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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yè)單位管理規(guī)定8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24

事業(yè)單位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失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2篇 事業(yè)單位公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辦法

山東省事業(yè)單位印章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事業(yè)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yè)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guī)定》(國發(fā)【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yè)單位監(jiān)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jiān)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yè)單位印章,指事業(yè)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fā)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 事業(yè)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huán)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qū)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 事業(yè)單位經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jiān)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 事業(yè)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準備案后,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 事業(yè)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yè)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 事業(yè)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jiān)督管理機構,并在領取新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向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準備案證明。

事業(yè)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后,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法人注銷登記時,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yè)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 事業(yè)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jiān)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jiān)督管理機構發(fā)布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yè)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yè)單位印章憑證》,并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 事業(yè)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fā)布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并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jiān)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jiān)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yè)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yè)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后,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 事業(yè)單位變更、注銷登記后,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yè)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并經原事業(yè)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后,與印章一并上交監(jiān)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xù)。

自批準事業(yè)單位名稱變更或注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yè)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 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于原事業(yè)單位名稱變更、注銷登記核準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yè)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yè)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注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后,到監(jiān)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yè)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qū)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qū))監(jiān)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毀。

第二十條 事業(yè)單位辦理注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后,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毀。

第二十一條 事業(y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guī)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業(yè)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準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制事業(yè)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承制事業(yè)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監(jiān)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第3篇 某事業(yè)單位請假制度管理規(guī)定

教職工請假制度【1】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教職工隊伍管理,規(guī)范教職工請假制度,根據國務院、人事部、勞動部、教育部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重慶市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假期工資計發(fā)問題的通知》(渝人發(fā)〔2007〕57號)、《重慶市人事局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請事假及事假期間待遇問題的意見(試行)》(渝人發(fā)〔2005〕106號)、《_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巫溪縣縣級機關工作人員交流暫行規(guī)定〉〈巫溪縣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通知》(巫溪委辦發(fā)〔2005〕93號)、《_巫溪縣委辦公室 巫溪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巫溪縣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管理補充規(guī)定〉的通知》(巫溪委辦發(fā)〔2005〕10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假

(一)事假期限。每次事假一般在5個工作日以內,特殊情況最長一次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全年累計事假(不含用年休假沖抵的事假天數,下同)原則上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二)事假審批。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以內,由所在單位審批;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不到20個工作日,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tǒng)教職工請假申請表》(附件1)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縣教育局審批;全年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附件2)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和縣教育局批注意見后,報縣人事局審批。

(三)請事假的要求。

1、各學校和縣教育局直屬單位在職工作人員因私人事務需要處理的,一般應安排在國家法定的節(jié)假日(如節(jié)日、假日、年休假、婚假、探親假、寒暑假、喪假)中進行。確有特殊原因須占用工作時間處理私人事務而請事假的,應按上述事假審批權限報批。凡未經批準擅自不上班的,按曠工處理。

2、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直屬單位負責人因事需請假,5個工作日以內的需經教育局分管領導批準,超過5個工作日按教職工請假程序報批手續(xù)。

3、一年內事假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含20個工作日),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累計超過6個月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考核等次。其中,符合機關事業(yè)單位辭退、解除聘用合同條件的,按辭退、解除聘用合同的規(guī)定辦理。

(四)事假期間的工資計發(fā)

1、全年累計事假在5個工作日及以下的,其基本工資照發(fā)。

2、全年累計事假超過5個工作日的,從第6個工作日起,按工作日停發(fā)本人日基本工資(日工資=月基本工資÷21天,下同),直至其事假終止為止。其中,全年累計事假超過20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3、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請事假期間的工資,分別以本人實際執(zhí)行的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資標準為基數,按照本條中的第2項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病假

(一)請病假條件

申請病假人員必須要有巫溪縣人民醫(yī)院或巫溪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治醫(yī)生出具的近10天內的病情診斷和建議休假治療證明書。此證明書需加蓋上述單位的疾病證明章和單位行政章且單位分管業(yè)務領導簽名后有效。另持疾病檢查化驗、儀器診斷等結論性報告原件、醫(yī)生出具的相關治療處方和醫(yī)院蓋章的電腦收費單據(原件供審核,復印件存檔)。若需轉院治療的,必須有上述醫(yī)療機構的轉院證明。

(二)病假審批及要求。

1、病假在7天內(含7天)的,由所在單位審批;病假在1個月內(含1個月)的,由請假人填寫《巫溪縣教育系統(tǒng)教職工請假申請表》一式二份,經所在單位批注意見后報教育局審批;病假在1個月以上的,本人填寫《巫溪縣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申請表》一式三份,經所在單位負責人簽意見后,報縣教育局簽署意見,最后報人事局審批。

2、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應按照規(guī)定程序報批病退手續(xù)。

3、申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根據實際情況,由教育局、人事局集中到有鑒定資質的醫(yī)院進行病情統(tǒng)一診斷,所需費用由申請病休人員自行承擔。病假累計在6個月以上的,當年不參加年度考評,不確定考核等次。

4、大、中專畢業(yè)生見習期間休病假,可延長見習期。

5、凡病假連續(xù)1個月以上者,雙休日、節(jié)假日應連續(xù)計算為請假。

6、凡未履行休假、續(xù)假報批手續(xù)的,托病拒不上班工作的按曠工處理。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fā)。

1、教職工連續(xù)病休2個月(包括公休假日和節(jié)日,下同)以內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fā)給。

2、教職工連續(xù)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全額發(fā)給。

3、教職工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計發(fā)。

4、在試用、見習和熟練期間的病休人員待遇,分別按試用、見習和熟練期的工資為基數,計發(fā)其病假工資。

三、婚假

(一)婚假期限

教職工結婚,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不含規(guī)定應享受的晚婚假和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晚婚可給予10個工作日的婚假。

(二)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發(fā)

教職工結婚一般應安排在寒暑假?;榧倨陂g的本人的基本工資全額發(fā)給,發(fā)生的車船費自理。

四、探親假

(一)教職工利用寒暑假進行探親,原則上在上班期間不另批探親假。

(二)教職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及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自理。

五、女職工生育假

(一)產假期限

1、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guī)定,按計劃生育相關規(guī)定辦理,不適用本規(guī)定。

2、女職工在計劃生育政策允許范圍內,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持醫(yī)療機構證明,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二)產假期間的工資計發(fā)

女職工按規(guī)定享受的正常產假期間基本工資全額發(fā)給。

六、喪假

(一)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不含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的喪假。教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教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單位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喪假期間的基本工資全額發(fā)給,發(fā)生的車船費自理。

(二)教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時,需要其料理喪事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七、教職工出勤考核

(一)凡因公外出或請假期滿后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的,視為曠工;對不假而走或未按規(guī)定履行請假報批手續(xù)的視為曠工。從曠工之日起,按工作日停發(fā)本人基本工資,連續(xù)曠工3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6個工作日以上的,不享受年終一次性獎金。

(二)對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xù)超過15天(聘用合同約定為10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聘用合同約定為20個工作日),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辭退或解聘,且不發(fā)給辭退費或解聘補償費。

(三)辭退的教職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報送教育局、人事局審批;解聘教職工由用人單位辦理解聘手續(xù),并報送人事局備案。

八、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構成

1、實行公務員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

3、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為本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其中,中小學教師的基本工資包括提高10%工資標準。

九、本規(guī)定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規(guī)定中未盡事宜,按上級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請各單位組織教職工認真學習,嚴格實行請銷假制度,并做好考勤和各類假期登記工作。

事業(yè)單位請假管理制度【2】

一、單位職工按規(guī)定享有應有的休息和因病、因事請假的權利。

二、職工休假、請假須按管理權限和程序履行相應的登記、請假、銷假手續(xù)。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國家法定節(jié)假日

單位職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節(jié)7天、“五一”國際勞動節(jié)3天、“端午節(jié)”一天、“中秋節(jié)”三天、“十一”國慶節(jié)7天的法定節(jié)假日。

(三)探親假

1、探親原則:連續(xù)工作滿一年的職工,配偶之間、單身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已婚職工與父母親(雙方)之間分居兩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個白天的,可享受探親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節(jié)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數:探望配偶,每年給予其中一方探親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隊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20天,兩年探望一次者給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親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在內。

3、假期待遇:在規(guī)定的探親假期內,工資照發(fā)。職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規(guī)定標準范圍

內的,可由所在單位報銷。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報銷。

(四)婚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符合國家法定的結婚年齡并按規(guī)定履行了結婚手續(xù)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男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職工在批準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間,本人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五)產假

1、休假天數:

(1)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的女職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產前15天,產后75天);難產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假期15天;滿24周歲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屬此晚育情況的男性職工,可享受15天護理假)。對嬰兒不滿6個月并實行純母乳喂養(yǎng)的子職工增加產假30天。

(2)符合國家婚姻以及計劃生育有關規(guī)定的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假期42天。

2、產假期滿,女職工在小孩不滿一周歲時,每個工作日給1小時哺乳時間 (不含途中時間)。

3、假期待遇:在規(guī)定的生育假或護理假期間,工資照

發(fā),福利待遇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六)喪假

1、休假天數:

職工的主要親屬(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時,可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批準,給予5個工作日的喪假。如需職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準的喪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fā),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帶薪休假主要有法定節(jié)假日、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

(七)病假

1、工作人員患病或受傷,不能堅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縣以上醫(yī)療機構診斷并發(fā)給病休證明,經單位批準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間的待遇:

(1) 工作人員請病假,應按規(guī)定報批。一個月內病假天數累計在3天至10天以內的,當月綜合目標獎扣除20%;累計達10天及以上的,當月綜合目標獎全部扣除(大病、住院除外)。因公負傷治療期間,綜合目標獎全額發(fā)給。

職工病假期間遇有國家法定節(jié)日(元旦、春節(jié)、勞動節(jié)、國慶節(jié))和公休假日(星期六、日)時,應算作病假時間。

職工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

不滿10年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機關)或固定工資(事業(yè))的9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發(fā)給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70%計發(fā);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按本人基本工資或固定工資的80%計發(fā)。

(八)、事假:

事假——員工因個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請假的可以請事假,事假為無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時為計算單位。 關于事假的待遇,國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是企業(yè)在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在合同中約定,同時在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中有明確規(guī)定的,前提是規(guī)章制度建立的程序是合法的,即: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在會上經職工代表同意并一致通過,并公示了的。

第4篇 企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下統(tǒng)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下統(tǒng)稱消防法規(guī)),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tǒng)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

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tǒng)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qū)的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_、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tǒng)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yè)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xù),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失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_、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公布執(zhí)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fā)生火災、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yè)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xù),落實現場監(jiān)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guī)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qū)和使用區(qū)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qū)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jiān)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tài)。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yè)、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yè)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fā)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yè)結束時應當對營業(yè)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yī)院、養(yǎng)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fā)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yǎng)有關規(guī)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yǎng)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fā)火災或者一旦發(fā)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yè)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guī)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yè)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guī)、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yè)、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guī)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y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yǎng)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guī)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fā)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fā)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tǒng)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guī)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依法實施監(jiān)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guī)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fā)布的規(guī)章中的有關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

為了正確實施《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科學、準確地界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現對該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列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作出以下界定標準: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

1、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含本數,下同)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商店、市場); 2、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賓館(旅館、飯店);

3、公共的體育場(館)、會堂;

4、建筑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公共娛樂場所'系指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所列場所)。

二、醫(yī)院、養(yǎng)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1、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yī)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yǎng)老院;

3、學生住宿床位在100張以上的學校;

4、幼兒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1、縣級以上的黨委、人大、政府、政協;

2、縣級以上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四、廣播、電視和郵政、通信樞紐:

1、廣播電臺、電視臺;

2、城鎮(zhèn)的郵政和通信樞紐單位。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1、候車廳、候船廳的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運車站和客運碼頭;

2、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1、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圖書館、展覽館;

2、博物館、檔案館;

3、具有火災危險性的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fā)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yè)。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1、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

2、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灌裝站、調壓站;

3、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倉庫(堆場、儲罐場所);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業(yè)運輸單位;

5、營業(yè)性汽車加油站、加氣站,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換瓶站);

6、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化工商店:

①儲存甲類物品超過(含本數,下同)200kg或乙類物品超過400kg的化工商店;

②經營甲類物品面積超過50m2或經營乙類物品超過100m2的化工商店。

7、經營管道燃氣(含天然氣、油制氣、水煤氣、液化石油氣等)的單位。

九、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yè):

生產車間員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裝、鞋帽、玩具等勞動密集型企業(yè)。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1、國家、部(委)屬駐粵科研單位。

2、省、市、縣級重點科研單位。

十一、高層公共建筑、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倉庫和堆場,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1、高層公共建筑的辦公樓(寫字樓)、公寓樓等;

2、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國家儲備糧庫、總儲量在10000噸以上的其他糧庫;

4、總儲量在500噸以上的棉庫;

5、總儲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場;

6、總儲存價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倉庫、堆場;

7、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

十二、其他發(fā)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fā)生火災可能造成人身重大傷亡或者財產

重大損失的單位:

1、產值超過1億元的丙、丁類企業(yè)。

2、廠房建筑面積超過3000m2的丙、丁類企業(yè)。

第5篇 某事業(yè)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事業(yè)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一、印章的保管

1、監(jiān)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jiān)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柜加鎖,節(jié)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

2、原則上不得將印章帶出機關或單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監(jiān)印員必須親自到現場監(jiān)印,不可捎帶。

3、印章要注意保養(yǎng),及時清洗,以確保用印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須報經領導同意,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準。

2、對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

3、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每次用印經辦人必須將時間、內容、批準人、用印數等項目填寫清楚。

4、蓋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觀便于識別,不能蓋歪和顛倒,不能壓正文。印章不能蓋在空白紙上。

5、一律不準為經濟合同、拆借資金擔保用印,嚴禁擅自用印,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根據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分。

第6篇 事業(yè)單位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汽車修理廠管理制度【1】

第一章入職指引

第一節(jié)入職與試用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yè)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chuàng)新精神。

三、入職

第二節(jié)考勤管理

一、工作時間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7、5小時。其中: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為工作時間

12:00-13:30為午餐休息

周六:上午:8:30-12:00為工作時間

實行輪班制的部門作息時間經人事部門審查后實施。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親自打卡(午休不打卡),不得代替他人打卡。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fā)薪金10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fā)薪金2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xù),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fā)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上班開始的前30分鐘內,即8:30-9:00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qū)、縣級以上醫(y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fā)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fā)工資。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請假出差批準權限:三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內由隔級上級審批,十天以上集團總部員工由人力資源部審查、總裁審批,子公司員工由所在公司人事主管部門審查、總經理審批。

6、加班

(1)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tǒng)一以<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200%

法定節(jié)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300%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辦法將另行規(guī)定。

7、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情況于每月五日前(遇節(jié)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匯總,并對考勤準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于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fā)現,給予100元以上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作辭退處理。

第四節(jié)人事異動

一、調動管理

1、由調入部門填寫<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雙方同意并報人事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調動由總裁(子公司由總經理)批準。

2、批準后,人事部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變動發(fā)文通報。

3、普通員工須在三天之內,部門負責人在七天之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xù)。

4、員工本人應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職,人事部門將相關文件存檔備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進行信息置換。

5、人事部門將根據該員工于新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職責,對其進行人事考核,評價員工的異動結果。

二、辭職管理

1、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準后轉送人事部門審核,高級員工、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必須經總裁批準。

2、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后,人事部門負責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并將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以保證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改進。

3、員工填寫<離職手續(xù)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xù)。

4、人事部門統(tǒng)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5、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薪金。

6、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xù)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信息資料置換。

三、辭退管理

1、見本手冊第一章第二節(jié)六。1及六2、

2、部門辭退員工時,由直接上級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申請表>,經審查后報總裁批準。

3、人事部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本人,并向員工下發(fā)<離職通知書>。

4、員工應在離開公司前辦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續(xù)和財產的清還手續(xù);員工在約定日期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薪金和離職補償金。

5、員工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6、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資料信息置換。

第二章行為規(guī)范

第一節(jié)職業(yè)準則

一、基本原則

1、公司倡導正大光明、誠實敬業(yè)的職業(yè)道德,要求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國家政策法規(guī)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

2、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對社會負責。不做有損公司形象或名譽的事。

3、公司提倡簡單友好、坦誠平等的人際關系,員工之間應互相尊重,相互協作。

4、公司內有親屬關系的員工應回避從事業(yè)務關聯的工作。

二、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蜃C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fā)表意見、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兼職

1、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或資源從事兼職工作

2、兼職于公司的業(yè)務關聯單位或商業(yè)競爭對手

3、所兼職工作對本單位構成商業(yè)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四、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業(yè)務關聯單位或商業(yè)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yè)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五、員工在對外業(yè)務聯系中,若發(fā)生回扣或傭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w。

六、保密義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員工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公司密級文件、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yè)務數據等。

第二節(jié)行為準則

一、工作期間衣著、發(fā)式整潔,大方得體,禁止奇裝異服或過于曝露的服裝。男士不得留長發(fā)、怪發(fā),女士不留怪異發(fā)型,不濃妝艷抹。

二、辦公時間不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活動,不準在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活、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

三、禁止在辦公區(qū)內吸煙,隨時保持辦公區(qū)整潔。

四、辦公接聽電話應使用普通話,首先使用“您好,__公司”,通話期間注意使用禮貌用語。如當事人不在,應代為記錄并轉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間串崗聊天,辦公區(qū)內不得高聲喧嘩。

六、遵守電話使用規(guī)范,工作時間應避免私人電話。如確實需要,應以重要事項陳述為主,禁止利用辦公電話閑聊。

七、文具領取應登記名稱、數量,并由領取人簽名。嚴禁將任何辦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員工有義務愛惜公司一切辦公文具,并節(jié)約使用。

八、私人資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復印、傳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計算機,不得隨意翻看他人辦公資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資料。

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

_大方縣委辦公室 大方縣人民_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_府,各園區(qū)(管委會、處)、縣直各單位:

《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委、_府領導同意,現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_大方縣委辦公室 大方縣人民_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文秘工作 黨政機關 公車管理 通知

大方縣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推進公務用車配備使用制度改革,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_畢節(jié)地委辦公室畢節(jié)地區(qū)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fā)<畢節(jié)地區(qū)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畢委辦字[2022]164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黨政機關,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人民團體等。

本辦法所稱事業(yè)單位,是指各級財政全額撥款、差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事業(yè)單位(含企業(yè)化管理事業(yè)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fā)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是指用于辦案、監(jiān)察、稽查、稅務征管等執(zhí)法執(zhí)勤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四條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jié)能環(huán)保、保障公務、節(jié)約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編制管理

第五條 正、副縣級單位按單位正、副縣級干部(含正、副縣級非領導職務)每3人工作用車定編2輛,保證工作用車。

第六條 縣直部門和事業(yè)單位工作用車,10人以下單位定編1輛,每增加10人增加1輛編制。

第七條 鄉(xiāng)鎮(zhèn)定編2至4輛。

第八條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編制由財政部門會同公安、司法和紀檢監(jiān)察及其他行政執(zhí)法機關主管部門,根據車輛保障裝備標準和工作需要確定,但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第九條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購置的大貨車、微型面包車、9座(不含9座)以上的客車、雙排座小貨車不占單位公務用車編制。

第十條 臨時機構所購車輛,如各類工程指揮部購車納入其主管部門進行編制管理。

第三章 配備標準

第十一條 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1.8升(含)以下且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其中機要通信用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元以內的轎車。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以單獨開具配件為由,變相配備超標車,不得為公務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變相配備超標車。

執(zhí)法執(zhí)勤用車除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應急救援、警衛(wèi)以及特殊地理環(huán)境等因素外,依據一般公務用車標準配備

第十二條 不得將越野車和警衛(wèi)用車作為領導干部的固定用車。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 應當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chuàng)新的新能源汽車,實行_府優(yōu)先采購。

第四章 審批及購置程序

第十四條 縣公務用車監(jiān)督管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財政局)負責全縣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核批手續(xù)。各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根據本單位車輛定編數、車輛實有數、配備標準等,于每年初向縣委辦公室、縣_府辦公室提出擬購車報告,由縣委辦公室、縣_府辦公室會同縣紀委(監(jiān)察局)、縣財政局編制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縣財政局根據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核批行文。未經核批的車輛,公安交警部門不得辦理入戶手續(xù)。

第十五條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和18萬元以上越野車;或者配備9座(含)以下商務車的,必須報省、地審批,縣財政局根據省、地的批復文件辦理相關手續(xù)。配備轎車、越野車的總數不得突破單位車輛定編數。

第十六條 縣財政局根據核批行文的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和國家發(fā)布的公務用車選用車型目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_府采購法》等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公務用車的采購工作。

第十七條 縣財政局要及時將年度公務用車配備更新計劃核批文件和車輛采購情況(包括車輛的車輛類型、品牌型號、車輛識別代號、排氣量、價格、購置時間等)報縣紀委備案。

第十八條 凡是提拔交流的干部,必須優(yōu)先使用單位現有車輛,嚴禁占用其他單位車輛,嚴禁違規(guī)新購置車輛。

第五章 報廢更新和變賣

第十九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報廢更新。

第二十條 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的舊車處置,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報縣財政局審批后,按照公開公正、規(guī)范節(jié)約的原則和規(guī)定程序進行,或采取與廠家置換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能繼續(xù)使用的車輛采取無償劃撥、有償轉讓、贈送等方式,處置給其他黨政機關或企事業(yè)單位、臨時機構后購置新車;不得擅自劃撥、轉送、拍賣車輛;不得接受企業(yè)、下屬單位及管理服務對象的贈送車輛;不得向企業(yè)、下屬單位及管理服務對象攤派款項購置車輛。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準擅自處置車輛的,自處置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購車。

第六章 日常管理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三條 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應當加強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制度,嚴格按照規(guī)定用途使用公務車,降低使用維修成本,不得公車私用,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一)加強公務用車集中管理,實行辦公室統(tǒng)一調度,嚴禁分散管理使用,減少空駕,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費。

(二)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公示制度,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一般公務用車嚴格執(zhí)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jié)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向縣紀委報告所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當封存停駛。

(三)實行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健全公務用車油耗、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節(jié)獎超罰制度,降低運行成本。

(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除特殊情況外,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接待、會議和集體活動用車應當主要通過社會租賃方式解決。

(五)嚴禁將公務用車卸牌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四條 縣財政局要根據各單位車輛定編數、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情況,按照厲行節(jié)約的要求,科學制定全縣和各單位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定額標準,據以核定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列入部門預算。公務用車運行費用包括公務用車燃油費、維修費、保險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和其他相關支出。各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單車運行費用定額預算、支出單獨列賬制度。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局于每年年末要將全縣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報廢和使用情況統(tǒng)計后,報縣委辦公室、縣_府辦公室、縣紀委,對縣級單位或縣級領導干部的單位報地區(qū)紀委和地區(qū)機關事務管理局備案,接受監(jiān)督。報告內容包括配備、報廢車輛的類型、品牌型號、識別代號、排氣量、價格、購置時間、資金來源等。

第二十六條 逐步建立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信息管理系統(tǒng),切實加強對公務用車的日常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七章 紀律處分與問責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各項規(guī)定,把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jié)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責任,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guī)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二)違規(guī)審批超標準配備更新車輛;

(三)違規(guī)安排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運行經費預算;

(四)未經批準擅自配備更新公務用車;

(五)違規(guī)使用公務用車;

(六)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在車輛裝修費中虛列項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

(七)擅自劃撥、轉讓、拍賣車輛;

(八)利用職權長期借用、調用、換用下屬單位、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的車輛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

(九)向下屬單位、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攤派款項購買車輛;

(十)以下屬企業(yè)、其他企業(yè)或個人名義上戶,逃避監(jiān)督;

(十一)擅自接受下屬單位、企事業(yè)單位或其他服務管理對象捐贈車輛以及攤派、轉嫁車輛運行費用;

(十二)違規(guī)使用公安、武警、部隊等特殊牌照、標識、警燈、警笛等;

(十三)違反公車配備管理使用和有關規(guī)定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加強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凡違反第二十七條十三種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依照黨政紀條規(guī)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對違規(guī)車輛進行調劑使用、公開拍賣或收繳。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委辦公室、縣_府辦公室商縣紀委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各園區(qū)(管委會、處)、縣直屬國有企業(yè)公務用車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此前有關公務用車配備管理的規(guī)定,凡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篇 事業(yè)單位財務制度管理規(guī)定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的批復》(國函〔1996〕81號)的規(guī)定,財政部對《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8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__年4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進一步加強成都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管理與監(jiān)督,防止本級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流失,確保其保值增值,促進本級企事業(yè)單位改革發(fā)展,根據全總、省總對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yè)單位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成都市總工會本級企事業(yè)單位的工會資產是企事業(yè)單位依法占有、使用的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屬中華全國總工會終極所有。按照工會資產“統(tǒng)一所有、分級監(jiān)管、單位使用、保值增值”的監(jiān)管原則,成都市總工會(以下簡稱市總)是企事業(yè)單位的出資人。成都市總工會授權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總管委會)代表市總對企事業(yè)單位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

第二條 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是市總工會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的執(zhí)行機構,負責資產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代表市總對本級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jiān)管,不干預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總管委會對企事業(yè)單位的主要監(jiān)管職責是:

1、按照工會資產監(jiān)管的原則,負責本級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宏觀管理。

2、研究制定工會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企事業(yè)單位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的各項指導性意見,疏通、協調發(fā)展工會企事業(yè)的政策。推進企事業(yè)單位加強管理,節(jié)約開支,轉變發(fā)展方式,提高效益和工作效率。

3、指導、監(jiān)督、檢查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監(jiān)督、清產核資、資產統(tǒng)計、資產處置等基礎管理工作和產權管理工作;加強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產權交易的監(jiān)督管理,推進企事業(yè)單位工會資產的合理流動和優(yōu)化配置,防止工會資產流失。

4、審議重大決策。審批、審核企事業(yè)單位發(fā)展規(guī)劃、經營方針、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置等事項;審核批準企事業(yè)單位改革、改制、重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

5、制定企事業(yè)單位績效考評體系和考核辦法,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對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經營業(yè)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第四條 本級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接受市總管委會的監(jiān)督管理,接受市總財務部對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監(jiān)督檢查,接受市總經費審查委員會審計監(jiān)督。企事業(yè)單位對其占有和使用的工會資產承擔保值增值責任,不得損害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做好本單位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按季(次月10日前)向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報送財務報表;年終應向市總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報送資產經營情況,包括財務年報、財務分析、固定資產盤點清冊、資產對外租賃合同,財務分析中應當重點說明資產經營狀況及資產保值增值情況,若本年度發(fā)生重大經營事項、經營決策執(zhí)行情況,應當在年度財務分析中加以披露,報送時間次年1月25日前。

第五條 建立和實行企事業(yè)單位重大經營決策事項的審批制度。市總管委會對企事業(yè)單位的重大經營決策事項進行審批或審核后,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批準。需審核批準的事項及權限如下:

1、企事業(yè)單位改革改制、資產重組、合并分立、增減資本、關閉清算等事項,須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

2、企事業(yè)單位申請市總、省總、全總出資購置資產或進行投資的項目,購置超預算內項目的資產或進行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對當年無預算且金額累計超過5萬元以上的需購置資產或進行投資,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或上級工會審批。

3、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經營(包括長期投資、招商引資、合資合作、承包經營、托管經營、委托經營、財產租賃)一年以上,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事項,由企事業(yè)單位自行決定,報市總管委會備案;10-30萬元(含30萬元)的事項,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批;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事項,須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市總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

上述需要報市總管委會備案或審批的資產經營項目,應提供如下資料:申請、招投標書(至少三家以上)、可行性論證報告、資產價值證明,若出租房屋、建筑物,需提供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點、出租面積、租用方的使用用途等資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證明及資料。

4、企事業(yè)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報損及非正常損失,由本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后,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根據鑒定意見和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固定資產原值金額在3萬元以下的事項,由企事業(yè)單位自行決定,報市總管委會備案;3(含3萬元)-15萬元,單位提出申請,報市總管委會審批;15萬元(含15萬元)以上的,單位提出申請,由市總管委會審核,報市總主席辦公會審批。

5、企事業(yè)單位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置換的事項,須報市總管委會審核,按審批權限報市總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

企事業(yè)單位上述條款中凡涉及報批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時,上報的審批材料包括:《企事業(yè)單位重大經營決策呈報單》、請示、項目分析或可行性報告、有關意向性協議及其他相關資料等。審批材料報至市總資產監(jiān)管部;凡涉及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的事項,其價值均為評估價值。

第六條 市總資產監(jiān)管部收到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事項的請示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初審工作,寫出核實、初審報告,按審批權限報經市總管委會、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收到第四條第五款事項的請示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核查工作,寫出資產處置的核查報告,按審批權限報經市總管委會、主席辦公會、上級工會審批,審批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

第七條 工會資產評估與投資的管理和監(jiān)督

1、企事業(yè)單位在發(fā)生改制、長期投資、合并、分立、清算、產權轉讓、資產拍賣、租賃、資產涉訴等行為時,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聘請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進行資產評估。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

2、企事業(yè)單位重大的經營投資項目要做好方案比較,經過有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機構或專業(yè)人士進行方案評估,力求編制規(guī)范、預測及經濟效益分析準確、風險分析透徹的可行性分析報告,市總管委會對投資可行性分析進行監(jiān)督。項目投資后要加強財務監(jiān)督、投資績效監(jiān)督,項目竣工決算后,必須進行決算審計。

第八條 建立重大經營決策責任約束和風險控制機制。市總主席辦公會、市總管委會和企事業(yè)單位在決策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各自承擔明確的責任,按權限分別由有關負責人對決策事項進行簽批,形成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企事業(yè)單位經營管理過程中出現重大危及資產安全的情況, 市總管委會有權進行風險提示。企事業(yè)單位要建立內控機制,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提高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

第九條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超越權限,未經按審批權限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批準擅自投資、融資、處置資產、

開展合資合作項目。

第十條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向除工會系統(tǒng)外的其他單位出借資金或為其他單位提供擔保、抵押和質押。

第十一條 嚴禁企事業(yè)單位違反國家金融法規(guī),運作資金。

第十二條 企事業(yè)單位應建立資產監(jiān)督管理的機構或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做到專人負責,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建立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立常態(tài)化審計制度,對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人離任應堅持先審后離的原則,離任審計內容為任期內本單位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資產經營效果和效率情況、執(zhí)行國家、全總、省總、市總有關規(guī)定和財經紀律等情況。

第十四條 建立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經營目標責任制。市總管委會根據企事業(yè)單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不同要求,按照企事業(yè)單位的不同行業(yè)和性質,建立不同的考核指標體系,實行分類考核。具體采取簽訂經營業(yè)績責任書的方式,根據考核結果對企事業(yè)單位實行獎懲。

第十五條 建立企事業(yè)單位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下列重大事項應及時向市總管委會報告:

一、國家政策、市場環(huán)境等外界因素發(fā)生突變,對企事業(yè)單位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企事業(yè)單位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涉及企事業(yè)單位資產的仲裁、訴訟或者企事業(yè)單位資產被執(zhí)法機關和單位查封、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四、其他事件。

第十六條 企事業(yè)單位應依照國家、全總及省總、市總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財務、資產、勞動、人事、工資等各項經營和管理規(guī)章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努力實現管理現代化。通過加強經營管理,節(jié)約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

第十七條 對違反第四條,不按時報送季度財務報表、年終資產經營情況報表,扣減目標考核分2分。

第十八條 對違反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市總予以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企事業(yè)單位不顧市總管委會的風險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規(guī)、決策失誤給工會資產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市總管委會有關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瀆職、失職、決策失誤,違反本規(guī)定干預企事業(yè)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工會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并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暫行規(guī)定施行前市總有關部門制定的企事業(yè)單位的有關規(guī)章制度與本暫行規(guī)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

事業(yè)單位管理規(guī)定8篇

事業(yè)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一、印章的保管1、監(jiān)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jiān)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柜加鎖,節(jié)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2、原則上不得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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