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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標準規(guī)定
前 言
按礦業(yè)公司強化標準化管理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規(guī)定工作,特制定栗礦公司《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標準》。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有效。
本標準由安環(huán)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韓國富
審 核:宋霽洪
審 定:趙洪來
批 準:吳波
本標準由安環(huán)部負責解釋。
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標準規(guī)定
1 范圍
為規(guī)范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工作,制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管理職能及工作程序。
2 適應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的管理工作。
3 職責
3.1主管領導及部門
3.1.1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經理和總工領導。安環(huán)部為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3.1.2廠礦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礦長直接領導。
3.2職責分工
3.2.1事故調查
3.2..1.1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及性質嚴重的重大險肇事故,由經理或總工組織調查。
3.2.1.2輕傷事故,由事故廠礦組織調查。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由安環(huán)部組織調查。
3.2.2事故的統計報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統計、事故報告工作由安環(huán)部負責。
3.2.2.2各部門(廠礦)事故統計、事故報告工作由事故部門(廠礦)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負責。
3.3權限
3.3.1安環(huán)部的權限
3.3.1.1有權召集事故部門及有關專業(yè)人員對事故進行分析。
3.3.1.2有權向事故單位和個人索取有關原始資料,制止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
3.3.1.3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發(fā)現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者的處分與事實不符時,有權提出否決性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
3.3.1.4對不認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貽誤上報事故報告的事故部門,提出批評或匯報經理對其考核。
3.3.1.5對隱瞞事故、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向經理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
3.2.2事故單位和責任者的權限
3.2.2.1事故部門對事故分析結論和考核有不同意見,有權向組織調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經研究,確實合理,則應重新組織分析。
3.2.2.2事故責任者對其處分決定有不同意見,有權向所在單位提出。所在單位研究認定確實合理,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4 工作程序
4.1事故調查及處理控制流程圖
開始
結束
事故部門:
事故匯報
分管經理、安環(huán)部、有關部門領導: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部門:
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分析
事故報告及處理情況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關部門:
對事故防范措施進行改進
4.2 事故調查
4.2.1事故發(fā)生后,必須認真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搶救受傷人員。安環(huán)人員和參加事故調查的有關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立即記錄,并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拍照錄像。
4.2.2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需要緊急搶修恢復運行而變動事故現場者,須經公司領導、總工或安環(huán)部同意。
4.2.3事故發(fā)生后,當值人員和其他人員在下班離開前,盡快寫出事故原始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保存好事故發(fā)生時的記錄、錄音等原始資料。
4.3事故的調查程序
4.3.1特大傷亡事故的調查,由礦業(yè)公司領導組織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委員會中包括省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總工會、省監(jiān)察局等單位組成調查組,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參加,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善后和事故調查組后勤。
4.3.2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由經理或總工程師組織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成員中包括安環(huán)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業(yè)人員。必要時,邀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參加。
4.3.2重傷事故及重大險肇事故的調查,由生產經理或付總工程師組織調查,安環(huán)部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業(yè)人員參加。
4.3.3輕傷事故的調查,由事故單位組織調查,安環(huán)部及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時,由安環(huán)部組織調查。
4.3.4一般險肇事故,由事故單位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環(huán)部及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時,由安環(huán)部組織調查。
4.3.5 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按《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執(zhí)行。
4.4事故調查必須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發(fā)生前,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情況。
4.4.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事故經過及處理情況。
4.4.3自動保護裝置、斷路器、保護器、錄像等的記錄和動作情況。
4.4.4設備資料、設備損壞情況和損壞原因。
4.4.5現場規(guī)程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程制度本身及其在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
4.4.6檢修、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質量等方面的問題。
4.4.7安全防護設施的情況。
4.5原因及責任分析
4.5.1在調查分析基礎上,明確與事故有關的部門和人員,事故發(fā)生擴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次要責任者。并應確定各級領導對事故應負的責任。在報告中,要寫明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4.5.2今后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的對策,并落實執(zhí)行單位、人員和完成時間。
4.5.3對在事故調查中采取弄虛作假,隱瞞真相或以各種方式進行阻撓者,應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和必要處分。
4.5.4凡屬責任事故,均應認真追究責任。除根據事故責任的主次輕重分別追究直接責任者外,有下列情況造成事故者,應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4.5.4.1對貫徹上級和本單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對頻發(fā)的重復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對職工安全考核不嚴,造成不會操作,不懂安全規(guī)程者。
4.5.4.4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全。
4.5.4.5重大設備缺陷未及時組織消除。
4.5.4.6 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yè)。
4.6安全情況的報告
4.6.1凡發(fā)生事故、障礙、嚴重違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現象,應迅速匯報本車間(工區(qū))領導,同時匯報安環(huán)部。必要時應保留現場。
4.6.2 安環(huán)部應迅速了解已發(fā)生事故情況。在基本弄清事故情況后,立即匯報總工、經理和市局,再做詳細調查。對重大事故,在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總工、經理及市局匯報。
4.6.3事故(障礙)發(fā)生后,車間應及時填寫事故(障礙)報告報安環(huán)部,安環(huán)部經審核填寫事故(障礙)報表在一周內報市局。
4.6.4安環(huán)部每月8日前,將上月安全情況,包括事故簡況、障礙次數、人身事故及對安全生產有突出貢獻的好人好事,以簡報形式發(fā)至局各部室、車間、班組。
4.6.5安環(huán)部及時轉發(fā)部、省市局安全情況通報。
4.7事故處理
4.7.1對職工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要切實做到“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4.7.2處理傷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訓,消除發(fā)生事故的隱患,避免事故的重復發(fā)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時,必須明確、具體,要定人、定項目、定時間、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實,按期完成。一切傷亡事故的發(fā)生,都有其主觀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進行處理。如果對一般工傷事故不作處理,就不能找出發(fā)生事故的原因,而且發(fā)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隱藏著可能發(fā)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發(fā)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業(y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部門、工會組織應該定期檢查和督促改進措施的完成,保證改進措施得以落實。
4.7.3對于事故責任者一定要嚴肅處理,根據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節(jié)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對于不服管理、違反規(guī)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從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且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責任者,應報請檢察部門提起公訴。
5 文件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udc658.382 gb6441-86)》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
6 工傷記錄
序號
編號
名稱
保管場所
保存期限
備注
6.1
lk/wi2106-01
人身傷亡事故報告
安環(huán)部
長期
6.2
lk/wi2106-02
設備事故報告
安環(huán)部
長期
7 檢查與考核
7.1考核結果與公司經濟責任制掛鉤兌現。
第2篇 事故調查處置程序管理規(guī)定
1. 管控目的
加強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管理,規(guī)范安全事故調查標準化作業(yè),推進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制度化建設。
2. 管控范圍
公司內生產安全事故的原因調查。
3. 管控對象
3.1事故調查的一般程序;
3.2事故調查的特殊程序。
4. 管控內容
4.1一般程序
4.1.1一般程序適用于輕微傷事故、輕傷事故和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
4.1.2輕微傷事故的調查處理,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在24小時內將調查處理報告報生產安全部,由生產安全部負責對事故性質、傷者受傷害程度、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的有效性進行監(jiān)督,事故調查處理報告納入公司事故檔案。
4.1.3輕傷事故由生產安全部進行調查處理,重傷事故由公司生產安全部和生產安全部進行調查處理,輕傷、重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取證、定性分析、事故報告的有效性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進行審核。
4.1.4主要內容
4.1.4.1現場勘查
生產安全部接到事故報警后,立即組織事故調查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a. 封鎖現場。在事故發(fā)生現場劃定警界區(qū),設立警衛(wèi)人員進行現場封鎖。
b. 調查取證。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勘查,并做好書面記錄,必要時拍照留存。
c. 檢查相關安全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
4.1.4.2人員調查
由生產安全部工作人員對事故發(fā)生相關人員、現場人員及其管理人員進行詢問調查,做好書面記錄。
a. 被詢問人員范圍。包括事故發(fā)生時當事人、目擊人、與事故相關聯其它人員及管理人員。
b. 詢問筆錄內容。詢問筆錄必須包含被詢問人詳細信息、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詳細經過。
c. 詢問筆錄上要由被詢問人簽字,并按食指印。
4.1.4.3傷害程度確定
根據傷者由縣級以上醫(yī)院出據的醫(yī)學診斷證明,依據《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附表中規(guī)定的損失工作日確定受傷害程度。
4.1.4.4定性分析
根據現場調查和事故相關人員調查情況,確定事故性質,查詢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相關因素,提出安全對策措施,根據相關制度制定事故處理意見。
a. 事故性質。確定事故性質為責任事故還是非責任事故。
b. 輕傷及其以下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織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重傷及其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生產安全部和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進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c. 查找出導致事故發(fā)生的直接、間接原因和主要、次要原因。
d. 針對導致事故發(fā)生的不同因素,提出安全對策措施。
e. 根據公司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制定事故處理意見。
4.1.4.5調查報告
在定性分析基礎上,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a. 事故經過。詳細描述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相關人員、傷害部位、傷害程度、治療情況等。
b. 事故調查。詳細說明事故現場調查和人員調查情況,同時對受傷者傷害程度進行分析、確認,確定事故性質。
c. 原因分析。詳細闡明事故調查證據、判斷推理定性依據。
c. 處理意見。處理意見要說明依據公司現行制度具體條款名稱。
e.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針對性,在安全技術、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設上提出具體對策措施。
f. 在事故調查分析報告后附上調查組成員簽名確認的簽名表。
4.1.4.6事故檔案
將事故調查取證、詢問筆錄、處理報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等材料納入事故檔案。
a. 將每起生產安全事故相關資料文件進行匯總、歸檔。
b. 事故檔案中要包含傷者詳細信息、事故調查搜集的書面及照片資料、詢問筆錄、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4.2特殊程序
4.2.1特殊程序適用于上級主管部門事故調查組介入進行調查的安全事故。
4.2.2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特種設備等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重大人身傷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惡性事故,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立即報告生產安全部,并逐級上報至集團公司最高領導,情況緊急時也可由事故發(fā)生車間(部門)直接上報至公司高層領導,由公司最高領導直接或安排其他負責人在1小時內上報縣級安監(jiān)、公安、工業(yè)辦公室、質監(jiān)等主管部門。
第3篇 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工作效率和質量,規(guī)范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海事機構的事故調查結案管理工作,污染事故的調查結案除外。
第三條調查結案是指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機構完成事故調查,經申請上級批復后(如須申請),以正式文件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章結案管轄
第四條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按照事故調查分級管轄的要求,實行“誰調查、誰結案”原則。
第五條分支海事局(處)和基層海事處調查處理的一般等級以上事故,應報上一級海事機構申請結案,小事故自行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部直屬海事局和省級地方海事機構負責調查的事故自行結案。
第六條上級海事機構指定調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被指定的海事機構按第五條規(guī)定結案。同級海事機構委托調查的水上交通事故,由委托海事機構按第五條規(guī)定結案。
第七條各級海事機構根據本規(guī)定,按其職責范圍制定相應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管理實施辦法,并報上級海事機構備案。
第三章結案程序
第八條自海事機構獲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應在3個月內申請事故調查結案。因涉及沉船打撈、事故定損等影響事故原因調查或事故等級確定的,經上級海事機構同意后,可延長3個月。
在上述規(guī)定期限內仍然難以查明事故原因或確定事故等級的,按可能的原因分析及估計的事故損失上報申請結案。事故原因查明和事故損失確定后要重新申請結案。
第九條負責事故調查的海事機構申請結案時需填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申請表》(見附件1),并附《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必要的其他附件。若調查組成員對調查報告有不同意見,或有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應一并上報。
第十條上級海事機構應對《水上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中描述的事故經過、事故原因、責任判定等進行審查,填寫《水上交通事故調查結案批復表》(見附件2)。如認為事實清楚,原因分析和責任判定準確的,批復同意結案;不同意結案的,要說明原因,要求修改后再次申請結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結案審批部門應在收到結案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予以批復。
結案批復后,若發(fā)現重要證據需要重新調查的,原調查機構應向上級海事機構說明情況,并在重新調查結束后重新申請調查結案。
第十二條事故調查結案單位應保存好事故調查相關案卷材料。
第十三條負責事故調查結案的海事機構應將事故調查報告以正式文件報結案批復的海事機構備案。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 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特大事故的調查結案工作,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調查的事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規(guī)定進行結案。
第4篇 事故調查管理規(guī)定辦法
企業(yè)工傷事故管理辦法范本
為了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fā)生,減少職業(yè)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jié)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guī)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審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wèi)生工作,并將安全工作業(yè)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fā)生后,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并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并于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fā)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y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審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愈后,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并且工傷醫(y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y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y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于員工未按操作規(guī)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fā)的工傷事故,企業(yè)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y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fā)工資。
(2)由于企業(yè)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發(fā)的工傷事故,企業(yè)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fā)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fā)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生診斷證明,并經公司批準而確定,但批準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y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jié)工,未簽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yī)療費用的50%,工傷治愈后,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并經公司考核后,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yī)療費,在醫(yī)療鑒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準后到財務辦理手續(xù)。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y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fā)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于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于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jié)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于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jié)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并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于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fā)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zhí)行。
八、本辦法實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guī)定相抵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5篇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規(guī)范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船舶、海上設施在公海上因發(fā)生海難事故,造成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污染損害后果或者具有污染威脅的污染事故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主管機關,直屬及地方各級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規(guī)定的實施。
船舶污染事故給漁業(yè)造成損害的,海事管理機構在調查過程中,應當吸收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參與并聽取其意見。
第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是指由船舶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水環(huán)境,產生損害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yè)和水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水資源使用素質和減損環(huán)境質量等有害影響的事故。
第五條 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地域管轄為主,級別管轄為輔的原則,由事故發(fā)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發(fā)生地不明的,由事故發(fā)現地海事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绻茌爡^(qū)域或對管轄有爭議的船舶污染事故,由共同的上級海事管理機構確定調查處理機構。
對有特別重大影響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直屬及地方海事局可以指定管轄或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章 人員與裝備
第六條 污染事故調查處理應由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組織實施。未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的海事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協助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七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應持有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應經過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培訓,并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進行,定期舉辦。參加培訓人員,經考核合格后,頒發(fā)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
取得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官資格證書的執(zhí)法人員應參加知識更新培訓。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知識更新培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進行。
第八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應按照《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裝備配備要求》(見附件)為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配備調查裝備。
第三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均有責任受理船舶污染事故報告信息。
信息接受單位或部門在接到污染事故報告時應作好記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害,以及事故現場的其他相關情況等。
信息接受單位或部門應盡快將相關的信息按照內部程序報至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部門。
第十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部門接到污染事故報告后,應及時組成事故調查組,指定負責人,盡快前往事故現場開展調查工作。
安全事故引發(fā)的污染事故,可成立聯合調查組,或與海事調查同步進行。
第十一條 調查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制定適當的調查方案,并根據方案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包括現場勘驗,詢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等。
詢問證人、當事人及有關人員要按照有關規(guī)范要求制作詢問筆錄。
第十二條 調查人員到達現場后,無論責任是否明確,均應盡可能對水面溢油或其他污染物以及船舶相關處所,按照采樣程序進行樣品采集、封存,以備檢驗。
油樣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檢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水上油污染事故調查油樣品取樣程序規(guī)定》進行。其他污染物樣品的采集、封存以及送檢程序參照該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污染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要求事故相關船舶配合調查。
對于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或者勘查,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專門機構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費用由肇事方承擔。
在事故原因不明、污染物來源不明、污染范圍不確定或船方拒不承認污染事實等情況下,應盡快將樣品送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化驗鑒定。
第十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享有以下權利:
(一)詢問有關人員;
(二)要求被調查人員提供書面材料和證明;
(三)查閱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車鐘記錄、海圖、船舶資料、設備儀器的性能資料及其他調查所必需的原始文書資料。復印或復制上述資料,并要求當事人簽字確認;
(四)檢查船舶、設施及有關設備的證書、人員證書;
(五)勘察事故現場,搜集有關物證;
(六)可以使用錄音、照相、錄相等設備和其它法律允許的調查手段;
第十五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進行事故調查時,須遵循以下義務:
(一)向被調查人員出示海事行政執(zhí)法證;
(二)告知被調查人員要調查的范圍或事項和其享有的權利;
(三)全面、客觀、公正、及時的開展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當事人的責任;
(四)嚴格按法律的授權和規(guī)定的程序,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進行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五)污染事故調查應及時進行,避免對船舶造成不當的延誤。
第十六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中的證據包括:
(一)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二)證人證言;
(三)當事人陳述;
(四)鑒定結論;
(五)勘察記錄、現場筆錄、現場記錄;
(六)其他可以證明事實的證據。
第十七條 物證包括:
(一)水上和船舶不同位置的機艙污油、燃油、潤滑油及其它污染物樣品;
(二)事故現場和事故所涉及的任何設備、器材(如軟管、拆開后殘存油污的管件、閥門、滲漏物等)的照片;
(三)污染現場、受損資源的錄像或照片。
搜集船舶相關物證時,應要求船長指定一位負責人在場,并對有關物證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中搜集的書證資料包括:
(一)船舶的基本資料,如船舶概況、船舶入級證書或船舶檢驗證書、船東和經營人、船舶保險情況及原始建造資料等;
(二)航海日志、輪機日志等原始記錄;
(三)油類記錄簿、貨物記錄簿的相關記錄;
(四)港口日志或裝、卸貨作業(yè)的相關記錄;
(五)船舶機艙、貨艙污油水管系圖;
(六)航次維護計劃、修理申請記錄、機器設備操作和維護手冊;
(七)天氣預報或事故發(fā)生區(qū)域當時的水文氣象記錄;
(八)理貨、港調等相關部門的作業(yè)記錄;
(九)與事故調查相關的其他資料。
搜集的書證和視聽材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抄錄、復印、拍照。所有資料應由當事人簽字認定。
第四章 事故協查
第十九條 發(fā)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現下列情況時,事故發(fā)生地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事故協查:
(一)肇事船舶在本轄區(qū)發(fā)生污染事故后逃逸的;
(二)污染事故嫌疑船舶已經開航離港的;
(三)轄區(qū)發(fā)生污染事故但暫時無法確認污染來源,經分析可能為過往船舶所為的;
(四)其他需要組織協查的情況。
第二十條 需要進行協查時,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被請求的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并盡可能提供相關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收到《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通知書》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開展嫌疑船舶查找。
經調查發(fā)現有重大肇事嫌疑船舶的,應保全有關證據,并立即通知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可組織調查,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協助配合。
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也可委托嫌疑船舶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進行事故調查、處理。調查、處理完畢后向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協查反饋書》,并移交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協查工作結束后,請求協查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及時發(fā)出《水上船舶污染事故解除協查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需要國內海事管理機構協查的,應由直屬或省級地方海事管理機構組織實施。
需要國外相關機構協查的,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組織實施。
第五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調查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組織對調查情況進行匯總、評議,分析確定肇事者,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責任人進行行政處罰前,應確保調查報告完善、證據確鑿,并按照事故調查記錄,附上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肇事者及責任人的處理,遵循調查與處理分離的原則,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肇事船舶在污染事故調查完畢并提供足夠的財務保證后,方可允許其離開海事管理機構管轄水域。
第二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根據船舶污染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完成船舶污染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船舶污染事故的行政處罰程序進行完畢之后,應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寫出結案報告。
第三十條 對有重大影響的船舶污染事故,結案后應編寫船舶污染事故分析報告,上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報告應包括事故概況、事故發(fā)生時的水文氣象、事故經過、污染造成的損害及影響、應急處置措施及過程、污染損害索賠、調查處理情況和管理建議等。
第三十一條 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受理由船舶污染事故引起民事糾紛的當事人提出的書面調解申請,并按照調解程序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調解。
第三十二條 凡當事人已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或申請海事仲裁的,調解自行終止。
調解成功的,由當事人簽署《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協議書》。
調解不成功的,受理調解申請的海事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下達《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糾紛調解不成通知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保守調查秘密;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查閱或者散布船舶污染事故的調查材料和情況。
第三十四條 船舶污染事故調查處理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違反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違反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大唐發(fā)電廠安全事件事故調查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能安全[2022]205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guī)程》(大唐集團制[2022]5號)規(guī)定,對各類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分清責任,采取措施,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結合本企業(yè)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安全事件和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四不放過”)。
第三條 安全事件統計和事故調查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本規(guī)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五條 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本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二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定義
第六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七條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本企業(yè)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四、員工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企業(yè)的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企業(yè)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fā)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五、員工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六、員工或非本企業(yè)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第八條 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九條 設備事故
一、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等原因,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二、生產設備、廠區(qū)建筑物發(fā)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zhí)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重新印發(fā)〈火災統計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fā)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第十條 上述條款中的“員工”,是指企業(yè)(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正式工、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等。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yè)病不屬于本規(guī)定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電力生產區(qū)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等。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中的“本企業(yè)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yè)負有責任:
一、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三、對危險性生產區(qū)域內作業(yè)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四、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電力安全事件、事故歸屬
第十三條 內部核算、全資及控股發(fā)生的電力生產事故,代運行管理發(fā)生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在企業(yè)歸類。
第十四條 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做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二、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第十五條 發(fā)電企業(yè)投資、主辦或實際監(jiān)管的多種經營企業(yè)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yè)全資、控股或管理的企業(yè),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fā)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fā)電企業(yè)的事故。
第十六條 系統內企業(yè)承包系統內其他企業(yè)的電力生產工作,發(fā)生的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統計為負主要責任的企業(yè)的事故。
第十七條電力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按《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能安全[2022]205號)第六條執(zhí)行,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江蘇能監(jiān)辦監(jiān)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級
第十八條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內部統計事故。
第十九條 其中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據國家規(guī)定劃分(詳見附表1)。
第二十條 未構成國家規(guī)定事故等級的,但可能引發(fā)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以及《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能安全[2022]205號)所涉及相關的電力安全事件,定為內部統計事故。
第二十一條 對尚不構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劃分,參照《集團公司電力設備障礙標準》和《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電力生產二類障礙、異常規(guī)定》進行定性。
第五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即時報告:發(fā)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設備事故和因發(fā)電企業(yè)責任引起的電力安全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jiān)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發(fā)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還應于1小時內向南京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發(fā)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fā)生事件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jiān)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fā)電機組數量、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fā)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織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人身重傷事故由生產副廠長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jiān)、設備、人力資源、監(jiān)察、工會等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監(jiān)人員填寫。
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fā)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的,安監(jiān)、設備、人力資源、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事故報告由安監(jiān)人員或車間安全員填寫。
二、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執(zhí)行。
發(fā)生電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單位引起或與本單位有關,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參加或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
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的事故調查,由廠長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安監(jiān)、設備、發(fā)電、檢修等相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由設備部門相關專業(yè)專職人員填寫,并經設備部、安監(jiān)部、總工程師、生產副廠長層層審批后上報。
三、設備事故
經濟損失構成國家規(guī)定事故等級的設備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內部統計事故
內部統計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本單位相關廠級領導、安監(jiān)、設備、發(fā)電、檢修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對于性質嚴重,集團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內部統計事故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五、發(fā)生設備一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jiān)、設備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六、發(fā)生設備異常和二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jiān)部和設備部派人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七、發(fā)生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jiān)、設備等部門派人參加,性質嚴重的人資、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輕傷報告由事故部門填寫。
八、電力安全事件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有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專項督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部門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2、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或部門領導及安監(jiān)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yè)有關領導和安監(jiān)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fā)生后,安監(jiān)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yè)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jiān)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成立后,安監(jiān)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調查組。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fā)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的調查,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本工種工齡、技術等級、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違章違紀情況。
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yè)程序、作業(yè)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huán)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guī)定)。
2、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應查明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事故發(fā)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查明與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查明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
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guī)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了解現場規(guī)程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程制度內容及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yè)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4、事故涉及外包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1、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人員是否存在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 規(guī)程制度不健全;
c. 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d.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f. 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g. 違章指揮。
五、提出防范措施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fā)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 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真相,使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
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由調查組負責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后,根據《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按照兩者相比從嚴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三、由集團公司系統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經事故調查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四、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收到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管理部門。
五、事故調查結案后,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a.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及批復文件;
b.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c.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d. 物證、人證材料;
e.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f.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g.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h. 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i.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j.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k.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六章 統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fā)生后的30天內報出。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7日內逐級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表
一、安監(jiān)部應及時登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監(jiān)察”模塊中安全事故統計菜單,按照要求錄入事故相關內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報送電力生產事故月報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報送上一年度電力生產事故年報表。
四、每月5日前登錄電力監(jiān)管統計分析系統,按照要求錄入上月電力生產事故報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獎金、崗位工資;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行政處罰等。詳見《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電力生產違章記分,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規(guī)定》及《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
第二十九條事故責任定性
一、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健立有關規(guī)程制度,督促職工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不力;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完善;無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實;同類事故重復反發(fā)生;違章指揮等。
二、工程技術人員責任:制定的規(guī)程、技術措施、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不完備;對職工技術培訓不力;對現場設備未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因設備檢修試驗超周期、未應修必修及未對缺陷、隱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檢修、年度及大小修、滾動等項目計劃而造成的事故,設備檢修質量監(jiān)督、驗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責任: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認真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章作業(yè)、擅離職守、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zhí)行“兩票三制”、不按照檢修工藝要求進行工作、未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等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條 由于人員技能水平達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視情況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培訓等,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崗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個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但由于部門領導失職、瀆職行為強行安排其作業(yè),或對班組長、崗位人員的配置不當,而造成發(fā)生事故的,考核部門領導月度獎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予以調離本崗位。
第三十條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連續(xù)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斷安全記錄。
第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事件、事故調查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guī)程》(大唐集團制[2012]5號)規(guī)定,對各類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分清責任,采取措施,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結合本企業(yè)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安全事件和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四不放過”)。
第三條 安全事件統計和事故調查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本規(guī)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本規(guī)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五條 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本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二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定義
第六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七條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本企業(yè)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四、員工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企業(yè)的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企業(yè)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fā)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五、員工在電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六、員工或非本企業(yè)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第八條 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九條 設備事故
一、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等原因,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二、生產設備、廠區(qū)建筑物發(fā)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zhí)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重新印發(fā)〈火災統計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fā)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第十條 上述條款中的“員工”,是指企業(yè)(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正式工、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等。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y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yè)病不屬于本規(guī)定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電力生產區(qū)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等。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中的“本企業(yè)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yè)負有責任:
一、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jiān)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三、對危險性生產區(qū)域內作業(yè)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四、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歸屬
第十三條 內部核算、全資及控股發(fā)生的電力生產事故,代運行管理發(fā)生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在企業(yè)歸類。
第十四條 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做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二、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第十五條 發(fā)電企業(yè)投資、主辦或實際監(jiān)管的多種經營企業(yè)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yè)全資、控股或管理的企業(yè),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fā)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fā)電企業(yè)的事故。
第十六條 系統內企業(yè)承包系統內其他企業(yè)的電力生產工作,發(fā)生的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統計為負主要責任的企業(yè)的事故。
第十七條 電力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按《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第六條執(zhí)行,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江蘇能監(jiān)辦監(jiān)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級
第十八條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內部統計事故。
第十九條 其中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據國家規(guī)定劃分(詳見附表1)。
第二十條 未構成國家規(guī)定事故等級的,但可能引發(fā)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以及《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所涉及相關的電力安全事件,定為內部統計事故。
第二十一條 對尚不構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劃分,參照《集團公司電力設備障礙標準》和《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電力生產二類障礙、異常規(guī)定》進行定性。
第五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即時報告:發(fā)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設備事故和因發(fā)電企業(yè)責任引起的電力安全事故,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jiān)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發(fā)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還應于1小時內向南京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報告、發(fā)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fā)生事件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jiān)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fā)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fā)電機組數量、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fā)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織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人身重傷事故由生產副廠長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jiān)、設備、人力資源、監(jiān)察、工會等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監(jiān)人員填寫。
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fā)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的,安監(jiān)、設備、人力資源、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事故報告由安監(jiān)人員或車間安全員填寫。
二、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執(zhí)行。
發(fā)生電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單位引起或與本單位有關,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參加或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
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的事故調查,由廠長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安監(jiān)、設備、發(fā)電、檢修等相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由設備部門相關專業(yè)專職人員填寫,并經設備部、安監(jiān)部、總工程師、生產副廠長層層審批后上報。
三、設備事故
經濟損失構成國家規(guī)定事故等級的設備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四、內部統計事故
內部統計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本單位相關廠級領導、安監(jiān)、設備、發(fā)電、檢修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對于性質嚴重,集團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內部統計事故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五、發(fā)生設備一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jiān)、設備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六、發(fā)生設備異常和二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jiān)部和設備部派人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七、發(fā)生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jiān)、設備等部門派人參加,性質嚴重的人資、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輕傷報告由事故部門填寫。
八、電力安全事件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電力系統安全穩(wěn)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有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專項督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fā)生后,事故發(fā)生部門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2、事故發(fā)生后,公司或部門領導及安監(jiān)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yè)有關領導和安監(jiān)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fā)生后,安監(jiān)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yè)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jiān)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成立后,安監(jiān)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調查組。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fā)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fā)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的調查,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本工種工齡、技術等級、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違章違紀情況。
查明事故發(fā)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yè)程序、作業(yè)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fā)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huán)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huán)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guī)定)。
2、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應查明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事故發(fā)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查明與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查明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
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guī)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了解現場規(guī)程制度是否健全,規(guī)程制度內容及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yè)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4、事故涉及外包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1、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人員是否存在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fā)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 規(guī)程制度不健全;
c. 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d.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f. 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g. 違章指揮。
五、提出防范措施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fā)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fā)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guī)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 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真相,使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
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由調查組負責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后,根據《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按照兩者相比從嚴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三、由集團公司系統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經事故調查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四、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收到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管理部門。
五、事故調查結案后,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a.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及批復文件;
b.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c.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d. 物證、人證材料;
e.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f.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g.醫(y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h. 發(fā)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i.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j.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k.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六章 統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fā)生后的30天內報出。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7日內逐級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表
一、安監(jiān)部應及時登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監(jiān)察”模塊中安全事故統計菜單,按照要求錄入事故相關內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報送電力生產事故月報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報送上一年度電力生產事故年報表。
四、每月5日前登錄電力監(jiān)管統計分析系統,按照要求錄入上月電力生產事故報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獎金、崗位工資;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行政處罰等。詳見《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電力生產違章記分,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規(guī)定》及《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事故責任定性
一、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健立有關規(guī)程制度,督促職工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不力;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完善;無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實;同類事故重復反發(fā)生;違章指揮等。
二、工程技術人員責任:制定的規(guī)程、技術措施、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不完備;對職工技術培訓不力;對現場設備未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因設備檢修試驗超周期、未應修必修及未對缺陷、隱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檢修、年度及大小修、滾動等項目計劃而造成的事故,設備檢修質量監(jiān)督、驗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責任: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認真遵守安全工作規(guī)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違章作業(yè)、擅離職守、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zhí)行“兩票三制”、不按照檢修工藝要求進行工作、未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等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條 由于人員技能水平達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視情況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培訓等,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崗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個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但由于部門領導失職、瀆職行為強行安排其作業(yè),或對班組長、崗位人員的配置不當,而造成發(fā)生事故的,考核部門領導月度獎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予以調離本崗位。
第三十條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連續(xù)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斷安全記錄。
第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8篇 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標準規(guī)定
前?? 言
按礦業(yè)公司強化標準化管理的要求,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規(guī)定工作,特制定栗礦公司《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標準》。本標準自發(fā)布之日起有效。
本標準由安環(huán)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韓國富
審? 核:宋霽洪
審? 定:趙洪來
批? 準:吳波
本標準由安環(huán)部負責解釋。
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管理標準規(guī)定
1? 范圍
為規(guī)范事故調查處理及統計工作,制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管理職能及工作程序。
2? 適應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事故調查、分析、處理的管理工作。
3? 職責
3.1主管領導及部門
3.1.1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經理和總工領導。安環(huán)部為事故調查處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3.1.2廠礦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由礦長直接領導。
3.2職責分工
3.2.1事故調查
3.2..1.1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及性質嚴重的重大險肇事故,由經理或總工組織調查。
3.2.1.2輕傷事故,由事故廠礦組織調查。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時,由安環(huán)部組織調查。
3.2.2事故的統計報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統計、事故報告工作由安環(huán)部負責。
3.2.2.2各部門(廠礦)事故統計、事故報告工作由事故部門(廠礦)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負責。
3.3權限
3.3.1安環(huán)部的權限
3.3.1.1有權召集事故部門及有關專業(yè)人員對事故進行分析。
3.3.1.2有權向事故單位和個人索取有關原始資料,制止破壞事故現場的行為。
3.3.1.3在事故調查處理中,發(fā)現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者的處分與事實不符時,有權提出否決性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
3.3.1.4對不認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貽誤上報事故報告的事故部門,提出批評或匯報經理對其考核。
3.3.1.5對隱瞞事故、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向經理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