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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要求
1. 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3. 全車各部位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5. 車輛發(fā)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6. 發(fā)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駛中不得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駛,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的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
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guī)定。
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拉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jié)主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12. 車輛及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制動裝置的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
18.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19. 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guī)定。
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和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23. 車輛在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guī)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海參、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27. 傳動軸方向節(jié)應無裂紋和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wěn),在運轉時,不發(fā)生震抖和異響。
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30.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用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第2篇 場廠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
1.對駕駛員的一般要求
(1)只有經過培訓并通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的人員,才允許駕駛
機動工業(yè)車輛。
(2)機動工業(yè)車輛不得載客,除非其上專門配備了可供乘客乘坐的設施。
(3)駕駛員必須特別注意作業(yè)環(huán)境,包括在附近的其他人員以及固定的或移
動的物體,且必須隨時提防行人。
(4)無論車輛起升部件有無載荷,必須禁止任何人通過或站在車輛起升部件
下面。發(fā)生人員、建筑物、結構或設備事故必須立即向有關人員匯報。
(5)駕駛員未經批準不得修改、增加或拆除車輛零件以免影響車輛性能。
(6)用乘駕式高起升車輛進行高堆垛作業(yè)、搬運高的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
時,必須使用帶有護頂架和擋貨架的車輛。
(7)用步行式車輛進行高堆垛作業(yè)、搬運高的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時,必須
使用擋貨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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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載荷搬運(起升或堆垛)安全技術
(1)載荷
①工業(yè)車輛或工業(yè)車輛與屬具的聯合體(當裝有屬具時)只允許搬運不大于其額
定起重量的載荷。裝有屬具的工業(yè)車輛的起重量可能小于屬具標牌上標出的能力。
②不得采用任何方式來增大車輛的起重量。
③在任何時候,特別是在使用屬具時,必須注意載荷的操作、定位、固定與運
輸,裝有屬具的車輛在無載時,應作為部分承載來使用。
④只允許搬運排列穩(wěn)定或安全的載荷。
⑤在搬運重心不能確定的載荷時,操縱車輛時必須特別小心。
(2)載荷的揀取和放下
①貨叉間距必須適合被搬運載荷的寬度。
②貨叉必須盡可能深地插人到載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載荷以外
的物件。然后貨叉必須起升到足夠的高度以揀取載荷。
③在搬運高的或多件疊裝的單元貨物時,必須采用最小的后傾(如可后傾)來
穩(wěn)定載荷,并應特別小心。
④在放下載荷時,必須小心地下降。如有可能可少許(或有限地)前傾門架,
以便放妥載荷和抽出貨叉。
(3)堆垛
①堆垛時門架必須盡量后傾以保證載荷穩(wěn)定,慢慢地接近貨堆。
②車輛靠近和面對貨垛時,必須把門架調整到近似于垂直位置,把載荷起升到
稍高于堆垛高度,然后車輛向前移動;或者前移式叉車伸出貨叉,降下貨叉放下載荷。
③在起升裝置已起升時開動車輛,不論車輛空載或滿載,都應十分小心、平穩(wěn)
地操縱制動器。
④必須確保載荷堆垛牢靠。
⑤堆垛后抽出貨叉,并把貨叉降低到運行高度,在確認道路無障礙后開走車輛。
⑥具有后傾的車輛運行時必須利用后傾以穩(wěn)定載荷。
(4)拆垛
①車輛慢慢靠近貨堆,當貨叉叉尖離貨堆約0.3m時停下。
②貨叉間距必須調整到適合于要搬運載荷的寬度,而且必須檢查載荷的重量,
以確保載荷在車輛的起重量范圍之內。
③必須垂直起升貨叉到可將其插入到載荷下方的位置。
④在起升裝置已起升時開動車輛,不論空載或滿載,都必須十分小心、平穩(wěn)地
操縱制動器。
⑤貨叉必須盡可能深地插入到載荷的下方,但注意不得使叉尖碰到載荷以外
的物件。然后貨叉必須起升到足夠高度以揀取載荷。
⑥進一步起升貨叉,使載荷正好與貨堆脫離。如果門架可后傾,那么貨叉必須
適當后傾以穩(wěn)定載荷。若是前移式叉車,則必須縮回貨叉。
⑦在確認道路通暢后,將載荷從貨堆上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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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全生產技術
⑧載荷必須降低到運行高度,門架最大后傾。當確認道路通暢之后,車輛平穩(wěn)
地離開。
3.使用安全技術要求
(1)廠內道路應設置交通標志,其設置位置、形式、尺寸、顏色等應符合國家交
通標志的現行規(guī)定;跨越道路上空的架空管線或其他構筑物與路面之間的最小凈
高不得小于5m。
(2)車輛車容整潔,車身調整。車輛裝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全車各部位
在發(fā)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車輛發(fā)動
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wěn)、無異響,啟動和停機性能良好;發(fā)動機啟
動系統、點火系統、燃料系統,潤滑系統、冷凍系統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
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4)車輛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guī)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
和限壓裝置。對于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
應有自行制動現象。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應符合有關標準與
規(guī)定。
(5)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wěn)、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
(6)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工作條件。車輛駕駛室必須
視線良好,擋風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或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刮水器。
(7)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
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8)蓄電池充電和更換的要求:
①所有蓄電池充電和更換必須由經過培訓和指定的人員按蓄電池或車輛制造廠的說明書進行,通常可指定駕駛員擔任。
②在為蓄電池充電或更換蓄電池之前,車輛必須正確定位并制動。
③在蓄電池充電區(qū)域內必須采取措施以防出現明火、火花或電弧。禁止吸煙。
工具或其他金屬物品必須遠離未加蓋的蓄電池頂部。
④蓄電池上部應保持干燥,接線端子應保持清潔,涂上少許凡士林并正確擰
緊。未經批準不得使用不同電壓、重量或尺寸的蓄電池代替原電動車輛上的蓄電池。
⑤重新安裝蓄電池時,蓄電池必須放在車輛的正確位置上。禁止用明火檢查
蓄電池的電解液液面。
⑥取用酸壇中的溶液時,必須使用酸壇傾斜裝置或虹吸管。稀釋濃硫酸配制
電解液時,只允許把濃硫酸加人水中,而不得把水加入濃硫酸中。
4.維護安全技術
(1)維護項目
①所有的機動工業(yè)車輛必須根據計劃日程,按照下列項目,特別是按制造廠提供的維護說明書進行防護性檢查、潤滑、保養(yǎng)和維修。
②只有專業(yè)維修人員,才允許對工業(yè)車輛進行檢查、維護、調整和修理。
(2)制動器、轉向機構、操縱機構、警示裝置、燈光、調節(jié)器和起升過載保護裝
置必須保持在安全作業(yè)狀態(tài)。
(3)起升和傾斜機構的所有部件及構件必須定期檢查,并保持安全作業(yè)狀態(tài)。
(4)安全防護架和安全裝置必須定期檢查,并保持安全作業(yè)狀態(tài)。
(5)所有的液壓系統都必須定期檢查和維護。必須檢查油缸、閥和其他類似件,以確保內漏和外漏不會發(fā)展到危險的程度。
(6)必須檢查和維護蓄電池、電動機、控制器和接觸器、限位開關、保護裝置、導線和接插件,使其處于良好狀態(tài),特別要注意電氣絕緣狀態(tài)。
(7)必須檢查內燃車輛的排氣系統、汽化器的調節(jié)器、蒸發(fā)器和燃油泵是否有損壞和滲漏。
(8)必須檢查充氣輪胎的踏面、側面和輪轂的損壞程度,必須使輪胎保持在制
造廠規(guī)定的氣壓,從對開式輪轂上拆卸充氣輪胎之前,必須預先釋放輪胎內的氣體。
(9)必須檢查實心輪胎和金屬輪箍或輪轂的粘接情況,必要時,應清除輪胎踏面的雜質。
(10)必須確保所有的標牌、指示牌和標簽(圖案)字跡清晰。
(11)必須檢查燃油系統有無滲漏及所有配件是否完好。液化石油氣系統必須用肥皂液進行滲漏檢查。燃油系統有滲漏時,車輛必須離開作業(yè)現場,只有將所有的滲漏處修補完好之后,車輛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12)未經制造廠批準,不得進行任何設計上的修改,也不得在車上附加任何物體,以免影響車輛的能力和作業(yè)安全。
(13)設計用于危險場合和被批準用于危險場合的專用車輛或設備,必須加以特別注意,確保在維護后能保持車輛原有的安全作業(yè)性能。
(14)所有更換的零件必須是原型的零件,或至少與原車輛中零件的質量相同,此時標牌和說明書上的內容也必須作相應更改。
(15)工業(yè)車輛必須保持清潔以防失火,及時發(fā)現松動或有缺陷的零件,保持起升裝置和承載裝置、踏板、腳蹬和車輛地板清潔,無油脂、油污和污染物等。
(16)檢查
①如發(fā)現車輛存在任何可成為安全隱患的缺陷、磨損或損壞,則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修復后車輛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②應遵照計劃日程對車輛進行防護性維護、潤滑和檢查,對要求記錄的數據必須保存好。
第3篇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技術措施
1、廠機動車應取得駕駛證的司機駕駛,禁止非司機開車.司機應了解本機構造,技術性能,交通規(guī)則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必須按清潔、堅固、潤滑、調整、防腐的十字作業(yè)法,對機動車進行認真的維護保養(yǎng)。
2、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3、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4、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5、燃油箱及燃油管路應堅固并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fā)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管下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6、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7、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執(zhí)行的作業(yè)準則:
7.1“十慢”是起步慢、轉彎慢、下坡慢、倒車慢、過橋慢、交會車慢、交叉路口慢、視線不良慢、雨雪路滑慢、掛有拖車慢。
7.2“十不準”是:不準超載、不準搶檔、不準高速行駛、不準酒后駕駛、開車時不準吃東西、開車不與他人談話、人貨不能混裝、視線不準不能倒車、不準非駕駛人員開車、行駛中不能爬上跳下。
7.3“十不開”是:車輛有病不開車、車門不關好不開車、人沒坐穩(wěn)不開車、貨物沒有裝好不開車、踏腳板上站人不開車、翻斗不裝好不開車、裝運貨物超高超長沒有安全措施不開車、裝運危險品違反安全標準不開車、三照不全不開車、學員沒有教練帶領不開車。
7.4“七好”是:剎車好、燈光好、喇叭好、信號標志好、車輛保養(yǎng)好、規(guī)程規(guī)則遵守好、安全措施執(zhí)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