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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第2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第3篇幼兒園飲用水管理制度辦法 第4篇育苗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4個制度 第5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第6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第7篇民辦幼兒園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8篇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第9篇大學幼兒園招生管理辦法 第10篇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第11篇幼兒園治安管理制度辦法
第1篇 幼兒園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辦法
幼兒園應高度重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要從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高度出發(fā),以對全園師生高度負責的精神,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做好本園交通安全管理。
一、所用車輛應取得準運證件,幼兒接送車輛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由市公安局車輛管理部門發(fā)放的《機動車輛駕駛資格證》且3年以上,否則一律不得從事接送業(yè)務。
二、嚴禁接送專用車超載,嚴格按照車輛的核定人數(shù)載客。不得搭載本園幼兒以外的其他乘客。嚴禁將車輛轉交他人駕駛。
三、加強接送專用車管理。要嚴格堅持接送專用車定期檢查保養(yǎng),駕駛員定期安全教育。堅持接送專用車“專人負責制”、“駕駛員安全責任制”等制度,確保各項制度落實到位。
四、完善校門口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警示標志、人行橫道線、減速帶、振蕩減速標線、移動式警示牌等交通安全設施。加強幼兒上學、放學時段的交通管理,維持學校門口的交通秩序。
五、加強對幼兒的交通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自覺性。教育幼兒在車上不得將頭、手等伸出車窗外,過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亂坐無照車輛、非法車輛。
六、勸告接送司機及時維修車輛,不允許酒后駕車,開快車,要做到“寧停三分,不搶一秒”絕不允許發(fā)生上下班途中的安全責任事故。一經發(fā)現(xiàn)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
第2篇 民辦幼兒園管理規(guī)定辦法
辦法的分類根據(jù)內容、性質的不同,辦法可分為實施文件辦法和工作管理辦法兩種,來看下小編為大家?guī)淼年P于民辦幼兒園管理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幼兒園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管理,促進幼兒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諸方面和諧發(fā)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社會經濟發(fā)展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fā)展規(guī)劃。
幼兒園的設置應當與當?shù)鼐用袢丝谙噙m應。
鄉(xiāng)、鎮(zhèn)、市轄區(qū)和不設區(qū)的市的幼兒園的發(fā)展規(guī)劃,應當包括幼兒園設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jù)本條例舉辦幼兒園,并鼓勵和支持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六條 幼兒園的管理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和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原則。
國家教育委員會主管全國的幼兒園管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qū)內的幼兒園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七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將幼兒園設置在安全區(qū)域內。
嚴禁在污染區(qū)和危險區(qū)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舉辦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的衛(wèi)生標準和安全標準。
第九條 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y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yè)學校幼兒教育專業(yè))畢業(yè)程度,或者經教育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二)醫(yī)師應當具有醫(yī)學院校畢業(yè)程度,醫(yī)士和護士應當具有中等衛(wèi)生學校畢業(yè)程度,或者取得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
(三)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yè)程度,并受過幼兒保健培訓。
(四)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yè)程度,并受過幼兒保育職業(yè)培訓。
慢性傳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十條 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的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第十二條 城市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 所在區(qū)、不設區(qū)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
農村幼兒園的舉辦、停辦,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 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并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chuàng)設與幼兒的教育和發(fā)展相適應的和諧環(huán)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fā)展。
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yǎng) 幼兒的良好生活、衛(wèi)生習慣;促進幼兒智力發(fā)展;培養(yǎng)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
第十四條 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教育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shù)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幼兒園可以根據(jù)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有損于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七條 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wèi)生保健制度,防止發(fā)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 建筑物和設施,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條 幼兒園發(fā)生食物中毒、傳染病 流行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當?shù)亟逃姓块T或衛(wèi)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fā)生危險時,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fā)生。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負責監(jiān)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 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并協(xié)助衛(wèi)生行政部門檢查和指導幼兒園的衛(wèi)生保健工作,會同建設行政部門制定幼兒園園舍、設施的標準。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工作 。
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并向幼兒園的登記注冊機關備案。
幼兒園的教師、醫(y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由幼兒園園長聘任,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可以依據(jù)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費標準,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費、教育費。
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合理使用各經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 不得干擾幼兒園的工作秩序。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六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的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輕重, 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一)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的;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wèi)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者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guī)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 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弄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 十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1990年2月1 日起施行。
第3篇 育苗幼兒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4個制度
育苗幼兒園消防安全制度
1、加強消防安全工作,嚴格落實防范措施,保護幼兒園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2、提高全體師生的消防安全意識,人人要盡到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及時報告火警的義務。
3、加強全體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使人人牢記火警報警電話(119)及報警常識,人人熟知自防自救常識和安全逃生技能。
4、班主任要熟知消防知識、設施使用方法,且必須參加公安消防部門組織的消防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5、配足、配齊各種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護,保證設備完好率達到100%,并須做好檢查記錄。
愛護消防栓、防火器材等設施,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和損壞,違者要嚴肅處理。
6、保證教學辦公地點、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明顯,應急照明設施完好。
7、不得用耐火等級低的材料裝修教學樓、宿舍樓等幼兒聚集場所。
8、加強用電安全教育,使幼兒了解日常用電、觸電急救等安全知識;加強用電安全檢查,經常對校內用電線路、器材等進行檢查,及時進行整改維護,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11、嚴禁在圖書室、多媒體教室、機房等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
12、嚴禁師生在宿舍內吸煙,使用蠟燭、蚊香等;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嚴禁使用電爐、電熱毯、燒水器等耗電量大的電器。
13、每學期組織一次消防知識講座和消防演練,使師生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4、對因無視防火安全規(guī)定引發(fā)火災造成嚴重損失者,從重處罰,
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育苗幼兒園安全用電制度
1、全體師生員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規(guī)定的用電制度,合格選用保險絲、保險,嚴禁用銅鋁鐵絲代替。
2、用電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和用電要求。
未經領導批準,任何人不得隨便私接電線和自行亂開電源閘門,安裝維修要由總務處安排。
3、幼兒園要定期認真檢查幼兒園各重點部位有無私接電源,不經批準私用電器情況,發(fā)現(xiàn)違章違紀,由幼兒園嚴格查處,追究責任。
4、全體師生要樹立節(jié)約用電意識,各辦公室、教研組、各類教室、實驗室都必須做到人走燈滅。
5、在電線附近,修理房屋時要采取措施,對可能碰到的線路設備,要找電工停電后進行。
6、曬衣服的鐵絲和電線要保持足夠距離,不要繞在一起也不要在電線上曬衣物。
7、電線斷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趕快找電工處理。
8、不要用手摸燈泡、開關、插座及其它家用電器金屬外殼,有損壞老化漏電的要趕快到總務處報修,由電工修理或更換。
9、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燈泡、燈線、開關、插座等家用電器設備,用電設備要保持清潔完好,燈線不要過長,也不要拉來拉去。
10、發(fā)現(xiàn)電線短路起火時,要先切斷電源,不要用水潑。
育苗幼兒園門衛(wèi)安全制度
一、幼兒家長接送幼兒一律不得進入校園,確需聯(lián)系幼兒園與子女等有關的事情需經幼兒園同意后方能進入校園。
二、非放學時間家長需領子女出校門必須由班主任送至校門口,交待門衛(wèi)后方可,非家長領幼兒出校門,必須由班主任確認,并報行政值班的領導同意后方可。
三、外單位機動車輛(含摩托車)未經幼兒園批準,一律不得進入校園。
其他為幼兒園服務的車輛經幼兒園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
四、本單位教職工及其他使用的自行車、摩托車,進出校門時應減速行駛,并注意安全,車輛按規(guī)定的地方擺放整齊。
五、上班時間,大門上鎖,師生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外出,確需要出校辦事者,需經幼兒園同意方能外出校園。
六、接待來訪人員,先問清事因,然后與被訪人員或有關人員聯(lián)系。
經同意的,辦理登記手續(xù),留下有效證件,方可進入幼兒園。
七、上學期間,不允許幼兒離開校園。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需提前離開校園的,必須有教師或家長陪伴,同時收好幼兒請假條,并作好情況登記,不允許幼兒獨自離校。
八、攜帶幼兒園的公用物品出校門的,應有幼兒園有關領導陪同或幼兒園搬運私人大件物品的,應有主人隨行或得到主人允許。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放行。
九、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時刻注意進出校園的人員及值班室周圍的情況。
十、保持值班室內外清潔,發(fā)現(xiàn)垃圾或丟棄物應及時清掃。
愛護值班室內外的設施、設備,發(fā)現(xiàn)問題或故障,應及時保修,不得影響工作。
育苗幼兒園防雷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貫徹落實《關于加強幼兒園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精神,為廣大師生營造一個安全可靠的學習和工作環(huán)境,確保師生在雷雨天時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園安全領導小組及各班主任等有關老師,要經常開展預防雷電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師生防雷意識和能力。
二、在幼兒園發(fā)生雷雨時,要迅速進入教學樓和宿舍樓,切忌在操場上等空曠場地逗留。
三、雷電時,各教室、辦公室要 門窗,防止雷電侵入。
人員要盡可能遠離窗戶,遠離電燈、電話、室外天線的電線等。
四、雷電時,禁止使用電器,要提前 電視機、音響、影碟機、電腦等室內的用電設備,并切斷電源及信號線路。
五、雷電時,不要觸摸水管、暖氣管、鐵絲網、金屬門窗、建筑物外墻,遠離電線等帶電設備或類似金屬裝置。
不要靠近孤立的大樹或煙囪,不要在雨中使用金屬桿雨傘。
六、若遭受雷電災害后在積極自救的同時,及時逐級向上級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并協(xié)助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做好雷電災害的調查、鑒定工作,分析雷電災害事故
原因,提出解決方案和措施。
八、為確保防雷設施安全有效,幼兒園要加強對防雷設施的檢查維護,如發(fā)現(xiàn)防雷設施損壞的,要排除防雷安全隱患。
九、發(fā)生雷雨天氣時,幼兒園安全領導小組及各個部門負責人要立即行動起來,做好防雷工作。
九、雙休日、節(jié)假日,在離校前要做好切斷一切電源工作。
離校后發(fā)生雷雨天氣,學校門衛(wèi)要巡回檢查一遍,以防不測,并做好記錄。
十、幼兒園各科室、各班主任及教研組長為各室的防雷負責人,對于
違反本制度而造成損失和責任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第4篇 幼兒園飲用水管理制度辦法
幼兒園飲用水管理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幼兒飲用水衛(wèi)生,保障師生的飲水安全,依據(jù)《生活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幼兒園衛(wèi)生工作條例》、《食品衛(wèi)生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章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1、幼兒園飲用水為統(tǒng)一供應的自來水或桶裝水,幼兒園安排專人負責定期檢測,以保證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
2、幼兒園安排專人對飲水設施及飲用水進行管理。做到專人專管、定期清洗、消毒。經常觀察飲水設施內外部的衛(wèi)生和水質情況,及時清除污垢,保證師生飲用水的干凈和衛(wèi)生。
3、 對幼兒園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yǎng),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4、定時對飲水設施進行衛(wèi)生清理和消毒。
5、裝飲用水的保溫桶,每學期進行消毒不少于五次。所用的凈水劑和消毒劑必須符合衛(wèi)生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
6、使用的飲水設施和桶裝水應有有效的食品衛(wèi)生許可證或涉水產品衛(wèi)生許可批件。
7、幼兒園一旦發(fā)現(xiàn)生活飲用水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及水源性疾病暴發(fā)事件時,幼兒園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衛(wèi)生及教育主管部門。
8、在園內定期利用周計劃進行飲用水衛(wèi)生知識的宣傳教育。包括不宜飲用生水、提倡喝開水,喝礦泉水,純凈水。
9、經常宣傳相關飲用水衛(wèi)生安全常識。
10、飲水設施及飲水桶必須無毒無害。接受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和業(yè)務指導。
幼兒飲用水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幼兒飲用水衛(wèi)生,保障幼兒的飲水安全,依據(jù)《生活用水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學校衛(wèi)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1.幼兒園設立飲用水衛(wèi)生管理員,管理員為保健教師劉__、費__,飲用水衛(wèi)生管理員必須持有健康證。
2.每天為幼兒準備充足的開水,做到冬暖夏涼。
3.管理員每天為各班準備足量的開水,并注意適溫。
4.保溫桶必須每天清洗消毒。
5.幼兒喝水的水杯一人一杯,每天洗凈消毒。工作人員不使用幼兒水杯。
6.提供幼兒飲水空間,保證幼兒自由飲水。指導幼兒科學的飲水方法,養(yǎng)成幼兒良好的飲水習慣。
7.幼兒園對飲水設施定時進行維護,保證飲水設施的正常使用,密切關注教師、幼兒飲用水安全。
8.保健教師楊靜為飲用水安全責任人。
幼兒園用水用電安全管理制度【3】
一、經常檢查線路、插座、開關及電器設備安全狀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維修,確保用電安全。
二、加強用電管理,注意節(jié)約用電,每天下班前將空調、計算機、飲水機、照明燈關閉,杜絕長明燈。
三、檢查維修電路時,必須注意按照操作規(guī)程執(zhí)行,確保操作安全。
四、加強教師、幼兒用電安全知識教育,使之掌握正確使用電器的方法。發(fā)現(xiàn)用電故障,及時報告,
五、加強用水管理,經常檢查、維修水管、接頭、水龍頭等,杜絕跑、滴、滲等浪費現(xiàn)象。
六、對全體教師、幼兒加強節(jié)約用水教育,使之提高節(jié)水觀念,增強環(huán)保意識。
七、對經常用的水、電材料,應有適量儲存,以備隨時維修使用,保障幼兒園正常用電、用水。
第5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學校 姓名 成績
一、填空題:(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 )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針。
3、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履行()和()職責。
4、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預防()。
5、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或者()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6、學校應當健全(),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7、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制度和危房(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 )、()進行安全檢查、檢驗。
8、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或者采取()。
9、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和()時間、學生( )或者()情況、以及學生()和()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
10、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并及時到()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 ),并( )維護和檢測。
11、學校應當建立( ),記錄日常( )、( )、( )、( )等情況。
12、學校教師應當遵守()和工作紀律,不得( )、()、()或者( )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并與學生()溝通。
13、學校應當在( )、(),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
14、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和()的能力。
15、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掌握( ),學會指導學生預防()、()、()、( )的方法和手段。
二、選擇題:(每題5分,共30分)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于開始實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共有條。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 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 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交與無關人員。
a、低年級學生、幼兒;低年級學生、幼兒
b、低中年級學生、幼兒;低中年級學生、幼兒
c、所有;所有
5、學校應當 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學期
c、每學年
6、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 范圍內禁止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簡述題:(共14分)
請聯(lián)系實際,談談學校應該如何貫徹《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切實保障校園安全。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答案
一、填空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隱患、發(fā)生事故
5、校長、專職、兼職
6、門衛(wèi)制度、登記或者驗證
7、定期檢查、報告制度、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
8、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9、到校、放學、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身體、心理、監(jiān)護人
10、車輛管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檔案、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
12、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侮辱、毆打、體罰、變相體罰、告誡、制止、監(jiān)護人
13、開學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識、逃生自救
15、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救護常識、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
二、選擇題:
1、b;2、c;3、c;4、a;5、b;6、c
第6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根據(jù)教育法律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有關規(guī)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設部、交通部、文化部、衛(wèi)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制定了《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現(xiàn)予發(fā)布,本辦法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應屆畢業(yè)生制度網為您搜集整理的《最新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xié)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xié)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助當?shù)厝嗣裾M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wèi)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xié)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fā)事件。
第九條 衛(wèi)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wèi)生防疫和衛(wèi)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jiān)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wèi)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xiàn)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wèi)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huán)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wèi)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wèi)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wèi)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tǒng)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jù)。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guī)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jù)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護人發(fā)現(xiàn)被監(jiān)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guī)則和行為規(guī)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xié)商,選聘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xié)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jiān)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jiān)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zhí)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qū)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qū)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qū)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guī)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jù)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xié)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qū)交通工具的監(jiān)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wèi)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wèi)生狀況進行監(jiān)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fā)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lián)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引發(fā)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_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范本
對于學校管理者而言,做好安全管理是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項。那么,如果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呢以下是一份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僅供各位學校行政管理人員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xié)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xié)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助當?shù)厝嗣裾M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wèi)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xié)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fā)事件。
第九條 衛(wèi)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wèi)生防疫和衛(wèi)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jiān)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wèi)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xiàn)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wèi)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huán)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wèi)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wèi)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wèi)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tǒng)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jù)。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guī)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jù)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護人發(fā)現(xiàn)被監(jiān)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guī)則和行為規(guī)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jù)當?shù)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xié)商,選聘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xié)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jiān)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jiān)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zhí)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qū)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qū)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qū)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guī)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jù)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xié)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qū)交通工具的監(jiān)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wèi)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wèi)生狀況進行監(jiān)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fā)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lián)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引發(fā)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
學校姓名成績
一、填空題:(每格1分,共56分)
1、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2、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的方針。
3、學校應當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履行()和()職責。
4、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預防()。
5、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或者()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6、學校應當健全(),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7、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制度和危房(),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進行安全檢查、檢驗。
8、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或者采取()。
9、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和()時間、學生()或者()情況、以及學生()和()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
10、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并及時到()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并()維護和檢測。
11、學校應當建立(),記錄日常()、()、()、()等情況。
12、學校教師應當遵守()和工作紀律,不得()、()、()或者()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并與學生()溝通。
13、學校應當在()、(),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
14、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和()的能力。
15、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掌握(),學會指導學生預防()、()、()、()的方法和手段。
二、選擇題:(每題5分,共30分)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于開始實施。
a、2006年3月1日
b、2006年9月1日
c、2006年10月1日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共有條。
a、七章一百八十九
b、八章五十
c、九章四十四
3、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a、1年;3分
b、2年;6分
c、3年;12分
4、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交與無關人員。
a、低年級學生、幼兒;低年級學生、幼兒
b、低中年級學生、幼兒;低中年級學生、幼兒
c、所有;所有
5、學校應當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a、每月
b、每學期
c、每學年
6、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范圍內禁止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a、50米
b、100米
c、200米
三、簡述題:(共14分)
請聯(lián)系實際,談談學校應該如何貫徹《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切實保障校園安全。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測試題答案
一、填空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
3、安全管理、安全教育
4、消除隱患、發(fā)生事故
5、校長、專職、兼職
6、門衛(wèi)制度、登記或者驗證
7、定期檢查、報告制度、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
8、警示標志、防護設施
9、到校、放學、非正常缺席、擅自離校、身體、心理、監(jiān)護人
10、車輛管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定期11、安全工作檔案、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
12、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侮辱、毆打、體罰、變相體罰、告誡、制止、監(jiān)護人
13、開學初、放假前
14、防火意識、逃生自救
15、安全規(guī)章制度、安全救護常識、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
二、選擇題:
1、b;2、c;3、c;4、a;5、b;6、c
第9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xié)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xié)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助當?shù)厝嗣裾M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wèi)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范文先生網 www.)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xié)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fā)事件。
第九條 衛(wèi)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wèi)生防疫和衛(wèi)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jiān)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wèi)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xiàn)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wèi)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huán)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yè)事業(yè)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guī)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fā)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wèi)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wèi)職責。
第十七條 學
校應當健全門衛(wèi)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wèi)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fā)現(xiàn)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fā)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guī)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fā)現(xiàn)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餐飲業(yè)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wèi)生規(guī)范》,嚴格遵守衛(wèi)生操作規(guī)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wèi)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wèi)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具有從業(yè)資格的專職醫(y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wèi)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wèi)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guī)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jiān)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tǒng)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jù)。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guī)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fā)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jù)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fā)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yè)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yè)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jiān)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guī)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jiān)護人發(fā)現(xiàn)被監(jiān)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jiān)護人安排治療、休養(yǎng)。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yǎng)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guī)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guī)則和行為規(guī)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shù)叵勒緟⒂^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wèi)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筛鶕?jù)當?shù)貙嶋H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xié)商,選聘優(yōu)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xié)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guī)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jiān)護人應當與學?;ハ嗯浜希谌粘I钪屑訌妼Ρ槐O(jiān)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jiān)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lián)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zhí)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qū)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qū)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qū)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guī)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jù)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jù)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xié)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qū)交通工具的監(jiān)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lián)網上網服務營業(yè)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wèi)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wèi)生狀況進行監(jiān)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fā)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wèi)生突發(fā)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
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fā)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fā)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fā)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lián)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wèi)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jiān)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fā)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依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引發(fā)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中等職業(yè)學校學生實習勞動的安全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大學幼兒園招生管理辦法
s大學幼兒園招生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以國務院《關于當前發(fā)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0〕41號)、《幼兒園工作規(guī)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9號)、《江s省學前教育條例》、s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學前教育改革發(fā)展的實施意見》(s府〔2022〕4號)為指導,結合我校幼兒園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s州大學幼兒園主要以服務學校教職工為目的,招生對象為學校事業(yè)編制、人事代理制、外籍教師、編外勞動合同制教職工的子女。
第三條 幼兒園招生按年齡編班,大班:5周歲至6周歲,中班:4周歲至5周歲,小班:3周歲至4周歲,托班:2周歲至3周歲,年齡計算截止日期為當年8月31日。
第四條 幼兒園最大規(guī)模為12個班級,每班幼兒數(shù)上限標準核定為:大班40人,中班35人,小班30人,托班25人。每年招生時,首先滿足3-6周歲兒童入園,如有條件再招收托班,托班招生按報名幼兒的年齡從大到小依次錄取,額滿為止。
第五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一般3月起在學?!皫熒W上事務中心”采集幼兒信息,凡符合條件的教職工子女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要求提出入園申請,并按時辦理相關注冊繳費等手續(xù)。
第六條 幼兒園學期中原則上不收插班生,對于學校新引進人才,如其子女符合入園年齡條件,且該年齡班有空額,可按相關要求隨時辦理入園手續(xù)。
第七條 幼兒園招生有空額時,可招收第二條規(guī)定以外的其他幼兒,具體由招生工作小組討論決定。
第八條 幼兒園收費按江s省物價局等部門公布的《江s省幼兒園收費管理辦法》及s州市相關實施意見執(zhí)行。
第九條 后勤管理處每年根據(jù)本辦法發(fā)布招生簡章。
第十條本 辦法自2022年1月起試行,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11篇 幼兒園治安管理制度辦法
幼兒園安全防范制度【1】
一、幼兒園建立安全防范領導組:(略)
二、任務
1.保護園舍設備、財產和師生的安全。
2.防火、防盜、防毒、防污染、防事故。
3.與有關部門聯(lián)系配合,安排值勤、值班。
制訂安全防范公約,檢查安全設施,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采取有效措施。
三、措施
1.堅持值日制度:每天由一名領導帶班,兩名教師值日。
2.堅持星期日和節(jié)假日值班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由園領導輪流值日,節(jié)假日由領導帶班,每天安排兩名教師值班。
3.每年定期對幼兒園的安全工作進行四次檢查,每學期開學初和期末各進行一次,并采取相應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四、制度和公約
1.防火制度
(1)任何人不準隨意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幼兒園。
特殊情況確需帶入的,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并采取確實可行的措施,妥善保管,嚴防事故發(fā)生。
(2)任何人不準隨意拆裝電器設施,玩弄電線,嚴防觸電和引起火災。
(3)任何人不準使用電爐取暖、煮飯等,嚴防火災、浪費電力。
2.防盜制度
(1)各教室、辦公室都須有防盜門鎖,要隨手關門、鎖門。
(2)各室、各班都必須負責保管室內財產和個人錢物。
貴重物品不得隨意帶入幼兒園存放。
(3)財務室、會計室、重要庫房,都必須具備有效的防盜措施。
現(xiàn)金、票據(jù)、賬簿都必須按規(guī)定存入保險柜,數(shù)額較大的現(xiàn)金,必須送銀行保管。
(4)送取現(xiàn)金,必須有兩人以上財務人員共同去銀行辦理。
絕不允許單人送取千元以上現(xiàn)金。
否則,一旦丟失或發(fā)生意外,由承辦人自己負責。
(5)園內住宿的職工要負責幼兒園夜間的安全,嚴防盜竊事故的發(fā)生。
3.防事故制度
(1)全園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嚴防各種事故發(fā)生。
(2)全園工作人員,要通力合作,及時消除各種事故隱患。
一旦發(fā)生事故,要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幼兒園安全防范保護制度【2】
1、在幼兒來園或離園接送時間內,門衛(wèi)必須在園門口值勤。
2、中午有事要求離園的幼兒,由門衛(wèi)問清情況,家長方可人園接孩子,并登記。
3、下午班教師離崗時,必須收拾好各類用具,關好教室門窗水電。
后勤人員離崗時關好水、電。
4、門衛(wèi)每天下午六點以后,必須檢查教學樓中所有教室門窗、水電開關是否關好,并作記錄。
5、教師的辦公桌內不得擺放貴重物品,錢物要上鎖。
6、園內所有運動器具每學期大修一次,每二周檢修一次,運動器具在使用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損壞情況,所有職工有責任及時報修,排除事故隱患。
7、保教人員帶領幼兒戶外活動時,首先檢查幼兒的鞋帶、衣褲、運動器械,組織活動時教師不閑談,不袖手旁觀,要眼觀六路,耳聽八方,不叉腰,或雙手抱臂,不插口袋,不靠器具,防止發(fā)生意外。
8、一日活動中時時滲透安全教育,提高幼兒的自我保護能力。
9、按時進教室接班,帶班時不打電腦,不練琴,不看報刊、雜志、小說,不接電話,不與其他工作人員閑談,注意照顧到全體幼兒,不和個別家長長時間閑談(特殊原因例外)。
10、幼兒午睡時不擅自離開教室、不關教室門、不和其他工作人員交談,保持教室內安靜的午睡環(huán)境。
午睡前要觀察幼兒神態(tài)、是否有異物或者是玩異物:防止把異物吞入肚子,放人鼻子,包括幼兒首飾。
幼兒入睡時癡強巡視,入睡后也要巡視空調溫度、蓋被情況、出汗情況,以便發(fā)現(xiàn)異常及時處理。
11、午餐、點心分發(fā)時要注意食品的安放位置,湯、菜、豆奶、開水不得放在地面和靠近幼兒活動區(qū)的地方,包括洗手水池、洗碗池。
12、熱愛幼兒,杜絕體罰和變相體罰的現(xiàn)象。
13、加強早晚護導工作,安排好幼兒離園活動內容。
保育員、教師在門口做好離園工作。
14、加強門衛(wèi)責任制,防止幼兒走失和冒領事故發(fā)生,對有疑點的對象及時向園領導報告。
15、發(fā)生中、大事故要立即向領導報告,不得隱瞞。
幼兒園安全管理制度【3】
一、幼兒園安全保衛(wèi)工作
(1)推進安保工作。
聘用正規(guī)保安人員或選用年富力強、責任心強、防范能力強的男同志擔任門衛(wèi),同時安排教職員工在上學、放學學生集中出入時,到校門口維持秩序。
(2)完善安保設備。
在校門口、學生宿舍等重點區(qū)域安裝視頻監(jiān)控探頭,安排人員在后臺值守,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為值守保安和門衛(wèi)配備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護器械,有效應對各種突發(fā)情況。
(3)落實管理措施。
健全門衛(wèi)制度,嚴格落實外來人員準入制度。
寄宿制學校要加強晚間校園管理,加大校園巡查力度,要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保衛(wèi)學生宿舍,堅持晚點名、查鋪登記、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學生安全。
(4)加強值班巡邏。
各學校每天要有一名學校領導值班,值班學校領導要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
同時要安排一定數(shù)量的教職員工及保安值班,做好校內巡邏工作,遇有情況,能及時處理。
上學、放學時段,當日值班領導、教師和保安必須在校門口值守,有序引導、護衛(wèi)學生。
在校門口及校園周邊如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要及時向當?shù)嘏沙鏊鶊蟾?并采取果斷措施。
學校放學以后,須檢查教室及校園內有無學生逗留,發(fā)現(xiàn)有學生逗留的,須及時通知班主任教師做好學生離校工作。
二、進一步加強學校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
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要求,與其它學校密切配合安全保衛(wèi)工作,并學習其它兄弟學校優(yōu)秀的安保經驗。
2、主動邀請公安派出所干警協(xié)助,認真查找學校安全保衛(wèi)方面存在的問題與隱患,堵疏補漏,防患未然。
3、做好校園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繳、校內不穩(wěn)定因素的排查、周邊不穩(wěn)定因素排查工作。
同時,認真對學校防范設施設備和制度措施進行排查,做好查漏補缺工作。
4、對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在上學、放學等時段,主動邀請交警部門派員維護校園門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導安全通行,嚴防交通事故。
三、進一步深化安全防范教育
積極開展心理疏導和安全防范教育,圍繞一些涉校涉生典型案件,開展針對性的心理疏導和防范教育,切實將防范技能、安全常識傳播到每一位師生,提高廣大學生和教師的自防能力。
要通過召開家長會、家校通、發(fā)放給家長一封信等形式,引導家長特別是低年級學生和幼兒園家長增強防范意識,積極配合學校加強學生安全管理,做到按時接送學生上放學。
四、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并開展應急演練
進一步完善涉校涉生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確保一旦發(fā)生涉及在校師生人身安全的案件事故,警校雙方能快速反應,整體聯(lián)動,全力做好突發(fā)事件的處置工作,切實將損失和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
五、加強學校幼兒教師管理規(guī)定
1、值班教師必須提前四十分鐘到校開門,在教室門口迎接每個幼兒的到來。
上課之前,必須清點人數(shù),對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