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設備管理部環(huán)保專工的安全職責
1、負責全廠防治環(huán)境污染具體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企業(yè)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和方針、政策,積極參加與企業(yè)環(huán)境保護工作相關的安全培訓和教育。
2、負責參與本單位環(huán)保設施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并協助監(jiān)督實施情況,有計劃地逐步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環(huán)境治理安全標準。
3、負責參與審查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中的環(huán)保項目, 嚴格執(zhí)行‘三同時’方針,并做好相關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工作,協助監(jiān)督完成施工過程中狀態(tài)管理。
4、根據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組織擬(修)訂、審核公司環(huán)境方針、目標、指標及管理規(guī)定,對執(zhí)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5、監(jiān)督、檢查各生產排污口及治理設施運行狀況。
6、負責企業(yè)環(huán)保工作報表以及報送環(huán)保局的各項環(huán)保工作報表。
7、負責公司環(huán)保方面“三廢”的監(jiān)督管理。
8、負責環(huán)保參數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相關領導并擬定治理方案。
第2篇 某某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加強對起重機械、電梯、公司內機動車輛、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確保其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有的安裝、修理和使用起重機械、電梯、公司內機動車輛設備、壓力容器的部門。
3.起重機械、電梯的安裝、維修和驗收
3.1所有來我公司安裝和維修的單位必須經安全保衛(wèi)審核。
3.2承擔安裝和維修的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3.2.1安裝和維修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guī)定安裝和維修資格。
3.2.2負責安裝、維修的技術工人,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并持有勞動部門下發(fā)的特種操作證的人員來施行。
3.2.3具有完善的設備安裝、維修用工具和檢測手段
3.2.4制定有關保證設備安裝、維修質量的檢驗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
3.3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安裝必須具有完整的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包括:
3.3.1土建布置圖
3.3.2產品合格證(包括電動機、限速器和控制屏等主要部件的檢驗合格證)
3.3.3電氣原理圖
3.3.4電氣原理說明書
3.3.5電氣調度說明書
3.3.6安裝圖冊
3.3.7安裝工藝說明書
3.3.8使用維護說明書
3.3.9裝箱目錄和裝箱單
3.3.10產品保修單
3.4起重機械、電梯設備修理的各項質量標準必須符合國家、行業(yè)有關標準。
3.5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安裝和修理竣工時,必須經當地的技術監(jiān)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3.6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安裝和修理竣工驗收項目各項技術標準、程序和手續(xù),按郴州市技術監(jiān)督局相關的安全技術監(jiān)察檢驗報告進行,起重機械、電梯設備的驗收由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共同主持。
4.起重機械、電梯維修技工、操作工的崗位要求
4.1身體健康檢查合格。
4.2須經起重機械、電梯維修和操作專業(yè)技術培訓,取得相關特殊作業(yè)人員操作許可證后,才能持證上崗。
4.3操作證和維修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復審培訓。
5.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安全管理和運行
5.1使用起重機械、電梯設備的單位,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電梯設備臺帳和技術檔案資料。
5.2起重機械、電梯設備,應按照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制造提供的《起重機械、電梯設備使用維護說明書》正確使用。
5.3起重機械、電梯設備的大、中、小修,應按照《起重機械、電梯設備運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定期維護保養(yǎng)及交接班制度》等認真貫徹執(zhí)行。
5.4起重機械的安全操作
5.4.1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
5.4.1.1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在工作前應對起重機主要部件以及各安全裝置進行仔細檢查,每日第一次抓運負載時,應先將重物吊在1米左右,再下降,觀其制動情況,當確認安全可靠,再投入正常運行。
5.4.1.2起重機的大車或小車開動時,抓斗在起抓時,運行線路有人時,必須發(fā)出警告信號。
5.4.1.3除停車檢查外,任何人不得在橋架或軌道上行走。
5.4.1.4起重機需靠邊時,駕駛員操作必須以最緩慢的速度進行,在開動起重機時,禁止3個動作同時進行。
5.4.1.5在駕駛起重機時,控制器應遂步開動,不可將控制器手柄從一個極端推到另一個極端,應把控制器從一個極端轉到零再轉到另一個極端。
5.4.1.6駕駛員在工作時要精力集中,在駕駛室內不準吃東西、吸煙、看書報雜志和閑談、不準睡覺,嚴禁酒后開車。
5.4.2手動葫蘆起重機的安全操作
5.4.2.1懸掛葫蘆的結構必須牢固可靠,工作時葫蘆的掛鉤、銷子、鏈條、剎車等裝置必須保持完好。
5.4.2.2起吊時不準超負荷使用。
5.4.2.3起吊物件時,除操作葫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靠近被吊的物件。
5.4.2.4起吊物件時,必須捆綁牢固可靠,吊具、索具應在允許范圍之內。
5.4.2.5用兩個葫蘆同時起吊物件時,必須有專人指揮,負荷分配要合理,操作人員動作要協調一致。
5.4.2.6放下物件時,必須動作緩慢,不準自由落下。
5.4.2.7手動葫蘆必須明確指定維護保管人。
5.5電梯的安全管理
5.5.1堅持日常檢修制度
5.5.1.1電梯維修人員每天應對所有電梯巡查一次,并做好記錄,檢查出來的故障,能及時處理的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報告有關部門,等故障處理完以后,才能運行電梯。電梯維修工每天巡檢內容如下:
5.5.1.1.1機房內的衛(wèi)生環(huán)境是否良好。
5.5.1.1.2控制屏內各電氣部件是否有異常,變壓器是否過熱,電壓是否正常。
5.5.1.1.3曳引機運行是否平穩(wěn)無撞擊及振動聲,曳引輪是否有落槽現象。齒輪箱的油位置是否正常。
5.5.1.1.4曳引電動機的運轉是否有異常聲音,溫度是否偏高,風冷是否良好。
5.5.1.1.5制動器是否動作靈活可靠,制動閘瓦和制動輪表面是否有油污,有無檫皮現象,制動時有無跳動和噪聲。
5.5.1.1.6限速器的夾鉗口處有無異物,旋轉是否良好。
5.5.1.1.7鋼絲繩磨損是否符合要求。
5.5.1.2電梯操作人員每天開梯前,應進行以下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停機,報告維修人員,等故障處理完后,才能正常運行電梯。
5.5.1.2.1檢查轎箱內的衛(wèi)生照明狀況是否良好,有無雜物。
5.5.1.2.2檢查開關門是否正常。
5.5.1.2.3地坎內是否有異物,門機運轉是否異常。
5.5.1.2.4檢查安全觸板是否可靠。
5.5.1.2.5檢查運行當中有無異常聲音或抖動現象。
5.5.1.2.6檢查大廳內是否有雜物影響出入電梯,層樓顯示燈是否完好,基站鎖有無損壞。
5.5.2電梯維修保養(yǎng)制度
5.5.2.1電梯應由專人負責維修保養(yǎng),經常檢查各工作系統是否正常,如發(fā)現異?,F象應暫停使用,待修復后方可使用。
5.5.2.2根據使用單位的具體情況,電梯機房內或附近,設置維修人員值班室,并應有電話和衛(wèi)生設施,無關人員禁止入內,在電梯使用過程中,值班維修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時刻注意電壓的波動和變化,一旦電梯發(fā)生故障,做到隨喊隨到,及時排除,使故障停車時間減少到最少。
5.5.2.3每天對設備的衛(wèi)生情況進行檢查,使機械、電器保持清潔,特別是各繼電器的接點保持靈敏,接觸良好可靠。
5.5.2.4每周對電梯的主要安全設施和電器控制部分進行一次重點檢查,每層的廳門要嚴格檢查,在廳門則邊決不允許有扒開廳門的可能,否則予以修復。
5.5.2.5每三個月對電梯的所有機械、電器等傳動控制與安全設備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進行必須要的調整、維修和加潤滑油。檢查范圍包括機房、井道和底坑。
5.5.2.6每年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技術檢驗,檢查所有機械、電器安全設施的工作情況,修復、更換磨損嚴重的零部件。
5.5.2.7根據電梯的使用情況,可在三至五年內對電梯進行一次大修。包括各活動部位的軸承拆洗、加潤滑油,調整蝸輪減速機的油箱清洗更換新油等。
5.5.2.8根據電梯的使用情況,做到隨時檢查及時修理,對在電梯進行檢查和修理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要作詳細的記錄,以便系統考核各部件的故障情況。
5.5.2.9如電梯長時間不用,沒有維修人員值班時,必須拉掉電源開關。
5.5.2.10平動盤車時用的松閘幫手,應懸掛在面房內醒目、方便取拿的地方。
5.5.3電梯維護與檢修注意事項。
5.5.3.1電梯處于檢修狀態(tài)時,不允許乘客和載貨,大廳入口處應有“檢修停用”警示。
5.5.3.2在轎頂檢修時,應將轎頂檢修開處于“檢修”位置,或將轎頂檢修箱的急停開關斷開,并合上照明開關。
5.5.3.3在機房檢修更換零部件時,應將開關電源處于斷開位置 。
5.5.3.4在底坑檢修時,應將底坑急停開關斷開,并合上照明開關。
5.5.3.5維修時嚴禁將安全回路、門鎖回路短接走快車。
5.5.3.6用手動盤車時,應將電源斷開。
5.5.3.7維修人員在工作中嚴格遵守“重復口令”。
5.5.3.8維修時,主修與助修協調進行。
5.5.3.9工作中,如需電梯司機配合進行,司機應注意力集中,嚴格按維修人員的指令操作。
5.5.3.10嚴禁腳踏“兩坎”長時間工作。
5.5.3.11維修工作完成后,應將所有開關恢復原位,并檢查有無短接線存在。
5.5.3.12認真填寫維修記錄。
5.5.4電梯緊急救援安全操作
5.5.4.1電梯失去控制,雖已按下急停按鈕,也無法制止時,梯內人員應保持冷靜,切勿打開轎門,企圖跳出轎箱。
5.5.4.2電梯在行駛中突然發(fā)生停車時,轎箱內人員應用警鈴、電話等聯系設備通知維修人員,由維修人員在機房設法移動轎廂至附近廳門口,然后將急停按鈕按下,用人力打開轎門和廳門,撤離轎廂。
5.5.4.3當電梯在安全鉗動作而停止時,應用警鈴、電話等聯系設備招換維修人員前來營救。在人員從安全窗等處撤離前,應先按下急停按鈕。
5.5.4.4在機房內用人力(盤車)驅動曳引機使轎廂移動時,必須將電動機的電動機的電源斷開。
5.5.5松閘扳手使用
5.5.5.1松閘扳手須懸掛在房屋醒目易取拿處。
5.5.5.2使用松閘扳手前,須切斷總開關電源。
5.5.5.3使用松閘扳手盤手時,必須在2人以上。
5.5.5.4經常檢查松閘扳手的可靠性,并由熟練操作性能的人員執(zhí)行。
5.5.6電梯鑰匙使用管理人員職責
5.5.6.1電梯鑰匙必須實行專人管理(電梯操作工負責其操作的電梯鑰匙)。
5.5.6.2電梯操作工必須妥善保管好電梯鑰匙,不得丟失,不提把鑰匙交給他人。
5.5.6.3電梯操作工在下班后,必須把鑰匙親手交給下班的接班人員。
5.5.6.4電梯操作工如果發(fā)現鑰匙丟失后,必須立即報告班長和車間,否則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5.5.7電梯操作工工作職責
5.5.7.1自覺執(zhí)行國家各項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5.5.7.2熟悉本崗位工作,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5.5.7.3堅持文明生產,保持工作場地的整潔;堅持八小時工作制,不遲到不早退,不串崗。
5.5.7.4不經請假與準許,不得擅離職守,不準把電梯交給無證人員操作。
5.5.7.5在開梯前,應對電梯進行試梯運轉,一切正常,才可開梯工作。
5.5.7.6電梯出現故障,要立即停機,并呼叫維修人員,與維修人員共同檢修,待機時間不得離開崗位。
5.5.7.7操作員須持證操作。禁止違章作業(yè),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
5.5.8電梯維修工工作職責
5.5.8.1自覺執(zhí)行國家各項政策和法令,遵守公司規(guī)章制度,服從領導安排。
5.5.8.2根據電梯安全維護,負責對電梯的電器裝置及機械裝置進行檢修、維護和保養(yǎng),并負責保持電梯機房的整潔。
5.5.8.3嚴格遵守5.5.1、5.5.2、5.5.3項的有關規(guī)定。
5.5.8.4參與電梯事故的調查分析。
5.5.8.5妥善保管好本人所用的維修工具。
5.5.8.6根據電梯的運行狀況和有關規(guī)定,向車間建議對電梯進行大修、中修和小修。
5.5.8.7遵守勞動紀律,堅持八小時制,不遲到,不早退。
5.5.9乘客需知
5.5.9.1禁止電梯超載運行,當顯示“超載”標志和聽見“超載”警鈴聲時,后上的乘客要主動退出。
5.5.9.2電梯轎廂內嚴禁吸煙,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物品。
5.5.9.3不準開啟轎廂頂部的安全窗來裝運超越轎廂高度的物品。
5.5.9.4嚴禁配啟操作盤小門和擺弄按鈕及其它設施。
5.5.9.5無論電梯在運行或停車都不得緊靠轎門。
5.5.9.6嚴禁一腳在轎內一腳在廳內與人談話。
5.5.9.7不得在轎廂內跳躍打鬧。
5.5.9.8如發(fā)現轎內無照明切勿進入,應即時告知維修人員檢修。
6.公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6.1公司機動車輛的購置和維修需經安全環(huán)保部審核備案。
6.2公司機動車輛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及時到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實行掛牌管理。
6.3堅持定人定車管理的原則。
6.4駕駛公司機動車輛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禁止違章作業(yè),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
6.5車速不得超過5km/h。
6.6公司機動車輛長期未用時,必須按規(guī)定停靠在指定的位置。
7.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7.1鍋爐壓力容器是生產和生活中廣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險的承壓設備。各使用和采購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等有關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
7.2購置新的鍋爐、壓力容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行業(yè)有關規(guī)程,附有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和省級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jiān)察機構的《鍋爐壓力容器產品安全質量監(jiān)督檢驗》資料。
7.3鍋爐壓力容器,在安裝使用前,按照《鍋爐使用登記辦法》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guī)則》嚴格執(zhí)行,必須填寫《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和卡(一式兩份),并攜該設備與安全有關的出廠技術資料向當地技術監(jiān)督部門辦理登記申報手續(xù)。經檢驗其鍋爐房達到“合格”標準;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達到1~2級的要求;發(fā)給“運行證”方可運行。
7.4各部門對壓力容器必須堅持國家有關《條例》、《規(guī)程》,不能擅自維修和制造。
7.5來我公司安裝和維修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安裝和維修資格。
7.6來我公司安裝和維修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環(huán)保部審核。
7.7壓力容器制造和現場組焊,必須持有省級以上相關職能部門頒發(fā)的制造許可證,并按批準的范圍制造和組焊。各部門邀請外單位對壓力容器進行維修,如無許可證,不得擅自維修。電焊工必須是具備一定資格的鍋爐壓力容器焊工。
7.8使用、運輸和儲存氣瓶的部門,嚴格執(zhí)行《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按氣體性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管理、操作和運輸人員進行專業(yè)安全教育。
8.獎懲
8.1按《郴州天泰煙葉復烤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實施細則》進行獎懲。
第3篇 設備管理安全操作流程
1、接通設備間主電源;
2、按序打開各項設備;
3、鎖好設備間門,到現場進行設備調試,接好線路;
4、調試工作由中心設備操作員完成,其他任何人不得碰觸設備;
5、設備間除獲得許可的維修人員,任何非工作人員都不可進入;
6、設備運行期間,設備間應保持有工作人員在場,以防出現問題;
7、會議結束后,將重要線路收回倉庫,依序關閉設備后,切斷設備間主電源;
8、設備間內嚴禁吸煙、喝飲料;
9、各會場設備每月至少檢查一次,作檢查記錄。
第4篇 某養(yǎng)老院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流程
養(yǎng)老院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流程
制度:保持所有消防安全設備都處于良好的工作秩序并按照使用的法規(guī)檢查這些設備。
流程:
1.管理者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測試和認證清單。
2.關于適用法規(guī)的問題和要求的說明應該詢問消防隊長。與當地消防隊長或消防部門的其他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3.在預防性維護記錄上記載所有如下要求的檢查、測試和認證(見維修制度和流程手冊上的預防性維修部分)。
煙霧探測器/消防警報系統:
4.確保煙霧和一氧化碳警報器是否安裝正確并每月按計劃進行測試。
5.確保消防警報系統測試每年進行一次,也可視個人或公司要求增加次數。
6.當一個具備資質的公司進行所需的系統測試時,公司應該向相應機構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行政管理文檔里保存一份檢查文書副本。該服務應載入預防性維修記錄。
7.在檢查中發(fā)現消防警報系統和煙霧探測器的的任何問題應立即修復。進行系統檢查的簽約公司亦可負責必要的維修?;蛘?找專業(yè)的個人或公司及時進行維修。
消防灑水系統:
8.確保消防灑水系統由專業(yè)的公司或個人至少一年檢查一次。將檢查文件副本保存在行政管理文檔中,并在預防性維修記錄上記載檢查情況。
9.如果消防灑水系統出現任何問題,立即進行必要的修理。
滅火器:
10.維修人員應確保將充滿干粉的滅火器放置在所有指定位置并按照當地消防法規(guī)在滅火器上貼上標簽。
11.所有滅火器必須每年由專業(yè)公司進行測試和認證,或按照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進行檢查的公司需向有關部門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預防性維修記錄上記載所有滅火器檢查情況。
12.在發(fā)現有壞掉的滅火器后應盡快修理或更換。
安全出口標:
13.必須定時對安全出口標志進行檢查以確保照明燈箱得到了妥善的修理且沒有壞掉的燈泡。
第5篇 井下機電設備碉室安全管理規(guī)定格式怎樣的
第四百六十條永久性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井底車場內的其他機電設備硐室,應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護。
采區(qū)變電所應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必須裝設向外開的防火鐵門。
鐵門全部敞開時,不得妨礙運輸。
鐵門上應裝設便于關嚴的通風孔。
裝有鐵門時,門內可加設向外開的鐵柵欄門,但不得妨礙鐵門的開閉。
從硐室出口防火鐵門起5m內的巷道,應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護。
硐室內必須設置足夠數量的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材。
井下中央變電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標高,應分別比其出口與井底車場或大巷連接處的底板標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條采掘工作面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礦車通過及其他設備安裝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第四百六十二條變電硐室長度超過6m時,必須在硐室的兩端各設1個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條硐室內各種設備與墻壁之間應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種設備相互之間,應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對不需從兩側或后面進行檢修的設備,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條帶油的電氣設備必須設在機電設備硐室內。
嚴禁設集油坑。
硐室不應有滴水。
硐室的過道應保持暢通,嚴禁存放無關的設備和物件。
帶油的電氣設備溢油或漏油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四百六十五條硐室入口處必須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硐室內必須懸掛與實際相符的供電系統圖。
硐室內有高壓電氣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在明顯地點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采區(qū)變電所應設專人值班。
無人值班的變電硐室必須關門加鎖,并有值班人員巡回檢查。
硐室內的設備,必須分別編號,標明用途,并有停送電的標志。
第6篇 物資、設備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
1、制訂材料設備采購、租賃、安裝拆除、使用管理規(guī)定。
2、負責采購(租賃)各類安全材料、機械設備、架設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等,所有料具用品均應符合國家或有關行業(yè)規(guī)定,并組織進場驗收,建立臺帳。
3、負責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采購與管理,制定并執(zhí)行發(fā)放和使用制度。
4、組織對施工現場的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和驗收。
5、參加安全檢查,對施工現場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提出評價意見。
6、參加應急救援,負責及時供應所需的設備、材料、用品等,參加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7篇 設備管理部土建專工安全職責
1、負責本專業(yè)安全技術方面的工作。認真貫徹執(zhí)行對上級頒發(fā)的本專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定和反事故措施。
2、負責審批本專業(yè)大小修、技術改造工程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監(jiān)督、指導施工單位認真實施。
3、認真執(zhí)行設備檢修的“三級驗收”制,保證檢修質量。監(jiān)督指導“危險點”控制措施的執(zhí)行,防止事故的發(fā)生。
4、參加安全大檢查和專業(yè)性安全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做好專業(yè)的安全技術資料、臺帳、圖紙的管理。
5、經常深入施工現場, 監(jiān)督檢查、指導專業(yè)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執(zhí)行。參加專業(yè)性的事故調查、分析,提出專業(yè)性技術分析和改進措施。審閱專業(yè)范圍內的事故報告。
6、認真落實本專業(yè)各項反事故措施, 編制年度反事故計劃,并組織實施。
7、負責生產建筑物、構筑物沉降觀測點的定期觀測。監(jiān)督指導施工單位做好反事故預想,不斷提高施工人員安全意識。
8、經常深入生產、施工現場,及時掌握生產建筑結構狀況、了解施工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定期對本專業(yè)安全狀況進行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第8篇 電氣設備管理安全使用—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2
要安全使用好電氣設備,離不開安全裝置的保護。電氣設備的安全裝置是安全使用電氣設備、防止電氣事故發(fā)生的安全保護裝置。如:熔斷器、斷路器等。電氣設備的安全裝置是安全生產的“保護神”,在日常工作中,由于防護裝置失靈而發(fā)生的事故并不少見。因此,安全防護裝置應時刻保持靈敏可靠,否則很容易出事故。
1.熔斷器。熔斷器一般安裝在電網和電氣線路上,是一種最基本的安全裝置。當電氣設備發(fā)生短路或超負荷工作時,熔斷器的熔絲會自行熔斷,切斷電路而避免電氣設備事故或人員傷亡事故的發(fā)生。熔斷器的熔絲熔斷后,仍應按原規(guī)格要求配置,不能用其它金屬絲或超規(guī)格的熔絲代替,否則起不到安全保護的作用,易發(fā)生事故。
2.斷路器。斷路器又稱過載保護開關,當電路過載,超過允許極限或短路時,能自動斷開電流回路的安全裝置。斷路器如發(fā)生拉力瓷瓶和支持瓷瓶等受損破裂或者同時發(fā)生接地、筒體著火爆炸、嚴重漏泄、開關跳躍振動、套管端子熔斷或熔化、出入側套管炸裂、著火或連續(xù)發(fā)生較大的火花等故障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進行維修或更換處理。
3.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是防止電氣設備或線路因意外漏電所設置的一種保護開關裝置。當電氣設備發(fā)生漏電時,該開關裝置能夠迅速切斷電源,以防止機殼、機架意外帶電危及人體安全。該裝置應與設備或線路的額定值相匹配,并能高靈敏地正確動作。通常安裝在導電性強的鐵板、電架、水、液體、濕潤物等場所和對地電壓高于150v的可移動電路及電氣設備之中。
4.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是為防止觸電事故而采用的特定電源供電的電壓系列。我國規(guī)定安全電壓的額定值等級為42v、36v、12v、6v,一般采用的安全電壓為36v和12v,如手提照明燈、攜帶式電動工具等。若無特殊安全結構和安全措施時,也應采取36v的安全電壓。在工作地點狹窄,行動困難以及周圍有大面積接地體等環(huán)境,如金屬容器內、隧道、礦井內,手提照明燈應采用12v的安全電壓。
5.屏護。屏護是防止觸電、電孤短路以及電孤灼傷的有效保護措施。在有些電氣設備不便于絕緣或者強度低,不能保證安全作業(yè)時,就要采取遮蔽、護擋等措施,如使用遮桿。護罩、箱匣等。遮桿(又稱遮欄),是用來防止作業(yè)人員無意碰到或過分接近帶電體,在安全距離不足處進行操作的屏護裝置。一般用干燥的木頭、橡膠或其它堅韌的絕緣材料制作,高度不得低于1.7m,下面離地不得超過10cm。遮桿與帶電體之間,根據電壓的高低,應留有相應的安全距離,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以用高度絕緣性能的遮護板,部分地接觸被遮護的帶電體。所有使用遮桿(遮欄)的部位,都要懸掛“高壓危險”或“有電危險”的警示、警告標志,并采用燈光或音響等信號裝置,表示有電切勿靠近,及當人體越過屏護靠近帶電體時,可使屏護的帶電體自動切斷電源的聯鎖裝置,以保證人員安全。屏護的材料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良好的耐燃性能,金屬材料制成的屏護要注意絕緣和可靠的接地或接零。
6.絕緣。采用不導電的氣體、液體和固體,將帶電體隔離或包屏起來,稱為絕緣。絕緣是保證電氣設備線路安全運行,防止觸電事故發(fā)生的重要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絕緣的電阻不應低于0.5mω;運行中的低壓線路與設備的絕緣強度按照電力設備交接試驗規(guī)程的規(guī)定:1v工作電壓相應地有不低于1kω的絕緣電阻;在潮濕場合下的線路與設備的絕緣強度要求1v工作電壓相應有不低于500ω的絕緣電阻;控制線路的絕緣電阻一般要求應不低于1mω。
7.保護接地與接零。保護接地與接零是防止電氣設備漏電或意外帶電發(fā)生觸電事故的重要防范措施。接地是在故障情況下,對可能呈現危險的對地電壓的金屬部分同地連接起來的一種防護措施;接零則是將電氣設備正常狀態(tài)下不帶電的金屬部分與電網零線連接起來的一種保護措施。接地應滿足安全要求,連接必須牢靠,入地深度不得小于0.6m,并與建筑物保持1.5m以上的距離。
章仁根
第9篇 設備事故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加強設備事故管理,保障設備安全有效運行,制訂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所有的設備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總則》
四、定義
(一)設備事故:凡正式投產的設備,在生產過程中造成設備的零件、構件損壞使生產突然中斷;因本企業(yè)設備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應中斷而使生產被迫突然停止;修復費用≥3萬元以上;停機時間≥四小時以上;均視為設備事故。
(二)設備故障:在生產過程中因設備的零、構件損壞或雖未損壞但設備動行不正常、控制失靈等原因,使主機停產五分鐘以上,四小時以下者(構不成設備事故)均稱為設備故障。設備故障也要納入設備事故的管理范圍。
(三)設備事故分級
⒈特大設備事故
設備事故的修復費≥100萬元以上者為特大設備事故。
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重大設備事故:
⑴設備事故的修復費在≥10萬元而<100萬元者。
⑵主要生產設備發(fā)生事故,使生產系統停機二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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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一般設備事故:
⑴設備事故的修復費在≥3萬元而<10萬元。
⑵主要生產設備發(fā)生事故,使生產中斷四小時以上(含4小時)二十四小時以下。
五、職責
(一)設備所屬單位負責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將設備事故處理報告上報裝備處。
(二)裝備處負責重大、特大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必要時參與一般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六、內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況不屬于設備事故
⒈聯動機組的設備技術狀況不好,有發(fā)生事故的可能,已上報公司設備和生產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安排檢修的。
⒉在生產過程中,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正常動作,但安全連鎖部件損壞使生產中斷而未造成設備損壞的。
⒊在生產過程中,工藝件損壞(如軋輥、矯直輥、導衛(wèi)裝置、風口、渣口、燒嘴、氧槍、連鑄機結晶器、剪刃、一般運輸皮帶等)使生產中斷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使生產中斷的。
(二)事故的處理與分析
⒈事故搶修
設備發(fā)生事故或故障后,檢修單位應迅速組織搶修。設備故障或一般設備事故,檢修單位組織搶修,生產單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設備事故,由裝備處、生產處組織有關單位搶修。對搶修不力,使事故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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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擴大的責任者,視同事故責任者一并追究處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單位設備廠長組織設備、生產操作、維修方面的
有關人員及事故當事人參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裝備處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事故分析。必要時裝備處參與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應遵循“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產單位主管設備的人員、檢修單位人員應逐月進行設備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產單位按事故發(fā)生的類別、部位、時間、等級、過程及原因等逐項填寫設備檔案與各類報表。
⒊事故處理
對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設備事故,經裝備處分析形成結果后,按《設備專業(yè)管理辦法》執(zhí)行。一般設備事故,由事故單位和檢修單位做出處理意見報裝備處存檔。
第10篇 起重機械設備一般安全管理
一、起重機械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2 .本規(guī)定所稱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汽車、履帶、軌道和輪胎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yè)吊藍、物料提升機等。建筑施工企業(yè)制造、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3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核準審批安裝資質,培訓考核操作人員,辦理登記使用手續(xù)。 4 .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二、起重機械的租賃
1 .從事起重機械租賃的單位,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租賃單位出租起重機械應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2 .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① 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的; ② 屬國家明令淘汰,規(guī)定不準再使用的;③ 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和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3 .租賃單位起重機械檔案內容主要有: ① 相應的監(jiān)督檢驗證明、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 ② 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③ 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④ 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 ⑤ 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⑥ 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與累計運轉記錄。
三、起重機械的安裝
1 .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業(yè)務。 2 .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xù); ① 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 ②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③ 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④ 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 ⑤ 應急救援預案; ⑥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和其它要求;以上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審批并告知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3 .安裝單位在安裝與拆除起重機械前,由安裝拆除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地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由專業(yè)技術人員監(jiān)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qū)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qū),由專人進行監(jiān)護。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4 .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后申請?zhí)胤N設備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周期為兩年 ( 施工升降機為一年 ) 。包括新設備首次啟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fā)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
1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規(guī)范,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 .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yǎng)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 .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4 .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建筑工地起重機械首次啟用,使用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備案時應出具有關資料。 5 .事故處理。起重機械發(fā)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的規(guī)定,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處理。
五、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有關安全技術管理
1 .塔吊 1.1 塔吊安裝與拆卸方案 1.1.1 安裝與拆卸方案的編制依據:《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 gb5144—1994 《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 gb / t9426—1999 《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 (1) 國家有關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規(guī)程; (2) 隨機的使用、拆裝說明書,整機、部件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及接線圖等; (3) 已有的拆裝工藝及過去拆裝作業(yè)中積累的技術資料; (4) 其他單位的拆裝工藝或有關資料。 (5) 安裝與拆卸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6) 安裝拆卸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書。安裝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 (7) 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8)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 (9) 安裝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10) 安裝合同協議及各方安全責任; (11) 應急救援預案; (12)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其它要求。 1.2 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2.1 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安裝作業(yè)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以防止任何隱患存在,確保安全作業(yè)。 (1) 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yè)方案,遵守拆裝工序和操作規(guī)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yè)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fā)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yè),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2) 對所拆裝塔式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器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3) 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掛靴爬爪等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4) 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全面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5) 拆裝作業(yè)中的輔助機械,如起重機、運輸汽車等必須性能良好,技術要求能保證拆裝作業(yè)需要。 (6) 檢查電源閘箱及供電線路,保證電力正常供應。 (7) 檢查作業(yè)現場有關情況,如作業(yè)場地、運輸道路是否已具備拆裝作業(yè)條件。 (8) 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熟悉并認真執(zhí)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guī)程,當發(fā)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事,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9) 安全措施應符合要求。
1.2.2 拆裝作業(yè)中的安全技術 (1) 塔式起重機的拆裝作業(yè)必須在白天進行,如需要加快進度,可在具備良好的照明條件的夜間作一些拼裝工作。不得在大風、濃霧和雨、雪天進行。 (2) 在拆裝作業(yè)的全過程,必須保持現場的整潔和秩序。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以免妨礙作業(yè)并影響安全。對放置起重機金屬結構的下面必須墊放枋子,防止損壞結構或造成結構變形。 (3) 安裝架設用的鋼絲繩及其連接和固定,必須符合標準和滿足安裝上的要求。 (4) 在進行逐件組成和部件安裝之前,必須對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況、連接情況和鋼絲繩穿繞情況、電器線路等進行全面檢查。 (5) 在裝起重臂和平衡臂時,要始終保持起重機的平衡,禁止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yè)。 (6) 在拆裝作業(yè)過程中,如突然發(fā)生停電、機械故障、天氣驟變等情況不能繼續(xù)作業(yè),或作業(yè)時間已到需要停休時,必須使起重機已安裝、拆卸的部位達到穩(wěn)定狀態(tài)并已鎖固牢靠,所有結構件已連接牢固,塔頂的重心線處于塔底支承四邊中心線處,再經過檢查確認妥善后,方可停止作業(yè)。(7) 安裝時應按安全要求使用規(guī)定的螺栓、銷、軸等連接件,螺栓緊固時應符合規(guī)定的預緊力,螺栓、銷、軸都要有可靠的防松或保護裝置。 (8) 在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限位裝置和限位器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護鏈、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9) 安裝作業(yè)的程序,輔助設備、索具、工具以及地錨構筑等,均應遵照該機使用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或參照標準安裝工藝執(zhí)行。
1.2.3 頂升作業(yè)的安全技術 (1)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并調整好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 頂升作業(yè)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yè)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 1 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3) 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作業(yè)。如在作業(yè)中風力突然加大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yè),并使上下塔身連接牢固。 (4) 頂升時,必須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起重臂和其他作業(yè),頂升中如果發(fā)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xù)頂升。如短時間內不能排除故障,應將頂升套架降到原位,并及時將各連接螺栓緊固。 (5) 在拆除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jié)之間的連接螺栓 ( 銷子 ) 時,如出現最后一處螺栓拆裝困難,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 銷子 ) 。 (6) 頂升時,必須確認頂升撐角穩(wěn)妥就位后,方可繼續(xù)下一個動作。(7) 頂升工作中,隨時注意液壓系統壓力變化,如有異常反應及時檢查調整。還要有專人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 (8) 頂升到規(guī)定高度后,必須先將塔身附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xù)頂升。 (9) 拆卸過程頂升時,其注意事項同上。但錨固裝置決不允許提前拆卸,只有降到附著節(jié)時方可拆除。 (10) 安裝和拆卸工作的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的預緊力緊固,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吻合良好,液壓系統的左右操作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的電源。
1.2.4 附著錨固作業(yè)的安全技術 (1) 建筑物預埋附著支座處的受力強度,必須經過驗算,能滿足塔式起重機在工作或非工作狀態(tài)下的載荷。 (2) 應根據建筑施工的總高度、建筑結構特點以及施工進度要求等情況,確定附著方案。 (3) 在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時,要通過調整附著桿的距離,保證塔身的垂直度。 (4) 附著框架應盡可能設置在塔身標準節(jié)的節(jié)點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應設斜撐加固。 (5) 隨著塔身的頂升接高而增設的附著裝置應及時附著于建筑物,附著裝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按照塔吊說明書執(zhí)行。 (6) 布設附著支座處必須加配鋼筋并適當的提高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7) 拆卸塔式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除相應的附著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除附著裝置。 (8) 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拆除附著裝置。 (9) 附著裝置的安裝、拆除、檢查及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并遵守高空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有關規(guī)定。
1.2.5 內爬升作業(yè)的安全技術 (1) 爬升作業(yè)應在白天進行。風力超過五級時,應停止作業(yè)。 (2) 爬升時應加強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經排除,不得繼續(xù)爬升。 (3) 爬升過程中,禁止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 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除塔身底座的支承梁和支腿,并通過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同時要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使起重機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載荷。 (5) 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一般不得小于 3 個樓層。 (6) 凡置有固定爬升框架的樓層的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做臨時加固應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做臨時加固。 (7) 每次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必須立即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 起重機完成內爬式作業(yè)后,必須檢查各部位是否固定牢固,爬升框架是否固定,底座支承梁是否緊固,樓板臨時支撐是否妥善等,確認無遺留問題存在,方可進行吊裝作業(yè)。
1.3 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guī)程
1.3.1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路基承載能力:輕型 ( 起重量 30kn 以下 ) 應 60 ~ 100kpa ,中型 ( 起重量 31 ~ 150kn) 應為 101 ~ 200kpa ,重型 ( 起重量 150kn 以上 ) 應為 200kpa 以上; (2) 每間隔 6m 應設一個軌距拉桿,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 1/ 1000 ,且不超過 ± 3mm ; (3) 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 1 / 1000 ; (4) 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 4mm ,并應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 1.5m ,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 2mm ; (5) 距軌道終端 lm 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 2m 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 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1.3.2 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 c35 ; (2) 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 1 / 1000 ; (3) 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1.3.3 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3.4 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 4ω 。
1.3.5 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起重機,塔身上禁止懸掛標語牌。
1.3.6 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3.7 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修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3.8 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1.3.9 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1.3.10 在寒冷季節(jié),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1.3.11 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3.12 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wěn)、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的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4 / 1000 ,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1.3.13 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3.14 作業(yè)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3.15 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緩就位速度作業(yè)。
1.3.16 作業(yè)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yè):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不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17 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升降作業(yè)過程中,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yè)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 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線,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3) 升降時,必須調嘶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jié)的間隙,并應按規(guī)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tài),必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jié)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 ( 銷子 ) 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 銷子 ) ; (4) 升降時,頂升撐腳 ( 爬爪 ) 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xù)下一動作; (5) 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guī)定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1.3.18 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guī)定執(zhí)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2) 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 2 / 1000 。 (3) 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 10 0 。 (4) 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jié)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加固; (5) 塔身頂升接高到規(guī)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guī)定; (6) 起重機作業(y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fā)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止作業(yè),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xù)作業(yè); (7) 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8) 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有專人負責; (9) 軌道式起重機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1.3.19 作業(yè)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tài),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 2 ~ 3m 處。
1.3.20 每月或連續(xù)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道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鋼軌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1.3.21 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fā)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 火漆或鉛封 ) 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1.3.22 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并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1.3.23 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fā)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yè)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1.3.24 起重機作業(yè)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1.3.25 作業(yè)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3.26 使用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 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 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guī)定; (4) 各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 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guī)定; (6) 供電電纜無破損。
1.3.27 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連接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1.3.28 作業(yè)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運轉,有無噪音及異晌,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1.3.29 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guī)定的起重量。
1.3.30 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 ( 零點 ) 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1.3.31 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 ( 吊鉤不得小于 1m ,行走輪不得小于 2m ) 。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1.3.32 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 90 %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3.33 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3.34 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 0.5m 以上。
1.3.35 對于無中央集電環(huán)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2 .物料提升機 ( 龍門架、井字架 ) 。
2.1 物料提升機 ( 龍門架、井字架 ) 安裝拆除方案
2.1.1 安裝拆除方案的編制依據:《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8—92 《起重機械設計規(guī)程》 gb / t3811-83 《建筑卷揚機》 gb / t1995 《起重機械規(guī)程》 gb6067-85 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的使用說明書
2.1.2 安裝拆除方案的內容: (1) 工程概況作業(yè)條件 (2) 安裝前的準備: ① 合理確定安裝位置 ② 安裝材料準備 ③ 做好安裝人員的組織工作 ④ 按照說明書基礎圖 ( 設計 ) 制作基礎 (3) 安裝前的檢查: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地錨。安全保護裝置:安全停靠裝置、斷繩保護裝置、上極限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吊籠安全門、緩沖器、通訊信號裝置等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4) 安裝、拆除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井架物料提升機的安裝程序是;將底架按要求就位 → 將第一節(jié)標準節(jié)安裝于標準節(jié)底架上 → 提升抱桿 → 安裝卷揚機 → 利用卷揚機和抱桿安裝標準節(jié) → 安裝導軌架 → 安裝吊籠 → 穿繞起升鋼絲繩 → 安裝安全裝置。物料提升機的拆卸按安裝架設的反程序進行。 (5) 安全技術措施
2.1.3 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2.1.4 安裝、拆卸安全技術交底書
2.1.5 安裝使用和使用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應具備的資料: (1) 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2)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3) 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4) 安裝合同及各方安全責任 (5)應急救援預案 (6)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2.1.6 安裝后自檢驗收表
2.1.7 甲乙雙方互檢檢查驗收表
2.1.8 報主管部門后的檢查驗收記錄
2.1.9 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準用證和有關資料
2.1.10 定期檢查的記錄表
2.2 物料提升機 ( 龍門架 ) 安裝與拆卸升降機的安裝位置要視現場條件及設備情況而定,要盡量遠離架空線路并保持在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以外。升降機運行時險情較多,應避開施工現場人員活動頻繁的場所。
2.2.1 龍門架的安裝順序 (1) 將底盤放置在基礎上與基礎預埋螺栓緊固,吊籃放置在底盤中央。 (2) 安裝方柱底節(jié),每安裝兩個標準節(jié) ( 一般不大于 8m ) 要做臨時固定,采用臨時纜風繩要使用鋼絲繩,節(jié)點及支承點要用螺栓聯結,不能用鉛絲綁扎。 (3) 兩邊立柱安裝應交替進行。節(jié)點螺栓規(guī)格必須按孔徑選配,不得漏裝,發(fā)現孔徑位置不當時,不能隨意擴孔,更不能以鉛絲綁扎代替,以免節(jié)點松動變形。 (4) 安裝標準節(jié)時應注意導軌的垂直度,導軌相接處不能出現折線和過大間隙,防止運行中產生撞擊。 (5) 立柱組裝到預定高度時,安裝天梁。 (6) 施工現場條件許可時,可在地面組裝,然后整體吊起,以減少高處作業(yè)。由于設計架體時,只考慮施工時的受力情況,所以在整體搬起之前,應對兩立柱及架體做臨時加固,以增強節(jié)點和立柱的抗彎能力。(7) 整體吊裝之前要在架體頂部系好纜風繩。選擇吊點時應按照原圖紙規(guī)定位置,起吊過程中注意觀察立柱的彎曲變形,防止節(jié)點損壞。 (8) 龍門架吊起后要進行初步校正垂直度,并緊固底腳螺栓和纜風繩,待一切工作就緒后,才能放松起吊索具摘除吊鉤。
2.2.2 拆除架體。 (1) 架體拆除前,必須察看施工現場環(huán)境,包括架空線路、外腳手架、地面的設施等各類障礙物、地錨、纜風繩、連墻桿以及被拆除架體各節(jié)點、附件、電器裝置情況,凡能提前拆除的盡量拆除掉。 (2) 制定拆除方案,確定指揮人員,工作開始前應劃定危險作業(yè)區(qū)域。 (3) 分節(jié)拆除架體工作應注意兩點:第一,被拆除構件不能亂扔,防止傷人;第二,拆除后架體的穩(wěn)定性不被破壞。如附墻桿在拆除前,應加設臨時支撐防止變形;拆除各標準節(jié)時,應防止失穩(wěn)。 (4) 整體拆除前,應對龍門架立柱及架體進行加固 ( 方法同整體安裝 ) ,將吊鉤掛在拉緊索具,使索具及吊鉤鋼絲繩成垂直位置 ( 防止起吊時架體位移 ) ,再將底盤連接螺栓松開,最后將纜風繩與地錨連接處松開,拆掉附墻桿件,慢慢放倒架體。
2.2.3 穩(wěn)固卷揚機 (1) 選型卷揚機的牽引力應滿足升降機額定起重量的要求。盡量選用正反轉卷揚機,吊籃的上下運行,皆靠動力控制,這種卷揚機使用安全,設備磨損小,架體晃動小。 (2) 位置卷揚機的位置應在施工方案中確定,要選擇視線良好的、遠離危險作業(yè)的區(qū)域,一般低架升降機,卷揚機距第一導向輪 ( 地輪 ) 的水平距離約在15m 左右,按規(guī)程要求 “ 從卷揚筒中心線到第一導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 15 倍,無槽卷筒應大于 20 倍。當鋼絲繩在卷筒中間位置時,滑輪的位置應與卷筒軸心垂直 ” 。以上規(guī)定其主要目的是以滿足鋼絲繩可以自動在卷筒上按順序排列,不致造成錯疊和脫離卷筒。 (3) 固定一般卷揚機除在后面埋設地錨與卷揚機底座用鋼絲繩拴牢外,還應在底座前面打樁,防止卷揚機位移或因后面單點受力而發(fā)生機座轉動。 (4) 鋼絲繩一端固定在天梁上,另一端固定在卷筒上,天梁處必須用三個繩卡卡牢,鋼絲繩的長度應按吊籃在最低的位置時卷筒上保留 3 ~ 5 圈。 (5) 其他裝置高架升降機和利用室內井道作為架體的升降機,應按照設計說明書要求安裝,保證司機操作室的各種信號裝置、通訊裝置靈敏可靠。
2.2.4 安全使用 (1) 升降機應由專業(yè)機構和專職人員管理。 (2) 組裝后應進行驗收,并進行空載、動載和超載試驗??蛰d試驗:即不加荷載,只將吊籃按施工中各種動作反復進行,并試驗限位靈敏程度。動載試驗:即按說明書中規(guī)定的最大載荷進行動作運行。超載試驗:一般只在第一次使用前,或經大修后按額定載荷的 125 %逐漸加荷進行。 (3) 專職司機操作。升降司機應經專門培訓,人員要相對穩(wěn)定,每班開機前,應對卷揚機、鋼絲繩、地錨、纜風繩進行檢驗,進行空車運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升降機主要是運送物料,在安全裝置可靠的情況下,裝卸料人員才能進入到吊籃內工作,嚴禁各類人員乘吊籃升降。嚴禁超載運行。5) 禁止攀登架體和從架體下面穿越。 (6) 要設置靈敏可靠的聯系信息裝置,做到各操作層均可同司機聯系。 (7) 纜風繩不得隨意拆除。凡需臨時拆除的,應先進行加固,待恢復纜風繩后,方可使用升降機;如果纜風繩改變位置,要重新埋設地錨,待新纜風繩拴好后,原來的纜風繩方可拆除。 (8) 保養(yǎng)設備必須在停機后進行。禁止在設備運行中擦洗、注油等工作。需重新在卷筒上纏繩時,必須兩人操作,一人開機一人扶繩,相互配合。司機在操作中要經常注意傳動機構的磨損,發(fā)現磨繩、滑輪磨偏等問題,要及時向有關人員報告,立即解決。 (9) 架體機軌道發(fā)生變形必須及時糾正。 (10) 司機離開,應降下吊籃,并切斷電源。
3 .施工電梯 ( 人貨兩用電梯 )
3.1 施工電梯 ( 人貨兩用電梯 ) 安裝拆除方案。
3.1.1 安裝拆卸方案的編制依據:《施工升降機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施工升降機檢驗規(guī)則》 gb10053—1996 《施工升降機安全規(guī)則》 gb1005—1996 《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 jgj33—2001
3.1.2 安裝拆卸方案的編制內容: (1) 工程概況作業(yè)條件 (2) 人員組成及職責 (3) 安裝起重機械的選擇 (4) 安裝拆卸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5) 安全技術措施
3.2 外用電梯安裝與拆卸
3.2.1 安裝前的準備工作施工升降機在安裝和拆除前,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由有相應資質的隊伍來施工。安裝施工升降機前的準備工作:(1) 必須有熟悉施工升降機產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作業(yè)人員應當具備熟練的操作技術和一般故障的能力,清楚了解升降機的安裝工作。 (2) 認真閱讀全部隨機技術文件。通過閱讀技術文件清楚了解升降機的型號、主要參數尺寸,搞清安裝平面布置圖、電氣安裝接線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下列工作: ① 核對基礎的寬度、平面度、樓層高度、基礎深度,并做好記錄。 ② 核對預埋件的位置和尺寸,確定附墻架等的位置。 ③ 核對和確定限位開關裝置、限速器裝置、電纜架、限位開關碰鐵的位置。 ④ 核對電源線位置和容量。確定電源箱位置和極限開關的位置,并做好施工升降機安全接地方案。 (3) 按照施工方案,編制施工進度。 (4) 清查或購置安裝工具和必要的設備和材料。
3.2.2 安裝拆卸安全技術安裝與拆卸時應注意如下的安全事項: (1) 操作人員必須按高處作業(yè)要求,在安裝時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并將安全帶系好在立柱節(jié)上。 (2) 安裝過程中必須由專人負責統一指揮。 (3) 升降機在運行過程中絕對不允許乘人。 (4) 每個吊籠頂平臺作業(yè)人數不得超過 2 人,頂部承載總重量不得超過 650kg (5) 吊桿額定起重量為 180kg ,不允許超載,并且只允許用來安裝或拆卸升降機零部件,不得作其他用途。 (6) 遇有雨、雪、霧及風速超過 13m / s 的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安裝和拆卸作業(yè)。
3.3 外用施工電梯的安裝與拆除
3.3.1 電梯的安裝與拆除 (1) 電梯立柱的縱向中心至建筑物的距離,應按照說明書并視現場的施工條件確定,優(yōu)先選擇較小距離,以利整機的穩(wěn)定。一般地耐力應不小于 10t / m 2 ,澆 200 號混凝土基礎。 (2) 安裝和拆卸要有專人統一指揮,并熟悉圖紙、安裝程序及檢查要點。 (3) 裝上兩節(jié)立柱后,要在其兩個方向調整垂直度,并把平衡重、梯籠就位。 (4) 調試梯籠。調試導向滾輪與導軌間隙,以電梯不能自動下滑為限,并在離地面 10m 高度以內,做上下試驗 (5) 隨立柱的高度,必須按規(guī)定進行附臂連接,第一道附臂桿距地面位 10m 左右,以后每隔 6m ( 或按說明書規(guī)定 ) 做一道附臂連接,連接件必須緊固,隨緊固調整立柱的垂直度,每 10m 偏差不大于 5mm 。頂部懸臂部分,不得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的高度。 (6) 在立柱加節(jié)安裝時,梯籠內可以載兩名安裝工人和必要工具運行使用,因為此時尚未安裝上限位保險,所以必須控制梯籠的上滾輪,升至離齒條頂端 50cm 處;另外因梯籠處于無配置運行,工作時還必須用鋼絲繩做保險,把梯籠頂部與鋼絲繩牢固連接在立柱上,向下運行時,梯籠靠自身重量分段逐節(jié)下滑,每下滑一個標準節(jié),停車一次,以免超速剎車發(fā)熱。 (7) 立柱接至全高后,裝上天輪組,將梯籠升高到離天輪 1.5m 左右,鋼絲繩繞過天輪,其下端與平衡重用卡子 ( 繩夾 ) 固定,鋼絲繩直徑為 18.5mm ,應使用 y6-20 型號的卡子,不少于 4 個,間距按100 ~ 120mm 。當配重碰到下面緩沖彈簧時,梯籠頂離天輪架的距離不小于 300mm 。 (8) 安裝完畢后,進行整機運行調試,荷載試驗按《建筑機械技術試驗規(guī)程》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 在拆除平衡重之前,必須對升降機及附臂桿、制動器的間隙、主傳動機構的運行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拆除。 (10) 梯籠升至柱頂,使平衡鐵落地,然后再點動慢慢上升 50cm 左右,梯籠不發(fā)生下滑,即可開始按順序拆除。 (11) 先把平衡鐵拆下放平,拆下鋼絲繩及天輪組。 (12) 梯籠升至接近柱頂處,拆除立柱標準節(jié),此時梯籠處于無平衡運行,應按第 (6) 條中的措施進行,每拆除兩個標準節(jié),隨之把附臂支撐架同時拆下,拆下的附件裝入梯籠時,其吊重不能超載,因無配重載重量應折減。 (13) 安裝拆除附臂桿以及各層通道架設輔板時,梯籠應隨之停置在作業(yè)層的高度,不能在拆除過中,梯籠同時上下運行。 (14) 安裝和拆除人員必須按高處作業(yè)要求,掛好安全帶。 (15) 單驅動器的外用電梯,在安裝和拆除時,危險很大,因為在無配重情況下,起升梯籠困難,更不能按第 (10) 條中實行點動,當開始起升梯籠時,因無配重,由梯籠自重造成初始下滑,待電機克服慣性后,梯籠方可上升。梯籠因負荷加大,長時間使用產生過熱,給安裝和拆除工作帶來危險,易發(fā)生事故。
3.3.2 電梯的安全注意事項 (1) 電梯應按規(guī)定單獨安裝接地保護和避雷裝置。 (2) 電梯底籠周圍 2.5 弧范圍內,必須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各停靠層的過橋和運輸通道應平整牢固,出入口的欄桿應安全可靠。 (3) 限速器、制動器等安全裝置必須由專人管理,并按規(guī)定進行調試檢查,保持靈敏可靠。 (4) 必須經考核取證后的專職電梯司機操作。 (5) 電梯每班首次運行應分別作空載及滿載試運行,將梯籠升高離地面 0.5m 左右停車,檢查制動靈敏性,確認正常后,方可投入運行。 (6) 梯籠乘人、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嚴禁超載使用。 (7) 電梯運行至最上層和最下層時,應按操作按鈕操作,嚴禁以碰撞行程限位來實現停車。 (8) 在電梯切斷總電源開關前,司機不能離開操縱崗位,作業(yè)后,將梯籠停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扳至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閘門和梯門。 (9) 風力達六級以上,應停止使用,并將梯籠降至底層。 (10) 多層施工交叉作業(yè)同時使用電梯。要明確聯絡信號。 (11) 電梯安裝完畢正式投入使用之前,應在首層高度的地方架設防護棚 ( 搭設要求參見高處作業(yè)章節(jié) ) 。 (12) 各??繉拥耐ǖ揽谔?應安裝欄桿或安全門,其他周邊各處,應用欄桿和立網等材料封閉。 (13) 應嚴格控制載運重量,在無平衡重時 ( 安裝及拆除時 ) ,其載重量應折減 50 %。
3.3.3 電梯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1) 施工升降機應為人貨兩用電梯,其安裝和拆卸工作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yè)隊負責,并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取得操作證的專員人員進行操作和維修。 (2) 地基應澆制混凝土基礎,其承載能力應大于 150kpa ,地基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為 10mm ,并應有排水設施。 (3) 應保證升降機的整體穩(wěn)定性,升降機導軌架的縱向中心線至建筑物外墻面的距離宜選用較小的安裝尺寸。 (4) 導軌架安裝時,應用經緯儀對升降機在兩個方向進行測量校準,其垂直度允許偏差為其高度的 5 / 10000 。 (5) 導軌架頂端自由高度、導軌架與附臂距離、導軌架的兩附臂連接點間距離和最低附臂點高度均不得超過出廠規(guī)定。 (6) 升降機的專用開關箱應設在底架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饋電容量應滿足升降機直接啟動的要求,箱內必須設短路、過載、相序、斷相及零位保護等設置。升降機所有電氣裝置均應執(zhí)行本規(guī)程。 (7) 升降機梯籠周圍 2.5m 范圍內應設置穩(wěn)固的防護欄桿和防護棚,全行程四周不得有危害安全運行的障礙物。 (8) 升降機安裝在建筑物內部井道中間時,應在全行程范圍井壁四周搭設封閉屏障。裝設在陰暗處或夜班作業(yè)的升降機,應在全行程上裝設足夠的照明和明亮的樓層編號標識燈。 (9) 升降機安裝后,應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對基礎和附臂支架以及升降機架設安裝的質量、精度等進行全面檢查,并應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技術試驗 ( 包括墜落試驗 ) ,經試驗合格簽證后,方可投入運行。 (10) 升降機的防墜安全器,在使用中不得任意拆檢調整,需要拆檢調整時或每滿 1 年后,均應有生產廠或指定的認可單位進行調整、檢修或鑒定。 (11) 新安裝或轉移工地重新安裝以及經過大修后的升降機,在投入使用前,必須經過墜落試驗。升降機在使用前中每隔 3 個月,應進行一次墜落試驗。試驗程序應按說明書規(guī)定進行,當試驗中梯籠墜落超過 1.2m 制動距離時,應查明原因,并應調整防墜安全器,切實保證不超過 1.2m 制動距離。試驗后以及正常操作中每發(fā)生一次防墜動作,均必須對防墜安全器進行復位。 (12) 作業(yè)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① 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松動; ② 齒條與齒輪、導向輪與導軌均接合正常; ③ 各部鋼絲繩固定良好,無異常磨損; ④ 運行范圍內無障礙。 (13) 啟動前,應檢查并確認電纜、接地線完整無損,控制開關在零位。電源接通后,應檢查并確認各限位裝置、梯籠、圍護門等處的電器聯鎖裝置良好可靠,電器儀表靈敏有效。啟動后,應進行空載升降試驗,測定各傳動機構制動器的效能,確認正常后,方可開始作業(yè)。 (14) 升降機在每班首次載重運行時,當梯籠升離地面 1— 2m 時,應停機試驗制動器的可靠性;當發(fā)現制動效果不良時,應調整或修復后方可運行。 (15) 梯籠內乘人或載物時,應使載荷均勻分布,不得偏重。嚴禁超載運行。 (16) 操作人員應根據指揮信號操作。作業(yè)前應鳴聲示意。在升降機未切斷總電源開關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崗位。 (17) 當升降機運行中發(fā)現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機并采用有效措施將梯籠降至底層,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xù)運行。在運行中發(fā)現電氣失控時,應立即按下急停按鈕;在未排除故障前,不得打開急停按鈕。 (18) 升降機在大雨、大霧、六級及以上大風以及導軌架、電纜等結冰時,必須停止運行,并將梯籠降至底層,切斷電源。暴風雨后,應對升降機各有關安全裝置進行一次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運行。 (19) 升降機運行到最上層或最下層時,嚴禁用行程限位開關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20) 當升降機在運行中由于斷電或其他原因而中途停止時,可進行手動下降,將電動機尾端制動電磁鐵手動釋放拉手緩緩向外拉出,使梯籠緩慢的向下滑行。梯籠下滑時,不得超過額定運行速度,手動下降必須由專業(yè)維修人員進行操作。作業(yè)后,應將梯籠降到底層,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切斷電源,鎖好開關箱,閉鎖梯籠門和圍護門。
3.4 外用電梯安全管理資料
3.4.1 外用電梯安裝拆卸方案
3.4.2 安裝與拆卸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3.4.3 安裝拆卸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書。
3.4.4 安裝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 (1) 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2) 生產 ( 制造 ) 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 (3) 安裝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4) 安裝合同協議及各方安全責任; (5) 應急救援預案; (6) 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標準規(guī)定的其它要求。上述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工程監(jiān)理單位審批并告知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設備安裝。 ① 安裝單位自檢驗收表; ② 甲乙雙方互檢交檢驗收表; ③ 報上級主管部門檢查驗收紀錄; ④ 定期檢查紀錄; ⑤ 核發(fā)的準用證和有關資料; ⑥ 每班作業(yè)前的試車紀錄; ⑦ 司機交接班紀錄; ⑧ 外用電梯載人控制措施。
第11篇 進入設備罐體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進入設備(罐體)作業(yè)報批程序
1、凡進入設備(清罐)作業(yè),必須辦理進入設備作業(yè)許可證,市公司計量質量部負責辦理審批手續(xù),未辦理作業(yè)許可證,禁止進入設備作業(yè)。
2、待領取進入設備作業(yè)許可證后,安全生產主管在對各點全面檢查無誤后,方可進設備(清罐)作業(yè)。
3、進入設備作業(yè)必須設專人監(jiān)護,注明作業(yè)時間,不得在無監(jiān)護人或作業(yè)時間以外作業(yè)。
(二)清罐作業(yè)安全要求
1、油罐清洗作業(yè)前,應檢測罐內油氣濃度;
2、罐內油氣濃度不超過爆炸下限的4%時,可認為安全進罐作業(yè)濃度;
3、進罐人員應裝備整套的防護衣服、靴子和手套,以及佩戴合適、質量合格的通風防毒面具,并系好安全繩;
4、如果罐內油氣濃度超過該油品爆炸下限40%時,即使有可靠的防護措施,
也不宜進罐作業(yè);
5、進罐作業(yè)時,通常應分組進罐,每次作業(yè)時間一般不超過15分鐘;
6、罐外人孔應設有專人監(jiān)護,并與罐內作業(yè)人員經常保持聯絡;
7、每次進罐作業(yè)前,都應對通風、防毒面具等進行檢查和試驗、清洗、消毒,并檢查風管連接是否可靠;
8、發(fā)現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進入設備,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
9、如以上各項措施在作業(yè)期間發(fā)生異常變化時,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yè)條件后,方可在進入設備作業(yè)。
有職業(yè)病、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等疾病的人不得進罐作業(yè)。
第12篇 設備管理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
1、嚴格執(zhí)行企業(yè)機械安全設備管理制度,負責處理機械設備、腳手架的調度、維修、保養(yǎng),以確保機械設備走運轉過程中不發(fā)生因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
2、建立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臺帳、記錄,做到內容準確,記錄認真。
3、制定、組織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組織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4、負責組織設備的評比,開展創(chuàng)無事故設備的活動。
5、做好設備的安全技術工作,組織和參加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
6、認真貫徹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維護保養(yǎng)規(guī)則,使設備保持清潔、整齊、潤滑,保證設備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7、組織機械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堅持持證上崗,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戴好防護用品。
8、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損等工作。
9、經常深入工地了解設備的維修、保養(yǎng)、使用情況,協助領導做好各項材料設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13篇 設備管理部點檢員工作安全職責
1、設備管理部點檢員負責分管設備點檢定修的各項工作,是檢修、技術改造等項目的技術負責人,是分管設備的責任者。生產過程中認真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上級部門有關安全技術規(guī)定、專業(yè)技術標準、管理制度等,對設備檢修、運行、施工、技術監(jiān)控、反措、改造等技術管理負責,對分管設備等安全生產負責。
2、負責編制并落實分管設備的年、季、月、周等各類檢修計劃。
3、負責編制、修訂分管設備的點檢定修標準、檢修作業(yè)文件包。
4、做好分管設備的專業(yè)點檢,填寫點檢工作日志。做好分管設備的檢修技術記錄和各類管理臺賬記錄。
5、每天深入現場,掌握分管設備缺陷情況,參加并跟蹤督促檢修方做好設備缺陷消除工作。對設備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做好分管設備的“四保持”工作。
6、做好分管設備檢修全過程質量管理。認真執(zhí)行檢修作業(yè)文件包、檢修技術標準和作業(yè)標準或施工方案,做好質量監(jiān)督和驗收。
7、負責制定落實分管設備安全的全過程管理措施,做好“三方確認”,保證現場作業(yè)安全。編制設備反事故措施,負責設備的異常分析。
8、編制分管設備備品配件和材料計劃,負責備品配件驗收,掌握庫存動態(tài)。
9、負責和參加分管設備的專業(yè)點檢、精密點檢、劣化傾向管理和性能測試工作,進行設備危險點、薄弱點分析。
10、負責分管設備檢修工時定額及檢修費用計劃編制,合理降低檢修成本。
11、編寫分管設備的異動方案,提出申請并參加實施,負責圖紙的修改。
12、參加分管設備的更新改造工程技術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做好新設備投產前的準備工作。
13、負責分管設備的技術監(jiān)督工作。
14、負責分管設備與其它專業(yè)點檢員的現場協調工作。
15、按“四不放過”原則參加有關事故分析會,從技術檢修質量和運行管理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并督促落實。
16、對分管專業(yè)涉及到的“兩票”進行專業(yè)技術指導和監(jiān)督。
第14篇 設備管理科崗位安全職責
1、負責機械、電氣、儀表、設備、工藝管道、通風排風裝置及工業(yè)建筑、構筑物的管理,使其經常處于完好狀態(tài);
2、制定或審訂設備制造、改造方案,組織編制大、中修安全措施計劃,并確保其實施;
3、監(jiān)督各單位機動設備的正常使用,保證其正常運轉,防止發(fā)生事故;
4、編制本礦通用設備的維修規(guī)程和有關規(guī)章制度,督促檢查執(zhí)行情況;
5、負責本礦壓力容器、起重、鍋爐、動力設備、車輛及其安全裝置的管理、檢查和定期檢驗及特種設備登記取證工作;
6、制定和修訂動力設備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隨時檢查執(zhí)行情況;
7、負責所轄范圍內各庫區(qū)的防火、防爆、防靜電、防雷及防盜安全工作;
8、在編制物資采購計劃時,應將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所需的工具、材料等編入計劃、并及時采購供應;
9、對因采購的工具、器具、材料、個體防護用品等質量不合格,品種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因發(fā)放超期儲存而失效的工器具、材料、備件等導致發(fā)生的傷亡事故負責;
10、負責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15篇 班組長應掌握的設備、電氣安全等綜合管理知識
1、對機械設備的要求
① 傳動帶、明齒輪、砂輪、電鋸、轉軸、皮帶輪和飛輪等危險部分,都要安設防護裝置。
② 沖壓機、碾壓機等壓力機械的施壓部分要有安全裝置。
③ 起重機應該標明起重噸位,并有信號裝置;使用時不能超負荷、超速度;掛鉤和鋼繩要符合規(guī)格,并經常檢驗。
④ 機器設備和工具要定期檢修,如果損壞,應該及時修理。
2、對電氣、鍋爐等設備的安全要求
①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必須良好;裸露的帶電導體必須設置安全遮攔和明顯的警告標志。
② 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根據技術條件采取保護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③ 行燈的電壓不能超過36v,在金屬容器內或者潮濕處所不能超過12v。
④ 工業(yè)鍋爐的運行工作,應該由經過專門培訓并考試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
⑤ 每臺工業(yè)鍋爐應該有安全閥、壓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準確、有效。
⑥ 各種氣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時候,必須距離明火10m以上,并且避免在陽光下暴曬;搬運時不能碰撞。
3、對工作場所環(huán)境衛(wèi)生的要求
① 散放易燃、易爆物質的工作場所,應該嚴禁煙火;散放有害健康的蒸汽、氣體和粉塵的設備要嚴加密封,必要時應該安裝通風、吸塵和凈化裝置。
② 發(fā)生強烈噪音的生產,應該盡可能在設有消音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發(fā)生大量蒸汽的生產,要在設有排氣設備的單獨工作房中進行;散放粉塵的生產,在生產技術條件許可下,應該采用濕式作業(yè)。
③ 在接觸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并且有燒傷危險的工作地點,應該設有沖洗設備。
④ 對于有傳 染疾病危險的原料進行加工的時候,必須采取嚴格的防護措施。
4、對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的規(guī)定
① 工人在有灼傷、燙傷或者容易發(fā)生機械外傷等危險的操作;在有強烈輻射或者低溫條件下的操作;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質或者大量粉塵的操作等條件下工廠應該供給工作服或者圍裙,并且根據需要供給工作帽、口罩、手套和護腿等防護用品。
② 在有危害健康的氣體、蒸汽或者粉塵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適用的口罩、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等。
③ 在有噪聲、強光、輻射熱和飛濺火花、碎片的場所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分別供給護耳器、防護眼鏡、面具和帽盔。
④ 經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體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應該由工廠供給防水靴或者防水鞋等。
⑤ 高空作業(yè)工人,應該供給安全帶;電氣操作工人,應該按需要供給絕緣靴、絕緣手套;經常在露天作業(yè)的工人,應該供給防曬、防雨的用具;在寒冷氣候中必須進行露天工作的工人,應該根據需要供給御寒用品。
5、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guī)定
① 生產裝置應有完善的生產工藝控制手段,設有具有可靠的溫度、壓力、流量、液面等工藝參數的控制儀表,并盡可能提高其自動化程度。
② 生產過程必須有可靠的供電、供氣(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統。
③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險氣體的積聚。
④ 爆炸危險場所必須設置相應的可靠的避雷設施,必須設置有危險等級和注意事項的標志牌。
⑤ 爆炸危險場所的設備應保持完好,并應定期校驗、維護保養(yǎng)和檢修,其完好率和泄漏率都必須達到規(guī)定要求;各種安全設施必須經常檢查,定期校驗,做好記錄,并不得擅自解除或拆除;各種機械通風設施必須處于良好狀態(tài),并應定期檢測。
第16篇 信息技術設備物理與環(huán)境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為了適應公司物理與環(huán)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產和辦公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依據:本管理辦法根據《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訂。
第三條 范圍: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公司員工應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對資產進行保護。公司的資產保護要求通過完成以下目標來實現:
(一)確保所有資產的物理和環(huán)境保護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減少擅自訪問或損壞或影響公司控制的資產的風險。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資產被人擅自刪除或移動。
第五條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項:
(一)公司的場地(機房、辦公室)的信息處理設施周圍設置實際安全隔離措施,如門禁系統等。
(二)公司的大樓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護設備避免發(fā)生火、水、極端溫度/濕度、灰塵和電產生的危害。
(四)設備維護。
(五)清理資產。
第三章 安全區(qū)域
第六條 公司的安全區(qū)域包括中心機房和敏感部門辦公區(qū)域。
第七條 安全區(qū)域的劃分與管理參見《物理安全區(qū)域管理細則》。
第八條 物理安全邊界
所有進入公司安全區(qū)域的人員都需經過授權,公司員工之外的人員進入公司安全區(qū)域必須登記換取不同的授權卡或訪客證才能進入(持有效證件,得到被訪者允許)。
第九條 安全區(qū)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機房的門禁系統必須啟用,任何人都必須刷卡后才可進入機房;
2、出入機房必須登記《機房出入登記表》,記錄姓名、出入時間、事由等;
3、一段時間內不會頻繁進入的機房應上鎖,需要時由運維人員開啟進入工作,并確保辦公完成后鎖好;
4、機房應安裝閉路電視監(jiān)控。在所有安全區(qū)域的工作均應接受監(jiān)督或監(jiān)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處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
2、在顯眼處佩戴公司發(fā)出的臨時出入卡或訪客證。
(三)公司工作人員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員都必須在顯眼處佩帶胸卡;
2、公司工作人員調離公司時,其實際進入權也同時相應取消;
(四)審查訪問
信息部應定期(每三個月)審查訪問公司中心機房的人員名單并將進出權過期或作廢的人員從名單上劃掉。
(五)外部和環(huán)境威脅的安全防護
1、機房建設應符合gb 9361中a類安全機房的要求;
2、危險或易燃材料應在離安全區(qū)域安全距離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應品(例如文具等)不應存放于安全區(qū)域內;
3、恢復設備和備份介質的存放地點應與主場地有一段安全的距離,以避免影響主場地的災難產生的破壞;
4、應提供適當的滅火設備,并應放在合適的地點。
第十條 交接區(qū)安全
(一)公司應設立交接區(qū),同時:
1、向公司發(fā)送貨物必須預先通知貨物資產所屬部門的資產管理員和信息安全管理員;
2、送貨公司名稱和交貨時間應當在接收貨物之前由貨物資產所屬部門的資產管理員和信息安全管理員確認;
3、送貨公司在進入安全區(qū)域之前要經過物理環(huán)境主管部門有關人員的鑒別確認;
4、貨物資產所屬部門的資產管理員和信息安全管理員應檢驗貨物,以保證沒有潛在的危害。
第四章 設備安全
第十一條 設備安置與保護
(一)公司中應考慮以下控制措施:
1、設備應進行適當安置,以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對工作區(qū)域的訪問;
2、應把處理敏感數據的信息處理設施放在適當的限制觀測的位置,以減少在其使用期間信息被窺視的風險,還應保護儲存設施以防止未授權訪問;
3、要求專門保護的部件要予以隔離,以降低所要求的總體保護等級;
4、應采取控制措施以減小潛在的物理威脅的風險,例如偷竊、火災、爆炸、煙霧、水(或供水故障)、塵埃、振動、化學影響、電源干擾、通信干擾、電磁輻射和故意破壞;
5、應建立在信息處理設施附近進食、喝飲料和抽煙的指南;
6、對于可能對信息處理設施運行狀態(tài)產生負面影響的環(huán)境條件(例如溫度和濕度)要予以監(jiān)視;
7、所有建筑物都應采用避雷保護,所有進入的電源和通信線路都應裝配雷電保護過濾器;
8、對于工業(yè)環(huán)境中的設備,要考慮使用專門的保護方法,例如鍵盤保護膜;
9、應保護處理敏感信息的設備,以減少由于輻射而導致信息泄露的風險;極其重要設備應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條 支持性設施
(一)應有足夠的支持性設施(例如電、供水、排污、加熱/通風和空調)來支持系統。支持性設施應定期檢查并適當的測試以確保他們的功能,減少由于他們的故障或失效帶來的風險。應按照設備制造商的說明提供合適的供電。
(二)對支持關鍵業(yè)務操作的設備,推薦使用支持有序關機或連續(xù)運行的不間斷電源(ups)。電源應急計劃要包括ups 故障時要采取的措施。如果電源故障延長,而處理要繼續(xù)進行,則要考慮備份發(fā)電機。應提供足夠的燃料供給,以確保在延長的時間內發(fā)電機可以進行工作。ups 設備和發(fā)電機要定期地檢查,以確保它們擁有足夠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議予以測試。另外,如果辦公場所很大,則應考慮使用多來源電源或一個單獨變電站。
(三)另外,應急電源開關應位于設備房間應急出口附近,以便緊急情況時快速切斷電源。萬一主電源出現故障時要提供應急照明。
(四)要有穩(wěn)定足夠的供水以支持空調、加濕設備和滅火系統(當使用時),供水系統的故障可能破壞設備或阻止有效的滅火。如果需要還應有告警系統來指示水壓的降低。
(五)連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設備應至少有兩條不同線路以防止在一條連接路徑發(fā)生故障時語音服務失效。要有足夠的語音服務以滿足地方法規(guī)對于應急通信的要求。
(六)實現連續(xù)供電的選項包括多路供電,以避免供電的單一故障點。
第十三條 電纜安全
(一)敷設到公司內各個區(qū)域的電纜線的保護方式如下:
1、進入信息處理設施的電源和通信線路宜在地下,若可能,應提供足夠的可替換的保護;
2、網絡布纜要免受未授權竊聽或損壞,例如,利用電纜管道或使路由避開公眾區(qū)域;
3、為了防止干擾,電源電纜要與通信電纜分開;
4、使用清晰的可識別的電纜和設備記號,以使處理失誤最小化,例如,錯誤網絡電纜的意外配線;
5、使用文件化配線列表減少失誤的可能性;
6、對于敏感的或關鍵的系統,更進一步的控制考慮應包括:
(1)在檢查點和終接點處安裝鎧裝電纜管道和上鎖的房間或盒子;
(2)使用可替換的路由選擇和/或傳輸介質,以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纖維光纜;
(4)使用電磁防輻射裝置保護電纜;
(5)對于電纜連接的未授權裝置要主動實施技術清除、物理檢查;
(6)控制對配線盤和電纜室的訪問;
第十四條 設備維護
(一)應按照供應商推薦的服務時間間隔和規(guī)范對設備進行維護。
(二)由供貨商維護的設備。各種維護活動要按照合同協議或設備購買時的維護計劃進行。
(三)只有已授權的維護人員才可對設備進行修理和服務
(四)原則上應保存所有維護記錄
(五)要保證所有可疑的或實際的故障以及所有預防和糾正維護的記錄;
(六)設備資產的管理部門和人事部應當向外包維護單位索取維護計劃和記錄。
(七)設備資產的管理部門和人事部定期審核維護記錄和計劃。
(八)當對設備安排維護時,應實施適當的控制,要考慮維護是由內部人員執(zhí)行還是由外部人員執(zhí)行;當需要時,敏感信息需要從設備中刪除或者維護人員應該是足夠可靠的;
(九)應遵守由保險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條 場外設備的安全
(一)離開辦公場所的設備的保護應考慮下列措施:
1、離開建筑物的設備和介質在公共場所不應無人看管。在旅行時便攜式計算機要作為手提行李攜帶,若可能宜偽裝起來;
2、制造商的設備保護說明要始終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強電磁場內;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應根據風險評估確定,當適合時,要施加合適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鎖的存檔柜、清理桌面策略、對計算機的訪問控制以及與辦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夠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護離開辦公場所的設備。安全風險在不同場所可能有顯著不同,例如,損壞、盜竊和截取,要考慮確定最合適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從正常工作地點運走的信息存儲和處理設備包括所有形式的個人計算機、管理設備、移動電話、智能卡、紙張及其他形式的設備。
第十六條 設備的安全處置與重新使用
(一)設備報廢處置時,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儲設備要從物理上加以銷毀,或用安全方式對信息加以覆蓋,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標準刪除功能來刪除。
(二)所有帶有諸如硬盤等儲存媒介的設備在報廢前都要對其檢查,以確保其內存儲的敏感信息和授權專用軟件已被清除或覆蓋。存有敏感數據的已損壞的存儲設備要對其進行風險評估,以決定是否對其銷毀、修理或遺棄。
(三)為保證信息安全,必須在處理介質前擦除有關的敏感信息:
1、用碎紙機銷毀所有的敏感紙質記錄。廢紙可在碎紙后立即處置掉。
2、公司內部不應積累過量紙質記錄。所有的紙質記錄都必須在處置前銷毀。
3、磁帶和磁盤必須在處置前實際銷毀和核對。
4、數據存儲光盤應在處置前實際銷毀。
(四)凡敏感性介質的處置都必須填寫《信息介質處置申請表》,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進行處置。并記錄在《信息介質處置記錄表》,留待審計時備查。
第十七條 設備的移動
(一)應考慮如下措施:
1、在未經事先授權的情況下,不應讓設備、信息或軟件離開辦公場所;
2、明確識別有權允許資產移動,離開辦公場所的雇員、承包方人員和第三方人員;
3、應設置設備移動的時間限制,并在返還時執(zhí)行符合性檢查;
4、若需要并合適,要對設備作出移出記錄,當返回時,要作出送回記錄。
(二)應執(zhí)行檢測未授權資產移動的抽查,以檢測未授權的記錄裝置、武器等等,防止他們進入辦公場所。這樣的抽查應按照相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應讓每個人都知道將進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適當授權下執(zhí)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管理辦法由信息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