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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變頻器管理制度亟待完善,以確保設備的高效運行和維護,防止?jié)撛诘纳a中斷。該制度應涵蓋變頻器的日常操作、保養(yǎng)維護、故障排查、人員培訓以及應急處理等多個環(huán)節(jié)。
包括哪些方面
1. 操作規(guī)程:明確變頻器的啟動、運行、停止等操作步驟,強調安全規(guī)定和注意事項。
2. 維護保養(yǎng):設定定期檢查和保養(yǎng)的時間表,規(guī)定具體維護任務,如清潔、潤滑、部件更換等。
3. 故障處理:建立故障報告流程,指導員工如何快速識別和初步處理常見故障。
4. 培訓計劃:設計系統(tǒng)性的培訓課程,提升員工對變頻器的理解和操作技能。
5. 應急響應:制定應急措施,應對突發(fā)的設備故障或安全事故。
重要性
完善的變頻器管理制度對于工廠的運營至關重要。它能降低設備故障率,延長設備壽命,減少維修成本,保證生產效率,同時也有助于保障員工的安全,避免因設備問題導致的生產中斷,從而影響企業(yè)的經濟效益。
方案
1. 制定詳細的操作手冊:編寫詳盡的變頻器操作指南,圖文并茂地說明每個步驟,確保員工能夠正確操作。
2. 定期維護檢查:設立周期性的設備檢查,由專業(yè)技術人員執(zhí)行,及時發(fā)現并解決潛在問題。
3. 建立故障數據庫:收集和分析過去的故障案例,形成故障數據庫,為故障預測和預防提供依據。
4. 實施培訓項目:組織定期的培訓課程,結合理論教學和實踐操作,提升員工技能。
5. 設立應急小組:成立專門的應急響應小組,進行定期演練,提高對突發(fā)情況的反應速度和處理能力。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的變頻器管理制度將更加健全,為企業(yè)的穩(wěn)定生產和持續(xù)發(fā)展奠定堅實基礎。
變頻器管理制度不完善范文
第1篇 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fā)展,具備無級調速、節(jié)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yōu)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yè)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所要求的條件。2022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22〕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電壓3.3kv、功率1000kw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yè)技術人員;
(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
(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4.2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
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的相關要求。
4.2.2.2產品圖紙
產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yè)標準一致。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
(2)與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性能有關的圖紙,包括安全保護、降溫。
4.2.2.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并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見表1所示)。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
零部件(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材質)
生產單位
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
有效期
受控類別
1
2
3
4
4.2.2.4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9969和gb3836的有關規(guī)定。除應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tǒng)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
(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yè)。
(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
(4)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4.2.3產品自評估報告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等有關規(guī)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yè)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
4.2.4 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后受理。
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安全性能檢驗
7.1檢驗原則
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7.2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7.3檢驗依據
《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性能通用要求》及企業(yè)標準。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目前無相關檢驗條件和能力,借鑒產品研制過程中的設計、試驗數據及專家評審意見。
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技術審查和產品檢驗報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準許工業(yè)性試驗的產品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各環(huán)節(jié)優(yōu)先安排。
10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頻器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應及時通報安標國家中心。
11 其它
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fā)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
第2篇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隨著電氣傳動技術尤其是變頻調速技術的發(fā)展,具備無級調速、節(jié)約能源、降低生產成本等諸多優(yōu)點的高壓變頻器,受到煤礦用戶和高壓變頻器生產企業(yè)的高度關注。但目前尚無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也缺乏相關檢驗條件,嚴重制約著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在煤礦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標志管理。
為適應煤礦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標國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組織召開了煤礦用高壓變頻器技術研討會,就相關防爆安全、電磁兼容、安全保護以及產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問題進行了系統(tǒng)研究,專家組出具了《關于煤礦用高壓防爆變頻器安全標志管理的專家意見》。其后一年多時間內,安標國家中心又組織有關機構及專家對高壓變頻器產品的安全要求、檢測檢驗條件、方法及判別準則做了進一步探索,使高壓變頻器產品檢驗技術手段得到進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備了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所要求的條件。2022年7月28日,安標國家中心在山東青島再次召開專家研討會,對相關問題進行專家論證。
根據專家論證意見和《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通知》(安監(jiān)總廳規(guī)劃〔2022〕148號)精神,結合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的特點,制訂本方案。
1 適用范圍
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額定電壓3.3kv及以上)的安全標志審核發(fā)放工作。
2 認證模式
按新產品程序進行認證,認證模式為“技術審查+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3 認證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
4 認證申請
4.1申請人
申請人應為從事礦用變頻器產品研制開發(fā)、能夠承擔產品主體責任的法人機構,并滿足以下要求:
(1)注冊資本不少于1000萬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的在冊電氣及機械專業(yè)技術人員;
(3)具備礦用變頻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產經驗;
(4)具備高壓變頻器綜合加載實驗臺(裝置)及產品企業(yè)標準中規(guī)定的出廠檢驗能力。
4.2 申請材料
4.2.1 申請人基本信息
詳見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申辦平臺的相關說明。
4.2.2 產品技術文件
4.2.2.1 產品標準
申請人應制定產品企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應符合gb/t1.1以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的相關要求。
4.2.2.2 產品圖紙
產品圖紙應清晰反映出產品的組成、結構、安全點等,產品名稱、型號、技術參數、技術要求等應與企業(yè)標準一致。
(1)與防爆型式有關的產品總圖、結構圖及電氣原理圖。隔爆型產品應提交與隔爆結構有關的全部圖紙及電氣原理圖;本安型產品應提交產品總圖、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圖紙、電氣原理圖、pcb板圖等;
(2)與防爆高壓變頻器安全性能(安全保護、冷卻系統(tǒng)等)有關的圖紙。
4.2.2.3 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申請人應根據產品實際組成,提交申辦產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參見表1),并將產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納入受控管理,以確保產品安全性能。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序號
零部件(材料)名稱
規(guī)格型號(材質)
生產單位
安標編號(或其它認證編號)
有效期
受控類別
1
隔爆外殼
√
√
c
2
濾波器
√
√
c
3
電抗器
√
√
c
4
變頻器
√
c
5
6
4.2.2.4 產品使用說明書
應符合gb/t 9969和gb 3836的有關規(guī)定。除應包含產品執(zhí)行標準、用途和使用環(huán)境條件、主要技術參數和技術性能、結構和性能概述、接線圖、防爆標志、使用和維護須知以及警示語句(如“斷電××分鐘后方可開蓋”、“本安系統(tǒng)不得隨意變更產品配置”等)等內容外,還應包括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行中的相關安全事項,主要包括:
(1)產品在井下試運行期間,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負責部門及人員,建立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
(2)高壓變頻器在井下試運階段出現異常溫升、噪聲等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設備運行,并及時通知產品生產企業(yè)。
(3)若高壓變頻器試運行期間出現對周圍電氣設備、通信線路產生嚴重干擾的情況,應停止設備運行,并查明原因。
(4)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前端必須加裝高壓配電裝置。
4.2.3 產品自評估報告
對產品是否符合相關國家或行業(yè)標準、《煤礦安全規(guī)程》及《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能否確保在煤礦井下安全使用等進行自評估,對產品企業(yè)標準的編制(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的確定依據等)進行說明,并對自評估結論負責。
4.2.4 申請產品信息
申請時應注明申請臺數和產品出廠編號。
上述文件資料應通過安全標志申辦平臺()提交。
5 初審、受理
安標國家中心接到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申請后,在規(guī)定的時限(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初審,合格后受理。
鑒于前期對煤礦用防爆高壓變頻器產品安全性能已經進行較充分的研究討論,不再組織專家論證工作。但產品采用特殊原理、結構、工藝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問題時,應組織專家專門論證。
6 技術審查
依據《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對申辦產品的技術文件實施技術審查,出具技術審查報告。
7 安全性能檢驗
7.1 檢驗原則
從申請產品中隨機抽取一臺進行檢驗,其它產品逐一核查其結構、組成部件等是否與抽取的樣品一致。
7.2 檢驗方式
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或其授權委托的機構實施檢驗。檢驗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7.3 檢驗依據
《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及企業(yè)標準。對規(guī)定的參數及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驗。
對目前國內暫無檢驗條件的項目(如電磁敏感度等),由申請人保證,并在有關文件中注明。
8 認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安標國家中心根據技術審查報告和產品檢驗報告,進行綜合審查,符合安全標志發(fā)放條件的,向申請人發(fā)放準許工業(yè)性試驗的安全標志。
9 認證時限
按現行安全標志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在各環(huán)節(jié)優(yōu)先安排。
10 持證要求
持證人應遵循以下要求:
(1)在進行工業(yè)性試驗之前,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和承擔工業(yè)性試驗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報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所在地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備案;
(2)產品在礦山井下進行工業(yè)性試驗時,持證人應向安標國家中心備案。備案內容包括試驗礦井名稱,變頻器產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量、出廠編號及安全標志編號等;
(3)工業(yè)性試驗中發(fā)現安全問題,或《煤礦用防爆高壓交流變頻器通用安全要求(試行)》存在不盡完善、合理之處時,及時通告安標國家中心。
11 其它
礦用新產品工業(yè)性試驗完成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可向省級安全監(jiān)管監(jiān)察部門或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jiān)局提出申請,對礦用新產品的安全適用性進行鑒定。通過鑒定的礦用新產品,在相關標準未頒布實施前,如果繼續(xù)擴大試驗范圍,可向安標國家中心提出批次產品安全標志申辦申請。經對其實施與已取得安全標志的產品一致性審核和必要的檢驗后,發(fā)放批次產品的安全標志。
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頒布實施后,礦用新產品生產單位應根據相關標準要求,重新申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對已取得礦用新產品安全標志的產品,其安全性能不滿足新頒布標準要求的,必須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