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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的首問負責制度是一項旨在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的工作機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首問責任人:首位接待或接洽市民或企事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2. 責任范圍:首問責任人需全面了解住房改革相關政策,對咨詢或申請事項負責到底。
3. 服務承諾: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務,確保信息準確無誤,減少市民往返次數。
4. 跟進處理:對于復雜問題,首問責任人需協調相關部門,跟進處理進度。
內容是什么
首問負責制度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 接待與解答:首問責任人需熱情接待,耐心解答,為市民提供專業(yè)、詳盡的政策解讀。
2. 問題轉辦:當遇到超出職責范圍的問題,首問責任人應及時引導至相應部門,并確保交接順暢。
3. 追蹤反饋:對于未立即解決的問題,首問責任人需持續(xù)關注,及時向當事人反饋處理進展。
4. 整改優(yōu)化:通過收集市民反饋,不斷改進工作流程,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規(guī)范
為了確保首問負責制度的有效實施,應遵循以下規(guī)范:
1. 建立培訓機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政策培訓,提升其業(yè)務能力和服務水平。
2. 制定考核標準:將首問負責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納入績效考核,激勵工作人員主動承擔責任。
3. 設立投訴渠道:接受市民對首問負責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及時處理投訴,維護公眾權益。
4. 定期評估:對制度執(zhí)行效果進行定期評估,不斷調整和完善相關措施。
重要性
首問負責制度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它的重要性體現在:
1. 提升效率:通過明確責任,減少了辦事過程中的推諉和延誤,提高了工作效率。
2. 增強信任:增強了市民對政府服務的信任感,提升了政府形象。
3. 優(yōu)化環(huán)境:有助于營造公平、透明的住房改革環(huán)境,促進市場健康發(fā)展。
4. 保障權益:確保市民在辦理住房改革相關事務時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保障其合法權益。
首問負責制度是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提升服務質量、優(yōu)化工作流程、增強公眾滿意度的重要手段。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首問負責制度-貴港市范文
第1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首問負責制度-貴港市
第一條 為強化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機關首問負責制度(試行)》,結合本辦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首問負責制是指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管理相對人)向本辦咨詢、申請辦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認登記和其它公共服務事項,本辦首位責任人必須熱情接待,認真辦理,負責到底的制度。
第三條 首問負責人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咨詢、申請辦理屬本辦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確認登記和其它公共服務行政事項的,適用本制度。
信訪事項的辦理依照《信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條 本辦主任對實施首問負責制度負總責。
本辦綜合科負責人(或主任授權的工作人員)為本辦實施首問負責制的第一責任人。
第五條 本辦指定內設的房改服務窗口,在貴港市迎賓大道883號12樓1205辦公室或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專點窗口。
第六條 主任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實際工作需要,授權服務窗口辦理具體事項。
服務窗口選配熟悉本部門業(yè)務的工作人員,服務窗口上班時間必須有工作人員值班。
服務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首位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本辦或者服務窗口負責人也可以指定相應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
第七條 首問責任人實行掛牌服務,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必須熱情接待、文明禮貌、周到服務、有問必答、當辦則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搪塞、拒絕或者拖辦。首問責任人對咨詢或者申請辦理的事項,應當進行登記,填寫收件回執(zhí),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稱和數量、承諾辦結時間、首問責任人及其聯系電話,由行政管理相對人簽字認可后,出具收件回執(zhí)。
本辦其他工作人員對行政相對人應當熱情禮貌,主動為其指引房改服務窗口或告知聯系方式,不得推諉、拒絕。
第八條 首問責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辦理,一次性告知所辦事項的相關政策、程序、時限、所需資料(證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并提供有關資料、表格等。
對手續(xù)齊全、材料完備的申請,應當場辦理;對因手續(xù)不全暫時無法辦理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并向對方說明理由和應補充的材料;對把握不準或者特別重大和緊急的事項,應當及時請示上一級領導,取得明確答復后,一次性辦理完畢;對不符合政策和規(guī)定的事項,應當耐心做好解釋工作,爭取前來辦事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理解和支持。
第九條 咨詢或者辦理事項不屬于本辦職責范圍的,首問責任人應當向行政管理相對人說明理由,并告知該事項的具體承辦部門或服務窗口,提供承辦部門或服務窗口的聯系電話,必要時親自引領前往。
第十條 對受理的事項,服務窗口首問責任人應當在受理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分送給具體承辦責任人,辦理好交接手續(xù),并負責該事項的跟蹤督辦。具體承辦人應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需要分送有關協辦人辦理的,由承辦人及時分送,并辦理好交接手續(xù)。
事項辦結后,首問責任人應當將辦理結果及時通知或送達行政管理相對人,并做好登記。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本辦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規(guī)定的,有權向所在部門監(jiān)察機構、人事機構或者監(jiān)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二條 本制度由房改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辦有關的規(guī)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調整。
第2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審批否定報備制度
一、在行政職責范圍內,對服務對象所提出的行政審批事項,經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依法決定不予辦理,并依照有關程序登記、報告、備案。
二、對不能辦理的事項,應如實填寫《否定報備表》,說明其基本情況、否定依據、經有關負責人審核后,報本辦分管領導批準,并由具體經辦人告知相關部門、單位或個人。
三、經辦人對不能辦理而未履行否定報備手續(xù)的,或否定不當的,給予批評或誡勉教育。
四、對違反否定報備制的,經查實,將依據本辦《失職追究制度》,視情節(jié)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科(部)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3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重大項目聯合審批制度
第一條 為明確行政許可聯辦操作程序,規(guī)范和完善聯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我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聯合審批事項是指由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審批的申請事項及其他需要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申請事項。
第三條 聯合審批的要求是:一家受理、轉告相關、聯合審批、責任追究;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回復、統一辦結。
第四條 聯合審批的原則是依法依規(guī)、科學合理、規(guī)范高效、便民利民、便于操作。
第五條 行政審批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其中一個部門的許可以其他部門的許可為前置條件的,由市政府確定該部門為牽頭主辦部門,工作窗口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并轉告其他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
其他由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有關部門、科室應當根據業(yè)務的關聯性和部門承擔的職責協商確定一個部門、科室作為牽頭主辦部門,由牽頭主辦部門的工作窗口負責受理行政審批事項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組織有關部門統一辦理、聯合辦理。
第六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工作窗口負責統一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由工作窗口為申請人提供告知和咨詢等服務,并負責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窗口應當將其要求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數量及法定形式等內容以書面形式告知主辦部門。工作窗口受理時主要負責對其數量和法定形式等內容進行審查,不負責實質內容的審查、核實。
受理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時,發(fā)現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三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全部內容。
申請人對行政許可申請有疑問的,辦理窗口應當配合主辦部門解答或者單獨進行解答。
第八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窗口在受理后,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將有關登記信息,并同時將有關申請材料轉送其他行政許可實施窗口。牽頭部門應當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辦理簽收手續(xù)。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收到牽頭主辦部門轉來的材料后,應當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負責咨詢、上報、審查、決定和反饋工作。
第九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部門以外的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將書面決定傳送至牽頭主辦部門。
當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均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后,牽頭主辦部門方可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如果有任何一個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牽頭主辦部門應當出具不予許可的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牽頭主辦部門應當發(fā)出催辦通知;在催辦通知規(guī)定的時間內仍無回復的,視為同意申請事項,牽頭主辦部門據此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同時報政務中心備案。由此造成行政過錯的,由未回復部門承擔責任。
第十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部門應當在傳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的同時,與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協商確定聯合辦理的時間和地點。
參與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應當在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許可決定,并在各自依法審查的基礎上,共同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一條 實行統一辦理、聯合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牽頭主辦部門應當會同其他行政許可實施部門根據本制度制定辦理流程、操作辦法、議事規(guī)則等具體規(guī)則,報政務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對于因特殊原因需采用特事特辦方式的重大聯審事項,由政務中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聯審會議等形式提前介入,實行“先批后辦”,各類手續(xù)在與各審批部門商定的時間內補辦完成。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批準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一次性告知制度-貴港市
為確保辦事者準確、快速地咨詢或辦理各類事項,我辦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責任人是本辦的全體工作人員。
二、一次性告知的責任
對于前來我辦辦事的單位或個人,工作人員應耐心地一次性向辦事者說明所辦事項的程序、需準備哪些材料、所需費用、工作時限等辦事所需要的全部內容和要求,杜絕讓辦事者為了辦理同一事項往返多次。
三、責任追究
對于經查實有下列不正確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制行為的,情節(jié)輕微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責任制,造成辦事者為同一事項往返2次以上的;
(二)對辦事者告知不熱情,甚至態(tài)度粗暴或故意刁難的;
(三)有“吃、拿、卡、要、報”行為的;
(四)告知不及時或隨意拖延,辦事者不滿意的。
第5篇 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限時辦結制度-貴港市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本辦辦文辦事辦理行為,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度(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的規(guī)定,結合本辦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負責人及內設科室負責人、崗位負責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對人咨詢辦理所屬職責范圍內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等相關公共服務行政事項的時限管理,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本辦主任對本辦實施限時辦結制度負總責。
本辦科室負責人為該科室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第一責任人。
本辦綜合科負責本辦實施限時辦結制度的綜合協調、監(jiān)督和責任追究。
第四條 本辦編制《房改辦內部項目審批流程時限表》,明確辦理事項、責任崗位、辦理流程和辦理時限?!斗扛霓k內部項目審批流程時限表》是辦結時限的依據。
第五條 辦理事項(事務)自受理起到辦結止,各責任經辦人必須按流程的每個環(huán)節(jié)做好交接登記手續(xù),保證按時辦結。
第六條 限時辦結的時限以日計算,開始之日,節(jié)假日不計算在辦理時限內。
符合條件的其辦理時限從收到申請的次日起計算,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辦理時限從行政管理相對人補正材料的次日起計算。
部門之間,本辦各責任人之間的辦理時限從交接登記的次日起計算。
第七條 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急事急辦、隨到隨辦,主任親自督辦。因特殊情況不能辦結的,由承辦的內設科室及責任屬經辦人提出意見,報本辦主任批準延期,經批準延期的,應當在時限屆滿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并說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條 因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超過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超時辦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超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不按規(guī)定給申請人答復;
(三)超過承諾辦理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
第九條 行政管理相對人因自身責任,不按告知的時間辦理相關手續(xù),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受理部門按期辦結。
第十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承諾時限內批復或者答復行政管理相對人請示事項的,視為默許或同意。
第十一條 限時辦結的具體時限要求:
(一)單位集資建房的項目審批,在申請資料、證件齊全,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二)單位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出售審批。申請單位的資料、證件完整、準確,承諾自購房款納入專戶管理后的2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三)審批住房補貼和工齡補貼,申請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四)危舊房改住房改造項目審批,申請材料齊全,審批時限為20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五)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上市交易審批,申請人提交合格齊全的材料,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該審批項目按照依據不收費。
(六)住房資金的使用審批。申請單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署意見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審批人出差除外)。
(七)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有明確辦結時限要求的,按時辦結。沒有辦結時限要求的,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及時辦結。對同級機關函請辦理的其他事務,有明確辦結時限要求的,按時辦結;沒有辦結時限要求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辦理時限,及時辦結。對下級機關請求的其他事務,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則,合理確定承諾辦理時限,及時辦結。
第十二條 本辦實施限時辦結制度,接受社會監(jiān)督,前來辦事人員或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超時辦結的,有權向市監(jiān)察機關效能投訴中心投訴。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的,依照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本辦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