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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匯編7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53

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

重要性和意義

在企業(yè)的日常運營中,防治水安全是確保生產活動順利進行的關鍵一環(huán)。它不僅關乎員工的生命安全,也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穩(wěn)定運行和聲譽。一個健全的防治水安全制度,如同一道無形的防護屏障,能夠預防潛在的災害,降低風險,從而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它強化了我們的風險意識,提升了應急處理能力,為公司的穩(wěn)健經營提供了堅實保障。

安全制度有哪些

1. 水源監(jiān)測制度:定期對水源進行檢測,確保水質達標,防止污染事件的發(fā)生。

2. 應急預案:制定詳盡的洪水、滲漏等水災應對方案,以快速響應突發(fā)事件。

3. 設施維護制度:對排水系統(tǒng)、防水設施等進行定期檢查和保養(yǎng),確保其正常運作。

4. 員工培訓:提供水安全知識培訓,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和應急處置能力。

注意事項

1. 制度的執(zhí)行必須嚴格,不能流于形式,任何疏忽都可能釀成大禍。

2. 制度應隨著環(huán)境變化和新技術的發(fā)展及時更新,保持其時效性和實用性。

3. 強調責任落實,明確各部門和個人的職責,確保每個環(huán)節(jié)都有人負責。

4. 加強溝通與反饋,鼓勵員工參與制度的改進和完善,提升制度的適應性和有效性。

防治水安全制度的構建和執(zhí)行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全員參與,持續(xù)改進。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在面對水安全挑戰(zhàn)時,展現出足夠的準備和決心,確保企業(yè)的安全運行。

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范文

第1篇 企業(yè)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晉城煤業(yè)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掘進工作面

第二條 掘進工作面設計審批后,地測部要分析該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質情況、積水分布范圍、周邊采掘情況等,預測掘進期間涌水量,編制超前探放水設計。

第三條 探放隊要根據設計編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內預測涌水量,提交安裝并完善排水系統(tǒng)、堵水材料等。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開工驗收時,地測部、機電部對排水系統(tǒng)和超前探放水工作進行驗收,排水系統(tǒng)不到位或未進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開工。

第六條 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放隊要嚴格按超前探放水設計及措施組織施工。

第七條 掘進隊組根據工作面施工循環(huán)進度,提交1天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一式3份,一份探放隊、一份安監(jiān)部、一份掘進隊組留存。

第八條 探放隊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探放水人員到工作面進行探放水作業(yè)。

第九條 安監(jiān)部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安檢員到工作面監(jiān)督探放水作業(yè)。

第十條 探放水施工前,掘進隊組要將工作面迎頭及頂幫支護到位、浮煤清理干凈、排水設備管路安裝到位,經安檢員確認合格后,探放隊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探放隊必須按設計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鉆孔。

第十二條 探放水施工結束后,探放隊懸掛探放水標志以工作面迎頭,并將每孔探水情況(方位、角度、孔深、孔內情況)填寫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當班班長、安檢員確認內容無誤后,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認可并移交掘進隊組。

第十三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管理牌板進行掘進,班長及安檢工必須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離、準掘距離,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

第十四條 允許掘進距離剩余不足時,掘進隊組必須及時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

第十五條 嚴禁掘進隊組超準掘距離掘進。一旦有超過準掘距離的情況發(fā)生時,安檢員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向安監(jiān)部、調度室、地測部等單位匯報,由探放隊施工超前探鉆孔。

第十六條 若因地質條件影響,如煤層酥軟、見矸等情況發(fā)生時,無法滿足當天掘進時,探放隊必須及時補打探眼,根據補打情況向安監(jiān)部、施工隊組下發(fā)探放水通知書。探放水通知書經安檢員、地測部簽字確認可后方可移交掘進隊組。無探放水通知書時,嚴禁隊組施工。

第三章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測部編制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對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認真分析,必須時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條 探放隊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編制回采工作面承壓水開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回采前,地測部牽頭,探放隊配合根據探放水設計或措施對該工作面提前實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條 工作面物探結束后必須編制物探成果報告,圈定工作面富水異常區(qū)域。

第二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富水異常區(qū)域相關情況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頂底板富水異常區(qū)積水或采空區(qū)積水。

第二十二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要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編制探放水總結,對工作面富水區(qū)等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做出安全評價。

第二十四條 施工隊組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和措施等要求,安裝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安裝驗收移交時,地測部、機電部對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進行全面檢查,看是否滿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統(tǒng)設計要求。經檢查符合要求,地測部、機電部和移交雙方單位等相關部室和隊組,在開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后方可移交,否則不準回采。

第二十六條 回采過程中地測部要跟蹤觀測工作面涌水情況,做好水害防治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要及時編制回采總結。

第四章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 當需要實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時,由地測部編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 探放隊根據設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 相關責任單位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條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條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及時編制探放水總結。

第五章其 它

第三十四條各相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有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確認相關工作,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人處罰2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七條此制度自下發(fā)之日開始執(zhí)行。

第2篇 煤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根據上級部門要求,為了搞好我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工作面施工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工作結束后,勘探隊技術負責人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填寫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4、探水工作結束后,勘探隊技術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進行交接班,同時在《安全確認移交單》上簽字。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防治水負責人在交接單上未簽字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第3篇 防治水安全確認移交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礦井地質規(guī)程》(試行)、《晉城煤業(yè)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趙莊二號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掘進工作面

第二條 掘進工作面設計審批后,地測部要分析該工作面井上下水文地質情況、積水分布范圍、周邊采掘情況等,預測掘進期間涌水量,編制超前探放水設計。

第三條 探放隊要根據設計編制超前探放水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內預測涌水量,提交安裝并完善排水系統(tǒng)、堵水材料等。

第五條 掘進工作面開工驗收時,地測部、機電部對排水系統(tǒng)和超前探放水工作進行驗收,排水系統(tǒng)不到位或未進行超前探放水工作不得開工。

第六條 嚴格執(zhí)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放隊要嚴格按超前探放水設計及措施組織施工。

第七條 掘進隊組根據工作面施工循環(huán)進度,提交1天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一式3份,一份探放隊、一份安監(jiān)部、一份掘進隊組留存。

第八條 探放隊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探放水人員到工作面進行探放水作業(yè)。

第九條 安監(jiān)部根據探放水作業(yè)申請單要求的作業(yè)頭面、作業(yè)班次和時間,安排安檢員到工作面監(jiān)督探放水作業(yè)。

第十條 探放水施工前,掘進隊組要將工作面迎頭及頂幫支護到位、浮煤清理干凈、排水設備管路安裝到位,經安檢員確認合格后,探放隊方可進行施工。

第十一條 探放隊必須按設計要求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探水鉆孔。

第十二條 探放水施工結束后,探放隊懸掛探放水標志以工作面迎頭,并將每孔探水情況(方位、角度、孔深、孔內情況)填寫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當班班長、安檢員確認內容無誤后,在原始記錄單及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認可并移交掘進隊組。

第十三條 掘進隊組根據探放水管理牌板進行掘進,班長及安檢工必須班班移交探眼剩余距離、準掘距離,并在探放水管理牌板上簽字。

第十四條 允許掘進距離剩余不足時,掘進隊組必須及時向探放隊書面申請?zhí)椒潘鳂I(yè)。

第十五條 嚴禁掘進隊組超準掘距離掘進。一旦有超過準掘距離的情況發(fā)生時,安檢員必須責令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向安監(jiān)部、調度室、地測部等單位匯報,由探放隊施工超前探鉆孔。

第十六條 若因地質條件影響,如煤層酥軟、見矸等情況發(fā)生時,無法滿足當天掘進時,探放隊必須及時補打探眼,根據補打情況向安監(jiān)部、施工隊組下發(fā)探放水通知書。探放水通知書經安檢員、地測部簽字確認可后方可移交掘進隊組。無探放水通知書時,嚴禁隊組施工。

第三章 回采工作面

第十七條 回采工作面回采前,由地測部編制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對回采工作面水文地質情況認真分析,必須時提前制定防治水方案。

第十八條 探放隊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編制回采工作面承壓水開采安全措施。

第十九條 回采前,地測部牽頭,探放隊配合根據探放水設計或措施對該工作面提前實施物探工程。

第二十條 工作面物探結束后必須編制物探成果報告,圈定工作面富水異常區(qū)域。

第二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富水異常區(qū)域相關情況安排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提前疏放頂底板富水異常區(qū)積水或采空區(qū)積水。

第二十二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要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二十三條 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編制探放水總結,對工作面富水區(qū)等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做出安全評價。

第二十四條 施工隊組根據回采地質說明書、探放水設計和措施等要求,安裝和完善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 回采工作面安裝驗收移交時,地測部、機電部對工作面排水系統(tǒng)、供電系統(tǒng)進行全面檢查,看是否滿足防治水方案和排水系統(tǒng)設計要求。經檢查符合要求,地測部、機電部和移交雙方單位等相關部室和隊組,在開工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后方可移交,否則不準回采。

第二十六條 回采過程中地測部要跟蹤觀測工作面涌水情況,做好水害防治各項工作。

第二十七條 工作面回采結束后要及時編制回采總結。

第四章 其它防治水工程

第二十八條 當需要實施其它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時,由地測部編制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設計。

第二十九條 探放隊根據設計,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條 相關責任單位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探放隊根據防治水或探放水設計或措施要求,完成相關探放水或疏放水工程。

第三十二條 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由地測部、生產部、安監(jiān)部、探放隊和其它責任單位對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進行驗收移交。驗收不合格,不得移交。

第三十三條防治水或探放水工程結束后,探放隊及時編制探放水總結。

第五章 其 它

第三十四條 各相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相關資料,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罰100-500元。

第三十五條 有關單位未按上述要求移交和確認相關工作,似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負責人處罰200-1000元。

第三十六條 對在水害預測預報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獎勵。

第三十七條 此制度自下發(fā)之日開始執(zhí)行。

第4篇 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

(一)為切實抓好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水害事故的發(fā)生,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283 條“煤礦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進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時,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掘進隊下達停止掘進通知單,施工隊接到停止掘進通知單后必須立即停止掘進。

(三)停止掘進后,由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探放水隊伍下達探放水通知單,探放水隊伍接到通知單后,根據通知單內容,按照探放水設計上鉆孔參數進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隊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并認真填寫探放水記錄。(五)探放水隊伍必須根據探放水結果在《ⅹⅹ煤礦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單》

上填寫清楚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情況。

(六)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八)探放水隊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機構,由防治水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填寫驗收單,施工驗收員、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礦安全員在驗收單上簽字。

(九)驗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機構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允許掘進通知單上必須有總工程師、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探放水隊伍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簽字。

(十)發(fā)現有水害危險或沒有允許掘進通知單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十一)掘進隊每班下班后將當班掘進進尺報探放水隊伍,由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填寫探放水工作日報表,報到安全部門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第5篇 _礦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為了切實抓好公司煤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探水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隊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如實填寫探水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4、探水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fā)現有水害情況,探水隊必須根據實際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否則必須停止作業(yè)。

7、交接單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yè)。

第6篇 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為了切實抓好公司煤礦井下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盲目揭露構造及水害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制度:

1、探水隊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

2、探水隊負責人必須認真填寫探放水工程移交單。

3、探水隊必須根據探水結果在移交單上如實填寫探水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4、探水隊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5、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6、發(fā)現有水害情況,探水隊必須根據實際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否則必須停止作業(yè)。

7、交接單未進行簽字的不得進行作業(yè)。

第7篇 礦業(yè)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

(一)為切實抓好地質構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嚴格落實執(zhí)行好“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則,杜絕水害事故的發(fā)生,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第 283 條“煤礦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防治水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掘進工作面需要探放水時,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掘進隊下達停止掘進通知單,施工隊接到停止掘進通知單后必須立即停止掘進。

(三)停止掘進后,由防治水管理機構向探放水隊伍下達探放水通知單,探放水隊伍接到通知單后,根據通知單內容,按照探放水設計上鉆孔參數進行探放水。

(四)探放水隊伍必須按設計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鉆孔,并認真填寫探放水記錄。(五)探放水隊伍必須根據探放水結果在《ⅹⅹ煤礦探放水安全確認簽字移交單》

上填寫清楚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采取情況。

(六)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和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交接班或口頭交接班。

(七)工作面施工負責人如發(fā)現工作面現場未進行探放水或探水孔不符合設計要求有權拒絕施工。

(八)探放水隊伍完成探放水后通知防治水管理機構,由防治水管理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填寫驗收單,施工驗收員、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礦安全員在驗收單上簽字。

(九)驗收合格后,由防治水管理機構下達允許掘進通知單,允許掘進通知單上必須有總工程師、防治水管理機構負責人、探放水隊伍負責人、施工隊負責人簽字。

(十)發(fā)現有水害危險或沒有允許掘進通知單的必須停止作業(yè)。

(十一)掘進隊每班下班后將當班掘進進尺報探放水隊伍,由探放水隊伍負責人填寫探放水工作日報表,報到安全部門和防治水管理機構。

防治水安全確認制度匯編7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fā)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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