方針和規(guī)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zhí)行,使安全生產、運輸、服務質量得以保障,打造車隊服務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車隊負責落實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副總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考核。
二、車隊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部門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本車隊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的評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實效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tài)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運輸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并將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車隊;
2、考核采取100分為優(yōu),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fā)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車隊安全部將審查意見提交車隊安委會研究決定;
4、考核優(yōu)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并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并對該駕駛員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
危貨運輸管理――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制度
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遵守車隊各項規(guī)章制度,表現優(yōu)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車隊年度優(yōu)秀駕駛員的評選,優(yōu)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
2、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爭,保護國家、企業(yè)車隊和人民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媒體報道表彰的,車隊獎勵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車隊獎勵500元。
3、對一貫堅持優(yōu)質服務,為企業(yè)車隊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yōu)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車隊獎勵500-200元。被授予省級優(yōu)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車隊獎勵500-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yōu)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車隊獎勵1000-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后,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
罰單交回車隊存檔。違者由安全負責人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并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所有扣分和罰款均有駕駛員承擔。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一次未參
加車隊處以50元違約金;
3、駕駛員未按期對車輛及裝置進行各級維護保養(yǎng)及檢測審驗工作的,一次未按期車隊處予50元違約金;
4、駕駛員未配合車隊進行回場檢查及路檢路查的,一次未配合車隊處予50元違約金;
5、在一個考核年度內,被進行書面告誡經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誡的駕駛員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6、為了加強對事故處理的完善性,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營運過程中發(fā)生有責交通事故的處罰如下:
為了及時準確地報告、統(tǒng)計、調查和處理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德興銅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制度的要求,結合我隊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幾點制度:
1.對事故單位和事故相關責任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責任大小,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事故發(fā)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對事故發(fā)生單位處5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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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以下的考核,對責任人給予3000元考核,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1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2.2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2.3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2.4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2.5事故發(fā)生后逃匿的。
3.發(fā)生輕傷事故視情況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相關管理人員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事故,對相關管理人員依照下列規(guī)定考核:
4.1發(fā)生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
4.2發(fā)生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考核,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4.3發(fā)生設備事故,按運輸部《設備事故管理細則》考核。
4.4發(fā)生鐵路運輸行車事故,按《鐵路運輸行車事故處理辦法》考核。
4.5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考核,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5.發(fā)生一般傷亡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6.由上級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調查處理的事故;按上級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
本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不符的、按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8.交通事故的處理:
8.1根據公通字[1991]113號《公安部關于修訂道路交通事故等級劃分標準的通知》的規(guī)定,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損害程度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類,具體標準如下。
8.1.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8.1.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8.1.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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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8.2發(fā)生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按以下辦法考核:
8.2.1負事故全部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8%考核。
8.2.2負事故主要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6%考核。
8.2.3負事故同等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4%考核。
8.2.4負事故次要責任:按事故直接損失的2%考核。
8.3發(fā)生輕微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500元,考核金額超過2000元時,按2000元考核。
8.4發(fā)生一般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1000元,考核金額超過10000元時,按10000元考核。
8.5發(fā)生重大(含)以上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的最低考核不少于2000元,考核金額超過20000元時,按20000元考核。
8.6對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影響程度極大的交通事故,除按規(guī)定對事故責任者予以考核外并給予行政處分。
8.7事故直接損失是指由事故原因產生的直接損失費用。
8.8交通事故除對事故主要責任人進行考核外,各單位對負主要責任的駕駛人員應分別視情況給予停駕待崗處理:直接經濟損失在二萬元(不含二萬元)以內的可視情節(jié)給予一個月以內的停駕待崗處理;直接經濟損失在二萬元(含二萬元)以上至十萬元(不含十萬元)以內的可視情節(jié)給予一個月至三個月的停駕待崗處理;十萬元(含十萬元)以上的可視情節(jié)給予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停駕待崗處理。
8.9相關管理人員未按規(guī)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fā)生負有管理責任的交通事故,按運輸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考核。
八、安全生產優(yōu)秀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車隊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無投訴。
九、安全生產良好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車隊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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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有好人好事記錄。
本制度從發(fā)布日期起執(zhí)行。
第7篇 電子工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0目的:
為加強安全管理,獎勵安全生產工作仲的好人好事和做出突出貢獻者,懲罰“三違”行為和事故責任者,制訂本規(guī)定。
2.0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各車間及職工違反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均適用本制度。
3.0獎勵:
3.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長期保持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獎勵。
3.2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在學術上、技術上有較大貢獻者;在實際工作中及時發(fā)現或報告安全隱患,避免重大傷亡事故發(fā)生者;防止事故擴大,搶險有功者;以及為我公司安全生產做出較大貢獻的職工,應酌情給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質獎勵。
3.3、下列人員給予重獎;
3.3.1避免一次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1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給予500—1000元物質獎勵,并授予“安全生產模范”的光榮稱號
3.3.2多次避免傷亡事故或避免5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給予200—500元物質獎勵,并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分子”光榮稱號。
3.3.3避免一次重傷事故或避免1萬元以上經濟損失者,給予50—150元獎勵。
3.3.4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上有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者,應給予工資晉級、職務晉升,并授予“安全生產模范”光榮稱號。
3.3.5實現安全生產管理目標的安全管理人員按規(guī)定給予安全獎。
4.0懲罰:
4.1 弄虛作假,騙取安全獎勵的,經查出后,追回資金,取消其榮譽稱號,并嚴肅處理。
4.2對于“三違”行為責任人,應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jié)處以10—200元罰款,態(tài)度蠻橫或拒不改正的可加倍處罰。
4.3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guī)定》和《設備事故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4.4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如安全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事故報告處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guī)定等等),而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車間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處以50—5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8篇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程項目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依據《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獎勵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獎勵范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指標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限度,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條 對安全隱患的處罰原則:安全檢查過程中,首次發(fā)現的安全隱患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項目部應對嚴重隱患立即整改,對一般隱患按整改期
限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重復發(fā)生的對項目部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于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七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八條 安全隱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條 嚴重安全隱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⑵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無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等。
⑶安全技術交底: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簽字手續(xù)。
⑷安全檢查: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無記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
⑸安全教育:無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廠的工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無具體安全教育內容等
⑹特種作業(yè):特種從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無證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現場:隨意吸煙、道路不暢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區(qū)與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劃分不明顯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規(guī)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場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存放等。
⑶現場防火:未辦理消防合格證;無消防措施、制度或無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無消防水源(高層建筑)或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無動火審批手續(xù)和動火監(jiān)護的;
3、腳手架: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高度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無設計計算書或未經審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設。
⑵立桿基礎: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立桿缺少底座、墊板;無掃地桿;無排水措施。
⑶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方案進行拉結或拉結不堅固。
⑷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立桿、大橫桿、小橫桿間距超過規(guī)定要求;不按規(guī)定設置剪刀撐;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xù)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滿鋪;腳手板材質不符合要求;探頭板;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或網間不嚴密;施工層不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18厘米高擋腳板。
⑹交底與驗收:腳手架搭設前無交底;腳手架搭設未按分段分步辦理驗收手續(xù);無量化的驗收內容。
⑺小橫桿設置:不按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設置小橫桿的;小橫桿中固定一端的;單排架子小橫桿插入墻內小于24厘米的。
⑻桿件搭接:鋼管立桿采用搭接的。
⑼架體內封閉: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網或其他措施封閉;施工層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之間間距大于20厘米未進行封閉的。
⑽腳手架材質:未與租賃單位簽訂質量擔保協(xié)議、查驗和保存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用于承重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鋼管、扣件及緊固件未進行外觀檢查,扣件未抽取樣本進行力學性能和扭力矩指標復驗;鋼管彎曲、銹蝕嚴重;鋼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體不設上下通道;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臺:未經設計計算;搭設不符合方案要求;未進行搭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支撐系統(tǒng)與腳手架連結;無限定荷載標牌。
⒀掛腳手架試壓:掛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未按2kn/m2均布荷載試壓不少于4小時,未對懸掛點及掛架的焊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⒁掛腳手架間距:間距大于2米。
⒂驗收:掛腳手架進場搭設前未逐片檢驗的;掛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未進行驗收。
⒃荷載:掛腳手架超載(施工荷載為1kn/m2)使用;每跨作業(yè)人員超過2人;荷載集中堆放。
⒄掛腳手架架體防護:每片掛腳手架外側未同時裝有立桿,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其下部設置擋腳板;掛腳手架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腳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門窗等洞口時未進行防護;腳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網與平網雙層網兜嚴。
⒅安裝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護:
⑴施工方案:基礎施工無支護方案;不按支護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過5米,無專項方案、未經專家論證、未經上級審批。
⑵臨邊防護: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無臨邊防護;臨邊及其他防護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護:坑槽載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護的作法不符合專項方案;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未采取措施調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無防止臨近建筑物危險沉降措施。
⑸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1米或設計規(guī)定;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又無防護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員上下無專用通道;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開挖: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挖土作業(yè)時,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yè)半徑內;挖土機作業(yè)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機無證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護變形監(jiān)測:未按規(guī)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的監(jiān)測;未按規(guī)定對毗鄰建筑物和管線、道路進行沉降觀測。
⑼作業(yè)環(huán)境:基坑內作業(yè)人員無安全立足點;垂直作業(yè)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光線不足未設置足夠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未根據砼輸送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撐系統(tǒng):現澆砼模板的支撐系統(tǒng)無設計計算;支撐系統(tǒng)不符合設計要求;
⑶立柱穩(wěn)定:支撐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不按規(guī)定設置縱橫向支撐;立柱間距不符合規(guī)定;
⑷施工荷載:模板上施工荷載超過規(guī)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勻。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無防傾倒措施;各種模板堆放過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處作業(yè)無可靠立足點;拆除區(qū)域未設置警戒線且無監(jiān)護人;留有未拆除的懸空模板
⑺模板驗收:模板拆除前未經拆模申請批準;模板工程無驗收手續(xù);支拆模板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⑻砼強度:模板拆除前無砼強度報告;砼強度未達規(guī)定提前拆模。
⑼運輸道路:在模板上運輸砼無走道墊板;走道墊板不穩(wěn)不牢。
⑽作業(yè)環(huán)境:作業(yè)面孔洞及臨邊無防護措施;垂直作業(yè)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
6、三寶、“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標準;不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網:在建工程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guī)格、材質不符合要求;安全網未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⑶安全帶:安全帶不符合標準;未按規(guī)定系掛安全帶。
⑷樓梯口、電梯井口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電梯井內未每隔兩層(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網。
⑸預留洞口、坑井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
⑹通道口防護:無防護措棚;防護不嚴密;防護棚不牢固、材質不符合要求。
⑺陽臺、樓板、屋面等臨邊: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電:
⑴施工用電方案:未按規(guī)定編制施工用電方案或未經審批;未施工用電方案敷設臨時用電
⑵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閉不嚴。
⑶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tǒng):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電箱、開關箱: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開關箱(末級)無漏電保護或保護器失靈;漏電保護裝置參數不匹配;電箱內無隔離開關;違反“一機、一閘、一箱”;安裝位置不當、周圍雜物多等不便操作;閘具損壞、閘具不符合要求;配電箱內多路配電無標記;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
⑸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無漏電保護;燈具金屬外殼未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電壓供電;潮濕作業(yè)未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線路混亂和接頭處未用絕緣布包扎;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⑹配電線路: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線路過道無保護;電纜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線(電纜);使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替代五芯電纜。
驗收:臨時用電敷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記錄
⑺電器裝置: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安裝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⑻變配電裝置: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⑼用電檔案:接地極無阻值搖測記錄、無電工巡視維修記錄或填寫不真實
8、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無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未檢測的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從無營業(yè)執(zhí)照方租賃設備;未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xié)議書。
⑵架體:無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經審批;未按方案要求進行安拆;架體基礎不符合要求;架體垂直偏差超過規(guī)定;架體外側無立網防護或防護不嚴。
⑶限位保險裝置:吊籃無??垦b置;??垦b置未形成定型化;無超高限位裝置;使用摩擦式卷揚機超高限位采用斷電式;高架提升機無下極限限位器、緩沖器或無超載限制器。
⑷與建筑結構連接:連墻件的位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連墻桿連接不牢;連墻桿與腳手架連接;連墻桿材質或連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鋼絲繩:鋼絲繩磨損超過報廢標準;鋼絲繩銹蝕缺油;繩卡不符合規(guī)定;鋼絲繩無過路保護;鋼絲繩拖地。
⑹樓層卸料平臺: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欄桿或防護不嚴;平臺腳手板搭設不嚴、不牢;平臺無防護門或不起作用;防護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進料口無防護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籃:吊籃無防護門;安全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機不使用吊籠;違章乘坐吊籃上下;吊籃提升使用單根鋼絲繩。
⑻安裝驗收:無驗收手續(xù)和驗收人簽字;驗收單無量化驗收內容。
⑼傳動系統(tǒng):卷揚機地錨不牢固;卷筒鋼絲繩纏繞不整齊;滑輪翼緣破損或與架柔性連接;卷筒上無防止鋼絲繩滑脫保險裝置。
⑽聯絡信號:無聯絡信號;信號方式不合理、不準確。
⑾卷揚機操作棚:卷揚機無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護范圍以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⑴安全裝置:梯籠安全裝置未經試驗或不靈敏;門連鎖裝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護:地面梯籠出入口無防護棚;防護棚材質、搭設不符合要求;卸料口無防護門;有防護門不使用;卸料臺口搭設不符合要求。
⑶司機:無證上崗作業(yè);作業(yè)前不按規(guī)定試車;不按規(guī)定交接班或無交接班記錄。
⑷荷載:超過規(guī)定承載人數無控制措施;超過規(guī)定重量無控制措施。
⑸安裝與拆卸: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或未經審批;未對拆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沒有資格證的拆裝隊伍;拆裝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拆裝作業(yè)未設置警戒區(qū)未設專人監(jiān)護。
⑹安裝與驗收:使用未經檢測的電梯;安裝后未經驗收。
⑺架體穩(wěn)定:架體垂直度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架體與建筑結構附著不符合要求;架體附著裝置與腳手架連接。
⑻聯絡信號:無聯絡信號;信號不準確。
⑼電氣安全:電氣安裝不符合要求;電氣控制無漏電保護裝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護范圍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與租賃方、安裝方簽訂租賃合同、安裝合同、安全管理協(xié)議;使用無統(tǒng)一編號起重機械;使用無營業(yè)執(zhí)照方起重機械;使用無安裝資質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起重機械未安拆無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未經檢測機構檢驗;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備案。
⑵力矩限制器:無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靈敏。
⑶限位器: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靈敏。
⑷保險裝置:吊鉤無保險裝置;卷揚機卷筒無保險裝置。
⑸附墻裝置與夾軌鉗:塔吊高度超過規(guī)定不安裝附墻裝置;附墻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無夾軌鉗;有夾軌鉗不用。
⑹塔吊指揮:信號工無上崗證;高塔指揮不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⑺路基與軌道:路基不堅實、不平整、無排水措施;枕木鋪設不符合要求;道釘與接頭螺栓數量不足;軌距偏差超過規(guī)定;軌道無極限限位阻擋器;高塔基礎不符合要求。
⑻電氣安全:行走塔吊無卷線器或失靈;塔吊與架空線路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軌無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業(yè):兩臺以上塔吊作業(yè)無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裝驗收:安裝完畢無驗收資料或責任人簽字;驗收單上無量化驗收內容。
11、起重吊裝: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裝作業(yè)無方案;作業(yè)方案未經審批。
⑵起重機: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鉤無保險裝置;起重機未取得準用證;起重機安裝后未經驗收。
⑶鋼絲繩與地錨: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滑輪不符合規(guī)定;纜風繩安全系數小于3.5倍;地錨埋設不符合設計要求。
⑷吊點:不符合設計規(guī)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⑸司機指揮:司機無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操作;指揮無證上崗;高處作業(yè)無信號傳遞的。
⑹地耐力:起重機作業(yè)路面地耐不符合說明書要求;地面鋪墊措施達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業(yè):被吊物體重量不明就吊裝;有超載作業(yè);每次作業(yè)前未經試吊檢驗。
⑻高處作業(yè):結構吊裝未設置防墜落措施;作業(yè)人員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無牢靠措施;人員上下無專設爬梯、斜道。
⑼作業(yè)平臺:起重吊裝人員作業(yè)無可靠立足點;作業(yè)平臺腳手板未滿鋪。
⑽構件堆放:樓板堆放超過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規(guī)定;大型構件堆無穩(wěn)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裝作業(yè)無警戒標志;未設專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電焊工無證上崗。
12、施工機具:
⑴電刨子: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電刨子和電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缺少防護措施。
⑵電鋸:安裝后未驗收;無鋸盤防護罩、分料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
⑶手持電動工具:i類手持電動工具無保護接零;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用品;使用手持電動工具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換插頭。
⑷鋼筋機械: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鋼筋冷拉作業(yè)區(qū)及對焊作業(yè)區(qū)無防護措施;傳動部位無防護。
⑸電焊機: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防觸電裝置;一次線長度超過規(guī)定或不穿管保護;焊把線接頭超過3處或絕緣老化;電源不使用自動開關;電焊機無防雨罩。
⑹攪拌機: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達不到要求;操作手柄無保險裝置;攪拌機無防雨防砸棚和作業(yè)臺不安全;攪拌機無保險掛鉤或掛鉤不使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作業(yè)平臺不平穩(wěn)。
⑺氣瓶:各種氣瓶無標準色標;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無隔離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平放;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
⑻翻斗車:制動裝置不靈敏;司機無證駕駛;行車載人;違章行車。
⑼潛水泵: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保護裝置不靈敏、使用不合理。
13、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的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可能引發(fā)傷害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一般隱患指除嚴重隱患以外的其它違反現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罰款繳納:罰款由財務部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條 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由檢查人員雙人簽字后將罰款單送達財務部,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將加倍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9篇 安裝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和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以及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確保生產過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認真做到獎優(yōu)罰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處罰細則
第二條 違反施工現場以下紀律處罰標準,一次處罰十元,二次貳拾元,三次除名。
2.1 施工現場作業(yè)人員不帶安全帽者;
2.2 高處作業(yè)無防護設施,不系安全帶作業(yè)者;
2.3 從高處向下拋雜物者;
2.4 不是操作工,開動機械設備者;
2.5 喝酒上班者;
2.6 隨吊欄上下者;
2.7 穿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者;
2.8 擅自拆動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準(志)和警告牌者;
2.9 施工作業(yè)、上下攀登腳手架者;
2.10 無安全操作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yè)者。
第三條 違反技術措施的處罰標準
3.1 建筑物在2m以上未架設安全防護措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伍拾元,并下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限期未改的,對該工地負責人加倍罰款。
3.2 起重機械提升運輸安裝,未經驗收或不合格就使用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佰元,并下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不改加倍罰款。
3.3 機械電器設備無安全裝置和不全的,以及超負荷的或帶病運轉的,不定期按時維修保養(yǎng)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均罰款貳拾元。
3.4 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安裝觸電保安器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肆拾元。
3.5 工地臨時架設照明供電線路不符合操作《規(guī)程》要求的,對工地電工罰款貳拾元,同時處罰工地負責人貳拾元。
3.6 腳手架搭設未經驗收或驗收合格就使用者,對使用者罰款貳拾元,同時對工地負責罰款叁拾元。
3.7 電器設備未按《規(guī)程》規(guī)定接地接零,對工地電工罰款貳拾元,同時處罰工地負責人貳拾元。
3.8 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接料平面口,電梯口沒有用欄桿或蓋板加以防護或防護不全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貳拾元。
3.9 施工現場內危險區(qū)域未掛安全警標,夜間未設紅燈示警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貳拾元。
第四條 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處罰標準
4.1 施工圍墻不完整、不整齊的,首先發(fā)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改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伍拾元。
4.2 場地不整潔,未按規(guī)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壹拾元。
4.3 三通一平不符合要求的建議整改,如對人身安全有威脅的先發(fā)更改通知書,逾期不聽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佰元。
第五條 發(fā)生重傷事故和設備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相對工地等有關人員的處理,除按有關文件執(zhí)行外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5.1 對發(fā)生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伍佰元,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仟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各罰款伍佰元,不執(zhí)行者罰款加倍。
5.2 對重大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貳仟元,工地負責人罰款伍仟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各罰伍佰元。
5.3 對事故隱瞞不報告或破壞現場者,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
6.1 把貫徹執(zhí)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guī)、方針和政策,有安全勞動保護制度長期堅持,安全生產年內未發(fā)生事故的作為評選先進組和個人的條件。
6.2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勞動衛(wèi)生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議或有革新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先進人物給予適當獎勵,由安全科組織報隊長批準可予獎金壹佰元。
6.3 全年無重大事故和傷亡事故、伍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給予各類人員獎勵分別是:項目經理伍佰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專職安全員叁佰元;
6.4 無重傷以上事故的工地按工程造價分別給工地管理人員獎勵是:工地負責人按工程造價的0.2 %獎勵,工地其他管理人員按工程造價的0.1 %獎勵。
6.5 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向領導匯報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發(fā)生或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者應給予適當獎勵,由安全員或隊長上報準許給予資金壹佰元。
桐城市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二o__年二月二十日
第10篇 安全生產績效考核與獎懲制度
根據2023年黨政1號文件和汾西礦業(yè)集團公司《安全績效及抵押等考核辦法》文件精神,為做好2023年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各級安全責任,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2023年安全奮斗目標
1、杜絕重傷以上事故;
2、消滅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重大災害性事故;
二、安全績效考核辦法
1、生產區(qū)(車間):
⑴ 指標:當季本區(qū)(車間)無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重大災害性事故,無輕傷事故。
若有一車間未完成,區(qū)、本車間領導不得獎。
⑵ 獎勵:當季完成指標,區(qū)正職獎勵500元,副職獎勵400元;主任獎勵350元,副主任獎勵300元。
2、車隊、化驗室、紙袋車間、工藝科、機電科、銷售科的科級領導能執(zhí)行本部門安全措施且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能及時督促整改,每季獎勵300元,其它科級領導能執(zhí)行本部門安全措施每季獎勵200元。
3、廠級領導及安全生產業(yè)務職能部門的獎勵:
當季全廠無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災害性事故,廠長、書記、生產機電、安全廠長每人獎勵1500元,其它副廠長獎勵1000元、安監(jiān)科長獎勵600元,安監(jiān)科管理人員獎勵300元。
4、若全廠本季發(fā)生重大事故,全廠不得獎。
5、當季本車間有重大未遂事故隱瞞不報的,區(qū)領導與本車間領導不得獎,并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
6、當季本車間未按“四定”及時整改的不得獎,處理隱患不力者或有一處未整改除取消本季度獎勵外,有一處罰款100元。
7、領導干部下現場必須真實有效,保質保量,切實能起到查隱患、抓“三違”的作用,并能及時在現場督促幫助消滅隱患。對查出的問題,沒有督促幫助解決的,不予當季安全績效獎勵。
8、當集團公司或廠領導檢查出的問題安監(jiān)科未能查出時,取消安監(jiān)科全體人員的安全績效獎勵。
三、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
安全風險抵押實行一次抵押按半年兌現。
㈠、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指標
1、全廠無傷亡事故
2、生產區(qū):杜絕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消滅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3、汽車隊、行政科、紙袋車間、基建科: 杜絕輕傷事故;消滅三級及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4、其它部門:安全無事故。
㈡、抵押金額
廠級領導按集團公司規(guī)定辦理。
安監(jiān)科科長3000元,安監(jiān)科管理人員500元;生產區(qū)正職3000元,副職2000元、中控室、車間主任每人2000元,副主任1000元;汽車隊長、化驗室主任1500元;紙袋車間、生產科、機電科、工藝科、企管科、行政辦、政工部、行政科、基建科正職1000元,副職800元;工會、團委正職800元,副職600元;其它部門負責人正職600元,副職500元;生產區(qū)及化驗室組長300元,生產區(qū)職工200元,其它部門一般職工100元。
㈢、以部門統(tǒng)一收抵押金,交財務科辦理手續(xù),花名表交安監(jiān)科存檔。
㈣、安全指標完成,每半年按抵押金額50%兌現;若安全指標未完成,生產區(qū)發(fā)生重傷事故,扣區(qū)(車間)負責人抵押金的100%;發(fā)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扣區(qū)(車間)負責人抵押金的50%;若發(fā)生輕傷事故,扣車間負責人抵押金的30%;汽車隊、行政科、紙袋車間若發(fā)生輕傷事故或三級及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扣負責人抵押金的50%;其它部門若發(fā)生輕傷事故扣抵押金的100%。
一般職工應做到我在崗位無違章,在我身邊無事故。若本人發(fā)生輕傷或因本人不負責任造成三級及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扣本人抵押金的100%。
安全風險抵押金被扣罰不足或全部扣罰完后,減半或停發(fā)安全風險抵押兌現獎勵,并于次月5日前足額補交安全風險抵押金。
四、其它
1、安全風險抵押金獎勵由廠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所扣抵押金納入廠安全獎勵基金。
2、不交抵押金的職工不得參與先進個人評比,不得參與安全獎的分配,不得上崗。
3、安監(jiān)科要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季度考核發(fā)放安全獎勵。
4、本辦法解釋權歸派遣公司。
5、本辦法從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食品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食品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鑒于本公司是食品化工生產企業(yè),為了保證生產連續(xù)性,確保本公司的企業(yè)形象,完善企業(yè)內部管理,以確保公司產品的質量,提高市場參與競爭力,經本公司決定,特作如下獎懲規(guī)定:
一、嚴格上下班時間(不遲到,不早退),如發(fā)現遲到早退者,1-10分鐘扣3元、10-30分鐘扣4元、30分鐘扣10元,每月累計遲到早退滿10小時者扣30-50元,如個別員工的遲到早退是由于特使情況造成的,由有關部門負責人調查核實后簽字認可,可酌情處理。
二、嚴禁擅自中途離廠,若需提前離廠可請假,經部門領導同意后,并持有請假條,傳達室方可放行,否則,離場時間作曠工處理。
三、有事處理、休息必須有請假條,經部門領導批準,否則,作曠工處理,并扣除當月的獎勵。
四、嚴禁上班時間睡覺、脫崗、串崗、打牌、下棋或做一些于上班無關地事情,發(fā)現一次扣5-10,屢教不改者從嚴罰款,此外由于上述情況的存在造成各類事故的發(fā)生,按事故的情況進行不同處理。
五、嚴禁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人員進入生產區(qū),如發(fā)現扣除當事人及傳達室當班人員各5元(包括小孩進入生產區(qū))。
六、考勤卡于月初交財務科,凡遺失者需及時補卡,不交不補者財務科不結算工資。
七、認真按工藝操作和計量,正確投料,對違反工藝紀律和計量操作規(guī)程者,每查到一次罰款10-20元,因違反工藝、操作規(guī)程而發(fā)生各類事故者,做事故事例進行分析處理。
八、工作時間提前洗澡或沒有按公司規(guī)定的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及統(tǒng)一著裝者上崗,發(fā)現一次扣5-10元。
九、認真搞好365日的安全消防工作,嚴禁吸流動煙,嚴禁在禁火區(qū)吸煙,第一次發(fā)現對當事人扣發(fā)遵守制度獎500元,如有第二次發(fā)現立即除名,造成后果者移交司法機構處理。
十、不服從管理,不服從安排,一貫對廠紀廠規(guī)不遵守者,進行除名。
十一、本廠的員工和外來的員工應互幫互助,相處向兄弟姐妹,不吵架,不打鬧,發(fā)現一次雙方各罰50-100元,情況嚴重者,移交當地派出所處理。
十二、外來員工要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當地地方政府規(guī)定和民約,尊重當地的風俗,不偷人家的事物,不敢損人利己的事情,辦好當地政府登記手續(xù)和住宿證,努力鍛煉好獨立生活的能力,搞好團結關系,絕不允許不在公司工作的老鄉(xiāng)在公司指定布置的房間住宿,如有發(fā)現此類事例一次警告,二次連同公司當事人一起開除。
十三、工作時間應全心全意完成本職工作,對出勤不出力者,一次警告,警告無效者除名。
十四、檢舉揭發(fā)違反廠紀廠規(guī)人員,揭發(fā)檢舉者獎勵10-50元。
十五、及時發(fā)現生產中存在的隱患,并及時報告廠部的獎勵100-500元。
十六、在生產工作中,認真搞好工藝操作為公司節(jié)約原料,提高效益的,按其表現獎勵100-500元。
要與公司其它制度如考勤,獎勵制度一致
第12篇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制度范例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干部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交通行業(yè)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根據省、市政府《關于建立安全生產工作七項制度》的要求,結合交通部門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交通局負責落實省交通廳和市政府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局長或局長委托分管副局長分別與機關有關處(室)、區(qū)(市)縣交通局、市級以上交通企事業(yè)單位簽定《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第三條層層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單位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內容和《安全目標考核細則》進行層層分解,并結合春運、“五.一”、“十.一”黃金周等安全專項目標一并逐項落實,責任到人,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目標督查;市交通局每半年檢查一次安全目標運行情況,年終進行全面考核、評分,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第四條安全考核指標和否決指標以市交通局每年與局屬各處(室)、區(qū)(市)縣交通局以及各企業(yè)簽定的《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下達的指標、《__市交通系統(tǒng)安全工作職責》執(zhí)行情況和市交通局臨時下達的安全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為準。
第五條安全目標考核采取百分制評分辦法,經逐項考核累計積分達80分以上的為安全管理工作基本合格單位,由市交通局擇優(yōu)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達標單位”稱號,并對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給予獎勵;累計積分低于80分的單位為年度安全管理不合格單位,對其扣發(fā)安全目標獎。
第六條區(qū)(市)縣交通局或市級安全目標責任企事業(yè)單位發(fā)生一次死亡人數達到或超過《安全目標責任書》中的否決指標的,均實行一票否決,取消該年度安全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扣發(fā)安全目標獎。
第七條凡年度目標考核分未達到80分或被一票否決的單位,市交通局將給予安全告誡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直至要求其安全一、二、三責任人作述職檢討、進行責任追究等。
第八條本制度經__市交通局修訂,于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2
安全隱患排查整治三級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公路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提高對“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責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認識,根據省、市政府《關于建立安全生產工作七項制度》的要求,結合交通行業(yè)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按照市交通局、區(qū)(市)縣交通局、交通企事業(yè)單位隱患排查整治三級管理原則,切實加強對公路客貨運輸、客貨站點、水上運輸、公路事故多發(fā)點段和病害橋梁等重點部位事故隱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標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條市交通局每年底由有關處分別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整改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省交通廳、公路局、運管局和航務局。同時抄送局安全監(jiān)督處,匯總上報市政府辦公廳、市安監(jiān)辦等相關部門。并按照省交通廳、市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范圍內有計劃地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按期完成;堅持每季度定期排查和經常性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制度。
建設處負責國省干線在建公路橋梁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公路處負責公路、橋梁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指導督促市級收費公路公司排查整治收費路橋的安全隱患;交管處負責指導督促市級客貨運輸、客貨站點、汽車維修企業(yè)、駕校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航務處(海事局)負責水上運輸和渡口碼頭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
第四條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縣道公路橋梁、屬地管理的客貨運輸企業(yè)、客貨站點、汽車維修、駕校、水上運輸和渡口碼頭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整治計劃、整改方案,分別報送市交通局安全監(jiān)督處、公路處、交管處、航務處(海事局);并按照市交通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下達的整治任務,在職責范圍內有計劃地對隱患整治項目進行整改,確保整治任務全面完成。堅持季度排查和經常性排查整治制度。
第五條公路橋梁施工企業(yè)、養(yǎng)護企業(yè)、公路客貨運輸企業(yè)、客貨站點、汽車維修企業(yè)、駕校、航運企業(yè)和船舶修造企業(yè)在每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整改計劃和整改方案,并報上級交通行業(yè)管理部門;堅持月查和日查安全隱患排查制度,按時完成各級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門下達的安全隱患整治任務。
第六條隱患整治項目完工后,負責整治的單位要及時向下達隱患整治任務的政府或上級交通部門提交評價申請,由下達任務的政府或交通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整治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不能投入生產和使用,并限期重新進行整改。
第七條本制度經__市交通局修訂后,于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3
安全事故統(tǒng)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tǒng)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fā)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事故報告。凡發(fā)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fā)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yè)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yè)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yǎng)護作業(yè)事故:市級路橋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qū)(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yè)生產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yè)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凡發(fā)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愤\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jiān)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安全事故的統(tǒng)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tǒng)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tǒng)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tǒng)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yè)責任行車事故統(tǒng)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qū)(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yè)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tǒng)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yè)行車事故(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jiān)督處,安監(jiān)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guī)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tǒng)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qū)(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yè)統(tǒng)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jiān)處,安監(jiān)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jiān)局。
3、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按照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yǎng)護企業(yè)、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tǒng)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jiān)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jiān)督處報送《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統(tǒng)計表》,經安監(jiān)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jiān)局等相關部門。區(qū)(市)縣級交通企事業(yè)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qū)(市)縣交通局負責統(tǒng)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qū)(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yè)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yè)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tǒng)計報表等。安監(jiān)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zhí)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yè)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__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本制度經__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附件4
安全值班臺帳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加強安全值班,完善安全管理臺帳記錄,及時處理各類影響安全的突發(fā)事件,對安全事故進行應急救援處置,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tǒng)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fā)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的要求,結合交通部門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市交通局實行24小時安全值班制度和節(jié)假日局領導輪流帶班、機關干部輪流值班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安排實施。工作日上班時間安全值班及安全隱患舉報熱線:(傳真),工作日下班時間和節(jié)假日安全值班及安全隱患舉報熱線:,舉報電子信箱:。公路處、交管處、航務處(海事局)等事業(yè)處的安全值班制度必須與局機關同步安排。
第三條建立安全值班記錄、安全隱患舉報熱線電話登記薄和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臺帳。安全值班人員必須實實事求是做好值班記錄,及時聯系安全監(jiān)督處等有關處(室)和人員處置各類安全突發(fā)事故。值班人員交接班時應將未及時處置完畢的工作和值班記錄一并進行移交,不得漏崗、脫崗和誤崗。
第四條安全值班記錄、安全管理臺帳是履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重要資料,應集中裝入當年的安全管理檔案,以便長期保存,不得任意毀損、遺棄。
第五條本制度經__市交通局修訂后,于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13篇 發(fā)電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guī)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fā)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fā)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yè)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fā)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fā)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某發(fā)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guī)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guī)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chuàng)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fā)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fā)放辦法》執(zhí)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tǒng)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tǒng)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fā)放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guī)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fā)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yè)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fā)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yè)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fā)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fā)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fā)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fā)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fā)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fā)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zhí)行執(zhí)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jiān)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jié)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guī)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zhí)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guī)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fā)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fā)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fā)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fā)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guī)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fā)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jié)和謊報重要情節(jié)。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fā)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guī)定
1、部門發(fā)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fā)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fā)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zhí)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jiān)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jiān)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xù)發(fā)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zhí)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yè)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guī)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fā)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fā)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fā)生由于沒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fā)生由于違章作業(yè)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guī)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fā)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fā)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fā)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fā)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fā)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zhí)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yè)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jiān)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jiān)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jiān)護人不認真進行監(jiān)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jiān)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jiān)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yè)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yè)或其它企業(yè),發(fā)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jiān)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yè)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xù),或違反使用范圍,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fā)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guī)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yè)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fā)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guī)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guī)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guī)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fā)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fā)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
第14篇 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獎懲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加油站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貫徹國務院、省、市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文件精神,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加油站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加油站范圍內各級管理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的崗位職責和安全目標責任書的考核與獎懲管理。
3 職責
3.1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加油站年度綜合考核,并根據情況填寫考核記錄表。
3.2 站長對考核情況進行審核。
4 考核標準
4.1 獎則
4.1.1 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全年未發(fā)生安全事故;無重大安全隱患,一般隱患整改及時;獎勵安全領導小組1000-3000元,獎勵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000-3000元,獎勵主要負責人2000元。
4.1.2各班組完成本班組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獎勵班組長1000元,獎勵每個班組成員500~1000元;
4.1.3 各級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達到其該年度的安全目標責任書要求,進行表彰獎勵1000-2000元。
4.14 對在生產中發(fā)現事故隱患或發(fā)現重大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預防的;發(fā)現違章操作及時制止的;以及其它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或者安全領導小組,獎勵50-200元/次。
4.1.5安全生產管理臺賬齊全,記錄準確的,獎勵責任人50-200元,違者將處罰責任人50-100元。
4.1.6在安全教育培訓中工作突出的,獎勵相關單位或個人50-200元。
4.2 懲罰
4.2.1 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未完成、全年發(fā)生了安全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一般隱患未及時整改;加油站視情況對安全領導小組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處罰,取消其評比先進的資格。
4.2.2 管理人員和從業(yè)人員未達到其該年度的安全目標責任書要求,加油站視情況進行處罰,取消其評比先進的資格。
4.2.3 安全生產管理臺賬不齊全,記錄不準確的,違者將處罰責任人50-100元。
4.2.4發(fā)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罰款;對安全管理人員處以1500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對第一責任人處以500元罰款。
4.2.5發(fā)生因工重傷的,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的罰款;對事故相關責任人視其情節(jié)輕重大小分別處以100-1000元罰款。
4.2.6發(fā)生輕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處以100-1000元罰款。
4.2.7未曾簽訂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的,一人未簽,對責任組織或責任人罰款100元。
4.2.8未按照《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aqbzh-zd/5-1)做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處罰責任組織或責任人200元/人次。
4.2.9未按《安全檢查管理制度》(aqbzh-zd/11-2)進行安全生產檢查或未作記錄的,罰款責任人或責任組織500元/次。
4.2.10未按照《隱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的規(guī)定,未進行隱患治理,事故隱患處理記錄不全的,每缺一項罰責任人100元。
4.2.11 未按照《風險評價管理制度》(aqbzh-zd/3-1)的規(guī)定時機、范圍、頻次進行風險評價,風險評價結果和控制措施未組織宣傳培訓,罰款風險評價小組500元、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00元;未按照規(guī)定定期進行風險評價結果和控制措施評審,罰款責任組織或個人500元。
4.2.12發(fā)生各類事故或未遂事故,根據《事故管理制度》(aqbzh-zd/10-1)的規(guī)定,未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建檔的,每缺一項處罰相關責任人500元。
4.2.13操作人員未按照崗位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的,每發(fā)現一次處罰責任人50-200元。
4.2.14因管理不到位,出現疏漏而引發(fā)事故的,按責任大小給予相關管理人員100-2000元處罰。
4.2.15及時傳達加油站的文件精神,未及時傳達的,罰責任人200元。
4.2.16加油站劃分的重點部位如因管理不善引發(fā)安全事故的,每次處責任人或責任單位1000-2000元不等的處罰,如果情節(jié)嚴重,觸犯國家有關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安全設施,視情節(jié)對責任人處以50-1000元罰款。
4.2.17 對事故責任人員除給與經濟處罰外,可另處6個月以下試崗或待崗。
4.2.18違反加油站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引起安全事故,對人員、財產、環(huán)境、加油站名譽等造成影響的組織或個人,加油站將視情況進行處罰、降級或者解雇。
5 考核頻次和方法
5.1 每年12月份,安全領導小組組織全加油站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和安全目標責任書考核活動,填寫《加油站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考核登記表》(aqbzh-jl/2-1);
5.2 安全領導小組按照上述的考核標準對各組織和個人的安全生產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匯總報加油站經理(站長),并根據考核結果,填寫《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記錄》(aqbzh-jl/2-2),根據獎懲記錄對被考核部門或個人進行扣除或獎勵,財務人員憑考核記錄具體執(zhí)行。
6 相關文件
各種安全管理制度;
7 相關記錄
7.1《加油站年度安全目標和安全目標責任書完成情況考核登記表》aqbzh-jl/2-1
7.2《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記錄》aqbzh-jl/2-2
第15篇 藝校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藝術學校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廣大教職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切實加強學校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結合學校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每學期對教職員工進行一次安全考核并做出獎懲。
2、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表彰或獎勵:
(1)忠于職守,積極做好安全工作和勞動保護工作,成績卓著的;
(2)搶救事故有功,使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免遭重大損失的;
(3)在改善勞動條件,防止工傷事故和職業(yè)性危害方面提出重要建議取得明顯效果的;
(4)在其他安全治理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效果顯著的。
3、獎勵分為嘉獎、晉升、發(fā)放獎金等形式。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罰:
(1、不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不佩帶勞動防護用品、不遵守勞動紀律等違章行為,未造成事故的,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2、禁煙場所吸煙或處置煙頭不當而引起火警、火災,使用易燃危險品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或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3、發(fā)現火警,未及時按照緊急情況處理程序處理的,對保衛(wèi)科的檢查未予以配合,拒絕整改的人員,予以通報批評。
第16篇 公交集團安全生產年度考核與獎懲制度
為建立安全生產競爭機制,調動員工安全管理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推動公司安全管理規(guī)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全體員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二、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用于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獎勵。同時實行責任追究制度(詳見公司事故責任倒查制度),追究相關人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一定的經濟罰款并在公司安全例會上予以通報,情節(jié)嚴重者撤消職務或解聘。
三、年度目標管理考核與安全生產評價相結合進行并堅持以下原則: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2.注重安全管理效果的原則3.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的原則4.平時考評與定期考評相結合原則5.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內容分為基礎工作和安全效果兩部分:1.基礎工作主要考核貫徹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政策、組織領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與落實、緊急狀態(tài)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市場準入關、從業(yè)資格關、車輛技術關的落實2.安全效果主要考核責任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的主要程序: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期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2.公司組織由相關員工代表參加評審組負責分組考核評審工作;3.評審組提出考核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查;4.分管領導將考核審查意見提交安全領導小組研究決定;5.將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結果公布、通報,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六、公司每年下達一次基礎工作目標和安全效果目標的具體指標,并與各責任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各責任人要按照責任承諾要求,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強化工作措施,確保各項工作目標的完成。
七、考核采取百分制評分制度。每年度評分標準按《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考核評分。
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為加強公共交通安全運輸管理工作,確保人命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立以總經理為組長,副經理為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救援領導小組,其余人員根據事故救援需要臨時確定。
二、工作職責:1.負責各類事故的全面指揮工作;2.負責督查落實協(xié)調好各方面的工作;3.負責各類事故中疏散人員、保護好現場、保護好乘客人生安全、衣物及貴重物品,負責車輛組織對乘客的分流和傷員的運送工作;4.將情況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并負責建立登記工作。
三、工作原則:1.統(tǒng)一指揮原則,各小組成員必須接受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安排、積極參加各類事故的應急處置;2.自動遞補原則,領導小組組長不在崗時、副組長自動遞補、承擔應急工作的領導職責;3.自動停休原則,領導小組各成員休假的一律停止休假,主動到單位參加應急工作;4.奉公盡責原則:領導小組各成員要盡職盡責、拒絕冷漠、傳遞溫暖、無私奉獻、不能麻痹大意、全心全意做好應急工作。
四、工作程序:1.領導小組在接到應急、救援電話后,首先弄清事故現場及周圍地理情況,立即召集救援領導小組所有成員,通報事故現場情況,商議事故、事件現場具體救援方案;2.事故現場救援方案確定后,及時攜帶救援設施趕赴現場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如現場施救難度大,需另聘專業(yè)救援人員時臨時確定;3.應急救援設施如需要其它大型輔助救援設施,及時與相關單位聯系增補調運。
五、救護和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后,按照公司應急預案中確定的醫(yī)療救護網店,迅速聯系醫(yī)療機構、配合協(xié)助醫(yī)療部門開展緊急現場處理和醫(yī)療救護。
第17篇 項目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節(jié)總則
第1條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章違紀行為是違反安全生產法和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是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為杜絕違章行為,確保職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對于違章違紀行為造成事故并觸范刑法者,除按本制度執(zhí)行外,還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二節(jié)獎勵細則
第3條對認真執(zhí)行上級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公司頒布的各項安全生產制度,防止事故發(fā)生和職業(yè)病危害作出貢獻的部門、車間、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給予適當獎勵
1、對安全生產有所發(fā)明創(chuàng)造、合理化建議被采用有明顯效果者。
2、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避免事故發(fā)生者。
3、及時發(fā)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者。
4、對搶險救災有功者。
5、積極參加公司、部門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被評為先進車間、部門、班組、個人。
6、被評為省、市、局、總公司的安全生產積極分子給予表彰和獎勵。
7、對消防、安全工作和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貢獻者。
第4條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各部門匯總材料上報部長審核后報安全環(huán)保部,經審核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通過。
第5條先進車間、部門由安全環(huán)保部提出意見,交公司安全生產小組討論,審核通過。
第6條對第3條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車間和部門提出,經安全環(huán)保部審查,報公司領導批準
第7條獎勵根據所作貢獻大小分為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精神獎勵指通過大小會、通報等形式對有所貢獻者(集體或部門)予以表揚;物質獎勵指對有所貢獻者(集體或部門)予以現金獎勵。物質獎勵可以一次性以現金的形式予以獎勵,其金額從200—10000元不等;也可以通過增加工資的形式予以獎勵,其金額由公司領導決定。
第三節(jié)處罰細則
第8條進入生產崗位上班,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9條禁止穿帶鐵釘、鐵塊的鞋進入生產區(qū)、儲存區(qū),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10條各車間員工禁止上班時間穿高跟鞋、拖鞋、裙子、短褲,違者一次罰款50元。禁止赤膊進入公司內,違者罰款100元。
第11條上班期間禁止飲酒,違者按曠工處理,并罰款100元。
第12條凡在禁煙區(qū)吸煙者,一次罰款50元;當在禁煙區(qū)內發(fā)現煙頭卻又無法查找吸煙者時,對該部門處罰100元/個煙頭。
第13條凡將小孩帶入生產區(qū)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罰款50元。
第14條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室,配電室內不準帶入食物,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15條生產區(qū)域的設備、管線上不得涼、曬、烘烤衣物和放置雜物,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違反能源管理規(guī)定,則另行處罰。
第16條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庫存區(qū)等禁火區(qū)域內行駛,必須遵守公司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規(guī)定,違者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17條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fā)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設備檢修規(guī)程有明確規(guī)定除外)、用具或衣物等,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18條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違者一次罰款100元,如屬領導(各級領導)命令使用而又無措施的,對命令者一次罰款100元。
第19條生產崗位上的操作工不得私自替班,違者一次罰款3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生產、設備、甚至傷亡事故的,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20條凡違反公司《高處作業(yè)管理制度》、《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制度》等危險作業(yè)管理規(guī)定者,一次對該部門罰款300元,對違規(guī)者罰款50元。
第21條進入容器(如反應釜、貯槽、塔等)、地下溝、深井作業(yè)必須辦證,無證不準作業(yè),違者罰款50元,對該單位罰款200元。
第22條凡在禁火區(qū)內動火沒有辦理動火證,或雖批準了但沒有按動火證上審批要求落實安全措施以及超過動火時間、轉借、涂改動火證和轉移動火地點者,一人一次罰款50元。
第23條各種危險作業(yè)證未經辦理完畢,作業(yè)人員就進行作業(yè)的,對作業(yè)人員處罰50元/人·次。
第24條各部門必須重視和加強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對于無故拖延隱患整改的部門罰款200元。
第25條對無證上崗獨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罰款30元,對該部門罰款100元。
第26條各級領導及專業(yè)管理人員見到違章行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應負連帶責任,按違章性質輕重一次處罰30--200元。
第27條對不服從管理,打擊報復、辱罵、毆打執(zhí)法人員者,一次罰款300元,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觸犯刑法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8條對故意破壞各種安全設施者處以100元罰款并加倍賠償,若造成嚴重后果并觸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擅自移動消防、安全設施者處以100元罰款,若造成嚴重后果并觸范刑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9條對沒按要求進行相應安全教育的部門負責人處罰100元/次。
第30條項目建設期間,對沒按相關規(guī)定進入施工區(qū)域者處罰100--500元/次。
第四節(jié)罰款收繳辦法
第31條違反本制度的罰款由安全環(huán)保部開具罰款通知單,財務部收取現金。
第32條從罰款通知之日起半個月內不繳款的部門或個人進行加倍處罰。
第33條罰款資金由財務統(tǒng)一專項管理,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用于安全獎勵和安全活動經費。
第五節(jié)附則
第34條對于部門或個人同時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多項者,均按累計計算收取罰款,對于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并處。
第18篇 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管理企業(yè)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從而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現以國家建筑施工的“兩個標準,一個規(guī)范”為準則,結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jiān)督條例》來制定本企業(yè)的獎懲條例。
一、 安全生產方面
1、公司的質安部門定期對各分公司、處、部所屬工地和廠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以國家的安全評分標準來評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罰公司2000元,而得分達到優(yōu)良的,則每次獎勵1000元,各部門對工地現場的獎勵由各部門另行制訂。
2、凡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罰公司經理2000元/人,罰工地直接施工責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質量方面
1、要求總公司下屬各部門完成工程為優(yōu)良率達45%(以工程造價計)為管理目標。經驗收達到國優(yōu)標準的工程獎造價的2%;達部優(yōu)的工程獎1.5%;達省優(yōu)的工程獎1%;達優(yōu)良的工程獎0.5%,如達不到總公司提出的優(yōu)良目標,增收公司1%的上調管理費。
2、凡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補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額1000 ~ 2000元的,其經濟損失額的5%罰工地;如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0萬元以上的,則視情節(jié)輕重程度,分別追究分公司經理、工長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并罰損失額的5%或刑事責任。
3、工程驗收資料在工程驗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總公司質安部檢查,如不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的,則增收其工程總值1%的上調費。
4、工程驗收前10天,總公司質安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內部驗收,如發(fā)現有不合格的分項工程,每項工程罰款500元。
以上規(guī)定希望各級管理人員遵守執(zhí)行,如在施工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施工規(guī)范,省市質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將按章罰款。
第19篇 工程質量工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管理企業(yè)的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從而提高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現以國家建筑施工的“兩個標準,一個規(guī)范”為準則,結合地方建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監(jiān)督條例》來制定本企業(yè)的獎懲條例。
一、 安全生產方面
1、公司的質安部門定期對各分公司、處、部所屬工地和廠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以國家的安全評分標準來評分,得分不合格的,每次罰公司2000元,而得分達到優(yōu)良的,則每次獎勵1000元,各部門對工地現場的獎勵由各部門另行制訂。
2、凡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罰公司經理2000元/人,罰工地直接施工責任人3000元/人。
二、 工程質量方面
1、要求總公司下屬各部門完成工程為優(yōu)良率達45%(以工程造價計)為管理目標。經驗收達到國優(yōu)標準的工程獎造價的2%;達部優(yōu)的工程獎1.5%;達省優(yōu)的工程獎1%;達優(yōu)良的工程獎0.5%,如達不到總公司提出的優(yōu)良目標,增收公司1%的上調管理費。
2、凡出現工程質量事故的,其返工或補強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額1000 ~ 2000元的,其經濟損失額的5%罰工地;如造成經濟損失超過20萬元以上的,則視情節(jié)輕重程度,分別追究分公司經理、工長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并罰損失額的5%或刑事責任。
3、工程驗收資料在工程驗收的前10天整理好送總公司質安部檢查,如不符合國家質量驗收標準的,則增收其工程總值1%的上調費。
4、工程驗收前10天,總公司質安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內部驗收,如發(fā)現有不合格的分項工程,每項工程罰款500元。
以上規(guī)定希望各級管理人員遵守執(zhí)行,如在施工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施工規(guī)范,省市質安管理條例的行為,將按章罰款。
第20篇 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5
企業(yè)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生產經營過程中的違章行為是違反勞動安全法規(guī)和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是造成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主要原因。為杜絕制止違章行為,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和企業(yè)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對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以及企業(yè)各項安全制度或對安全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或個人,依據本制度進行獎勵。
第三條對于違章行為及傷亡事故主要責任人除按《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理外,還須以本《制度》進行處罰。
第四條對于因違章行為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企業(yè)獎懲細則應隨國家政策規(guī)定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的變動在年度經濟責任制上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獎勵規(guī)則
第六條安全獎勵資金的來源:
1、企業(yè)按年度撥付一定的安全獎勵資金。
2、企業(yè)內部的違章罰款收入。
3、企業(yè)內部風險保證金未完成安全考核目標扣出部分。
4、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其他來源。
第七條實行安全風險獎勵制度,具體辦法按風險獎勵辦法執(zhí)行。全廠各單位根據風險程度不同,全員繳納一定數量的安全風險金,本年度內無死亡、火災、爆炸、無社會災害性事故、無重傷事故以及完成安全考核目標的單位,給予各單位所繳安全風險金同等數額的獎勵。對作出重要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以及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規(guī)定對專門事項給予獎勵。
第八條在安全技術、職業(yè)病預防方面有技術發(fā)明、技術革新、合理化建議的職工個人,給予300~600元獎勵,屬創(chuàng)造發(fā)明重大項目,按國家創(chuàng)造發(fā)明獎勵條例規(guī)定報批,同時,企業(yè)在給予最高一級獎勵的情況下,可同時給予晉升工資。
第九條對于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堅持原則,嚴格糾正制止各類違章,避免事故發(fā)生,成績顯著的各級管理人員和職工,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送技安處審核,經分管廠長批準,年終給予200~600元獎勵。
第十條對發(fā)現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和及時報告上級,因而顯著減輕以至避免重大事故危害發(fā)生的職工個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送技安處審核,經分管廠長批準,可在該季度內給予300~600元獎勵。
第十一條在災害事故中,主動積極搶救人員或物資,防止事故蔓延或擴大,功績顯著的職工個人,由所在單位寫出書面材料報送技安處審核,由廠長批準通報表揚記功的同時,可給予500~3000元獎勵。
第三章處罰細則
第十二條進入生產崗位上班,必須穿戴規(guī)定的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安全帽、手套以及耳塞或耳罩等),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三條禁止穿帶釘、鐵塊的鞋子進入生產區(qū)、庫區(qū),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四條操作人員禁止穿高跟鞋(三公分以上)、拖鞋、裙子、短褲、化纖服上崗操作,違者一次性罰款50元。打赤膊上崗操作者,給予從重一倍的罰款。
第十五條凡班前4小時內飲酒者,除令其不準進入車間上班并按曠工處理外,另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攜帶香煙、火種到生產崗位區(qū)域內或在上班時間飲酒者,一次罰款500元。凡在生產崗位區(qū)域內吸煙者,除給予罰款500元的處理外,還給予留廠察看1~2年的行政處理。
第十七條凡將小孩帶入生產、工作崗位逗留或上班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八條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配電室,配電室內不準帶入食物,違者一次罰款50元。
第十九條生產區(qū)域的設備管線上不得涼、曬、烘烤衣物和放置雜物,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違反能源管理規(guī)定,則另行處罰。
第二十條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qū)、庫區(qū)等禁火區(qū)域內行駛,必須遵守企業(yè)消防、交通等安全管理規(guī)定。違者按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fā)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設備檢修規(guī)程有明確規(guī)定的除外)、用具或衣物等,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屬領導指使違章,則對該單位領導一次罰款50元。
第二十二條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違者一次罰款50元,如屬領導(含各級領導)命令使用而又無措施的,對命令者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三條生產崗位上操作工不得私自相互替班,違者一次罰款100元,如因私自替班造成傷亡、生產、設備事故,其后果概由責任者自負,并按廠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本廠《高處作業(yè)安全制度》者,一次對該單位罰款500元,個人罰款500元。
第二十五條進入設備(有限空間)包括各類塔、釜、罐、鍋筒、管道和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集裝箱和其他較封閉場所的作業(yè)必須辦證,無證不準作業(yè),違者一次罰款單位500元,個人500元。
第二十六條凡在禁火區(qū)內沒有辦理動火證或雖經批準了,但沒有按動火證上審批意見落實安全措施以及超過動火時間、轉借、涂改動火證和轉移地點動火者,一人一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七條生產車間操作工上班時,必須將防毒面具帶上崗位,放置于方便地方備用,防毒面具不用時,必須蓋上過濾藥盒的橡膠蓋。違者一人一次罰款50元。不認真保管造成丟失或故意損害防毒面具者,照價賠償。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必須重視和加強對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對于無故拖延整改的,則按“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限期規(guī)定為準,每延期一天完成者,單位罰款50元,以此類推計算。
第二十九條對應持安全操作證上崗的無證操作者,一人一次罰款50元;未轉正的學徒工或實習生無證獨立操作者,一人一次罰單位100元,個人50元。
第三十條危險作業(yè)的作業(yè)人違章作業(yè),監(jiān)護人不及時制止、糾正,分別對作業(yè)人和監(jiān)護人處以50~5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危險作業(yè)的監(jiān)護人不負責任,擅離職守,不堅守崗位,對監(jiān)護人處50~50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處以3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危險作業(yè)的作業(yè)人、監(jiān)護人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檢查落實安全措施,作業(yè)時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對作業(yè)人、監(jiān)護人分別處以200元~8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凡各級領導干部及專業(yè)管理人員見到違章行為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應負連帶責任,應按違章性質一次給予罰款50~3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不服執(zhí)法人員管理,打擊報復,辱罵、毆打執(zhí)法人員者,給予一次性罰款250元,并賠償一切經濟損失;觸犯刑法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違章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認識度惡劣或二者并存者,可按上述處罰加重1~5倍處理,并在接受審理期間按下崗處理,該期間只發(fā)基本生活費。
第四章罰款收繳辦法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本制度的罰款由技安處或保衛(wèi)處(消防安全部分)開據罰款通知單,由財
務處收取現金。
第三十七條從罰款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繳款的單位和個人,按每天1%加收滯納金,直至交款為止。
第三十八條罰款資金由廠財務處統(tǒng)一專項管理,經分管安全的廠領導批準后,可用于安全獎勵和安全活動經費。實行??顚S谩?/p>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對于單位和個人同時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多項者,均按累計計算收取罰款。對于行政處理和經濟處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原重長風化(1998)51號文《安全生產獎懲規(guī)定》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