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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維護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大慶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維護管理,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構筑物所發(fā)生的人身傷亡、設備損壞,以及靜電引起的火災、爆炸,確保設備的安全、穩(wěn)定、長周期運行。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專業(yè)技術規(guī)程、標準,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相關部門及二級單位。
第三條本規(guī)定是公司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各單位在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修理、改造、測試等全過程管理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公司電氣管理處負責對各二級單位的防雷防靜電接地的設計、安裝、驗收、使用、修理、改造、測試等全過程的管理考核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防雷防靜電接地的年度修理和檢測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或參與由于雷電、靜電引起的相關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二級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的特點,依據本規(guī)定,編制適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防雷防靜電接地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電氣管理處是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技術管理歸口部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配合相關的培訓和安全防護用具、作業(yè)工具的管理工作。技術部門負責提供防靜電設施所涉及的工藝、介質情況。
第七條各二級單位建立防雷防靜電接地的組織機構,落實責任,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的管理工作。
第八條防雷防靜電設施除獨立避雷針和變配電間由供電車間負責管理,儀表專用接地由儀表車間負責管理外,由產權所屬基層單位直接管理,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防雷防靜電工作。供電車間負責防雷防靜電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九條變電所、配電間內配電設備、電氣線路、照明設施、電源設施由供電(電氣)車間負責維護保養(yǎng);現場設備(電機及操作柱、接地設施等附件)由生產車間承包人負責定期檢查和外部維護保養(yǎng),供電(電氣)承包人負責設備定期檢查和內部維護保養(yǎng)。
屬車間裝置管轄的現場設備、泵房、管廊、罐區(qū)等的接地設施由生產裝置落實到具體包機人,原則上由接地設施的主體承包人承包;屬供電車間管轄的變、配電間、電纜橋架、獨立避雷針、架空線等由供電(電氣)車間落實到具體包機人,原則上由接地設施的主體承包人承包;儀表專用接地由儀表車間負責管理,二級單位辦公樓接地設施由供電車間負責。
第十條各基層單位建立健全所屬范圍內防雷防靜電設施檔案,檔案包括檢查記錄、竣工圖紙和測試報告、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平面布置圖等。防雷防靜電接地平面圖和防雷防靜電設施臺帳交供電車間匯總,形成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總圖和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臺帳。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發(fā)生變化時及時修改臺帳及防雷防靜電平面圖,保證檔案資料與現場一致。
防雷防靜電接地平面圖用cad繪圖,標注各接地點位置和編號;防雷防靜電設施臺帳編號與平面圖編號一致,并注明其類型和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各二級單位對所屬范圍內的防雷防靜電設施明確責任人,做日常維護保養(yǎng)及防腐工作,腐蝕嚴重的要及時更換,及時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保證防雷防靜電設施完好。
第十二條防雷防靜電接地點設永久防銹標志。
第十三條每年對防雷防靜電接地點全面檢測一次或兩次(防爆區(qū))。應進行檢測接地裝置范圍為過電壓(內部及雷電過電壓)保護接地、防靜電保護接地的接地引下線和其他有檢測要求的接地設施(如儀表接地等),其中過電壓保護接地和防靜電保護接地應每年于雷雨季節(jié)到來前測試一次。其他接地設施檢測周期按相關專業(yè)規(guī)定執(zhí)行。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和八月十五日前(防爆區(qū))各二級單位上報本年度防雷防靜電測試計劃,經公司電氣管理處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
第十四條每年雨季到來前完成當年防雷防靜電測試及測試不合格點整改工作,測試結果滿足相關規(guī)范要求,具體時間安排視當年氣象情況安排,一般不遲于五月十五日和九月三十日(防爆區(qū))。不合格點的整改工作由所屬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供電(電氣)車間負責技術配合。
第十五條各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臺帳進入設備管理信息系統(tǒng)網上共享。各二級單位電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具體測試工作,測試報告交各裝置保存一份,供電車間和二級單位電氣管理部門保存本單位測試報告各一份。
第十六條接地引下線與接地裝置采用螺栓聯接,接觸面涂電膏,接觸面接觸電阻不大于0.03ω。所有需測試的接地引下線必須設有斷開點。斷開點的焊接和搭接面符合《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母線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第十七條新建、改造工程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做到“三同時”,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單項工程交工時,竣工圖、檢測數據以及有關資料一并移交給所屬管理單位,資料不全不予驗收。
第十八條防雷防靜電設計應嚴格遵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和《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等相關規(guī)范要求執(zhí)行。
第十九條過電壓保護接地和防靜電接地引下線的設置按設計圖紙規(guī)定進行。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改型、移位、取消等變動,由所屬單位提出,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核算),按圖施工,記入檔案。
第二十條不得破壞防雷防靜電設施。施工過程中需對現有防雷防靜電設施加以保護,如有破壞由責任單位負責無償恢復并對責任單位進行考核。
第二十一條施工中確需暫時破壞或解開防雷防靜電設施時,應與所屬管理單位共同確認位置數量,寫入施工方案,在施工結束后按原樣恢復,工程驗收時甲乙雙方共同復查接地設施。
第二十二條化建公司電氣公司負責公司范圍內的防雷防靜電接地測試工作。二級單位特殊情況確需外委其他有資質單位時必須按管理規(guī)定辦理外委審批手續(xù)。
第二十三條二級單位裝置年度大檢修、日常檢維修中的試驗項目,必須列入裝置檢修計劃或當月的維修計劃中。
第二十四條測試人員在測試工作中必須貫徹執(zhí)行國家、部委以及上級機關頒發(fā)的有關標準、規(guī)范。測試人、審核人,應對試驗記錄、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測試報告的標準格式以公司規(guī)定格式為準,不得隨意變動,應有本單位統(tǒng)一的報告編號。設備名稱、設備位號等項目應與設備檔案中的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六條承試單位必須建立完整的檔案資料保管體系,凡對外出具的正式報告,必須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的檢查以生產崗位(場所)自查為主,每天至少檢查一次;基層單位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并記錄。重點崗位(場所)要增加檢查次數,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章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八條公司電氣管理處不定期對各二級單位防雷防靜電接地設施管理進行檢查,對檢查情況進行講評及考核。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電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油田分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測及檢查維護管理,預防雷電災害,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的總和;防靜電裝置是指:將裝置、設備、設施、儲罐等靜電接入大地的設備設施。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包括托管單位)防雷、防靜電裝置的設計安裝、安全監(jiān)測和檢查維護等。
第二章 防雷、靜電管理職責
第四條 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察,監(jiān)督檢查年度檢測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五條 凡具有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單位應當做好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日常檢查維護;
(二) 按照規(guī)定申請裝置安全檢測,并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 對相關人員進行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 對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及時整改,并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三章 防雷、防靜電檢測
第六條 檢測計劃的下達及實施。
(一) 各單位每年一季度編制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技術檢測計劃;
(二) 凡列入年度檢測計劃內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由當地氣象部門進行檢測;
(三) 被檢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按年度檢測計劃及時核實檢測工作量和落實檢測時間,在接到公司檢測通知后,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測前的準備工作;
(四) 檢測機構應出具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資質證及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測資格證;
(五) 檢測機構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六) 檢測完畢后,要在二十天之內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分別交被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
(七) 檢測機構在完成了年度檢測計劃后,應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上報年度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的匯總報告。
第七條 檢測頻次。
(一) 防雷、防靜電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原則上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進行臨時性檢測。
第八條 公司生產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列入年度安全檢測的范圍:
(一)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 油氣、煉油化工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 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 通信、交通運輸、新聞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計算機信息等公共服務系統(tǒng)的主要設施;
(五)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九條 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防雷、防靜電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建筑物防雷類別的確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檢測;
(三) 接閃器;
(四) 引下線;
(五) 接地裝置;
(六) 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涌保護器;
(七)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 隱患整改。
(一) 檢測機構在實施檢測中發(fā)現存在隱患的,應當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二) 單位有下列隱患之一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予以消除:
1.安裝不合格和應當安裝而未安裝的;
2.裝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 防雷、防靜電工程
第十一條 公司規(guī)劃計劃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核時,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審核的有關規(guī)定,對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進行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 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對防雷、防靜電以及建筑物電氣接地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 未經檢測驗收或者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各單位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接受檢測,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進行積極整改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其單位進行處罰。
第五章 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十五條 遭受雷電災害油氣生產設施、建筑物,應當及時向公司應急辦公室報告,公司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組織對本油氣生產區(qū)域內的重點建設工程、爆炸危險環(huán)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確保安全。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有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裝置、防靜電接地日常檢查維護記錄
第3篇 油田公司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測及檢查維護管理,預防雷電災害,根據《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它連接導體的總和;防靜電裝置是指:將裝置、設備、設施、儲罐等靜電接入大地的設備設施。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包括托管單位)防雷、防靜電裝置的設計安裝、安全監(jiān)測和檢查維護等。
第二章防雷、靜電管理職責
第四條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監(jiān)察,監(jiān)督檢查年度檢測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五條凡具有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單位應當做好裝置的檢查維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 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日常檢查維護;
(二) 按照規(guī)定申請裝置安全檢測,并配合檢測機構做好檢測工作;
(三) 對相關人員進行防雷、防靜電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 對不符合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及時整改,并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查;
(五) 建立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檢測和維護檢查檔案。
第三章防雷、防靜電檢測
第六條檢測計劃的下達及實施。
(一) 各單位每年一季度編制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安全技術檢測計劃;
(二) 凡列入年度檢測計劃內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由當地氣象部門進行檢測;
(三) 被檢單位的安全管理部門按年度檢測計劃及時核實檢測工作量和落實檢測時間,在接到公司檢測通知后,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測前的準備工作;
(四) 檢測機構應出具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資質證及專業(yè)技術人員檢測資格證;
(五) 檢測機構必須執(zhí)行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保證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科學性、公正性;
(六) 檢測完畢后,要在二十天之內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一式三份,分別交被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
(七) 檢測機構在完成了年度檢測計劃后,應向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上報年度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的匯總報告。
第七條檢測頻次。
(一) 防雷、防靜電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原則上應每年檢測一次;
(二)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場所、露天化工設施的防雷、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如遇特殊情況時,可進行臨時性檢測。
第八條公司生產單位及下列場所、設施應當列入年度安全檢測的范圍:
(一)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 油氣、煉油化工生產或者儲存場所;
(三) 電力生產設施和輸配電系統(tǒng);
(四) 通信、交通運輸、新聞電視、醫(yī)療衛(wèi)生、計算機信息等公共服務系統(tǒng)的主要設施;
(五)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安裝防雷、防靜電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第九條 根據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防雷、防靜電裝置安全檢測的項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建筑物防雷類別的確定;
(二) 建筑物防雷措施的檢測;
(三) 接閃器;
(四) 引下線;
(五) 接地裝置;
(六) 防雷電感應、雷電波侵入和電涌保護器;
(七) 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技術規(guī)范應當檢測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隱患整改。
(一) 檢測機構在實施檢測中發(fā)現存在隱患的,應當向單位提出整改意見。
(二) 單位有下列隱患之一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時予以消除:
1.安裝不合格和應當安裝而未安裝的;
2.裝置存在一定缺陷的。
第四章防雷、防靜電工程
第十一條公司規(guī)劃計劃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設計審核時,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審核的有關規(guī)定,對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進行設計審查。
第十二條公司基建工程管理部門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驗收時,要對防雷、防靜電以及建筑物電氣接地施工質量進行驗收。
第十三條未經檢測驗收或者檢測驗收不符合有關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裝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各單位的防雷、防靜電裝置必須接受檢測,對拒不接受安全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不進行積極整改的,將依據公司有關規(guī)定對其單位進行處罰。
第五章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
第十五條遭受雷電災害油氣生產設施、建筑物,應當及時向公司應急辦公室報告,公司生產、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雷電災害調查、鑒定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當組織對本油氣生產區(qū)域內的重點建設工程、爆炸危險環(huán)境等建設項目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確保安全。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雷擊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以及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要追究責任人有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由公司質量安全環(huán)保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防雷裝置、防靜電接地日常檢查維護記錄
第4篇 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規(guī)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為加強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確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本規(guī)定適用于呼倫貝爾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
gb/t 21431《建筑物防雷裝置檢測技術規(guī)范》
sh3097《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
aq3013《危險化學品從業(yè)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guī)范》
3術語
關鍵裝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蝕、高溫、高壓、真空、深冷、臨氫、氫氧化等條件下進行工藝操作的生產裝置。
重點部位:制造、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化學品場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災場所的罐區(qū)、裝卸臺(站)、油庫、倉庫等;對關鍵裝置安全生產起關鍵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統(tǒng)等。
4職責
4.1公司分管設備的副總經理是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領導。
4.2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是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訂、組織實施和考核。
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靜電設備設施的主管部門。
4.4公司電儀車間是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公司電儀車間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范要求,在每年當地雷雨季節(jié)之前對公司所屬區(qū)域防雷設施、設備進行全面檢查、檢測,并作好詳細記錄。檢查、檢測及整改情況應形成報告,并上報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環(huán)保部。
5.2公司工程管理部應按國家相關規(guī)范要求,在每年當地雷雨季節(jié)之前聘請具備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對公司防雷設施、設備進行檢查、檢測。檢測點中必須包括公司在生產設施中所確定的重點部位、關鍵設施的防雷設施、設備。
5.4檢測完后,檢測單位應向工程管理部門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檢測報告;如在報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門確定整改時限,并督促電儀車間按時完成隱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將整改記錄和檢測報告存檔并報送安全環(huán)保部。
5.5安全環(huán)保部應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提交防雷檢測單位所做檢測報告及隱患整改情況報告副本做備案。
5.6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的外觀檢查主要包括檢查接閃器、引下線等各部份的連接螺栓、焊接處是否牢固可靠;檢查各部分防腐、防銹等情況。若腐蝕、銹蝕超過本體面積30%以上,應予更換;對于閥型避雷器,應仔細檢查瓷套管有無裂紋、碰傷、密封是否嚴密,表面是否干凈等;測量絕緣電阻、漏導電流應符合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
5.7雷雨期間電儀車間應加強對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的巡視工作,對查出的隱患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和領導,對存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并作好詳細記錄。
5.8高大建筑、主配電設備、易燃易爆罐區(qū)、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氣體或蒸氣的放空管和呼吸閥等,都應設防雷保護裝置,并檢測其全部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保證接地電阻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5.9獨立避雷針的設立地點應避開人員經常通行的地方,一般應距離路面、廠房、辦公樓、操作間等3米以上。
5.10 嚴禁將架空照明線、電話線等架在避雷針(線)上或其構筑物架上。
5.11日常安全生產巡檢中應依照相關規(guī)范要求,對防雷防靜電設施進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發(fā)現的安全隱患,應落實好安全監(jiān)控防護措施。
5.12為確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靜電設施、設備的一切維護保養(yǎng)工作,由電儀車間負責。
5.13增設防雷防靜電設施應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請具備防雷防靜電設施安裝資質的單位進行安裝。
5.14未經工程管理部批準,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動防雷防靜電設施。
5.15新、改、擴建工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相關規(guī)定和gb 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范》、sh 3097《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等規(guī)范及國家對建設項目防雷防靜電設施其他安全規(guī)定要求,裝設防雷防靜電裝置,并確保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6考核管理
違反本規(guī)定按照《公司綜合考核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考核。
第5篇 生物公司防雷防靜電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yè)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防止雷、電引發(fā)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要求,適用于公司危險品場所。
3、職責
3.1、安全部為企業(yè)的防雷、防靜電歸口管理部門。
3.2、安全負責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保養(yǎng),如果必要,可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單位進行檢測。
3.3、公司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維護工作。
4、工作規(guī)定
4.1、防雷措施;
4.1.1、與電力線路連接的配電變壓器和開關設備等應采取防雷措施。
4.1.2、建筑行應根據《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gb50057)的規(guī)定采取防雷措施,一類防雷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防止雷電波浸入的措施,接地電阻均不應大于10ω;二類建筑物應有防直接雷、防雷電感應和和雷電波侵入的措施,防直接雷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且宜與防雷電電感應的接地、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三類建筑物應防直接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且宜與電氣設備接地共用接地裝置。
4.1.3、嚴禁在獨立避雷針(塔)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4.2、接地保護
4.2.1、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加有規(guī)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4.2.2、接地裝置的設計應符《工業(yè)與民用電力裝置的接地設計規(guī)范》。
4.2.3、通用電器設備的保護接地線必須采用多股裸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要求。
4.2.4、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4.2.4.1、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5.2ω;
4.2.4.2、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4.2.4.3、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ω,總容量在100kva 以下的變壓器、低壓電力網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ω;
4.2.4.4、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次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ω。
4.3、靜電防護
4.3.1、在易燃易爆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采取靜電防護措施,對各種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yǎng)和檢測。
4.3.2、生產廠房內的空氣相對濕度應保持不應低于60%(工藝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規(guī)定)。
4.4、檢測:
按照集團公司管理要求進行防雷、防靜電集中檢測,防雷接地裝置每年雷雨季節(jié)前應檢測一次,防靜電接地裝置每年干燥季節(jié)應檢測一次,發(fā)現不合格應立即處理。
第6篇 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和范圍
為加強對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減少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
2管理職責
2.1設備部是防雷防靜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建設、維護、保養(yǎng)的管理;牽頭負責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檢查、檢測及其隱患督促整改工作。
2.2hse管理部負責防雷防靜電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2.3分廠、車間負責防雷、防靜電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3管理流程
3.1防雷防靜電措施
3.1.1防雷措施
3.1.1.1應采用技術和質量均符合國家標準的防雷設備、器件、器材,避免使用非標準防雷產品和器件。
3.1.1.2以避雷針作為接閃器的防雷電措施,安裝的避雷針和導線通體要有良好的導電性,接地網一定要保證盡量小的阻抗值。
3.1.1.3以避雷線作為防雷電措施,避雷線的截面積應滿足要求。
3.1.1.4為防止雷電感應產生火花,生產場所的高層建筑物、高壓架空線路設備(爐、塔、貯罐等)、管道、構架、鋼窗等金屬物,均應通過接地裝置與大地作可靠的連接,以便將雷云放電后在建筑上殘留的電荷迅速引入大地,避免雷害。
3.1.1.5電氣設備、機修設備等帶有電源的設備不論其電壓大小和安裝位置的高低,正常不帶電的金屬均須進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電纜的金屬保護層應接地或接零。
3.1.1.6新建筑使用前,應進行防雷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1.7雷電發(fā)生時,人身安全防護措施
l在室外工作的人員,應及時進入有避雷設施的場所,不要在孤立的電桿、房檐、煙囪下躲避;不要靠近室內的金屬設備如暖氣片、水管、天線、鐵絲網、金屬門窗、建筑物外墻;減少使用電話和手提電話;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或其它類似金屬裝置。
l在雷暴天氣巡檢中,穿防護鞋,這樣可以起到絕緣的作用。
l雷暴天氣時,人體離開可能傳來雷電侵入波的線路和設備1.5米以上。
l雷暴天氣時,嚴禁在氣化裝置100米及以上處停留,禁止站立于樓頂上或其它接近導電性高的物體(廠房的避雷針或高大的塔器設備)。
l切勿處理開口容器盛載的易燃物品。
l在雷雨中,若感到頭、頸、身體有麻木的感覺,這是即將遭受雷擊的先兆,應立即躺下。
l如遇到被雷電擊昏者,應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外部心臟擠壓按摩,并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
3.1.2防靜電措施
3.1.2.1對易燃介質,盡可能采用不可燃介質代替易燃液體和有機溶劑。
3.1.2.2為消除人體靜電,在儲罐、火車汽車裝卸站臺的扶梯進口處,應設置接地金屬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屬欄桿上留出1米長的裸露金屬面。
3.1.2.3設備部在選用生產設備與配件時,應采用導電性好的材料,并對管道、儲罐、過濾器、離心機、機械真空泵等能產生靜電的設備設置良好的接地裝置,以保證所產生的靜電能迅速導入地下。
3.1.2.4應正確使用各種防靜電防護用品(如防靜電鞋、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手套等),在生產區(qū)域內不得穿戴合成纖維及絲綢衣物。
3.1.2.5新安裝設施,經接地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2日常管理
3.2.1檢測管理
3.2.1.1每年,設備部組織對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工作接地、保護接地進行測試試驗,測試試驗單位應具備檢測資質,并將測試結果反饋到hse管理部及相應的分廠、車間。
3.2.1.2檢測、試驗不合格的,由設備部組織進行維修、整改。
3.2.2日常檢查內容
3.2.2.1接地體和接地線檢查。
3.2.2.2防靜電接地檢查。
3.2.2.3防雷接地檢查。
3.2.2.4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檢查。
3.2.2.5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檢查。
3.2.2.6攜帶式和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接地檢查等。
3.3施工中所拆除或損壞的接地裝置,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恢復后的接地裝置必須符合相關管理的規(guī)定要求。
4相關文件
4.1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guī)范》(2000版)
4.2sh3097-2000《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
5記錄
防雷防靜電測試結果單(外來)
6術語和定義
6.1雷電沖擊全波:一種非周期瞬態(tài)電壓波。
6.2放電:液體或氣體介質中的介質擊穿現象。
6.3接地:利用直接埋入地中或水中的自然接地體。
6.4固體靜電
固體材料通過接觸起電而帶電,此類固體材料絕緣性能較好,主要危害是化工工業(yè)生產環(huán)境中存在有可燃氣體的場合,靜電放電可成為引燃、引爆的點火源。
6.5液體靜電
液體靜電產生的原因是液體在運動狀態(tài)下產生電荷,主要方式有:
l單相液體在管道中流動;
l液體和液體混合物或液體和固體混合物在管道中的流動;
l液體穿過濾網和過濾器的流動;
l固體或液體向液體內的注入;
l液注的飛濺;
l噴嘴的液滴噴射;
l攪拌和混合,液體物質電導率越少,產生的電量越大,就越危險。
6.6粉體靜電
粉體與不同的表面相接觸,例如在攪拌、研磨、篩濾、倒入過程中,以及空氣輸送過程中,都可能起電,粉粒較小的粉體能攜帶較大的電荷量。
6.7氣體靜電
純凈氣體或空氣混合物的運動,產生靜電的量較小,但氣體中夾帶液體或固體顆粒能產生和攜帶較多的靜電電荷。
6.8人體靜電
合成纖維衣服摩擦,衣服與人體摩擦,將可能發(fā)生放電。
7附則
本規(guī)定主要起草單位:大唐內蒙古多倫煤化工有限責任公司hse管理部。
本規(guī)定起草人:王彥海
本規(guī)定審核人:李 鋒
本規(guī)定批準人:張瑞兵
本規(guī)定編號:q/gl-hse-032-2022。
本規(guī)定自2022年07月10日起開始執(zhí)行,原《防雷防靜電安全管理規(guī)定》(q/gl-hse-032-2010)同時廢止。
第7篇 甲醇廠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規(guī)定明確了防雷防靜電設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專項要求,以加強對防雷、防靜電的安全管理。
本規(guī)定適用于甲醇廠防雷防靜電設施的安全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電氣設備預防性實驗規(guī)程
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guī)范sh3097-2000
3 術語和定義
4 管理職責
4.1 機動科是防雷防靜電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
a) 防雷、防靜電接地維護管理;
b) 防雷、防靜電接地的檢查工作,并對檢查出的隱患督促整改。
4.2 安環(huán)質量科負責防雷防靜電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4.3 各車間負責轄區(qū)內防雷防靜電設施的維護和具體管理工作。
5 管理內容與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機動科委托有資質單位對防雷接地、防靜電接地、工作接地、保護接地測試實驗,出具檢測報告。機動科組織對檢測報告提出的不符合項進行整改,由委托檢測單位進行復檢,出具復檢報告。
5.1.2 電儀一車間、電儀二車間建立全廠防雷防靜電接地臺帳,每季度組織進行一次檢查,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整改。
5.1.3 生產車間應建立防雷防靜電接地檢查臺帳,每月對接地線外觀進行檢查,確保連接完好。
5.1.4 爐、塔、反應設備、貯罐、換熱設備、石化機械、通用機械、管道等,必須進行可靠的防靜電接地。
5.1.5 電氣設備、機修設備等帶有電源的設備均進行可靠的保護接地或接零,電纜的金屬保護層應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層建筑物、高壓架空線路以及其它易遭雷擊的設備(爐、塔、貯罐、高架管道等)必須進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體和接地線的要求
5.2.1 接地裝置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均應鍍鋅。
5.2.2 接地裝置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應采用熱鍍鋅的鋼接地體或適當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線與接地體的連接應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長度必須為:
a) 扁鋼寬度的2倍(且至少三個棱邊焊接);
b) 圓鋼直徑的6倍;
c) 圓鋼與扁鋼連接時,其長度為圓鋼直徑的6倍。
5.2.4 埋地引線與地面引線的連接采用螺栓連接,接地線緊固前,其連接端子及緊固件均應涂工業(yè)凡士林。接觸面積與螺栓規(guī)格應國家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
5.2.5 地面引線、埋地引線均應除銹、涂漆防腐處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線截面,且要求材質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鋁導體作為接地體或接地線。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場所不得利用金屬管道、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金屬構架、電氣線路中的工作零線作接地或接零線用。
5.2.8 接地體頂面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6米。角鋼及鋼管接地體應垂直配置。
5.2.9 為減少相鄰接地體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其長度的兩倍,水平接地體的間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體與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離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險場所及明敷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有關規(guī)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線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網連接。自然接地體至少應在不同的兩點與接地線干線連接。
5.3 防靜電接地要求
5.3.1 防靜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
5.3.2 防靜電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
5.3.3 爐、塔、反應設備、貯罐、冷換設備、化工機械、通用機械、動力機械、機加設備、管道、鋼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靜電接地線,應單獨與接地體或接地干線相連,不得相互串聯接地。
5.3.4 管道之間及與設備、機泵、閥之間的連接法蘭,其接觸電阻大于0.003歐姆時,應用金屬線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貯罐,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且接地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米,并應在罐體底部周圍對稱的與接地體連接,接地體應連接成環(huán)形的閉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體的浮項式貯罐,其罐頂與罐體之間,應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銅軟絞線或銅軟線跨接,且其浮動式電氣測量裝置的電纜,應在引入貯罐處將鋼鎧、金屬包皮可靠地與罐體相連接。
5.3.7 可燃粉塵的袋式集塵設備,織入袋體的金屬絲的接地端子應接地。
5.3.8 平皮帶傳動的機組及其皮帶的防靜電接地刷、防護罩均應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電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
5.4.2 避雷針及其引下線以及接地裝置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均應用鍍鋅制品,當應用沒有鍍
鋅的地腳螺栓時,應采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險場所的金屬管道、配線的鋼管、電纜的鋼鎧及金屬包皮,均應在場所的進口處接地。
5.4.4 避雷針與引下線之間的連接應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設施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距地面的1.5至1.8米設置接卡,斷接卡應加強保護措施。
5.4.6 裝有避雷針的金屬筒體(如煙囪),當其厚度大于4毫米時,可作為壁雷針的引下線,筒體底部應有對稱兩處與接地體相連。
5.4.7 不得在避雷針構架上架設低壓線或通訊線。
5.4.8 發(fā)電和變電所的避雷線不應有接頭。
5.4.9 避雷器應用最短的接地線與變電所(配電所)的接地網連接。
5.5 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
5.5.1 保護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
5.5.2 在進行檢修工作時需臨時接地的地方(如斷路器室、配電間、母線分段處、發(fā)電機引出線室等),均應引入接地干線,并有專供連接臨時接地線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個電氣裝置的接地應以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干線相連接,不得在一個接地線多用。
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設備、儀表、燈具的金屬外殼,其接地或接零線的安裝應符合國家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
5.5.4 高壓電氣設備及中性點不接地系統(tǒng)不得采用保護接零。
5.5.5 在保護接零系統(tǒng)中,特別要求如下:
a) 零線必須重復接地;
b) 零線截面積一般不小于相線規(guī)格化面積的1/2,但從節(jié)約一機械強度考慮,其上、下限執(zhí)行國家相關規(guī)范的規(guī)定;零線上嚴禁安裝保險絲及單獨的斷流開關。
5.5.6 在同一系統(tǒng)中低壓電氣設備嚴禁保護接地與保護接零混用。
5.6 電氣設備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歐姆。
5.6.2 變壓器、電機的中性點與接地體連接,應采用單獨的接地線。
5.7 攜帶式和移動式電力設備的接地
5.7.1 攜帶式電氣設備應用專用芯線接地,零線和接地線應分別與接地網相連接。
5.7.2 攜帶式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銅絞線。
6 相關文件
7 記錄
7.1 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臺帳
7.2 防雷防靜電測試結果報告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