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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管理辦法5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59

公路工程管理辦法

第1篇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開創(chuàng)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新局面,避免發(fā)生安全事故,加強安全管理,規(guī)范安全、生產行為,保障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預防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項目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 建立和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把安全與生產從組織領導上統(tǒng)一起來,增強各級人員的安全責任,使安全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專管成線,群管成網,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真正把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條 按“優(yōu)質、安全、廉政”的目標建設關巍公路,要“以質量為核心,以投資為控制,以進度為保障”,強化環(huán)保意識,嚴格按國家要求搞好環(huán)保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安全生產責任制

1.項目負責人及其它主要負責人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政策;法令和規(guī)章制度;

(2)制定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劃和各部門的安全責任制等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保障體系;

(3)分析研究解決的保障體系;

(4)組織審批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貫徹實施;

(5)組織安全檢查;

(6)對員工進行安全和遵章守紀及勞動保護法制教育;

(7)督促員工做好本職范圍內的安全工作;

(8)總結與推廣安全先進經驗;

(9)參與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措施,并督促實施。

2、項目總工程師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1)在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時,必須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負責提出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和實施措施、并付諸實現;

(3)對員工進行安全技術教育;

(4)編制審查的安全操作技術規(guī)程,及時解決施工的安全技術問題;

(5)參加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鑒定意見和改進措施。

3.工地負責人對承包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

(1)在施工生產全過程中,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結合項目特點,提出有針對性地安全管理要求,嚴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標和安全生產獎懲辦法。

(2)認真落實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技術管理的各項措施,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審批制度、施工項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設施、設備交接驗收使用制度。

(3)領導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項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產問題,并加以落實解決;

(4)發(fā)生事故,保護好現場,及時上報,并認真吸取教訓。

第三章 各工序的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六條 路基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施工現場

1.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和民工)要熟知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2.電工、焊工、司爐工、爆破工、起重機司機、打樁司機和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fā)給操作證,方準獨立操作。

3.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高空、懸崖和陡坡施工,必須系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距地面2m以上作業(yè)要有防護欄桿、擋板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4.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要經工地負責人同意。

5.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標志。

6.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人員;火車道口兩側,應設落桿,危險地區(qū),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設紅燈示警。

7.工地行使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得大于3%,鐵軌終點應有車檔,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鉤要完好可靠。

8.坑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穩(wěn)固情況,發(fā)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溝深、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

二、機電設備

1.機械操作要束緊袖扣,女工發(fā)辮要挽入帽內。

2.機械和動力機的機座必須穩(wěn)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3.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后方準使用。

4.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guī)定接地接零,并設置單一開關,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5.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yè)。發(fā)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行中修理。

6.電氣、儀表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運行,運轉時不準清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7.在架空輸電線路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限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路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路范圍內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guī)定:

輸電線路電壓1kv以下1-20kv35-110kv150-220kv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m)2.5327

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8.受壓容器應有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爆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fā)生氣、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9._光和r射線探傷作業(yè)區(qū),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10.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yè),要有防護措施,并進行定期檢查。

三、季節(jié)施工

1.暴雨臺風前后,要檢查工地臨時設施,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線路,發(fā)現傾斜、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高層建筑、煙、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校機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設施。

四、施工準備

1.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要詳細校對設計文件,根據施工地段地形、地質水文、氣象等資料,在編制施工組織的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施工人員必須接受安全教育,熟知并遵守工種和各項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從事電氣、起重、建筑登高架設作業(yè)、鍋爐、壓力容器、焊接、車輛及機械駕駛、爆破、瓦斯檢測等特殊工種人員,應經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

3.施工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

4.操作人員上崗前,必須按規(guī)定穿戴并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戴安全帽、穿拖鞋、赤足者禁止進入施工現場。

5.重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必須執(zhí)行與主體工程“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6.施工所使用的各種機具設備、勞動保護用品,應定期進行專人檢查和必要的檢驗。不合格的機具設備和勞動保護用品嚴禁使用。

7.施工現場要設置必須的消防設備,施工人員熟知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8.施工現場選擇要有利于生產、生活,符合防洪、防火、防爆、防災的要求,具備文明生產、文明施工的條件。

9.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應選在水文、地質良好的地段。各種運輸道路,生產、生活、房屋,易燃、易爆倉庫,材料堆放及動力、通訊路線和其它臨時工程,按照有關安全規(guī)定合理的平面布置圖。

10.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標志牌,并不得擅自拆除。

11.生產、生活房屋要按防火要求保持必須的安全凈距,一般情況活動板房為7m,鐵皮房為5m,臨時爐房、發(fā)電房、變電室、鐵工房、廚房等與其它房屋之間凈距不小于15m。

12.易燃易爆倉庫、發(fā)電機房、變電所,應采用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禁用易燃材料修建。工地臨時小型油庫遠離生活區(qū)50m以外。

13.在林區(qū)進行施工測量時,要遵守護林防火規(guī)定,嚴禁煙火。

14.在高壓線附近工作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5.在陡坡及危險地段測量時應系好安全帶,穿軟底輕便鞋;在2m以上墩臺測量作業(yè),應按高處作業(yè)要求,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人員墜落。

16.清場、砍樹要組織身體結實,有一定經驗的人員承擔,要明確分工,不準上下同時作業(yè),不準兩人或多人砍一棵樹,不準跨在樹桿上斷樹筒,高邊坡清場作業(yè)應使用安全繩、安全帶。

五、石方開挖安全規(guī)定

1.開工之前先清除邊破上3至5m內的樹木、雜草、浮石,修好施工便道,打通機械進場道路;高邊坡地段要設防護欄,清除地表浮石。

2.操作人員應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人工與機械不準同時上下作業(yè),人機配合施工應交錯進行。

3.自上而下放坡進行,禁止挖“神仙土”,撬“神仙石”。施工按設計邊坡經一次做好標準。

4.高坡邊坡地段施工,施工人員要戴好安全帽,使用安全繩,嚴禁上下雙重作業(yè)。

5.坡面上操作人員要及時清除松動的土石,坡下棄土及滾石范圍內的道路應設警告標志,作業(yè)時禁止通行。

6.施工中發(fā)現山體滑動、崩塌跡象危及安全時,應暫停施工,撤除人員機具。

7.機械在危險地段作業(yè)時,必須設警告標志,設專人站在操作人員能看清楚的位置指揮。

8.機械在邊坡溝作業(yè)時,應與邊緣保持必須的安全距離,使車輪壓在堅實的地面上。

9.配合機械作業(yè)地清底、平地修坡等輔助工作,應與機械交替作業(yè)。機上機下密切協作,但必須在機械停止運轉后,輔助人員方可進入。

六、挖掘機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發(fā)動機起動后,鏟斗內、臂桿、履帶和機棚嚴禁站人。

2.工作位置必須平坦穩(wěn)固。工作前履行帶應制動,輪胎式挖掘機應頂穩(wěn)支腿,車身方向與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操作時過行鏟不應過深,提斗不得過猛。

3.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夾石塊的土方,應清除較大的石塊或雜物。土體挖成懸空狀態(tài)不能自然塌落時,須用人工處理,嚴禁用鏟斗將懸空砸下。

4.對吊桿頂端的滑輪和鋼絲繩進行保養(yǎng)、檢修拆換時,應將鏟斗和吊桿放落地面,再進行維修

5.嚴禁鏟斗從運土車駕駛室越過,向運土車卸土時,應降低鏟斗高度,防止偏載或砸壞車廂。鏟斗運行范圍內嚴禁站人。

七、推土機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推土機下坡時,其坡度不得大于30度,在橫坡作業(yè),其橫坡高度不得小于10度,下坡宜采用后退下行,嚴禁空檔滑行,必要時可放下刀片作輔助制動。

2.在陡坡高坡作業(yè)必須派專人指揮,嚴禁鏟刀超出邊坡邊緣。送土終了應換成倒車檔后再提鏟倒車。

3.在垂坡直邊坡的溝槽深度,對大型推土機不得超過2m,對小型推土機不得超過1.5m,推土機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機身的孤石或大土塊。

4.多機在同一工作面作業(yè)時,前后兩機相距不少于8m,左右相距應大于1.5m,兩臺或兩臺以上推土時,兩推土機刀片之間應保持20㎝至30㎝間距,并以相同速度直線行駛;后退分先后,防止相互撞碰。

5.推土機摘卸刀處時,必須考慮掛裝方便,摘刀片時,輔助人員應同司機密切配合,抽穿鋼繩時應戴帆布手套,禁止用眼挨近繩孔窺視。

八、裝載機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起走前應將鏟斗提升到離地面0.5m左右;作業(yè)時應使用低速檔;用高速檔行駛時,不得進行升降或翻鏟斗;嚴禁用鏟斗載入或作吊機。

2.行駛道路應平坦,不得在傾斜超過規(guī)定的場地上作業(yè),運距不宜過大。鏟斗載送運時,鏟斗應保持低位。

3.在松散不平地上作業(yè),可將鏟臂置于浮動位置,使鏟斗平穩(wěn)地推進。推進阻力過大時,可稍提升鏟臂,裝料時鏟斗應從正面低速插入,防止鏟斗單邊受力。

4.向運輸車卸土應緩慢,鏟斗高度適中,前翻和回位不得碰撞車廂。

5.應經常注意機件運轉聲響,發(fā)現有響聲應立即停車排除故障,當發(fā)動機不能運轉需要牽引時,應使各轉向油缸能自由動作。

九、壓路機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先看清壓路機前后左右無障礙和人員后才能啟動。

2.變換壓路機前進后退方向應待滾輪停止后進行,嚴禁利用換向離合器作制動用。

3.壓路機靠近路堤邊緣作業(yè)時,應根據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離,碾壓傍山道路時,必須由里側向外側碾壓。上坡時變速應在制動后進行,下坡嚴禁脫檔滑行。

4.兩臺以上壓路機同時作業(yè),其前后間距不得小于30㎝;在坡道上縱隊行駛時,其間距不得小于20㎝。

5.振動壓路機還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①超振和傍振必須在壓路機行走進行;在堅硬里面上行走,嚴禁振動碾壓。

②碾壓松軟路基,就先在振動情況下碾壓1至2遍,然后再進行振動碾壓。

③換向離合器、起振離合器和制動器的調整,必須在離合器脫開后進行;不得在急轉彎時,用快速檔;嚴禁在尚未起振情況下調節(jié)振動頻率。

第八條 石料開采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開辟石料場本著有利于安全管理,石料質量好,有利于運輸等條件選定,料場選定后,要從安全生產組織施工。首先清理好場地,修整各種運輸便道,找好爆破工作掩體,施工人員避讓位置。

防止失去重心跌落。

4.人工修鑿毛石,應與他們距離3m以外,避免石塊或鐵鉆飛起傷人,使錘應注意前后左右,檢查錘把是否牢靠。

5.軋石機應安裝防護罩,喂石料入斗應使其自由落下,禁止用手腳推入,注意石料尺寸規(guī)格,軋石箱被石塊卡住時,必須使用特制的鐵鉤鉤出石料,禁止手取。

6.石料堆放規(guī)矩有序,不影響交通和施工。毛石、塊石堆放高度不超過1m。

7.料場運輸便道寬度,直道不少于3.5m,彎道不少于4.5m,最小半徑不小于12m,縱坡不超過10%,便橋承載能力不小于12噸;手推車便道、單行不小于0.8m,雙行不小于1.6m,縱坡不大于3%。

第九條 施工現場用電安全規(guī)定

1.施工單位電工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非電工人員不得獨立從事電工作業(yè),禁止在施工現場和駐地私拉亂接生產生活用電。

2.現場施工用高低壓設備及線路應按施工及有關電氣安全技術規(guī)程安裝和架設。場內架設電線絕緣良好,臨時線路必須用絕緣物支持,嚴禁將電線纏繞在鋼、樹木、腳手架上。

3.電工在接近高壓線操作時,其安全距離為:10kv下不得小于0.7m,20-35kv不得小于12m,44kv不得小于1.2m,否則必須停電方可操作,在高壓線附近施工作業(yè)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采取必須的隔離、屏蔽措施。

4.施工現場用電,各種電器設備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插座應外加防水箱并加鎖,在操作處加設絕緣墊層。

5.在三相四線制中性接點接地供電系統(tǒng)中,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接零保護;在非三相四線制供電系統(tǒng)中,電氣設備外殼接地保護,其接地電阻應大于4歐,并不得在同一供電系統(tǒng)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6.各種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一般應停電作業(yè),如必須帶電作業(yè)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派專人監(jiān)護。

7.工地安裝現場變壓器必須符合電業(yè)部門的要求,并有專人管理,施工用電要盡量保持三相平衡。非電工人員嚴禁接近帶電設備。

8.施工現場變配電設備處,必須有滅火器材和高壓安全用具,非電工人員嚴禁接近帶電設備。

9.使用高溫燈具要防止失火,其與易燃物的距離不得小于1m,一般電燈泡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cm。

10.移動式電氣機具設備應用橡膠電纜供電,并經常注意理順;跨越道路時,應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設置有效的防漏保護器。

11.電氣設備檢修應在切斷電源,設好防護后進行,并在開關處設置警告標志牌,工作完成后方可拆除;如需做送電試驗,必須認真檢查,并與有關聯系后方可進行。

12.大型橋梁施工現場隧道和預制場地,應配自備電源,以免因電網停電之間,造成工程損失或發(fā)生事故。自備電源和電網,要有連鎖保護。

第十條 路面工程施工安全規(guī)定

一、水泥穩(wěn)定層拌和場安全規(guī)定

1.拌和場的石料、砂礫、水泥要分別堆放整齊,要方便進料的裝機作業(yè)。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現場。

2.拌和場要統(tǒng)一指揮,有統(tǒng)一指揮信息。作到作業(yè)人員人人明白,共同遵守。

3.拌和場操作臺視線一定要開闊,可以觀察到整個拌和場地作業(yè)情況,操作人員要集中精力,忠于職守,發(fā)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4.作業(yè)人員一律穿工作服,配戴好防護用品,長發(fā)不得外露,禁止戴頭巾、紗巾,要檢查機器各部位防護設施是否完好,在無異常情況下按順序開機。

5.機器運轉運行中嚴禁將手伸入皮帶的拖輪中,有故障或發(fā)現異物要切斷電源,停機檢查。

6.禁止翻越運行中的皮帶,禁止非作業(yè)人員接近旋轉裝置,設備運行部位、傳動部門應加防護罩。

7.收工停機之前,應使設備內的原料除盡。

二、瀝青操作人員安全規(guī)定

1.瀝青操作人員應進行體檢,患結膜炎、皮炎病及對瀝青過敏反應者,不宜從事瀝青作業(yè)。操作人員應配備工作服及防護用品。

2.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瀝青晴天作業(yè)時必須防火、防爆、防燙傷、防中毒。

3.瀝青作業(yè)場所必須配備消防器材及消防砂,定期檢查其性能良好。

4.嚴禁熬油時跨油鍋、油灶,應增設安全防護網。

5.接放熱瀝青時,必須按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防止油罐燙傷操作人員。

三、瀝青混合料拌合設備安全規(guī)定

1.瀝青混合料拌合站的各種機電設備,在運轉前均須由機工、電工、電腦操作人員作詳細檢查,確認正常完好后才能合閘運轉。

2.燃燒系統(tǒng)一次點火未成時,必須等待未燃氣體排凈后再進行二次點。

3.機組運行中,各部門,各工種都要立即報告機長,并及時排除故障。

4.運轉中嚴禁人員靠近各種運轉機構,傳動部份要加防護罩。

5.人員需進入攪拌鼓工作時,鼓外需設專人監(jiān)護。

四、路面攤鋪安全規(guī)定

1.進行瀝青混合料攤鋪的人員要穿反毛皮鞋,配戴口罩和防護眼鏡。

2.攤鋪料場地自卸車進料時要專人指揮,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施工場地。

3.壓路機在開動或倒退前,機駕人員應先察看前后左右,看準人員或障礙物。

4.壓路機在高填方或傍山段碾壓路基,路基應按設計寬度超寬0.3-0.5m。

5.嚴禁在壓路機未熄火,下無支墊三角木的情況下,進行機下檢修。

第十一條 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一、一般安全規(guī)定

1.高橋、大跨、深水、結構復雜的大型橋梁施工,應對施工安全生產進行專項調查研究,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施,單項工程(包括輔助工程、臨時工程)開工之前,應根據交通部《公路施工安全規(guī)程》制定出安全操作細則,向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施工人員應熟知并遵守本工種各項規(guī)程,進入施工現場必須使用勞動安全保護用品,嚴防高處墜落、異物打擊、觸電、淹溺或其它各類機械的、人為的傷害事故。

3.施工前應對施工現場、機具設備及安全防護設施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4.橋下通車、行人等立體施工區(qū)域,應布設安全網;在通航江河上的橋梁施工,應與當地港航監(jiān)督部門聯系,制定有關通航、作業(yè)安全事宜。

二、施工準備安全規(guī)定及土石開挖見第十條四、五條。

三、明挖基礎施工安全規(guī)定

1.抗壁四周應清除3m范圍,并不得堆放材料機具等,應根據不同地質情況,確定抗壁坡度。

2.在水中挖基,應備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設施,基坑需機械抽水、排水,須備足夠的排水設備。

3.坑深2m以上,坑內人員須戴好安全帽,經常檢查坑有無異常情況。

4.經常檢查機具、索具、掛鉤等是否完好牢固。

5.人工運輸腳手板應牢固,單人挑道板不少于60cm,雙人抬運不少于1.2m。

四、人工挖孔樁安全規(guī)定

1.人工挖孔樁,宜在無水或水少的密實土層或巖層中施工,挖孔應根據孔壁密實度及滲水情況,采取孔壁支護及排水、降水措施,嚴防坍孔。

2.對孔壁的穩(wěn)定性及吊具設備等,應經常檢查,孔頂出土機具配專業(yè)管理,設置高出地面的圍欄,孔內作業(yè)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頭頂設置檔板作掩蔽,入孔須使用專用鋼筋梯。

3.挖孔暫停時間,孔口應設置在罩蓋及標志;夜間應設置示警工燈。

4.人工挖孔深度超過10m時,應采用機誡通風,挖孔最深不宜超過15m。

5.挖孔樁內巖石爆破時,應采用淺眼爆破法,使用毫秒微差爆破,嚴格控制藥量。

6.經常檢查孔內氣體情況,二氧化碳含量超0.3%時應采取通風措施,空氣污染超過三級標準濃度值時,如沒有安全生產可靠的措施,不得采取人工挖孔作業(yè)。

五、鉆孔灌注樁施工安全規(guī)定

1.鉆孔機誡就位后,應對鉆機及配套設備進行全面檢查鉆機安全設置必須平穩(wěn)、牢固,鉆架應設纜風繩。

2.沖擊鉆孔,選用的鉆錐、卷揚機和鋼絲繩等,應配置適當,鋼絲繩與鉆錐用繩卡固接時,繩卡數量應與鋼絲繩直徑匹配。

3.沖擊過程中,應在起重機鋼繩上打一深度標記,以便把握鋼絲繩松馳適度。

4.使用鉆架吊時,應經常檢查架子、天梁、滑車、鋼絲繩情況是否良好;經常檢查沖擊器的磨損情況,錐腳已經磨損應及時焊補。

5.檢查機械時,應在孔口搭設臨時腳手板,謹防墜落孔內。

6.器械落入孔內時,應使用鉤繩等工具打撈,在沒有可靠的防坍塌和淹溺措施的情況下,嚴禁人員進入孔內作業(yè)。

第十二條 高處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從事高空作業(yè)要定期體檢,經醫(yī)生診斷、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于高空作業(yè)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yè)。嚴禁酒后登高作業(yè)。

2.高空作業(yè)著裝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3.高空作業(yè)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wěn),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體禁止拋擲。

4.遇有惡劣氣候(如風力在六級以上)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yè)。

5.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cm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上作業(yè),如需接長使用,應綁扎牢固,人字梯底腳應拉牢,在通道使用梯子,應有人監(jiān)護或設置圍欄。

6.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衍條、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構件上行走或作業(yè),高空作業(yè)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7.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有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yè)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籠吊裝物上下。

8.運送人員和物件的升降電梯、吊籠,應設置可靠的安全卡,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嚴禁乘坐運遂物卡子卡下滑部位,防止鋼繩受力滑動傷人。

9.高處作業(yè)人員與地面聯系,應配有通訊設備或有專人負責。

第十三條 纜索吊裝施工安全規(guī)定

1.吊裝前應作嚴密的準備工作,對地龍、索塔、纜車、滑車、動力、機具等設施進行全面驗收檢查,是否符合高處作業(yè)等要求。

2.對立統(tǒng)一指導聯系,并組織參加吊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對施工難度、危險性較大的作業(yè)項目要組織專門培訓。

3.準備工作就緒之后,要組織吊裝人員技術交底,并進行試運轉和超載荷試吊。

4.牽引卷揚啟動要緩慢,進行速度要平穩(wěn);構件在吊運時,起升卷揚機要協調配合,避免產生過大的彈跳。構件就位時,作業(yè)人員要等構件穩(wěn)定后再進行操作。

5.構件不能垂直就位,需旁側主索吊具協助余拉時,指揮信號要明確,各級卷揚機要協調動作。

6.起重和牽引卷揚機不得同時開動;雙筒卷機除沖孔之外,禁止放空檔;牽引上禁止懸掛重物。

7.重物起吊之后,吊點下方及運行線路下方禁止人員站立或通行。

8.在受力鋼絲繩三角區(qū)內禁止人員站立或通行。

9.用于吊運材料、工具及構件的纜繩跑車,不得運送人員。

10.登高操作人員應攜帶工具袋,不得將安全帶掛在主索、扣索、纜風繩等上面。

第十四條 導梁(桁梁)安裝安全規(guī)定

1.構件安裝之前,應制定安裝方案,建立統(tǒng)一指揮系統(tǒng)。施工難度、危險性大的作業(yè)項目組織培訓。

2.導梁組裝時,各節(jié)點應聯結牢固,導梁受力部位的鋼桁架須經過質量檢驗,不得使用受損件。

3.導梁通過的導輪支座必須牢固可靠,導梁接近導輪時,應采取漸近的方法進入導輪,導梁的推進到位后,用千斤頂頂升,將導梁置于穩(wěn)定的土垛上。

4.導梁上的軌道應平行街頭距鋪設,使用不同規(guī)格的鋼軌時,其街頭外應妥善處理,不得錯臺。

5.導梁橫向聯結須穩(wěn)固牢靠,導梁就位后要進行校直校正。

6.構件在預制場面地起重裝車后,牽引至導梁時進行速度不得大于5米/分鐘,到達安裝位置后,平車行走輪應用木楔楔緊。

7.構件就位起吊后,應加設支撐、墊本,以保持構件平衡穩(wěn)定,各崗位作業(yè)人員要集中精力,聽從指揮,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架橋機安裝構件安全規(guī)定

1.架橋機組拼(或定型產品),懸臂牽引中平衡穩(wěn)定及機具配備等,均應按設計要求進行。

2.架橋機就位后,為保持前后支點的穩(wěn)定,應用方木支墊。關后兩支點處,還應用纜風繩封固于墩頂兩側。

3.構件在架橋機上縱、橫向移動時,應平穩(wěn)進行,卷揚機操作人員應按指揮信號協調動作。

4.全幅寬架橋機吊裝邊梁就位前,墩頂作業(yè)人員應暫時避開。

5.橫移不能一次就位的構件,操作人員應將滑道板、落梁架等準備好,等構件落入后,再進入作業(yè)點進行構件牽引(或頂推)、橫移等項工作。

第十六條 門架超重輸安全規(guī)定

1.門架安裝完成后,應設計要求組織檢查驗收,移動式門架除進行靜載試驗外,還應等載道上往返運行一次,檢查龍門架在移動中的變形,以及軌距、軌道平整度等情況。

2.門架頂橫軌道兩端,應設置制動枕木。

3.門架中心距離與重物兩吊點應相互一致,以免門架偏心受力造成事故。

4.門架就位后應放其前后牽此索,用木楔楔緊平車輪子,以免門架受力滑動;門架頂平車就位按規(guī)定捆好構件,重物高度應起到可能遇到障礙的0.5m以上。

5.取掉平車掩木開始牽引,操作中應注意平緩穩(wěn)定,被吊重物不得左右搖擺,行進速度控制在5米/分鐘以內,防止重物慣性擺動。

6.開動和停止電動國機,應緩慢平穩(wěn)地操作控制器;需作向后移動時,必須等機、物完全停穩(wěn)后方可操作。

7.門架拆除后,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七條 千斤頂操作安全規(guī)定

1.工作前應準備好所使用的工具,千斤頂、搖手、水平尺、垂球、保險木、抓釘等。

2.千斤頂底盤基礎應平整堅實,頂升重物必須在重心位置,墊木選擇性能、尺寸相同的相干木。

3.頂升t梁、箱梁等大噸位構件,必須在梁兩側加設支穩(wěn)、撐牢。用多臺千斤頂升一重物時,動作應同步、均衡。

4.千斤頂的升降應隨時加設或抽出保險墊木,構件底面與保險墊木的距離宜控制在5cm之內。

5.千斤頂升最大工作行程不得超過絲桿或齒輪全長的75%。

第十八條 預制件運輸安全規(guī)定

1.軌道平車運輸,軌道路基要有足夠的寬度、強度、平整度。軌道鋪設平直、圓順,軌距應在允許誤差值內:軌道半徑不得小于25cm,縱坡不宜大于2%,軌道其他道路交叉,須按規(guī)定設交叉口。

2.軌道平車運輸大型構件時,平時的轉向、托盤(或裝盤)、支撐制動器等應進行檢查。

3.大型預制件運輸應設專人指揮,并經常檢查構件平車上的穩(wěn)定狀況及軌道平車有無變形。

4.構件運輸時速度要緩慢,下坡時必須以溜繩控制速度,并用人拖拉止輪本跟隨前進。當縱坡較大時,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措施,方可運輸。

5.大型預制平板拖車運輸,時速控制在5公里/小時內。筒支梁運輸除在橫向加斜撐防傾覆外,平板上的擱置點必須序曲有轉盤。

6.拖車運輸構件時。除駕駛員外,還應派人監(jiān)視安全情況,平板拖車上禁止乘人,運行中應緩行,避免急剎車。

7.裝卸地點路面平坦堅實,裝卸時機車均應殺闡。

第十九條 混凝土澆筑安全規(guī)定

1.人工推車上料時,手推車不得撒把,運輸斜道上應有防滑設備。

2.機械上料時,在鏟斗移動范圍內不得站人,鏟斗下方嚴禁人員停留或通過。

3.作業(yè)結束后,應將料斗放下,落入斗坑或平臺上。

4.澆注預制混凝土時,應搭設作業(yè)平臺和斜道,不得站在模板上作業(yè)。

5.電動震搗器使電纜線,電源開關設置于干燥處,多臺震搗器同時作業(yè)應設置集中開關箱,由專人看管,操作人員要配戴安全防護用品。

6.攪拌機清洗應停機,料土起落在45°-90°時,人員不得站在斗鼓中間清洗,以防身體碰到操縱桿造成事故。攪拌機啟動前必須確定無人在斗鼓內。

7.運輸混凝土的四輪翻斗車宜緩慢行駛,以防發(fā)生傾斜顛覆事故。

8.懸空索道,輸送混凝土應按運輸安全操作進行。

第二十條 泵送混凝土安全規(guī)定

1.混凝土泵應設置在作業(yè)棚內,安裝平?牢固,在安裝完畢前不得移動布料桿,作業(yè)前檢查輸送泵電氣設備是否正常、靈敏、可靠。

2.泵送前檢查管路、管節(jié)、管卡及密封圈的完好程度,不得使用有破損、裂縫、變形和密封不嚴的管件。

3.管路布設要平順,高處、轉角處應架設牢固,防止串動、移動。

4.泵送中要設專人經常檢查管路,遇有變形、破裂時,應及時更新,防止崩裂。

5.混凝土泵在運轉中發(fā)生故障,應立即停機檢查,不得帶病作業(yè)。

6.操作人員須熟悉并遵守泵車的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定。

7.拆卸管路接頭前,應把管內剩余壓力排凈,防止管內存有壓力而引起事故。

8.作業(yè)結束,采用空氣清洗管道時,操作人員不得靠近管道端部。

第二十一條 模板安裝及拆除安全規(guī)定

1.在基坑或圍堰內模板時,應先檢查基坑無跡象,圍堰是否堅固,確認無誤方可操作。

2.基坑內吊運材料和工具時,應設溜槽或繩索系放,不得拋擲。機械吊送應設專人指揮,模板要捆綁牢靠,基坑內操作人員避開吊運材料。

3.人工搬支較大模板時,應設專人指揮,使用的繩索要有足夠強度,綁扎牢固。支立模板時,應先固定底部再進行支立,以防滑動或傾覆。

4.用機械吊運模板時,吊點下方不得站人或通行。模板下放距地面1m時,作業(yè)人員可靠近操作。

5.支立模板要按工序方可操作,當一塊或幾塊模板獨立較大模板時,應設臨時支撐,下方須頂牢。整體模板合攏后,應及時用桿斜撐固定牢靠,模板支撐不得接觸腳手架。

6.高處作業(yè)應將工具裝在工具袋內,傳遞工具不得拋擲,不得將工具放在平臺和木料上,更不得插在腰帶上。

7.使用斧錘應顧及四周安全,防止傷及他人。斧頭刃口處應配刃口皮套。

8.拆除模板時應制定安全措施,按順序分段拆除,不得留有松動或懸掛的模板,嚴禁硬砸或用機械大面積拉到。

9.拆除模板禁止雙層作業(yè)。3m以上模板在拆除時,應用繩索拉住或用起吊設備緩慢送下。

第二十二條 預應力張拉安全規(guī)定

1.預應力鋼絲束張拉施工前,檢查張拉設備、工具是否符合施工及安全要求。壓力表應按規(guī)定周期進行檢定。

2.錨環(huán)及錨塞使用前須經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3.高壓油泵與千斤頂之間的連接點,各接口必須完好無損。油泵操作人員應戴護目鏡。

4.油泵開動時,進、回速度與壓力表指針升降,應平穩(wěn)、均勻一致。安全閥要保持靈敏可靠。

5.張拉前操作人員確定聯絡信號,張拉兩端相距較遠時,宜使用對講機。

6.無關人員不得進入張拉作業(yè)區(qū)。

7.在已拼裝或現澆箱梁上進行張拉作業(yè),其張拉作業(yè)平臺、拉伸機架要搭設牢固,平臺四周加設護欄。

8.張拉千斤頂的對面及后面嚴禁站人,作業(yè)人員應站在千斤頂兩側。

9.張拉操作中若出現油表震動劇烈、漏油、電機聲異常,斷絲、清絲異?,F象,應立即停機檢查。

10.張拉鋼絲束完畢退銷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人工拆卸銷子時,不得強擊。

11.張拉完畢后,對張拉施錨兩端應妥善保護,不得壓重物,管道灌漿前,梁端應設圍護和擋板,嚴禁撞擊錨具、鋼絲及鋼筋。

12.先張法張拉前對臺座、橫梁進行檢查,張拉中及未澆混凝土之前,周圍不得站人或進行其他作業(yè)。澆注混凝土時,振搗器不得撞擊鋼絲束。

第二十三條 支架施工安全規(guī)定

1.支架所用樁木、萬能桿件等應詳細檢查,不得使用腐朽、劈裂、大節(jié)疤的圓木及銹蝕、扭曲嚴重的桿件和鋼管等。

2.地基承載力必須符合設計標準,否則應采取加固措施,使其達到設計要求。土質地基雨季須有防水措施。

3.支立排架要按設計要求施工,應有足夠的承載力和穩(wěn)固性。并要與支保樁聯結牢固,防止不均勻沉降,失穩(wěn)和變形。

4.支立排架時應專人指揮,支立排架以豎立為宜,排架豎立后用臨時支撐,再豎立第二排。兩排架間的水平和剪刀撐用螺栓擰緊,形成整體。

5.用吊機豎立排架時,應用溜繩控制排架起吊的擺動。

6.支立排架時,不得與便橋或腳手架相連,防止支架失穩(wěn)。

7.排架大面積拆卸時應邊拆邊撐木,保持平?穩(wěn)定。嚴禁將全部水平和斜撐拆除,再放立柱。

第二十四條 鋼筋制作安全規(guī)定

1.鋼筋施工現場場地應滿足作業(yè)需要,機械設備的安裝要牢固、穩(wěn)定,作業(yè)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

2.鋼筋調直拉場地應設防護擋板,作業(yè)時非作業(yè)人員不得進入現場。

3.鋼筋施工切斷機作業(yè)時,應先進行試運轉,運轉正常后,方能進行切斷作業(yè)。切長料時由專人把扶,切短料時要用鉗子或套管夾牢。不得因鋼筋半徑小而集中束切割。

4.人工捶擊切斷鋼筋時,鋼筋直徑不宜超過20mm,使捶人員和把扶鋼筋、剪切鋼筋人員身位要錯開并防止斷下的短鋼筋頭彈出傷人。

5.綁扎鋼筋高過1.5m,應有固定臨時支架進行穩(wěn)定,并設綁腳手架,不得攀登和站在鋼筋骨架上。

6.場地綁扎t梁鋼筋,應先設置穩(wěn)妥分層支架,兩面同時進行綁扎,防止受力不均造成事故。

第二十五條 焊接作業(yè)安全規(guī)定

1.電焊:

(1)電焊機應安放在干燥、通風良好的地點,周圍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電焊機應設置單獨的開關箱,作業(yè)時應穿戴防護用品,施焊完畢,拉閘上鎖。遇雷雨天氣,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3)在潮濕地點工作,電焊機應放在木板上,操作人員應站在絕緣膠板或木板上操作。

(4)嚴禁在帶壓力的容器和管道上施工。焊接帶電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

(5)貯存過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焊接前必須清洗干凈,打開所有孔口,保持空氣流通。

(6)在密閉的金屬容器內施焊時,必須開設進風口。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36v。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容器殼體隔離開。施焊過程中每隔半小時外出休息10-15分鐘。

(7)接線、地線不得與鋼絲繩,各種金屬管道、金屬構件等接觸,不得用這些物件代替地線。

(8)更換場地移動焊機時,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現場,清除焊渣。

(9)在高空焊接時,必須系好安全帶,焊接周圍應積壓消防設備。

(10)焊接模板中的鋼筋、鋼板時,施焊部位下面應墊石棉板或木板。

2.氣焊

(1)乙炔發(fā)生器應采用定型產品,必須備有靈敏可靠的防火安全裝置。

(2)乙炔發(fā)生器應置于干燥、通風處。乙炔發(fā)生與氧氣瓶不得同放一處,周圍嚴禁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用明火檢查是否漏氣,氧氣、電石應隨用隨領,下班后送回專用庫房。

(3)氧氣瓶、乙炔發(fā)生器受熱不得高于35℃,防止火花和鋒利物件接觸膠管,氣焊的點火時應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順序作業(yè),點火的焊槍不得隨意亂放。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表面,嚴禁沾污優(yōu)質油脂。氧氣瓶應設有防震膠圈,并旋緊安全帽,免碰撞、劇烈震動和烈日暴曬。

(5)乙炔發(fā)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筒上放置物件,不得用手在浮筒施加壓和搖動,添加電石時,嚴禁明火照明。

(6)乙炔發(fā)生器不得放在電線下方,焊接場地距離明火不得少于10m。

(7)乙炔氣管在用后需清除管內積水。膠管回火裝置結凍時,應用熱水溶化,不得用明火烘烤。

(8)電石應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動應打開桶蓋輕移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避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9)放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施焊完畢將氧氣閥門關好,擰緊安定罩。乙炔筒提出頭,頭部應避開浮筒上升方向,提出后應掛放,不得扣放在地上。

第二十六條 防止觸電傷害的十項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根據安全用電“裝得安全、拆得徹底、用得正確、修得及時”的基本要求,為防止觸電傷害的操作要求有:

1.非電工嚴禁拆接電氣線路、插座、電氣設備、電燈等。

2.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要檢查線路、插頭、插座、漏電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3.電氣線路或機具發(fā)生故障時,應找電工處理,非電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4.使用振搗器等手持動電動機械或其他電動機械從事濕作業(yè)時,要由電工接好電源,安裝上漏電保護器,操作者必須穿戴好絕緣鞋絕緣手套后再進行作業(yè)。

5.搬遷或移動電氣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

6.搬運鋼筋、鋼管及其他金屬物時,嚴禁觸碰電線。

7.嚴禁在電線上掛曬物料。

8.嚴禁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電爐和其他電加熱器。

9.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停止輸電,不得停電時,應有隔離措施,要保持安全距離,防止觸碰。

10.電線必須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樓面亂拖,若必須通過地面、樓面時應有過路保護,物料、車、人不準壓踏碾磨電線。

第四章 汽車、機械駕駛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汽車、機械駕駛人員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應按交通部公路管理司的《公路筑養(yǎng)路機械操作規(guī)程》的規(guī)定認真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的管理應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職工持有汽車駕駛證或機械操作證的專業(yè)汽車、機械駕駛員。

第二十九條 項目部、分公司需要專職汽車駕駛人員,應報計劃給公司,由公司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培訓。四輪翻斗車駕駛人員原則上應使用本公司職工培訓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外聘駕駛人員的,應嚴格審查。

第三十條 應按規(guī)定認真做好汽車、機械的定崗、定員工作。駕駛人員及其所駕車輛機械一經確定后,非特殊原因不得隨意更換,應保特長期相對穩(wěn)定,使駕駛人員對所駕車輛、機械的技術狀況有較好的把握,以確保安全生產。

第三十一條 嚴禁無證駕車、駕機;嚴禁超載帶人,和自卸車、施工機械載人;未經領導工作安排,嚴禁將所駕車輛、機械交他人駕駛。

第三十二條 駕駛人員對所駕車輛和機械要勤檢查、勤保養(yǎng),保持車輛、機械處于完好狀態(tài),禁止“帶病”作業(yè)。

第三十三條 應堅持做好例保工作,車輛制動器、喇叭、轉向系統(tǒng)、燈光等影響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不準出車。嚴禁翻斗車、自卸車車廂乘人,嚴禁人貨混凝裝,車輛載貨應不超載、超高、超寬,捆扎應牢固可靠、應防止車內物體失穩(wěn)跌落傷人。乘坐車輛應坐在安全處,頭、手、身不得露出車廂外,要避免車輛啟動制動時跌落。

第三十四條 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在場內掉頭、倒車,在狹窄場地行駛應有專人指揮?,F場行車進場要減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況不明要慢、線路不良要慢、起步、會車、停車要慢、在狹路、橋梁彎路、坡路、叉道、行人擁擠地點及出入大門時要慢。

第三十五條 在臨近機動車道的作業(yè)區(qū)和腳手架等設施,以及道路中的路障應加設安全色標、安全標志和防護措施,并要確保夜間充足的照明。裝卸車作業(yè)時,若車輛停在坡道上,應在車輪兩側用楔形木塊加以固定。

第三十六條 人員在場內機動車道應避免右側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結對有礙交通;避讓車輛時,應不避讓于兩車交會之中,不站于旁有堆物無法退讓的死角;機動車輛不得牽引無制動裝置的車輛,牽引物體時物體上不得有人,人不得進入正在牽引物與車之間,坡道上牽引時,車和被牽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業(yè)和停留。

第2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yè)、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guī)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l(fā)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qū)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F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fā)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yè)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yè)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jiān)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fā)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yè)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fā)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yè)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jiān)控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jiān)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fā)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fā)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顚S茫魏稳瞬坏靡匀魏蚊x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guī)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jiān)理人職責)監(jiān)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理。

監(jiān)理人發(fā)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jiān)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fā)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fā)包人職責)發(fā)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 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jiān)理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jiān)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fā)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jiān)理審核)監(jiān)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yè)主支付)發(fā)包人對經監(jiān)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jiān)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jiān)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jiān)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guī)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fā)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fā)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jiān)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顚S谩τ跈z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guī)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guī)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廣西誠鑫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運輸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簡稱本項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運輸保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爆破工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爆破安全的標準、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嚴禁轉讓、出售抵押、贈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 本項目所有參建單位嚴禁私自生產、銷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須通過公安機關批準,方能進行采購、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第五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項目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六條? 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是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針對標段特點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從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yè)人員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八條? 監(jiān)理單位必須對爆炸物品的運輸、銷售、儲存和作業(yè)進行檢查,并做好文字記錄,對危及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阻止。

第二章? 購買和運輸

第九條? 爆炸物品屬于國家嚴格控制物資,嚴禁自由買賣。

第十條? 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爆炸物品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二)《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購買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審查通過后,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此證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及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購買時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實物交易。

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運輸爆炸物品,由收貨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使用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批準證明;

(二)運輸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時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止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運輸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通過后,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爆炸物品時,憑此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進行運輸。

第十二條? 采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時,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爆炸物品的裝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規(guī)定懸掛或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方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到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三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第三章? 儲存保管

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進行儲存。

倉庫禁止設在城鎮(zhèn)市區(qū)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qū)。倉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及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儲存爆炸物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須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內,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其他活動。

第4篇 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建立我礦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資金投入,維護企業(yè)、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的《企業(yè)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22]16號),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依法進行招投標的公路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設項目內,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管理原則)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應當遵循規(guī)范計取,科學計劃,合理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費用的組成

第四條(費用計取)發(fā)包人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合理確定項目所需的安全生產費用,對“提取投標價的1%作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費”并且在清單中予以單列。

第五條(費用使用范圍)公路工程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費用。主要包括:

1、警示、照明等燈具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照明燈具主要指施工車輛、機械、構造物的示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施工區(qū)域內夜間警示燈、照明燈等燈具。

2、警示標志、標牌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警示標志、標牌主要指各類警告、提醒、指示等標志、標牌。

3、安全用電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安全用電防護設施主要指各種用電專用開關、室外使用的開關與插座外裝防水箱、高壓安全用具、漏電保護等設施。

4、施工機械、設備安全檢測費用。主要指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定期的安全檢測。施工機械、設備進場后的首次安全檢測、標定等費用不在此列。

5、施工現場圍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圍護設施主要指改、擴建工程施工圍檔;施工現場高壓電塔、桿圍護;施工現場光纜的圍護等。對施工圍檔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圍檔費用不在此列。

6、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主要指臨邊、洞口等危險部位防墜、防滑設施;防止物體、人員墜落而設的安全網、棚等。

7、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指未包括在以上范圍之內的,但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認為應計入安全生產費的其它安全防護設備與設施的完善、改造和維護等費用。

(二)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主要包括:

1、應急救援器材、設備配備費用。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主要指滅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藥品、救生衣、救生圈、應急燈具、救援梯、救援繩等小型救生器材與設備。救生船、消防車、救護車等大型救援設備不在此列。

2、現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物品配備費用?,F場作業(yè)人員安全防護物品主要指為保護施工人員安全與身體健康,根據有關規(guī)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須配備的安全帽、安全繩(帶)、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護藥膏等安全防護物品。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費用。主要包括:

1、日常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專職安全員日常安全巡視所發(fā)生的車輛、照相、攝影器材使用費。車輛與器材的購置費用不在此列。

2、專項安全檢查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yè)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藝、特別設備的施工安全進行檢查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3、安全評價費。指承包人聘請專業(yè)安全機構或專家對項目安全施工專項方案進行討論、論證、評估、評價所支付的相關費用。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jiān)控費用。主要包括:

1、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費。指發(fā)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或者施工單位委托專業(yè)安全評估單位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進行評估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2、重大事故隱患的整改費。指根據發(fā)包人、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專業(yè)安全評估單位出具的評估報告對項目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3、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控費。指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進行日常監(jiān)控所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施工過程監(jiān)控不在此列。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費用。主要包括:

1、安全技能培訓費用。包括承包人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guī)程培訓、安全知識教育等支出的課時費;安全報紙、雜志訂閱或購置費;安全知識競賽、技能競賽、安全專題會議等活動費用;安全經驗交流、現場觀摩等費用;安全標語、條幅制作費等費用。

2、應急救援演練費用。指由發(fā)包人或承包人依據應急預案,模擬應對突發(fā)事件組織的應急救援活動中應由承包人分擔或由承包人自行負責的部分或全部費用。

(六)其它直接用于安全生產的費用。指不在以上范圍內,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列支的相關安全生產費用。

其它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在投標書中從以下范圍內列支:

1、辦公用品費。專指專職安全員辦公用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等辦公設施配備費用。

2、獎勵費。指對專職安全員工資以外的安全目標考核獎勵所支出的費用。

3、雇工費。指為保障施工安全,對施工現場進出口部位進行交通管制而雇傭交通協管人員進行看護所支出的人工費用。

4、其它費用。指在招投標時不可預見的,在施工過程中經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認可,可在安全生產費中列支的其它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六條(其他安全費用)除第五條所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以外,承包人應當將其他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計入工程量清單其他相應綜合單價中,不得在安全生產費用中計取。

第七條(特殊情況)根據本規(guī)定第五條,屬于安全生產費用范圍,但單項金額較大的工程項目,發(fā)包人應當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將該項費用在工程量清單中單獨計列,可以不受安全生產費用比例限制。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使用原則)安全生產費用實行??顚S?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克扣、擠占或者挪用。

第九條(承包人職責)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制度,明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計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

承包人應當在規(guī)定范圍內合理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嚴禁采用虛報手段套取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監(jiān)理人職責)監(jiān)理人應當對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理。

監(jiān)理人發(fā)現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未落實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當提出要求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監(jiān)理人可暫時停止工程款的計量支付,并及時向發(fā)包人報告。

第十一條(發(fā)包人職責)發(fā)包人應當定期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并且及時公布檢查結果。

第四章 費用的使用

第十二條(計量支付原則)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與支付應當采用以現場計量為主,現場計量與總額包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于能夠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對于無法以具體單位數量進行計量的,或者采用具體單位數量計量難度較大的安全生產費用,可以采用總額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

第十三條(使用計劃)承包人進場后,應當在施工組織方案中明確本項目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安全生產費用的詳細使用計劃,并報監(jiān)理審核。

第十四條(承包人申報)工程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及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根據實際情況編報當月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計量申請表,并報送下月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經項目經理簽字并蓋章后與當月工程計量支付申請同時報送監(jiān)理人審核。

采用現場計量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憑證可為安全器材采購、培訓教育等發(fā)票、安全防護等臨時工程結算單、設備臺班結算單、設備租賃合同等。所有憑證都必須經過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驗收,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認可。

采用總額包干的安全生產費用計量由承包人提供當事人簽字、影像資料等材料,由承包人專職安全員簽字,項目經理審核,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認可后根據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五條(監(jiān)理審核)監(jiān)理人收到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后,應當在7日內對承包人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安全生產費用的計量申請表進行審核,核實無誤后予以簽字確認,出具支付證書。

第十六條(業(yè)主支付)發(fā)包人對經監(jiān)理人簽字確認的安全生產費用使用報表和監(jiān)理人出具的支付證書審核確認后,與當月工程款同時支付給承包人。

第十七條(使用攤銷)對于采用現場計量、按實支付方式進行計量與支付的安全生產材料或者能夠形成固定資產的設備、設施,能夠重復使用的,應當僅計列攤銷費用,具體攤銷次數依據合同確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的,由監(jiān)理人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或者扣除殘值后計列。

第十八條(超支處理)承包人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超出合同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擔或依據合同約定處理。

第十九條(余額處理)安全生產費用實際投入使用少于合同中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費用總額,并且經監(jiān)理人核實,承包人確實已按相關規(guī)定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的,發(fā)包人不得支付余額部分的安全生產費用。

第二十條(分包情況)承包人依法將工程進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由分包人實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產費用及支付等條款。

第二十一條(勞務合作)承包人存在勞務合作的,勞務人員在本項目所發(fā)生的安全生產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監(jiān)督檢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支付、使用進行監(jiān)督管理與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對于檢查中發(fā)現的問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發(fā)包人與監(jiān)理人督促整改,并在整改結束后進行復查。

第二十三條(違規(guī)受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實施管理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費用計取與使用過程中違規(guī)行為的檢舉和投訴。

第二十四條(罰則)發(fā)包人、監(jiān)理人、承包人違反本辦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實施管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警告以及罰款等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辦法制定)本辦法由廣西誠鑫公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制定,用于本公司下的各項目部。

第二十六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運輸保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簡稱本項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運輸保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項目爆破工程嚴格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爆破安全的標準、規(guī)定。

第三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嚴禁轉讓、出售抵押、贈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條 本項目所有參建單位嚴禁私自生產、銷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須通過公安機關批準,方能進行采購、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第五條 本辦法以下所稱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項目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六條 爆炸物品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單位(以下簡稱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是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必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針對標段特點制定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從事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

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從業(yè)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yè)人員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八條 監(jiān)理單位必須對爆炸物品的運輸、銷售、儲存和作業(yè)進行檢查,并做好文字記錄,對危及安全的行為有權進行阻止。

第二章 購買和運輸

第九條 爆炸物品屬于國家嚴格控制物資,嚴禁自由買賣。

第十條 爆炸物品使用單位申請購買爆炸物品時,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購買申請,并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二)《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或其他合法使用證明;

(三)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銀行賬戶;

(四)購買的品種、數量和用途說明;

“購買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進行審查通過后,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此證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單位及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購買時應當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并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不得使用現金或實物交易。

購買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應當自爆炸物品買賣成交之日起3日內,將購買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運輸爆炸物品,由收貨單位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使用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批準證明;

(二)運輸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三)運輸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時應急處置方法;

(四)運輸時間、起止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運輸申請”經公安機關審查通過后,核發(fā)《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運輸爆炸物品時,憑此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進行運輸。

第十二條 采用道路運輸爆炸物品時,嚴格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二)爆炸物品的裝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車廂內不得載人。

(三)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規(guī)定懸掛或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品警示標志。

(四)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

(五)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方經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卸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七)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三條 爆炸物品到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三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fā)證機關核銷。

第三章 儲存保管

第十四條 爆炸物品必須設專庫儲存,不準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嚴格按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進行儲存。

倉庫禁止設在城鎮(zhèn)市區(qū)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qū)。倉庫建筑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管道等重要設施及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儲存爆炸物品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

(二)儲存的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須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內,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其他活動。

(四)交接班時必須對賬交貨和驗收,發(fā)現短少,及時報告單位領導和公安機關。

第十六條 在爆破作業(yè)現場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須具備臨時存放的條件,并設專人看管、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

第十七條 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及時清理出庫,并及時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相關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四章 爆破作業(yè)

第十八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爆破作業(yè)資質。

(二)進行的爆破作業(yè)是合法的生產活動;

(三)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的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四)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guī)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爆破作業(yè)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六)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作業(yè)專用設備;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事先將爆破作業(yè)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yè)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一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對本單位的爆破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爆破作業(yè)人員經工程所在地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按照其等級承接爆破作業(yè)項目,爆破作業(yè)人員按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yè)。爆破作業(yè)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機關部門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實施爆破作業(y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明顯的警示標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二十四條 爆破前,由安全員和爆破員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應超過當班的用量),雙方簽字并經領導批準后,由雙人領料。炸藥、導火索可同時由一人領取,雷管要另一人領取,兩個領料員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準在送藥時吸煙、用火。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必須如實記載領取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fā)放人的姓名。作業(yè)剩余的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yè)單位須將領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第二十六條 從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須編制《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報總監(jiān)辦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

第二十七條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編制的《爆破施工組織設計書》必須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其內容包括:

(一)施工準備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設備、材料、機械的型號和數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組織,包括指揮管理機構的職權范圍與責任、工作制度、施工順序和進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種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崗位責任制、炮孔或藥室驗收制度、炸藥裝填工藝和要求,爆區(qū)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順序。

(四)預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墜、防觸電以及防塵、防毒、防早爆等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爆破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覺接受安全監(jiān)督和公安機關的檢查、考核。

(二)領取爆炸物品不得超過當班用量,隨領隨用,剩余的必須在當天退回倉庫,防止丟失和被盜。

(三)加工炮頭、改裝藥卷(藥包)等危險性作業(yè)必須在專門場所進行,嚴禁在放炮現場或庫房內加工。對失效變質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應拒絕使用。

(四)裝炮、點炮(放炮)必須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服從統(tǒng)一指揮,并協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條 爆破作業(yè)時,由專職安全監(jiān)督員檢查指揮。安全員的職責是:

(一)堅持原則,根據爆炸物品管理規(guī)定、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行使安全監(jiān)督職責。

(二)對本單位爆炸物品的儲存、運輸和使用,進行檢查監(jiān)督,糾正違章。發(fā)現事故隱患應報告單位領導或公安機關,及時消除,保證安全。

(三)督促爆破員按安全操作規(guī)程裝炮、放炮;監(jiān)督其按制度領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領、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倉庫保管員按規(guī)定管好爆炸物品,嚴格制度,保證帳貨兩對頭。

(五)負責組織好爆破現場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發(fā)現本單位爆炸物品短少、丟失、被盜以及發(fā)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時向單位領導和安全機關報告,并協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條 爆破作業(yè)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時,須將剩余的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處理。

第三十一條 爆破作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放炮:

(一)有邊坡塌落危險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溫度異常或有涌水危險的。

(四)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的。

(五)危險區(qū)邊界未設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風暴雨天。

(七)工作人員穿化纖衣服的。

第三十二條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應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應遵守如下規(guī)定:

(一)爆破后必須等待被爆破物體倒塌穩(wěn)定以及有毒氣體降到允許濃度之后,檢查人員方準進入爆破現場檢查。

(二)發(fā)現有尚未塌落穩(wěn)定的局部地段時,爆破負責人應立即劃定安全范圍,派專人看守,并派專人處理。

(三)檢查中發(fā)現有殘余的爆破器材的,應及時排除。

第五章 違規(guī)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責令整改,并視情況的嚴重程度,籌建處將對承包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爆破作業(yè)造成其他單位或公民的經濟損失事故的,承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爆破作業(yè)發(fā)生傷亡事故的,按國家和省里的規(guī)定進行上報和處理。

公路工程管理辦法5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簡稱本項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運輸保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2003》、國務院《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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