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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入井人員檢身制度,是礦山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個人防護裝備檢查:確保每位下井人員都佩戴了安全帽、礦燈、自救器等基本防護設備。
2. 健康狀況確認:檢查人員是否存在不適合下井的身體狀況,如感冒、高血壓等疾病。
3. 酒精測試:嚴禁酒后入井,以保證工人的反應能力和判斷力。
4. 證件核實:核對員工的入井證、特種作業(yè)證書等,確保其合法合規(guī)。
內容是什么
執(zhí)行檢身制度時,需遵循以下規(guī)范:
1. 檢查流程標準化:設定固定的檢查流程,從頭到腳,逐項檢查,避免遺漏。
2. 記錄詳細:對每位入井人員的檢查結果進行詳細記錄,便于追溯和管理。
3. 專人負責:設立專職檢身員,經過專業(yè)培訓,熟知各項標準和操作程序。
4. 實時更新:定期更新檢身制度,適應新的安全規(guī)定和技術要求。
規(guī)范
為了確保檢身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還需注意以下幾點:
- 檢查環(huán)境應整潔明亮,方便檢查人員進行細致檢查。 - 檢查過程中保持嚴肅認真,對違規(guī)行為零容忍。 - 對于不合格的入井人員,應及時勸返并通知相關部門。 - 定期對檢身員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業(yè)務水平和應急處理能力。
重要性
入井人員檢身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系到礦井的安全運營:
1. 預防事故:通過嚴格的檢查,可以防止因個人防護不當引發(fā)的事故。
2. 保障健康:及時發(fā)現并避免健康狀況不良的人員下井,減少意外風險。
3. 提升紀律: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氛圍。
4. 法規(guī)遵從:遵守國家礦山安全法規(guī),避免因違規(guī)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
入井人員檢身制度是礦山安全生產的第一道防線,對于保障工人生命安全和企業(yè)穩(wěn)定運行至關重要。每一位管理者都應高度重視,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入井人員檢身制度范文
第1篇 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下井人員入井前都必須過安全井入全培訓,并持《入井安全資格證》入井,無證人員禁止入井。
2.凡不帶自救器、安全帽、礦燈、不穿雨鞋、穿化纖衣服和紐扣不全衣服的禁止入井。
3.攜帶煙草、點火物品、手機、電子表的嚴禁入井。
4.禁止酒后入井或帶酒入井,禁止非放炮員攜帶火工品出入井。
5.井口檢身由安全科設專人負責,檢身工有權拒絕每一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入井。
6.安全員和各級領導在井下有隨時檢身的義務和權利。
7.井口檢身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對本班出入井人員要清楚,做好記錄,并向當班調度員交接匯報人數。
8.井下一但發(fā)生險情或事故,所有涉及搶險救災人員必須有搶險指揮部簽發(fā)的證明,方準入井。
第2篇 煤礦檢身站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由井口檢身員擔任,安全科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每班工人及管理人員入井前必須到井口檢身站接受清點登記,檢身員必須認真作好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工作,并作好記錄,記錄包括:入井人員姓名、入井時間、礦燈燈號,最后統(tǒng)計出當班總入井人數。
三、沒有進行入井清點登記的工人不準入井,否則立即報送安全科處理。
四、每一出井人員必須到井口檢身站作好出井登記,若有在井下換用備用礦燈的,要在“備注”欄上注明清楚,以便進行核查。
五、井口檢身員必須作好出井清點登記,認真填寫每一出井人員的具體出井時間、礦燈燈號,最后統(tǒng)計出當班總出井人數。
六、當班人員下班出井結束后,井口檢身員必須及時核對入井人數和出井人數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情況,必須立即根據入井清點登記記錄和出井清點登記記錄核對出具體人員及其礦燈燈號,并及時報礦安全科進行調查。
七、井口檢身站嚴禁空班清點或弄虛作假。檢身員堅持8小時工作制,嚴禁私自代班或換班。
八、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3篇 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tǒng)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第4篇 煤礦調度人員入井坑制度
(一)為落實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規(guī)范調度人員入井(坑)的管理,根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調度和地面設施管理制度建設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調度人員每月入井(坑)天數根據實際情況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調度人員入井(坑)應把保證安全生產作為首要任務,了解掌握井下安全生產實際狀況。
(四)調度人員入井(坑)要深入現場,對沿途和工作現場發(fā)現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處理。
(五)調度人員入井(坑)過程中發(fā)現問題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出井后要及時填寫調度員入井記錄。
(六)調度人員入井(坑)記錄必須有問題、有安排、有落實,時間地點記錄清晰。
第5篇 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按照教育培訓制度接受入井培訓,且培訓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入井。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穿戴統(tǒng)一配備的工裝,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用膠靴,隨身攜帶自救器、數字式瓦斯檢查器和礦燈。
第四條? 人員出入井清點采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入井前和升井后清點的方式進行,調度室做好人員定位系統(tǒng)維護和清查工作。
第五條? 井口每班設兩名檢身清點工,由井口把鉤工兼任。檢身清點工必須佩戴標志(或穿安監(jiān)標志服),每班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逐一檢身清點,所有入井人員自覺接受把罐工的檢身。在人員入井通道利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
第六條? 凡入井人員,一律在等候室候車(候罐),統(tǒng)一按規(guī)定進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確認,嚴禁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候車(候罐)。
第七條? 井口檢身工經過安全宣誓和安全確認后,方可允許人員入井,入井人員要逐一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
第八條? 檢身人員發(fā)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一律禁止入井,發(fā)現強行入井者,立即匯報安監(jiān)部信息站,并按嚴重“三違”論處。
第九條? 職工所佩戴的“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損壞、新調入和外來人員,必須到礦燈房審領“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否則,嚴禁入井。
第十條? 入井前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嚴禁喝酒。
第十一條? 非防爆型電子儀器、儀表嚴禁攜帶入井,特殊情況確需入井,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下井進行照相、攝像等工作時必須使用防爆設備,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條? 人員攜帶工器具長度超長、超重等物件下井時,嚴禁人、物同車(罐),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時,要經調度室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條? 乘座罐籠、人車人員數不得超過乘坐規(guī)定,嚴禁超員乘座罐籠、人車。
第十四條? 把罐工負責掛好防護鏈,經全面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開車信號發(fā)出后,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未打停車信號,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
第十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經考勤系統(tǒng)考勤。
第十六條? 檢查、參觀、慰問人員沒有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的,入井前必須接受入井安全常識培訓,且由相關科室派專人帶隊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記。
第十七條? 所有升井人員必須從安檢門處通過,接受檢查。凡是通過安檢門報警器響起的人員,應把金屬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檢查,直至報警器不再響起。
第十八條? 各區(qū)隊在正點交接班后1小時內,除特殊工種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升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先到區(qū)隊報到確認,區(qū)隊值班人員必須將當班下井、升井人員核對清楚,2小時內沒有升井的,應將未升井人員名單及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并及時指派井下工作人員進行立即尋找,查清沒有及時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隊及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條? 礦燈房應加強礦燈的收、發(fā)管理,每班在正點交接班后2小時內對礦燈進行清點,對沒有交燈的人員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果及時報礦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查清原因,并將原因登記統(tǒng)計表內。
第二十條? 檢身清點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制度。由于檢查不嚴不細,出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入井,對檢身清點責任人員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一條? 礦調度室監(jiān)控人員應加強對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維護,確保系統(tǒng)運行正常,清點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礦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6篇 出井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行業(yè)的特殊情,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規(guī)程要求,必須建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配齊井口檢身人員,隸屬安監(jiān)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員必須經過企業(yè)的正規(guī)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用工手續(xù)方可入井作業(yè)。
3、入井人員必須熟知國家行業(yè)管理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規(guī)定。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穿化纖衣服以及嚴禁喝酒入井,并自動接受井口檢身。
5、井口檢身人員對入井人員實行上崗掛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好進出井人員的檢身、人數及進出井時間等情況,嚴禁外來人員未經礦級領導批準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礦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禁損壞井下的安全設施。
7、入井上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好安全防護用品并能正確使用。
9、認真履行好工種崗位責任制,服從現場管理。做好并完成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后方能下班,并集體行動。
第7篇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能力,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guī)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guī)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后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和井下吸煙。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yè)人數,并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匯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采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第8篇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
1.檢身人員必須對每一個下井人員檢身,防止入井人員攜帶違禁物品或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入井。
2.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不論何職務的人員下井前都必須接受檢身,入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身。
3.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不準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應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檢身人員應尊重接受檢身的入井人員,不得以檢身為名侮辱入井人員。
4.檢身人員應做好出、入井簽名登記記錄工作。發(fā)現有不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人員,應向項目部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第9篇 出、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根據煤礦行業(yè)的特殊情,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規(guī)程要求,必須建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配齊井口檢身人員,隸屬安監(jiān)科直管。
2、所有的入井人員必須經過企業(yè)的正規(guī)的培訓,經考試合格,辦理用工手續(xù)方可入井作業(yè)。
3、入井人員必須熟知國家行業(yè)管理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規(guī)定。
4、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穿化纖衣服以及嚴禁喝酒入井,并自動接受井口檢身。
5、井口檢身人員對入井人員實行上崗掛牌管理,準確及時地記錄好進出井人員的檢身、人數及進出井時間等情況,嚴禁外來人員未經礦級領導批準私自入井。
6、所有入井人員必須遵守礦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禁損壞井下的安全設施。
7、入井上班人員按照《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入井人員必須攜帶好安全防護用品并能正確使用。
9、認真履行好工種崗位責任制,服從現場管理。做好并完成當班的安全生產任務后方能下班,并集體行動。
第10篇 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按照教育培訓制度接受入井培訓,且培訓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入井。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穿戴統(tǒng)一配備的工裝,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用膠靴,隨身攜帶自救器、數字式瓦斯檢查器和礦燈。
第四條 人員出入井清點采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入井前和升井后清點的方式進行,調度室做好人員定位系統(tǒng)維護和清查工作。
第五條 井口每班設兩名檢身清點工,由井口把鉤工兼任。檢身清點工必須佩戴標志(或穿安監(jiān)標志服),每班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逐一檢身清點,所有入井人員自覺接受把罐工的檢身。在人員入井通道利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
第六條 凡入井人員,一律在等候室候車(候罐),統(tǒng)一按規(guī)定進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確認,嚴禁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候車(候罐)。
第七條 井口檢身工經過安全宣誓和安全確認后,方可允許人員入井,入井人員要逐一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
第八條 檢身人員發(fā)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一律禁止入井,發(fā)現強行入井者,立即匯報安監(jiān)部信息站,并按嚴重“三違”論處。
第九條 職工所佩戴的“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損壞、新調入和外來人員,必須到礦燈房審領“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否則,嚴禁入井。
第十條 入井前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嚴禁喝酒。
第十一條 非防爆型電子儀器、儀表嚴禁攜帶入井,特殊情況確需入井,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下井進行照相、攝像等工作時必須使用防爆設備,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條 人員攜帶工器具長度超長、超重等物件下井時,嚴禁人、物同車(罐),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時,要經調度室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條 乘座罐籠、人車人員數不得超過乘坐規(guī)定,嚴禁超員乘座罐籠、人車。
第十四條 把罐工負責掛好防護鏈,經全面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開車信號發(fā)出后,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未打停車信號,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
第十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經考勤系統(tǒng)考勤。
第十六條 檢查、參觀、慰問人員沒有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的,入井前必須接受入井安全常識培訓,且由相關科室派專人帶隊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記。
第十七條 所有升井人員必須從安檢門處通過,接受檢查。凡是通過安檢門報警器響起的人員,應把金屬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檢查,直至報警器不再響起。
第十八條 各區(qū)隊在正點交接班后1小時內,除特殊工種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升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先到區(qū)隊報到確認,區(qū)隊值班人員必須將當班下井、升井人員核對清楚,2小時內沒有升井的,應將未升井人員名單及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并及時指派井下工作人員進行立即尋找,查清沒有及時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隊及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條 礦燈房應加強礦燈的收、發(fā)管理,每班在正點交接班后2小時內對礦燈進行清點,對沒有交燈的人員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果及時報礦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查清原因,并將原因登記統(tǒng)計表內。
第二十條 檢身清點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制度。由于檢查不嚴不細,出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入井,對檢身清點責任人員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一條 礦調度室監(jiān)控人員應加強對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維護,確保系統(tǒng)運行正常,清點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礦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11篇 入井檢身、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
為了杜絕違禁物品上下井,確保改造和生產現場安全,減少或防止重大突發(fā)事故的人員傷亡,便于搶救或營救遇險人員,促進安全生產的穩(wěn)步發(fā)展。依據《規(guī)定》。根據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入井人員下井時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用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井口檢查人員必須嚴格監(jiān)督檢查,對違反者嚴禁入井。
二、在井口每班設1名驗身員,負責對所有上、下井人員的驗身工作。
三、驗身員要認真負責,對每位上、下井人員都要認真檢查,發(fā)現攜帶違禁物品上、下井的人員,要沒收其違禁物品,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同時做好記錄。
四、所有上、下井人員都要嚴格遵守制度,自覺接受檢查,不準無禮取鬧,逃避檢查。對違反制度的人員要嚴肅處理,從重處罰。
五、每月末驗身員要把驗身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匯總、上報,要求各項記錄齊全完整,數字要準確無誤。
六、對于認真負責,避免違禁物品上下井做出突出成績的井口驗身員給予一定獎勵。
七、所有干警職工下井前到所在科室、監(jiān)區(qū)簽字,上井后到所在科室、監(jiān)區(qū)銷號,科室、監(jiān)區(qū)對本單位下井人員準確統(tǒng)計匯報負責;信息員下井前必須到信息辦掛牌,上井后摘牌銷號,以便安檢信息的收集。
八、罪犯入井由當班管理隊長清點記錄,每班入井前向調度室匯報工作地點和當班罪犯出工人數,罪犯完活上井后由當班帶工隊長向調度室匯報任務完成及人員上井情況。當班帶工隊長對本班次罪犯出工人員準確統(tǒng)計匯報負責。
九、所有下井人員憑燈牌領燈下井,礦燈房妥善管理好燈牌,上井后及時交燈收牌。礦燈房應及時掌握上、下井人數情況。
十、分監(jiān)區(qū)帶工隊長職工要與罪犯同下井、同上井,當班完活后把本班全部罪犯清點收齊銷號后方可下班。
十一、調度室接到各監(jiān)區(qū)出工情況匯報后,根據各單位匯報的工作地點、施工地點人數,分別掌握其避災路線和通訊聯系電話。做到警鐘長鳴,常備不懈。一旦發(fā)生突發(fā)性災害事故,立即按搶救總指揮命令下達撤退令。
第12篇 入井人員檢身清點制度
1、營城礦業(yè)公司對招用的井下從業(yè)人員(包括農民工),嚴格按規(guī)定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手續(xù),完成其就業(yè)前的培訓,依法與從業(y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并為井下作業(yè)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2、嚴禁使用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井下作業(yè)。
3、 對每一入井人員要進行檢查,核對入井安全資格證,有問題有疑問者要制止入井,做到每一入井人員都要持證上崗,酒后嚴禁入井。
4、對每一入井人員要認真檢查是否隨身攜帶煙草,火源點火物品。檢查是否有攜帶電子表,電子打火機,手電筒等物品。
5、嚴禁穿尼龍、化纖織物衣服、安全帽、膠靴、礦燈、自救器是否安全可靠。鋒利工具是否帶好籠頭。
6、各種娛樂品、書刊、報紙等、不許帶入井下。
7、檢查升井人員是否攜帶電管、火藥、嚴禁火工品升井、是否攜帶與本工種無關的材料。
第13篇 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tǒng)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第14篇 煤礦出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為了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對逐日上班入井人員嚴格進行清點,保障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考核辦法。
2、凡是入井人員都應嚴格按照,入井時掛紅色字牌出井時掛黑色字牌的方法進行翻牌復牌。
3、凡是每天都需要出入井數次的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辦法。
4、外來人員(包括上級有關部門來礦檢查工作)入井時用臨時編號牌掛入其他人員欄內出井后取下。
5、凡出入井人員未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者,違反一次處罰款2元依此類推,多次違反者加倍處罰。
第15篇 通風科調度室人員入井制度
了強化井下現場管理,排查和處理井下生產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類事故隱患,及時了解安全生產動態(tài)及生產中的薄弱環(huán)節(jié),掌握信息調度指揮安全生產的主動權,特制定信息調度人員下井管理制度。
第一條、制定輪流入井,嚴格按規(guī)定入井。
第二條、信息調度人員要深入井下工作場所,深入生產各個角落,了解全礦安全生產動態(tài)。
第三條、要認真細致地排查各類安全隱患,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向值班主任匯報。
第四條、每班下井前,信息調度員要參加班前會,了解生產動態(tài),并著重掌握井下的重大工程等重要事項。
第五條、配合生產部門做好工作面“三位一體”安全檢查。
第六條、如發(fā)現重大安全問題,要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
第七條、入井,并實地解決問題,本班未解決和遺留的問題要向調度室匯報,并記錄。
第八條、入井信息調度人員要充分發(fā)揮職工群眾參與安全管理和積極性,加大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力度,把各類事故降到最低限度,確保安全生產。
第16篇 入井檢身與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入井檢身制度
1、立井、二號主井、一號皮帶井的井口運輸安監(jiān)員每班應有不少于2人按《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對下井人員進行檢身,檢身內容包括:下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必須攜帶礦燈和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嚴禁酒后下井。
2、檢身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
3、下井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檢身工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或無理取鬧。不接受檢查私自下井按“嚴重違章”論處。
4、下井人員不戴安全帽或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或穿化纖衣服下井經檢身不合格,應立即改正,穿戴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作業(yè);對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下井或酒后下井者,檢身工應通知單位值班人員或公安科將其領回,凡制止不聽,情節(jié)嚴重的,一律交人力資源中心下崗待業(yè)。
5、檢身工應將每班檢身情況做好記錄,下班后交安監(jiān)處綜合科,安監(jiān)處綜合科負責對檢身過程中出現的各類問題進行協調處理,并對每天的檢身情況向有關領導匯報。
6、各單位值班人員在班前會上應強調下井檢身的重要性,把好第一道關口,對不符合下井條件的物品嚴禁帶入井下,對酒后上崗的人員要拒絕其下井作業(yè)。
(二)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
1、生產調度室、安監(jiān)處每班必須嚴格上下井人員清點制度,對各科室、單位人員每班下井情況認真核實,及時準確的掌握每日出勤,保證安全生產。
2、井下單位、科室必須召開班前會,并對當日下井人員進行簽字登記,及時報井口候車室,備查。
3、礦燈發(fā)放室對每班所發(fā)放的礦燈、自救器,做好清點核實,并做好下井人員下井時間、姓名、單位記錄。
4、立井、二號主井、一號皮帶井的井口運輸安監(jiān)員負責上下井人員清點,做好記錄,安監(jiān)處綜合科根據各區(qū)隊上報下井人數和各井口運輸安監(jiān)員清點人數,做好登記,每班收集、匯總,整理后報調度室和安監(jiān)處。
5、礦燈發(fā)放室每班將發(fā)放的礦燈、自救器及時報井口信息站進行核對,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
6、每班上井后,上井人員要回單位逐個簽字登記,有單位值班人員審核無誤簽字后,報送井口信息站,進行人員核對。礦燈發(fā)放室做好收礦燈和自救器記錄。
7、按正常上井時間延后2小時(仍未上井登記或未交礦燈、自救器人員)礦燈發(fā)放室和井口信息站將未上井人員名單報調度室和安監(jiān)處,調查了解未上井的原因,并積極采取措施,保證職工人身安全。
8、調度室每班把領退礦燈數量、下井數量及延點人員數量匯總比較,清點好上下井人員數量,做好記錄備查。發(fā)現有差別時,及時匯報調度室值班主任及值班礦領導,并詳細查明原因,立即安排有關人員現場落實。
(三)外來人員入井規(guī)定
1、各級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煤礦企業(yè)職工以外的人員,均屬外來人員。凡無安全監(jiān)察資質的人員,嚴禁下井。
2、確需入井的外來人員,必須經集團公司安監(jiān)局批準。外來人員入井前,必須接受煤礦安全基礎知識的培訓并考試合格,在入井須知和協議上簽字后,方準入井。
3、外來人員應穿著煤礦企業(yè)統(tǒng)一提供的工作服,嚴禁穿著化纖衣服入井。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和礦燈。
4、井口或自救器室發(fā)放點應懸掛自救器使用說明(圖),并安排專人講解、演示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5、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自救器,并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6、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入井前嚴禁喝酒并自覺接受安監(jiān)人員的檢身。
7、外來人員攜帶的不防爆或不符合煤礦安全標準的照(攝)像、錄音等與井下安全生產無關的設備,在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并經安監(jiān)部門許可前一律不得帶入井下。
8、嚴禁在井下敲打、撞擊和拆開礦燈,升井后要立即將礦燈交回。
9、外來人員下井應至少派兩名熟悉安全技術的人員帶隊入井,外來人員必須聽從帶隊人員的統(tǒng)一安排和指揮。
10、建立外來人員出入井登記清點制度,入井前登記,升井后簽字。
11、對外來人員和非外來人員到本礦下井參觀、驗收或安全檢查,井下所有生產場所,一律不準人為地停風、停電。
12、入井人員如有不適宜下井的病癥時,應主動向礦方講明。嚴禁癲癇病、精神分裂癥、高血壓、心臟病、深度近視患者及其他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人員下井。
(四)考核: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對責任人罰款5-50元,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由安監(jiān)處負責建立考核臺帳。
第17篇 出入井人員驗身制度
為切實加強夠公司員工出入井的安全管理,維護礦井安全生產秩序,制定本制度。
1、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燈、自救器、防塵口罩、人員定位標示卡,否則不得入井。
2、入井人員必須穿膠靴和工作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3、入井人員入井前嚴禁喝酒,嚴禁攜酒入井,喝酒人員禁止入井。
4、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時,按照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規(guī)定,由專職人員攜帶入井,嚴禁私自攜帶入井。
5、檢身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對于因檢身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要追究檢身人員責任。對于違反檢身規(guī)定強行入井的,一律給予開除不留用之處分。
第18篇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
1.檢身人員必須對每一個下井人員檢身,防止入井人員攜帶違禁物品或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入井。
2.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不論何職務的人員下井前都必須接受檢身,入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身。
3.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不準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應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檢身人員應尊重接受檢身的入井人員,不得以檢身為名侮辱入井人員。
4.檢身人員應做好出、入井簽名登記記錄工作。發(fā)現有不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人員,應向項目部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第19篇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能力,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guī)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guī)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后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和井下吸煙。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yè)人數,并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匯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采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第20篇 工作面交接班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服從檢身工的檢查,經檢身合格后方準下井。
2. 檢身工負責對每一個下井人員進行檢身,發(fā)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有權制止其下井:
(1)下井不帶自救器者。
(2)下井不戴安全帽者。
(3)下井不帶礦燈者。
(4)下井攜帶易燃、易爆的或點火物品者。
(5)下井穿化纖衣服者。
(6)下井前喝酒者。
(7)小型鋒利物品,未捆綁好放入工具包內者。
(8)其他不宜下井者。
工作面交接班制度
1、采掘工作面工人、瓦檢員、絞車司機及其他輔助工要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
2、交接內容:
本班生產情況;機電設備情況;下一班應注意的問題特別是安全情況要詳細交給下一班。
3、交接班地點要在工作面或現場進行。采掘工作面交班,由當班班長或小隊長進行。
4、重大問題要填寫交接班記錄。
5、違反本制度者,視情況給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