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基本信息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______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guī)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fā)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名稱 |
繳納出資期限 |
認繳注冊資本金額 |
出資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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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guī)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jiān)事,決定有關董事、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jiān)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zhí)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或者不設監(jiān)事會的公司的監(jiān)事召集和主持: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由______產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人,由______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zhí)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九)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jiān)事會,成員人,監(jiān)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jiān)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jiān)事會中股東代表監(jiān)事與職工代表監(jiān)事的比例為______。(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jiān)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股東人數較少規(guī)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jiān)事)。
第二十條 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規(guī)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其他職權。
監(jiān)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jiān)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jiān)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jiān)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jiān)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jiān)事通過。
監(jiān)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zhí)行董事或經理),任期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xié)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yè)期限年,自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簽發(fā)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xù)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建立該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1月30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九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當年稅后利潤分配時,提取利潤的______%列入任意盈余公積金。當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時,應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金后所余利潤,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三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_____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