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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12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4

鐵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第1篇 鐵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采礦權登記管理,規(guī)范采礦登記行為,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一)《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guī)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及礦區(qū)范圍跨地(市)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即各類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的油頁巖、地熱、錳、鉻、鈷、鐵、硫、石棉、礦泉水;生產建設規(guī)模為中型以下的煤、金、銀、鉑、銅、鉛、鋅、鋁、鎳、鎢、錫、銻、鉬、稀土、磷、鉀、鍶、金剛石、鈮、鉭;

(三)《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即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飾面用花崗巖、高嶺土、鹽礦。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地(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一)國土資源部發(fā)證范圍和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guī)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即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為小型以下的熔劑用石灰?guī)r、冶金用白云巖、重晶石、電石用石灰?guī)r、石膏、石墨、長石、蛭石、飾面用大理巖、金紅石。

開采礦產儲量規(guī)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粘土,由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第三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qū)范圍。

申請開采磚瓦粘土,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范圍內開采河砂、砂金的,在礦區(qū)范圍劃定前需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劃定礦區(qū)范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取得的企業(yè)名稱使用權批文;

(二) 劃定礦區(qū)范圍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 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 地質工作概況;

3、 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初步方案,內容包括: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guī)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床總體開發(fā)的銜接;并附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qū)范圍圖;

4、 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證明;

5、 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 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

礦山企業(yè)應提交有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并達到以下要求:

1、開辦小型煤、金屬礦山提供的地質資料應達到符合地質規(guī)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開辦中型以上礦山提供的地質資料應達到符合地質規(guī)范要求的詳查程度;

3、開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guī)r、冶金輔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磚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礦產,應提供具備礦石質量、數量的地質資料。

(四) 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qū)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第四條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采礦權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的礦區(qū)范圍內是否存在礦業(yè)權交叉重復情況以及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初步方案等進行審查。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開采的,劃定礦區(qū)范圍并下發(fā)批準文件;

不同意開采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批準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qū)地理位置;

(二)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qū)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三)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fā)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guī)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fā)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內容;

(四)礦區(qū)范圍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調查,并自收到協助調查通知之日起5日內出具書面調查意見。

第五條 礦區(qū)范圍劃定后至采礦權申請人提出采礦申請之日止為劃定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大型礦山的礦區(qū)范圍保留期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的礦區(qū)范圍保留期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的礦區(qū)范圍保留期不超過1年。

礦區(qū)范圍劃定后,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登記管理機關不再受理該劃定礦區(qū)范圍內的其他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第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需要設立礦山企業(yè)或者申請立項的,應當根據劃定礦區(qū)范圍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未完成前款規(guī)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保留期,保留期延長不得超過1年。逾期不申請延長又不申請采礦權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的礦區(qū)范圍圖;

(三)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采設計或開發(fā)利用方案。內容包括: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礦區(qū)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儲量、礦山生產規(guī)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三率指標、綜合開發(fā)、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的方案;

(四)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環(huán)境影響報告、土地復墾計劃及有關批準文件;

(六)礦山占用儲量登記表;

(七)采礦登記發(fā)證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申請開辦的礦山建設規(guī)模應符合本省礦產資源規(guī)劃,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與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及服務年限相適應。礦山建設須符合規(guī)模生產原則;

(二)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礦山設計或者礦產開發(fā)利用方案,開采順序、開采方法、選礦工藝及采、選礦設備必須科學、先進、合理、安全。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達到規(guī)定的要求;

(三)對具有工業(yè)價值的共生和伴生礦產有綜合開采、綜合利用方案,對暫時不能綜合開采、綜合利用的礦產以及含有有用組分的尾礦應有有效的保護措施;

(四)有與所建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環(huán)境保護及土地復墾應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與礦山建設同時進行;

(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開采小型河砂、磚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礦產資源的,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只需提交相應的地質資料和開采方案,并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環(huán)境保護、土地復墾、地質災害防治措施。

第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收到采礦權申請之日起4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采礦權申請人。需要修改或者補充資料的申請日期從修改或者補充資料齊全之日起計算。

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準予登記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等有關費用,登記占用的礦產儲量,辦理有關采礦登記手續(xù),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

逾期不辦采礦登記手續(xù)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第十條 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fā)采礦許可證后,應當通知礦區(qū)范圍所在地的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對礦區(qū)范圍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據采礦權人的申請,組織埋設界樁或者設置地面標志。

第十一條 申請在已取得采礦權的國有礦山企業(yè)礦區(qū)范圍內開采邊緣零星資源,必須經原采礦權人同意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二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guī)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第十三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繼續(xù)采礦的,采礦權人應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

采礦權人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延續(xù)采礦登記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延續(xù)登記的理由,礦山生產和儲量利用情況說明,采出的儲量、損耗的儲量、保有的儲量和現有生產能力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采礦權延續(xù)申請登記書;

(三)地下開采的礦山企業(yè)應提供具有測繪資格單位測制的采掘現狀平面圖、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

(四)原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五)辦理原采礦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而未提供的有關資料。

采礦權人逾期不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設立新的采礦權。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變更礦區(qū)范圍、改變開采礦種、開采方式、企業(yè)名稱或者經依法批準轉讓采礦權的,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應向原發(fā)證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變更登記書;

(二)采礦許可證正、副本;

(三) 申請變更登記說明:

1、 變更礦區(qū)范圍、主要開采礦種或者開采方式的,內容包括: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變更的內容和依據、變更后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變更后的礦區(qū)范圍圖及有測繪資格單位測制的變更前的采掘現狀平面圖以及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

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繳納情況。

2、變更礦山企業(yè)名稱的,內容包括:變更的原因、依據、有關批準文件以及變更后的營業(yè)執(zhí)照。

3、因轉讓采礦權而變更的,提交采礦權轉讓審批管理機關的采礦權轉讓批準文件。

(四)辦理原采礦許可證時應當提供而未提供的有關資料。

申請變更登記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收到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予變更的決定。

準予變更的,通知變更登記申請人換發(fā)采礦許可證;不予變更的,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續(xù)或者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的,采礦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滿或者在有效期內,停辦礦山而礦產資源尚未開采完的,必須采取措施將資源保持在能夠繼續(xù)開采狀態(tài),并在停辦礦山前30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一)編制礦山開采現狀報告及實測圖件;

(二)按照有關規(guī)定計算消耗礦產資源儲量和保有礦產資源儲量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或者認定并登記;

(三)按規(guī)定匯交地質資料;

(四)按照原設計完成相應的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五)繳清資源稅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有關費用。

采礦權人停辦礦山的申請,須經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機關批準后,方可辦理有關證、照注銷手續(xù)。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yè)關閉礦山,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xù):

(一)開采活動結束的前一年,向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或者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關閉礦山申請,并提交閉坑地質報告;

(二)閉坑地質報告經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批準并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登記;

(三)閉坑地質報告批準后,采礦權人應當編寫關閉礦山報告,報請原批準開辦礦山的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批準。

第二十條 關閉礦山報告批準后,礦山企業(yè)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地質、測量、采礦資料整理歸檔,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匯交閉坑地質報告、關閉礦山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二)按照批準的關閉礦山報告,完成有關勞動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礦山企業(yè)憑關閉礦山報告批準文件和有關部門對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證明,報請原頒發(fā)采礦許可證的機關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xù)。

第二十一條 地、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劃定礦區(qū)范圍后,應將劃定礦區(qū)范圍批準文件同時報送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地、縣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應當統計并填寫《山西省采礦登記發(fā)證備案一覽表》,與上季度的發(fā)放采礦登記資料一并報送上一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丟失采礦許可證正、副本的,應當作出書面檢查,并登報聲明。

采礦權人持書面檢查和聲明報紙到原發(fā)證機關補辦新的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渡轿魇〖w礦山和個體采礦辦理延續(xù)、變更采礦登記和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xù)的有關規(guī)定》、《山西省集體、私營礦山企業(yè)和個體采礦登記有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

鐵礦礦山安全生產責任制

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委會)職責

(一)監(jiān)督檢查企業(yè)內部各科室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及安全措施的貫徹執(zhí)行和落實情況。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

(二)研究解決企業(yè)生產建設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或限期整改。

(三)負責并落實企業(yè)對全體職工的安全培訓和新工人入礦前的三級教育(廠礦、車間、班組)。

(四)制止企業(yè)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工人違章作業(yè),必要時有權停止作業(yè),對違章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五)參加企業(yè)各種生產會議,對生產計劃、組織管理等各項活動提出安全生產方面的意見和要求。

(六)組織協調企業(yè)有關科室制定、修訂、審查本企業(yè)安全生產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作業(yè)規(guī)程,并經常檢查貫徹落實情況。

(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

(八)做好企業(yè)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企業(yè)防塵、防毒等項工作。

(九)制定編制企業(yè)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并負責實施。

(十)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和日常現場的安全檢查,發(fā)現重大安全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一般安全隱患要提出處理意見,落實整改措施。

(十一)參加事故的搶險,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做好事故報告,事故記錄和事故檔案管理工作。

(十二)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得不到處理不放過)進行處理

生產安全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主管經理的領導下負責生產安全部全面工作,努力完成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二)帶頭貫徹執(zhí)行生產技術、各項方針政策、上級有關規(guī)定指示以及礦山三大規(guī)程,做好組織、施工和現場安全管理,搞好質量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各級責任制的落實考核。

(四)根據礦山長遠規(guī)劃和年、季、月作業(yè)計劃,定期主持召開部務會議,有步驟地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五)不斷深化部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學管理方法,調動每個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圍繞公司各個時期中心工作和各項工作要求,以生產技術工作為主體,做好相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深入生產現場掌握實際情況,預測預控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八)負責礦山工程方案施工的生產技術指導,保證采礦采掘銜接、技術改造的實施。

(九)負責礦山建設優(yōu)化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措施的審批、貫徹、監(jiān)督執(zhí)行等工作。

(十)負責礦山地質、水文、爆破等計劃實施工作,查明地質構造、礦層賦存條件,做好礦山各種災害預測預報工作,搞好采場邊坡管理、防治水等工作。

(十二)及時總結推廣采礦工藝的新經驗、新方法,提高礦山生產效率。

(十二)負責制定礦山生產過程存在安全隱患整改方案,參與礦山事故調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三)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安全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部經理的直接領導下,認真完成本科安全生產各項任務。

(二)積極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公司及部里的決定、規(guī)定。

(三)協助部領導和有關部門制(修)訂安全技術規(guī)程,做到有章可循。

(四)負責組織對新工人、新調人員、改換工種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保證教育質量,嚴格考試,不符合者不準上崗。

(五)負責具體組織各種安全生產檢查,對查出的事故隱患、及時下達限期整改指令,并督促實施。對查出的違章違紀、隱患不按期整改者,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規(guī)定,嚴格考核。在生產建設中,如遇有重大險情,有權下令停止作業(yè),并立即匯報。

(六)組織監(jiān)督檢查勞動保護用品的發(fā)放及正確使用情況。

(七)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會審、工程驗收和試運轉工作。執(zhí)行“三同時”,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工業(yè)衛(wèi)生要求。

(八)組織并參加重大事故、重大險肇事故的調查、分析,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提出預防事故重復的措施,并檢查督促實施。

(九)負責組織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學習培訓工作。

(十)組織監(jiān)督各單位安全基礎管理工作;組織推廣目標管理,安全系統工程、標準化作業(yè)等現代化安全管理方法和先進的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技術和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開展預測、預防、杜絕事故發(fā)生。

(十一)負責組織處理本公司違法違紀事件。

(十二)組織本科人員和專職安全人員的專業(yè)學習,探討搞好安全教育的辦法,不斷提高安全隊伍的整體素質。

(十三)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生產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堅持安全與生產同時計劃、同時布置、同時檢查、同時總結、同時評比。

(二)在指揮生產過程中,如生產與安全發(fā)生矛盾時,必須堅持生產服從安全;發(fā)現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隱患或緊急情況時,必須堅持立即下達停產處理的指令,不得違章指揮作業(yè)。

(三)及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tài),并通知有關部門;時刻保持生產信息與安全生產信息渠道同時暢通;發(fā)生重大事故時,要保護現場,待現場勘察處理完畢,經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組織恢復生產。

(四)負責防汛、防凍、抗震、定置等專業(yè)管理工作。

(五)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技術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本崗位的安全質量工作,并協同做好互保聯保工作。

(二)在部經理的領導下,帶頭貫徹執(zhí)行生產技術、各項方針政策、上級有關規(guī)定指示以及礦山三大規(guī)程,做好組織、施工和現場安全管理,搞好質量工作。

(三)負責本科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考核。

(四)根據公司和部里計劃,定期主持召開科務會議,有步驟地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五)不斷深化科室管理工作,推行科學管理方法,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

(六)圍繞公司和部里中心工作及其要求,認真完成生產安全和各項技術工作。

(七)深入生產現場掌握實際情況,預測預控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八)負責范圍內的工程方案施工的生產技術指導,保證礦山工藝按規(guī)程進行及技術改造的實施。

(九)負責礦山優(yōu)化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措施的起草、報批、貫徹、監(jiān)督執(zhí)行等工作。

(十)及時總結推廣礦山生產工藝的新經驗新方法,提高礦山生產效率。

(十一)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設備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負責各種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鍋爐及壓力容器等的引進、制定、安裝、修理、改造和竣工驗收具體組織工作,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上級部門頒發(fā)的有關條例、規(guī)程和標準。

(二)對各種設備設施長期失修,設備缺陷、毒品、備件不合格或因防護裝置不完善造成人身、設備事故負責。

(三)組織制定并監(jiān)督執(zhí)行設備技術操作規(guī)程,保障設備正常運轉。

(四)負責編制和組織各種設備、設施的大中修工作的計劃,同時制定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五)每月組織一次設備安全專業(yè)檢查,對不安全隱患,要及時組織解決;對暫時解決不了的,必須立即采取可靠防護措施,并限期解決。

(六)做好本科人員的安全工作,嚴禁違章專業(yè)、違章指揮,定期進行考核。

(七)推廣設備安全新技術,不斷提高設備完好率和作業(yè)率。

(八)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機電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部經理領導下,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一系列安全會議精神。

(二)負責編制年度機電安全工作計劃、安全技術措施及機電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在現場組織落實。

(三)負責全公司高低壓供電設備的安全運行,嚴格執(zhí)行停送電制度,認真做好“雨季三防”中的有關機電工作,確保公司安全度汛。

(四)參與公司設備的規(guī)劃、選型、論證、考察工作和參加新購進設備、電纜等特殊物料的入庫驗收。

(五)制定機電搶修預案、設備大修、更新和改造計劃、機電設備檢修計劃,負責組織機電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

(六)繪制、編寫安全標準化、安全評估、專項整治等所需圖紙和資料。

(七)負責組織機電部分措施的編寫、會審和實施。

(八)負責組織機電設備的檢查和大、中、小修及驗收組織工作,落實電氣設備的春防實驗、大型固定設備的性能測試和探傷計劃。

(九)負責全公司供用電、節(jié)能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實施供用電的統計分析,并按時上報有關表表。

(十)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任務。

質檢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對管轄范圍的安全生產負責,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管理保障制度。

(二)負責按規(guī)定做好所屬設備的檢測計劃、實施、檢查和記錄。

(三)貫徹執(zhí)行《檢測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四)對所屬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做到操作規(guī)范,質量達標。

(五)負責本部門的隱患治理。

(六)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財務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遵照《礦山安全法》的規(guī)定,從維簡費中提取20%的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并保證全部用于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

(二)按時保證各項安措費用的支付使用,如因貽誤安措計劃實施造成事故,應負有責任。

(三)按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保證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等費用的開支,同時實行財務監(jiān)督。

(四)確保安全教育經費和安全生產表彰獎勵的開支。

(五)做好本部人員的安全工作。

(六)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綜合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起草有關文件、領導講話稿時,應將安全生產工作做為一項重要內容,督促協調各部門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及有關制度和規(guī)定。

(二)接到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指示、通知,及時向總經理匯報并轉安全部門,因匯報或轉傳不及時,發(fā)生安全事故應負責任。

(三)參加安全大檢查和季節(jié)性大檢查。

(四)參與協助傷亡事故的搶救處理。

(五)必須保證安全檢查和事故搶救的用車,因派車不及時造成工傷傷害程度轉化,應負責任。

(六)凡新入礦的員工,必須按工種人數,將名單報送安全科進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準分配到工作崗位。

(七)對調出、退廠的員工要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按規(guī)定交回,交回后方準辦理離調手續(xù)。

(八)做好本部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九)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人力資源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學習貫徹落實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律和規(guī)章制度。

(二)主持本部行政、業(yè)務等全面工作。

(三)負責組織制定本部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組織本部人員學習政治、業(yè)務方面的知識,不斷提升綜合素質。

(五)負責員工的錄用、培養(yǎng)、使用、考核、調配、任免、工資變動、職稱、評定、獎懲與管理工作。

(六)負責創(chuàng)新用人機制,開發(fā)人力資源。

(七)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保衛(wèi)科科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公司黨政領導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工作,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指示精神。

(二)帶領保衛(wèi)人員對本轄區(qū)行使治安管理權、消防監(jiān)管權、重點要害部位防范控制權、接警處警權。 ,

(三)行使職責權限內法律手續(xù)的審批權。

(四)協調周邊公安機關搞好聯防控制。

(五)主持保衛(wèi)科全面管理工作,制定階段性工作目標,并負責指導實施完成,制定完善考核機制,保證年度目標完成。

(六)組織召開每周科長辦公會和每月的考核例會。

(七)做好全科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企管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y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編制企業(yè)管理制度時,要把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納入重要地位。

(二)公布各項生產經營考核指標和措施時,同時公布安全生產指標和措施。

(三)分配年、季更新改造資金時,必須按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保證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經費。

(四)在實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時,必須同時承包安全指標。

(五)嚴格執(zhí)行安全考核規(guī)定。

(六)在審批工傷工資時,必須依安全科審批手續(xù)為準,否則不得批準工傷工資。

(七)凡新產品、新項目投產前,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要求驗收不符合的,不予下達計劃,不預進行考核。

(八)認真做好本部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并定期考核。

(九)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供銷部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及會議精神。

(二)確定本部門安全工作重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領導本部門做好安全工作。

(三)組織做好本部安全教育管理,加強業(yè)務知識學習,不斷提升員工安全素質。

(四)搞好物資供應管理,滿足安全生產需要,負責本部室范圍內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

(五)嚴格執(zhí)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有關規(guī)定,負責本部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落實考核。

(六)搞好倉庫、炸藥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廠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公司所屬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分管區(qū)域的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每月布置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少于一次。并對各班組當月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二)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執(zhí)行公司各種安全生產的規(guī)定。做到安全工作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五同時”。

(三)每月負責組織一次分管區(qū)域的安全大檢查,狠抓違章、查處隱患、落實制度、提高認識。對于重大問題及時指定專人限期解決。

(四)每月上崗檢查不少于四次,幫助班組解決實際問題,做好對危險點的檢查。

(五)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研究安全生產問題。

(六)定期組織修訂、補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使之不斷健全完善。

(七)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發(fā)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按時上報安全科,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落實。

(八)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班組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對本班組工人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負責。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本單位的有關指示,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二)經常教育本班組人員自覺執(zhí)行生產紀律和嚴格按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做好新入廠和調換工種,調換崗位工人的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三)組織本班組人員,認真學習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并定期或不定期幫助班組人員掌握安全規(guī)程。

(四)堅持每天安全生產檢查巡回制度,對班組控制的重點危險源、設備的安全裝置及設施、工作場所、周圍環(huán)境、本班組人員的精神狀態(tài)、思想活動等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如本班組無能力解決,應認真做好記錄,并立即報告車間或大隊。

(五)經常檢查督促本班組成員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

(六)組織職工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安全講話及事故預測分析等活動。

(七)積極開展消除各類隱患、改善作業(yè)條件、促進文明生產的活動。

(八)有權拒絕上級的違章指揮,遇到事故險情時,有權指揮作業(yè)人員撤離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九)發(fā)生傷亡事故要積極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并如實提供事故發(fā)生的有關情況,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吸取教訓,組織實施防范措施。

(十)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在主管領導指揮下,根據上級要求和有關安全制度,負責本區(qū)域范圍內的安全檢查、督促工作。

(二)進入生產崗位后,首先對各個工作面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督促有關人員進行排險,確認安全后,方可讓作業(yè)人員作業(yè)。

(三)負責檢查所屬范圍安全規(guī)章制度、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情況,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安全工作建議。

(四)負責檢查所屬范圍職工違章、違反規(guī)程、不正確使用勞保用品等情況。如發(fā)現上述情況,要堅絕制止;不制止發(fā)生安全問題應負責。

(五)發(fā)現違章指揮有權抵制,并上報安全科及主管領導。

(六)負責做好本管理范圍、本班次的安全生產記錄,并按要求上報安全科。

(七)做好執(zhí)行特殊任務的警戒、看護等項安全保衛(wèi)工作。

(八)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爆破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認真執(zhí)行《民爆物品管理條例》和上極有關規(guī)定及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

(二)嚴格執(zhí)行安全爆破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以及各項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爆破。

(三)嚴格執(zhí)行領退制度,領取民爆物品時要持爆破證,按照批準的數量如數領取;杜絕私存民爆物品,如私存發(fā)生不安全問題應負責。

(四)運送爆炸物品要嚴格執(zhí)行安全規(guī)定,避開人流高峰輸電線路、明電明火,安全運往工作面。

(五)裝藥前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確認周圍環(huán)境安全,無異常現象時,安全裝炮。

(六)放炮前要仔細檢查,放好警戒確認無危險時方準點炮,要記清響炮數字,如有啞炮要按照規(guī)程安全排除,嚴禁違章爆破。

(七)負責管理當班領用的民爆物品安全,發(fā)生丟失、私存、贈送他人等現象,導致不安全問題發(fā)生要負主要責任。

(八)嚴格做好當班清退工作,提高自己的政治覺悟。

(九)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任務。

風鉆打眼工崗位責任制

1、愛護風鉆,風鉆管線必須吊掛好;用完后風鉆、電鉆管線必須撤出,回采面撤離安全出口以外5—8米安全地方,掘進工作面撤出迎頭15米處并盤掛整齊,壞風鉆當班上井。

2、鉆眼前要檢查好工作地點頂幫,支架的安全情況。

3、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及工作面具體情況合理布置炮眼,保證爆破和循環(huán)進度,掃凈鉆眼內的礦、巖粉。

4、打眼應嚴格遵守有關安全規(guī)定。

5、愛護工具,不得丟失。負責領取、保管及磨好鉆頭,保證使用。

鑿巖工崗位責任制

l、熟悉和掌握工程設計規(guī)格要求,熟知工作地點范圍地質構造和水文地質情況。

2、按照爆破說明書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鉆眼定位。

3、開工前首先要掌握好中、腰線、并把中、腰線引至工作面。

4、工作中經常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情況,嚴格執(zhí)行敲邦問頂制度。

5、堅持濕式打眼,掌握風鉆及其它鉆具性能和使用方法。

6、鉆眼前預量好鉆桿長度,保證鉆眼深度,并達到鉆眼直、平、齊的要求。

7、發(fā)現工作面有異?,F象,要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向班長匯報,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使用的鉆具設備發(fā)現有損壞現象,應及時更換。

9、認真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工作完后將鉆具、風管、水管等設施,放在安全地帶,并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10、服從班組長的指揮,完成本職工作。

放炮員崗位責任制

1、放炮員必須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或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領取放炮員操作資格證,方可擔任放炮工作,并持證上崗。

2、嚴格按照井下爆破作業(yè):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進行井下放炮工作。

3、嚴格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火藥管理、裝配引藥和裝藥放炮,不違章作業(yè),拒絕違章指揮。

4、放炮前,先檢查好頂、邦、支架、有無透水異狀等情況;嚴格敲邦問頂制度;放炮前要與班長聯系,設好安全警戒人員。

5、放炮后負責檢查遺炮、瞎炮等情況,處理瞎炮時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執(zhí)行,不得違章操作。

6、必須用專用放炮工具進行放炮,放炮器手把要隨身攜帶,放炮工作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

7、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合理裝藥,保證循環(huán)進度,并不崩壞支架

8、未處理完的瞎炮,放炮員必須按規(guī)程要求在現場交接班。

9、火藥、雷管的領退,要做到領、用、退三清,不得私自存放。

放炮警戒工崗位責任制

1、現場由班長指定有經驗和責任心強的工人擔任放炮警戒工作,擔任放炮警戒人員按照班長指定的警戒地點作好警戒工作,在警戒期間.不得兼作其他工作或與其他人員閑談。

2、警戒工作期間,不得放任何人進入警戒區(qū)。

3、只有得到指定警戒人員的班長親自通知撤崗后,才能撤除警戒。

裝(攉)礦(巖)工崗位責任制

1、開工前檢查好自己所用的工具是否完好無損。

2、每次放炮后,必須經班長或放炮員許可,方可進入工作地點。

3、裝(攉)礦必須在支架完好的地點進行,并隨時檢查工作地點的安全狀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4、裝(攉)礦時,要注意附近電器設備和通風、排水設施。

5、在25度傾斜巷內裝(攉)礦,要打好擋板,防止大塊滑

6、嚴禁進入老塘中裝(攉)礦。

運輸工崗位責任制

1、負責運輸礦石、巖石和各種材料,在安全條件下,按時完成運輸任務。

2、認真執(zhí)行運輸安全操作規(guī)程,遵守勞動紀律,保證安全行車。

3、必須堅持使用各種防跑溜車安全裝置,每班進行檢查試驗,發(fā)現失靈或損壞,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進行處理,確保安全行車。

4、提升巷道行車時嚴禁行人,禁止蹬車上下,并監(jiān)督他人。

5、平巷人力推車時嚴禁高速放車,嚴禁搭蹬運行中的礦車。

6、運輸巷道保持清潔、干掙,及時清理巷道,愛護礦車,要經常檢查、維修、保養(yǎng)。

工程質量驗收員崗位責任制

1、在班組長的領導下,負責采掘工程的質量檢查與驗收工作。

2、認真執(zhí)行關于工程質量驗收的標準,嚴格把住質量關,對不合格品必須推倒重來。

3、對查出的問題,及時向領導匯報,采取措施迅速處理。

機電維修工崗位責任制

第2篇 鐵礦外委外協施工安全管理標準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對外委工程施工(檢修)及外協施工隊伍的安全資質審查及承接工程的條件、現場安全管理、分包管理和工作聯系程序、工程主管部門在工程(檢修)項目中的職責以及檢查與考核等內容作了統一規(guī)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鐵礦外委工程施工(檢修)及外協施工隊伍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文件

2.1 鋼政辦發(fā)【2002】63號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關于加強外委工程及外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2.2 礦政辦通【2006】35號 進一步加強外委工程安全資質管理的通知

3 術語

4 管理職責

4.1 工程主管部門負有主要監(jiān)管責任

4.1.1 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等級證以及相關證件進行審定、確認;

4.1.2 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特種設備的本質安全化檢驗檢測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4.1.3 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變動和上報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如發(fā)現有人員變動未及時報告必須限期改正并考核。

4.2 工程所在單位必須負有同等的監(jiān)管責任

4.3 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必須將外來施工單位納入本單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履行其安全管理職責。

4.3.1 進場前進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并有接受教育或被交底的單位負責人簽名記錄;

4.3.2 及時組織傳達、學習上級安全會議文件、精神;

4.3.3 每月對其進行安全檢查2次,并有記錄;

4.3.4 嚴格規(guī)范“兩穿一戴”,下井必須穿熒光“反光背心”和佩掛下井“上崗證”;

4.3.5 檢查外委施工單位的人員變動情況,根據變動或上報情況,必須對其教育并有記錄;

4.3.6 檢查外委、外協施工單位的施工機具是否符合本質安全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必須督促整改;

4.3.7 檢查、確認外委施工工業(yè)垃圾及廢水是否按要求定點排放及施工現場的工具、材料是否有序放置;

4.3.8 檢查外委施工單位所使用的風、水、電是否按指定地點搭接并符合安全要求;

4.3.9 檢查施工現場是否掛施工標志牌和對施工區(qū)域進行封閉。

4.4 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對外來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管理權利

4.4.1 依據有關文件,對外來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違規(guī)違制現象提出考核意見,上報安環(huán)科,經安環(huán)科核實后考核,從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4.4.2 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對外來技改、檢修施工單位在施工安全中敢抓敢管且有具體事實的人,由單位提名,礦每季將給予獎勵;

4.4.3 外來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發(fā)生輕傷以上或險肇事故,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及有關管理人員應接受礦考核。

5 管理內容和要求

5.1 安全資質審查及承接工程的條件

5.1.1 凡在程潮鐵礦參加技改工程、檢修工程招投標或承接工程項目時,必須持有(集團)公司安環(huán)部或礦業(yè)公司安環(huán)處簽發(fā)的《施工安全資格合格證》,否則,工程(檢修)主管部門不準其參加投標,更不準為其辦理外委發(fā)包手續(xù)。

5.1.2 外委工程施工(檢修)主體承包單位或分包外協施工隊伍在我礦承接工程、檢修項目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規(guī)定:

5.1.2.1 具備法人或委托法人資格和有《建筑資質等級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辦有《武鋼安全資格合格證》。

5.1.2.2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網絡,并配有專(兼)職安全員,安全第一責任人明確。安全管理人員應有《安全資格證》(項目經理、安全員、受委托人)。

5.1.2.3 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必須完整、齊全。

5.1.2.4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簽發(fā)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ic卡)。

5.1.2.5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的安裝與檢修工程,必須持有政府主管部門簽發(fā)的具備相應資格的許可證。

5.1.2.6 所有施工機械、工具必須達到本質安全化的要求,安全防護裝置齊全有效。

5.1.2.7 外委、外協單位(隊伍)嚴禁招用附近地的民工從事井下施工,應建立用人檔案,其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和個人身份證號碼或復印件,并交安全環(huán)保科存檔備案(施工人員變動時要及時、準確地報告安全部門)。

5.1.2.8 外委與外協隊伍簽訂的合同(合同單位名稱、資質和印章一致)規(guī)范;開工前接受建設單位的安全教育(1~5人在安環(huán)科,5人以上在工地教育);下井人員必須持下井證下井。

5.1.2.9 外委施工(檢修)單位必須按工程費用2%~3%的比例繳納施工安全保證金(執(zhí)行程安發(fā)[2003]46#文)。未繳納施工安全保證金的安全部門不予簽定安全協議。

5.1.2.10 外委工程施工(檢修)單位簽定工程安全協議時,必須將《武鋼安全資格合格證》原件上交安環(huán)科存檔,嚴格執(zhí)行“一證一項目”制,工程完工后將退還原件。

5.2 現場安全管理

5.2.1 外委、外協施工(檢修)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掛牌上崗(地面施工在武??妻k理出入證、井下施工在安全環(huán)??妻k理下井證)并有登記(一式二份),一份交安環(huán)科存檔備案。

5.2.2 凡有三班倒的外委、外協施工單位,必須指定專人帶班,實行24小時帶班制,帶班人員要在礦和工程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部門備案。各外委、外協施工(檢修)單位要嚴格服從工程項目所在單位的管理,為了便于井下安全管理,井下分項工程項目完工后必須向所在單位的安全部門書面(或口頭)匯報。

5.2.3 外委、外協施工(檢修)的井下施工人員統一佩穿工作服或熒光“反光背心”,并標明施工單位的名稱。

5.2.4 外委、外協施工(檢修)現場必須掛牌施工,有明顯的區(qū)域劃定標志(各項目必須注明工程名稱、施工地點、工期、項目負責人及聯系方式、安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危險預知對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5.2.5 提倡外委、外協施工(檢修)單位人員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良好的社會風氣,搞好安全、文明生產,井下嚴禁互相偷盜、破壞公共設施,地面嚴禁吸游煙、亂丟垃圾和破壞樹木花草等。

5.3 分包管理和工作聯系程序

5.3.1 外委工程(檢修)主體承包單位的分包項目必須經礦主管副礦長、礦長審批同意后,才能實施分包,規(guī)范二包,杜絕三包。同時,必須將分包項目報安全部門登記備案。

5.3.2 外委施工(檢修)單位需要使用工程所屬單位的風、水、電、設備設施以及大型材料上下井時的聯系程序是:外委施工(檢修)單位提前書面報告→工程(檢修)主管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工程(檢修)項目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業(yè)務職能組→主管礦長。經批示同意后才能實施。

5.3.3 井下爆破作業(yè)工作面貫通時的聯系程序是:外委施工單位提前書面報告→工程主管部門→業(yè)務主管部門→工程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業(yè)務職能組→主管礦長。經批示同意后才能實施。

5.3.4 井下突發(fā)險情或遇緊急情況時的聯系程序是:現場當班施工人員→←所在單位調度室→←安全組→←所在(水平)值班長→←外委施工(檢修)單位當班帶班人。

5.4 工程主管部門在工程(檢修)項目招投標中,必須有安全部門參加,工程主管部門在招標前應通知投標單位準備符合承接工程條件的全部資料,缺一不可,否則,不準參加投標,并追究工程主管部門的責任。

5.5 礦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安全檢查采用日常檢查、月檢查相結合,即每月安全環(huán)??平M織有關部門聯合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進行一次安全綜合檢查,實施每季通報考核;被排為最后一名的追加考核2000元,本年度內連續(xù)兩個季度被排為末名的將取消下一個工程項目的競標資格;取消年度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安全評比。

6 檢查與考核

6.1 安全環(huán)保科和礦相關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按季、月、日對礦區(qū)各工程(檢修)施工項目實施監(jiān)督檢查、考核;并將年度評比結果報礦業(yè)公司安環(huán)處。

6.2 各外委施工單位每月對內部的外協隊伍實施監(jiān)督檢查、考核。

6.3 外委、外協(檢修)單位進入礦區(qū)范圍內施工后,工程主管部門和使用單位要將其納入本單位正常的安全管理,凡發(fā)現外委、外協單位施工人員有嚴重違規(guī)違制現象,安全環(huán)??瞥龑ζ淇己送?還對工程主管部門按礦有關規(guī)定考核。

6.4 外委、外協單位的考核除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礦特作如下規(guī)定:

6.4.1 違反用人規(guī)定且無用人檔案的,經檢查發(fā)現或工程所在單位(車間)舉報,扣款1000~3000元/人;

6.4.2 外委、外協(檢修)單位發(fā)生工亡事故費用按合同規(guī)定處理,除處以1.2萬元罰款外,工程結束后,根據事故原因、責任,由安環(huán)科提出收回《武鋼安全資格合格證》,予以吊銷,將該單位清退,報礦領導和礦業(yè)公司批準后執(zhí)行;

6.4.3 外委工程(檢修)主體承包單位的分包項目未經礦主管副礦長、礦長審批同意的且未報安全部門登記備案的處罰2000~5000元;

6.4.4 現場未掛牌施工,沒有明顯的區(qū)域劃定標志和危險預知對策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項的單位,未造成事故的處罰1000~2000元,造成重傷以下事故(含重傷)處罰5000~8000元;

6.4.5 施工人員未接受安全教育,班中未掛牌上崗的,未穿規(guī)定工作服或未戴安全帽的,氧氣、乙炔動火距離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且無防回火裝置的以及其他性質的嚴重違規(guī)違制行為,從安全保證金中處罰100~300元/人.次;

6.4.6 凡發(fā)現施工人員有冒名頂替的一經發(fā)現處罰500元/人.次,情節(jié)嚴重的收回《武鋼安全資格合格證》,并請示集團公司或礦業(yè)公司予以吊銷;

6.4.7 凡發(fā)現特種作業(yè)人員無證操作,高空作業(yè)(2米以上)未系安全帶等嚴重違規(guī)行為處罰1000元/人.次,現場違規(guī)違制現象嚴重,事故隱患多且未及時整改或改進的處罰1000~3000元/次,暫扣《武鋼安全資格合格證》,勒令停工2~5天整頓;

6.4.8 凡未履行工作聯系程序且未辦理手續(xù)的因而造成甲方生產影響或中斷,一經舉報,安全部門核實處罰2000~5000元/次;

6.4.9 外委、外協(檢修)施工單位有三班倒的施工班組未指定專人帶班或未實行帶班制的處罰500~1000元/次;

6.4.10 凡發(fā)現無《武鋼安全資格合格證》的主體承包單位或分包外協施工隊伍在現場進行工程(檢修)項目施工作業(yè)的,要立即停止施工(檢修),對工程(檢修)主管部門扣發(fā)激勵工資1000元,對外委、外協施工(檢修)單位處以1萬元罰款并清退出武鋼礦山市場,并考核工程(檢修)主管部門。

6.5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追加考核。

6.5.1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兩穿一戴”,不規(guī)范,下井未穿熒光“反光背心”或未佩掛下井“上崗證”的扣款100元/人;

6.5.2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人員變動情況未及時上報工程主管部門、工程所在單位和安全部門,經檢查發(fā)現扣款200元/人;

6.5.3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施工機具不符合本質安全化,且未及時整改的扣款500元/項;

6.5.4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工業(yè)垃圾及廢水未按要求定點排放及施工現場的工具、材料未有序放置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5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所使用的風、水、電未按指定地點搭接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款500~1000元/次;

6.5.6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施工現場未掛施工標志牌,或施工標志牌字跡模糊不清或未對施工區(qū)域進行封閉的扣款1000~2000元/次;

6.5.7 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發(fā)生輕傷以上或險肇事故未及時上報安全部門的扣款2000元/起.次;

6.5.8 其它違章違制按礦有關辦法考核。

6.6 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未按規(guī)定檢查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按下列標準考核,從月績效工資中扣除:

6.6.1 進場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及文字安全交底,未接受安全教育或無被交底單位的簽名記錄扣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月績效工資各500~1000元;扣單位責任領導績效工資200元。

6.6.2 未及時組織傳達、學習上級安全會議文件、精神,且無記錄的扣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月績效工資各200~500元;扣單位責任領導績效工資200元。

6.6.3 每月未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進行2次安全檢查的,且無記錄的扣工程主管部門和工程所在單位月績效工資各200~500元;扣單位責任領導績效工資200元。

6.6.4 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的施工資質等級證以及相關證件未進行審定、確認或把關不嚴的扣工程主管部門月績效工資3000元;扣單位責任領導績效工資500元。

6.6.5 對外委技改、檢修施工單位特種設備的本質安全化檢驗檢測情況未進行檢查、確認的扣工程主管部門月績效工資500元,扣單位責任領導績效工資100元;

6.6.6 簽定《安全協議》時,無《工程合同》且未交安全部門備案的扣工程主管部門月績效工資500元,扣單位責任領導績效工資100元。

7 附錄和記錄表式

7.1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協議書

7.2 本鐵礦外委工程安全簽證

第3篇 鐵礦企業(yè)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認真執(zhí)行健康、安全與環(huán)保的法規(guī)、標準,把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管理納入企業(yè)管理中;

2、在編制生產經營計劃及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時,應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和目標;

3、參與對基建工程、生產維修項目、擴建、改造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

4、嚴格審查產品外銷的安全運營手續(xù)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銷售產品、地點、人員和制度,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5、在進行企業(yè)基層單位達標評定中,把安全工作列為首要評定條件。

第4篇 某鐵礦企業(yè)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認真執(zhí)行健康、安全與環(huán)保的法規(guī)、標準,把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管理納入企業(yè)管理中;

2、在編制生產經營計劃及發(fā)展戰(zhàn)略規(guī)劃時,應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和目標;

3、參與對基建工程、生產維修項目、擴建、改造施工過程的安全檢查;

4、嚴格審查產品外銷的安全運營手續(xù)并會同有關部門對銷售產品、地點、人員和制度,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

5、在進行企業(yè)基層單位達標評定中,把安全工作列為首要評定條件。

第5篇 鐵礦尾礦庫安全管理細則

一、總則

1、根據“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guī)程”結合本礦生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2、尾礦壩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尾礦的濃縮、分級、輸送回水和筑壩,進行尾礦庫內水量調配、防汛、抗震和環(huán)境保護以及做好尾礦設施的檢查維護,監(jiān)測等各項工作。

為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必須做好筑壩、護壩、壩體排滲等到工作。

3、尾礦設施管理,必須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重于搶、有備無患”的方針。

4、各級領導必須把尾礦設施的安全運行納入生產計劃,要尊重科學,按客觀規(guī)律辦事,凡涉及尾礦壩內必要的工程項目,不得無故緩建或停建。

5、尾礦庫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法令,本細則與國家規(guī)定有矛盾時,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二、技術措施

1、尾礦庫內的水位與壩頂之間的安全高差,一般控制在1米以上,雨水季節(jié)(汛期)要確保1.5米以上。

2、庫內沉積灘長應保持60米以上,灘坡1.5%,最小澄清距離確保30米。

3、庫內回水和壩體中的滲水,其固體含量不得超過50mg/l。

4、庫內排砂沿壩長鋪設一條主干管,每隔10米,設一個排砂口,排砂口由支管、閘閥等組成。

5、筑壩,采用上游式人工尾礦筑壩,每期子壩升高1.5米,外坡形成1:5坡度。

6、外坡植被,每期砂壩堆成后,外坡用蛇皮袋裝土堆砌、壩頂回填耕植土300毫米,并在春季種上草皮,撒上草種。

7、外坡排水。為避免雨水對壩體沖刷拉溝,坡外坡臺階內側沿壩長應砌橫溝,沿壩肩砌截水溝,與縱溝相通,直排壩下排水總溝。

三、安全監(jiān)測

1、尾礦庫大壩底端每隔20米設一個測點,觀察大壩沉降和水平位移情況,變形觀察每半年由地測科測定一次,并將測定結果抄送有關部門。

2、定期對壩體浸潤線進行測定,浸潤線每月測一次,汛期增加測定次數。

3、回水、滲水的測定?;厮?、滲水的流量和固體含量每月測定一次,特殊情況下隨時測定。

4、尾礦壩外坡坡面要求干燥,發(fā)現坡面有沼澤化現象時,要加強觀察,弄清原因,妥善處理。

四、安全管理

1、尾礦庫的安全生產,實行礦部、車間、尾礦壩維護班三級管理。

(1)、礦部管理

礦領導中有一名領導主管尾礦庫工作。

生產科對尾礦庫日常生產管理工作負責。

總工辦(技術管理部門)對尾礦庫的技術工作負責,并把所有庫內工程的技術資料歸檔。定期檢查尾礦庫各部位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安環(huán)科負責尾礦庫的安全檢查,對尾礦庫的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定期測定回水,滲水水質情況。

(2)、車間、班組級管理

車間應有一名主任管尾礦庫工作,配有專職或兼職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尾礦庫技術管理工作,監(jiān)督各項工程的質量,做好隱蔽工程記錄,經整理后歸檔,做好尾礦庫的檢測工作。

車間安全員負責各級檢查提出的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監(jiān)督護壩大班人員對尾礦庫的維護管理。

護壩大班人員負責尾礦庫生產以及日常堆壩、護壩、巡壩和壩面維護等工作,發(fā)現壩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滲水量較大或滲水渾濁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

2、雨水季節(jié)(汛期)的安全管理

礦、車間二級各自成立防洪防汛領導黨小組,負責汛期尾礦庫的安全檢查,落實搶險物資、通訊聯絡、交通運輸等各項準備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制定搶險方案,組織人員實施搶險。

3、明確護壩工崗位職責

巡護壩工各級每班不得少于2人,負責值班巡視庫區(qū),正常情況下,對庫區(qū)主要設施,如排洪涵道、排洪品、截水溝等每班巡視一次,做好巡視記錄。遇暴雨時(汛期)不間斷地巡視,并每小時向車間報告巡視情況。

4、做到排砂均勻

壩體上各卸砂口,應做到排砂均勻,沉積灘灘面均衡,以免產生側形坡,扇形坡和灘內積水現象。

5、尾礦庫應建立以下制度

(1)、巡、護壩工崗位職責。

(2)、定期監(jiān)測制度。

(3)、安全檢查制度。

(4)、堆、護壩制度。

(5)、護壩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6篇 鐵礦電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guī)、電力行業(yè)標準、管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并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運行安全;

3、負責電力裝置工程,安全措施的審查及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4、負責對參與本單位承裝、承修電力工程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核;

5、負責臨時用電計劃的審核、批準與監(jiān)督、檢查;

6、負責單位員工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

7、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和驗收;

8、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第7篇 鐵礦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辦法

第一條安全生產檢查是落實車間、科室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通過檢查,發(fā)現并消除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和管理上的缺陷,完善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安全生產。

第二條安全生產檢查,由礦各專業(yè)管理部門采取專項檢查,分工負責,分級檢查,層層把關。

(一)礦級安全檢查由礦長帶領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成員每季對礦屬各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生產、檢修、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各專業(yè)管理部門按各自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職責要求開展安全專項檢查。技改工程部負責技改工程的安全檢查;設備供應科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檢查;技術計劃科負責科技攻關工程的安全檢查;武裝保衛(wèi)部負責消防和綜治的安全檢查;黨委組織部負責干部聯點班組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工會負責班組建設及勞動保護的安全檢查;團委負責青年安全工作的檢查;

第三條 礦級安全檢查,每季度進行一次,每月實行不定期的安全巡查。主要查礦各專業(yè)部門專項安全檢查落實情況;查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綜合管理情況;查生產、檢修、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生產情況。

第四條礦級安全檢查的內容和標準由檢查組按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具體職責要求,結合實際制定。

第五條礦級安全檢查檢查完畢后,要對被檢查單位安全管理情況進行匯總,交換意見后,下達整改意見書、限期整改并在全礦通報安全檢查情況。其結果納入礦安全生產風險抵押兌現考核。

第六條專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的專項安全檢查,具體檢查內容和標準由專業(yè)主管部門制定。各單位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各單位安全檢查內容和標準可參照礦安全檢查標準制定,內容要力求更具體,根據本單位實際有不同側重點。

第七條 車間級檢查組由車間主任帶隊,車間生產、安全、技術、勞資等專業(yè)和管理人員參加,工段(區(qū))級檢查組由工段(區(qū))長帶隊,工段安全員、設備點檢員等人員參加。

第八條 各專業(yè)管理部門、各車間、工段查出的個人違規(guī)行為和安全隱患要建立登記臺帳。個人違章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事故隱患須派專人負責,限期整改;對檢查的情況在本單位通報考核。

第九條 班組在班前、班中、班后以及整個生產過程中都要進行日常檢查,對發(fā)現的事故隱患和危險因素應及時登入安全活動綜合記錄本,同時立即設法整改;無力整改的,要迅速上報,并采取臨時性安全措施。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8篇 某鐵礦尾礦庫安全管理細則

一、總則

1、根據“冶金礦山尾礦設施管理規(guī)程”結合本礦生產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2、尾礦壩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做好尾礦的濃縮、分級、輸送回水和筑壩,進行尾礦庫內水量調配、防汛、抗震和環(huán)境保護以及做好尾礦設施的檢查維護,監(jiān)測等各項工作。

為確保尾礦庫的安全運行,必須做好筑壩、護壩、壩體排滲等到工作。

3、尾礦設施管理,必須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重于搶、有備無患”的方針。

4、各級領導必須把尾礦設施的安全運行納入生產計劃,要尊重科學,按客觀規(guī)律辦事,凡涉及尾礦壩內必要的工程項目,不得無故緩建或停建。

5、尾礦庫管理必須遵守國家的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法令,本細則與國家規(guī)定有矛盾時,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二、技術措施

1、尾礦庫內的水位與壩頂之間的安全高差,一般控制在1米以上,雨水季節(jié)(汛期)要確保1.5米以上。

2、庫內沉積灘長應保持60米以上,灘坡1.5%,最小澄清距離確保30米。

3、庫內回水和壩體中的滲水,其固體含量不得超過50mg/l。

4、庫內排砂沿壩長鋪設一條主干管,每隔10米,設一個排砂口,排砂口由支管、閘閥等組成。

5、筑壩,采用上游式人工尾礦筑壩,每期子壩升高1.5米,外坡形成1:5坡度。

6、外坡植被,每期砂壩堆成后,外坡用蛇皮袋裝土堆砌、壩頂回填耕植土300毫米,并在春季種上草皮,撒上草種。

7、外坡排水。為避免雨水對壩體沖刷拉溝,坡外坡臺階內側沿壩長應砌橫溝,沿壩肩砌截水溝,與縱溝相通,直排壩下排水總溝。

三、安全監(jiān)測

1、尾礦庫大壩底端每隔20米設一個測點,觀察大壩沉降和水平位移情況,變形觀察每半年由地測科測定一次,并將測定結果抄送有關部門。

2、定期對壩體浸潤線進行測定,浸潤線每月測一次,汛期增加測定次數。

3、回水、滲水的測定。回水、滲水的流量和固體含量每月測定一次,特殊情況下隨時測定。

4、尾礦壩外坡坡面要求干燥,發(fā)現坡面有沼澤化現象時,要加強觀察,弄清原因,妥善處理。

四、安全管理

1、尾礦庫的安全生產,實行礦部、車間、尾礦壩維護班三級管理。

(1)、礦部管理

礦領導中有一名領導主管尾礦庫工作。

生產科對尾礦庫日常生產管理工作負責。

總工辦(技術管理部門)對尾礦庫的技術工作負責,并把所有庫內工程的技術資料歸檔。定期檢查尾礦庫各部位是否符合技術要求。

安環(huán)科負責尾礦庫的安全檢查,對尾礦庫的安全工作進行監(jiān)督,定期測定回水,滲水水質情況。

(2)、車間、班組級管理

車間應有一名主任管尾礦庫工作,配有專職或兼職工程技術人員負責尾礦庫技術管理工作,監(jiān)督各項工程的質量,做好隱蔽工程記錄,經整理后歸檔,做好尾礦庫的檢測工作。

車間安全員負責各級檢查提出的安全問題的整改落實,監(jiān)督護壩大班人員對尾礦庫的維護管理。

護壩大班人員負責尾礦庫生產以及日常堆壩、護壩、巡壩和壩面維護等工作,發(fā)現壩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滲水量較大或滲水渾濁等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處理,并報告有關部門。

2、雨水季節(jié)(汛期)的安全管理

礦、車間二級各自成立防洪防汛領導黨小組,負責汛期尾礦庫的安全檢查,落實搶險物資、通訊聯絡、交通運輸等各項準備工作,在緊急情況下,制定搶險方案,組織人員實施搶險。

3、明確護壩工崗位職責

巡護壩工各級每班不得少于2人,負責值班巡視庫區(qū),正常情況下,對庫區(qū)主要設施,如排洪涵道、排洪品、截水溝等每班巡視一次,做好巡視記錄。遇暴雨時(汛期)不間斷地巡視,并每小時向車間報告巡視情況。

4、做到排砂均勻

壩體上各卸砂口,應做到排砂均勻,沉積灘灘面均衡,以免產生側形坡,扇形坡和灘內積水現象。

5、尾礦庫應建立以下制度

(1)、巡、護壩工崗位職責。

(2)、定期監(jiān)測制度。

(3)、安全檢查制度。

(4)、堆、護壩制度。

(5)、護壩工技術操作規(guī)程。

第9篇 鐵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采礦權登記管理,規(guī)范采礦登記行為,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一)《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guī)模為中型以上的礦產資源及礦區(qū)范圍跨地(市)的礦產資源;

(二)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即各類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的油頁巖、地熱、錳、鉻、鈷、鐵、硫、石棉、礦泉水;生產建設規(guī)模為中型以下的煤、金、銀、鉑、銅、鉛、鋅、鋁、鎳、鎢、錫、銻、鉬、稀土、磷、鉀、鍶、金剛石、鈮、鉭;

(三)《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附錄所列的礦產資源,即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為中型以上的耐火粘土、芒硝、飾面用花崗巖、高嶺土、鹽礦。

開采下列礦產資源,由地(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一)國土資源部發(fā)證范圍和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礦產儲量規(guī)模為小型的礦產資源;

(二)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審批登記的礦產資源,即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為小型以下的熔劑用石灰?guī)r、冶金用白云巖、重晶石、電石用石灰?guī)r、石膏、石墨、長石、蛭石、飾面用大理巖、金紅石。

開采礦產儲量規(guī)模為小型的河砂及磚瓦粘土,由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fā)采礦許可證。

第三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提出采礦權申請前,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向采礦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劃定礦區(qū)范圍。

申請開采磚瓦粘土,在行洪、排澇河道和航道范圍內開采河砂、砂金的,在礦區(qū)范圍劃定前需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劃定礦區(qū)范圍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取得的企業(yè)名稱使用權批文;

(二) 劃定礦區(qū)范圍申請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1、 辦礦理由及簡要論證;

2、 地質工作概況;

3、 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初步方案,內容包括: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范圍、礦種、位置;擬申請開采礦產資源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擬建礦山生產規(guī)模、服務年限、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當申請范圍為整體礦床中的一部分時,應說明與整體礦床的關系以及與礦床總體開發(fā)的銜接;并附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以國家直角坐標標定的礦區(qū)范圍圖;

4、 礦山建設投資安排及資金證明;

5、 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三) 與礦山建設相適應的地質報告

礦山企業(yè)應提交有資格的地勘單位編制的地質報告,并達到以下要求:

1、開辦小型煤、金屬礦山提供的地質資料應達到符合地質規(guī)范要求的普查程度;

2、開辦中型以上礦山提供的地質資料應達到符合地質規(guī)范要求的詳查程度;

3、開采小型以下建筑用石灰?guī)r、冶金輔助原料、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磚瓦粘土及零星分散的礦產,應提供具備礦石質量、數量的地質資料。

(四) 探礦權人申請辦礦的,應出具該區(qū)域的勘查許可證影印件;探礦權經轉讓取得的還應出具轉讓審批的有關文件。

第四條 采礦登記管理機關應自收到采礦權申請人的申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的礦區(qū)范圍內是否存在礦業(yè)權交叉重復情況以及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初步方案等進行審查。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開采的,劃定礦區(qū)范圍并下發(fā)批準文件;

不同意開采的,說明理由,將申請資料退回。

批準文件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同意開采的礦種、儲量及礦區(qū)地理位置;

(二)以國家標準坐標標定的礦區(qū)范圍,標明坐標的拐點數及開采深度;

(三)對礦產資源綜合開發(fā)利用的意見和要求,包括礦山建設規(guī)模,礦山預計服務年限,礦產資源開發(fā)綜合利用、綜合回收等內容;

(四)礦區(qū)范圍保留期限;

(五)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下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協助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調查,并自收到協助調查通知之日起5日內出具書面調查意見。

第五條 礦區(qū)范圍劃定后至采礦權申請人提出采礦申請之日止為劃定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大型礦山的礦區(qū)范圍保留期不超過3年,中型礦山的礦區(qū)范圍保留期不超過2年,小型礦山的礦區(qū)范圍保留期不超過1年。

礦區(qū)范圍劃定后,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登記管理機關不再受理該劃定礦區(qū)范圍內的其他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第六條 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方案;需要設立礦山企業(yè)或者申請立項的,應當根據劃定礦區(qū)范圍批準文件,按照國家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未完成前款規(guī)定工作的,可以在期滿前3個月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延長保留期,保留期延長不得超過1年。逾期不申請延長又不申請采礦權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采礦權申請人在礦區(qū)范圍保留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采礦權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采礦權申請登記書;

(二)以地質地形圖為底圖的礦區(qū)范圍圖;

(三)有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的礦產資源開采設計或開發(fā)利用方案。內容包括:礦山位置、地形、地貌、儲量、質量及其可靠程度;礦區(qū)范圍、開采礦種、設計利用儲量、礦山生產規(guī)模、服務年限、開采方式、開采方法、三率指標、綜合開發(fā)、綜合利用等方面的技術經濟論證及確定的方案;

(四)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個體營業(yè)執(zhí)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環(huán)境影響報告、土地復墾計劃及有關批準文件;

(六)礦山占用儲量登記表;

(七)采礦登記發(fā)證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申請由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還應提交采礦權價款評估、確認的有關資料。

第八條 采礦權申請人取得采礦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申請開辦的礦山建設規(guī)模應符合本省礦產資源規(guī)劃,其可供開采的礦產儲量與礦山生產建設規(guī)模及服務年限相適應。礦山建設須符合規(guī)模生產原則;

第10篇 某鐵礦電力管理部門安全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電力安全法規(guī)、電力行業(yè)標準、管理制度,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規(guī)定,并組織實施;

2、負責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管理,并按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進行定期檢查,確保運行安全;

3、負責電力裝置工程,安全措施的審查及電氣圖紙和有關資料的保管;

4、負責對參與本單位承裝、承修電力工程單位的安全資質審核;

5、負責臨時用電計劃的審核、批準與監(jiān)督、檢查;

6、負責單位員工安全用電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教育;

7、負責組織安全檢查,對電力設備方面的事故隱患及時安排整改和驗收;

8、參與對重大電氣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作;

第11篇 某鐵礦項目部采、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1.1條:為保障太鋼袁家村鐵礦采剝工程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勞動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guī)程》等有關安全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1.2條:各級必須認真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和“管生產同時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各種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1.3條: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落實“三不生產”,即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消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

第1.4條: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三定”即定責任人、定時間、定措施的原則整改,整改完畢后通知安全員驗收。

第1.5條:定期、不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技術素質。

第1.6條:對各類事故均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即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沒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章 施工作業(yè)人員安全規(guī)定

第2.1條:施工作業(yè)人員認真貫徹執(zhí)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全面抵制“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

第2.2條:施工人員必須熟知和嚴格遵守、執(zhí)行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防護措施。除按規(guī)定進行崗前培訓外,必須堅持工前交待、工中檢查、工后總結安全的“三工制度”。

第2.3條:凡參加施工的作業(yè)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耳聾、色盲,必須經安全教育培訓,并經安全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yè)。

第2.4條:工作中切實保證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傷害”即我不傷害自己、我不傷害別人、我不被別人傷害。

第2.5條:機械、車輛駕駛員和電、氣焊及電工等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專業(yè)培訓和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2.6條:施工人員禁止在懸崖、陡坎、溝、槽、坑等危險部位坡頂、坡底處走行、乘涼、停留、坐臥、休息。

第2.7條:禁止酒后上崗作業(yè)和進入施工現場。

第2.8條:機械、車輛運行過程中,禁止吸煙、戴耳機聽音樂和接、打電話。

第三章 進場機械車輛安全規(guī)定

第3.1條: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機械車輛必須保證制動系統、照明系統、轉向系統、防火系統齊全有效,否則禁止使用。

第3.2條:施工現場臨時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機械車輛,距臺階或邊坡坡底線15米以外,距臺階或邊坡坡頂線4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響其他設備作業(yè),又要確保安全。

第3.3條:所有機械車輛加油時,嚴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規(guī)定,必須聽從加油員的指揮,必須熄火加油,禁止吸煙、明火、打手機,加完油后立即離開。用流動式加油車加油時,不準設備接近加油車,應由加油車靠近設備加油,加油車離開后設備方可起步。

第3.4條:采掘、運輸、排土等設備作業(yè)時,嚴禁人員上下設備。

第3.5條:運行前檢查機械、車輛周圍和下部是否有人員、設備或障礙物。

第3.6條:在啟機后,應傾聽機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異常振動;有無異常氣味;觀察儀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確認沒有問題后,試運行,無異常后,進行正常施工作業(yè)。

第3.7條:強化機械車輛的維修保養(yǎng)工作,禁止帶病運行。

第3.8條:自卸運輸車輛前輪胎必須使用新輪胎,禁止使用舊輪胎或翻新胎。

第四章 鏟裝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第4.1條:鏟裝現場必須做到工作面整潔,挖掘機不準三支點作業(yè),即必須保證履帶處于平整地面,保證驅動輪、引導輪和各個支重輪受力均衡,否則應先平整工作面。

第4.2條:挖掘機鏟裝未爆破的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臺階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機的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第4.3條:兩臺以上挖掘機在同一臺階同時作業(yè),間距應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徑的3倍,且應不小于50米。

第4.4條:挖掘機引導汽車就位裝車地點必須是汽車尾部正對臨空面,汽車駕駛室距臨空面坡底線的距離至少5米。

第4.5條:鏟裝作業(yè)必須采用自上而下順層開挖的方法,禁止掏底開挖,工作面不準留有傘檐。

第4.6條:鏟裝操作中時刻注意工作面的變化,發(fā)現懸浮巖塊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將設備開到安全地帶。

第4.7條:在采掘設備回轉半徑范圍內,嚴禁人員、車輛停留或通過。鏟裝時鏟斗禁止從運輸車駕駛室上方越過,車就位停穩(wěn)后方可裝車。

第4.8條:鏟裝第一斗不準裝大塊,不準高吊鏟斗裝車,卸料時鏟斗底離廂斗底板不得超過50厘米,鏟斗不準磕碰車幫和廂斗底板,不準將物料裝在運輸車護板上,禁止偏裝和超裝。

第4.9條:裝入車廂斗內的大塊影響安全時,必須妥善處理后,方準發(fā)出運輸車駛離信號。不能裝車的大塊應單獨存放,即不能影響挖掘機回轉又不影響汽車運行。

第4.10條:不準用鏟斗強行挖掘爆破后未解體的巖石。不準用鏟斗砸大塊、橫掃大塊。遇到硬巖時,不準強行用斗齒挖掘,不準強行用一側斗齒挖掘。

第4.11條:上、下臺階同時作業(yè)的挖掘機,應沿臺階走向錯開一定的距離;在上部臺階邊緣安全帶進行輔助作業(yè)的挖掘機,應超前下部臺階正常作業(yè)的挖掘機最大挖掘半徑3倍的距離,且不小于50米。

第4.12條:挖掘機應在作業(yè)平臺的穩(wěn)定范圍內行走。挖掘機上下坡時,驅動輪應始終處于下坡方向;鏟斗應空載,并下放與地面保持適當距離;懸臂軸線應與行進方向一致。

第12篇 鐵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做好事故調查與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提高事故預控能力,保障職工安全與生產穩(wěn)定,根據鋼政發(fā)[2006]85號《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處理的原則,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首先發(fā)現者,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調度。車間調度應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逐級向上“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稱、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

第五條安全環(huán)保科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及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報送事故快報。

第三章 事故搶救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聯系礦職工醫(yī)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職工醫(yī)院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迅速到達指定位置,做好準備工作,及時有效救治傷員。

第八條事故發(fā)生單位要有效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置警示、警戒區(qū)域,未經事故調查組批準,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事故,由安全環(huán)??坪蛙囬g負責人組織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條重傷事故,由生產副礦長及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系統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人;

(三)提出對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的程序

(一)現場處理:事故發(fā)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tài),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識。

(二)現場調查:

1.物證搜集;

2.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3.事故發(fā)生的有關事實;

4.證人材料搜集;

5.現場影像資料;

6.事故圖。根據了解的事故情況,畫出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技術鑒定。對現場物證、殘痕等進行技術研究分析,進行模擬實驗。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章 工傷申報

第十六條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安全環(huán)保科在自事故傷害發(fā)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的15日內,向黃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結論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由安全環(huán)??葡蚬景踩h(huán)保部報告。

勞動服務公司非全民職工的工傷認定申報,由勞動服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視同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要求申報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的,礦將承擔舉證責任,組織上報,并明確給出“不同意申報為工傷”或者“不同意申報為視同工傷”的意見: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組織工傷認定的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二)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三)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受傷職工醫(yī)療機構診斷證明、首次就診原始病歷、出院小結的復印件;

(五)受傷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報告;

(六)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用人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九)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其他聯系方式一覽表;

(十)其它視具體情況需增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在收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環(huán)保科將《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并由收件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應告知其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統籌地區(qū)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鑒定結論后,用人單位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將鑒定結論復印件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第六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武鋼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guī)定考核外,礦將追加考核,考核標準參見《大冶鐵礦承包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七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或屬重傷的,安全環(huán)保科應填寫《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并備齊相關材料,在事故發(fā)生的30天內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審批、備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同意,報送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工傷死亡事故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三)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示意圖、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六)物證、人證材料;

(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職工生前參加安全教育考試資料;

(九)各種有關證件(死者生前崗位操作資質證、身份證等);

(十)與事故相關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十一)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十二)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三)醫(yī)院搶救資料及死亡證;

(十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含賠付協議);

(十五)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關專業(yè)名詞的界定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害、急性職業(yè)中毒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8至10級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凡屬國家《職業(yè)安全衛(wèi)生術語》(gb/t15236—94)附錄a關于重傷標準所規(guī)定的九項情形之一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1至7級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fā)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職業(yè)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fā)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需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為的原因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從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傷亡事故。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屬礦安全環(huán)???。

鐵礦安全管理規(guī)定范本【12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采礦權登記管理,規(guī)范采礦登記行為,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山西省礦產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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