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入井前的人員檢查:所有下井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佩戴必要的安全裝備,并接受身體狀況的檢查。
2. 出入井人員登記:每次上下井,人員都需在指定地點進行簽到,記錄入井時間和姓名。
3. 清點人數:在井口設立專人負責清點入井和出井人數,確保無遺漏。
4. 實時更新記錄:所有登記信息應及時更新,以便管理人員隨時掌握井下人員情況。
5. 應急處理機制:遇到緊急情況,如井下事故,能迅速依據登記信息進行救援。
內容是什么
該制度的內容涵蓋從準備階段到應急響應的全過程管理。在準備階段,每位工作人員需完成健康檢查,穿戴合規(guī)的防護設備,通過安全知識考核。入井時,工作人員在登記簿上簽名,注明時間。井口的清點員負責核實人數,確保無誤后允許下井。在井下作業(yè)期間,井口保持有人值守,實時記錄出井人員。一旦發(fā)生異常,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據準確的登記信息快速定位被困人員位置。
規(guī)范
執(zhí)行此制度時,應遵守以下規(guī)范:
- 所有流程需嚴格執(zhí)行,不得有任何疏漏。 - 登記信息要詳實準確,包括人員姓名、工種、入井時間等關鍵數據。 - 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安全規(guī)程,不得私自攜帶違禁物品下井。 - 緊急情況下,清點員應立即報告,啟動應急預案,并保持與井下人員的通訊暢通。
重要性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對于礦井安全生產至關重要。它確保了井下作業(yè)人員的安全,防止未經培訓或身體不適的人員下井。準確的人員記錄有助于及時發(fā)現并解決潛在風險,如超員作業(yè)。在緊急情況下,這一制度能迅速確定被困人員,提高救援效率,最大程度減少傷亡。因此,嚴格執(zhí)行這一制度,是保障礦工生命安全、維護礦山穩(wěn)定運營的基礎。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范文
第1篇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
1.檢身人員必須對每一個下井人員檢身,防止入井人員攜帶違禁物品或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入井。
2.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不論何職務的人員下井前都必須接受檢身,入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身。
3.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不準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應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檢身人員應尊重接受檢身的入井人員,不得以檢身為名侮辱入井人員。
4.檢身人員應做好出、入井簽名登記記錄工作。發(fā)現有不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人員,應向項目部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第2篇 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按照教育培訓制度接受入井培訓,且培訓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入井。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穿戴統(tǒng)一配備的工裝,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用膠靴,隨身攜帶自救器、數字式瓦斯檢查器和礦燈。
第四條 人員出入井清點采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入井前和升井后清點的方式進行,調度室做好人員定位系統(tǒng)維護和清查工作。
第五條 井口每班設兩名檢身清點工,由井口把鉤工兼任。檢身清點工必須佩戴標志(或穿安監(jiān)標志服),每班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逐一檢身清點,所有入井人員自覺接受把罐工的檢身。在人員入井通道利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
第六條 凡入井人員,一律在等候室候車(候罐),統(tǒng)一按規(guī)定進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確認,嚴禁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候車(候罐)。
第七條 井口檢身工經過安全宣誓和安全確認后,方可允許人員入井,入井人員要逐一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
第八條 檢身人員發(fā)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一律禁止入井,發(fā)現強行入井者,立即匯報安監(jiān)部信息站,并按嚴重“三違”論處。
第九條 職工所佩戴的“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損壞、新調入和外來人員,必須到礦燈房審領“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否則,嚴禁入井。
第十條 入井前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嚴禁喝酒。
第十一條 非防爆型電子儀器、儀表嚴禁攜帶入井,特殊情況確需入井,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下井進行照相、攝像等工作時必須使用防爆設備,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條 人員攜帶工器具長度超長、超重等物件下井時,嚴禁人、物同車(罐),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時,要經調度室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條 乘座罐籠、人車人員數不得超過乘坐規(guī)定,嚴禁超員乘座罐籠、人車。
第十四條 把罐工負責掛好防護鏈,經全面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開車信號發(fā)出后,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未打停車信號,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
第十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經考勤系統(tǒng)考勤。
第十六條 檢查、參觀、慰問人員沒有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的,入井前必須接受入井安全常識培訓,且由相關科室派專人帶隊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記。
第十七條 所有升井人員必須從安檢門處通過,接受檢查。凡是通過安檢門報警器響起的人員,應把金屬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檢查,直至報警器不再響起。
第十八條 各區(qū)隊在正點交接班后1小時內,除特殊工種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升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先到區(qū)隊報到確認,區(qū)隊值班人員必須將當班下井、升井人員核對清楚,2小時內沒有升井的,應將未升井人員名單及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并及時指派井下工作人員進行立即尋找,查清沒有及時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隊及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條 礦燈房應加強礦燈的收、發(fā)管理,每班在正點交接班后2小時內對礦燈進行清點,對沒有交燈的人員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果及時報礦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查清原因,并將原因登記統(tǒng)計表內。
第二十條 檢身清點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制度。由于檢查不嚴不細,出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入井,對檢身清點責任人員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一條 礦調度室監(jiān)控人員應加強對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維護,確保系統(tǒng)運行正常,清點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礦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3篇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能力,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guī)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guī)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后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和井下吸煙。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yè)人數,并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匯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采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第4篇 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tǒng)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